75版《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连载 第十章 社会主义社会的货币和货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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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社会主义社会的货币和货币流通

  第一节 社会主义社会的货币

  【社会主义社会货币的本质和职能】

  在人类历史上,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必然会出现货币。社会主义社会既然还存在着商品交换,也就必然要有货币和货币流通。

  在社会主义社会,货币仍然是一般等价物,它不仅同社会主义的商品交换相联系,而且也同社会主义的产品交换相联系。社会主义的经济条件使货币所反映的社会生产关系,发生了变化,同这种货币联结着的,已不再体现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关系,而主要是体现工农两个劳动阶级相互交换劳动的社会主义的商品交换和产品交换关系。

  国营企业之间交换的生产资料,就它的主导方面来说,已不是商品而是产品。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国民经济实行计划领导的时候,不论生产指标的规定、物资的调拨或社会总产品的分配,都必须利用货币作为计量社会劳动的统一的尺度。

  这表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货币,已开始具有一种新的属性,即作为国民经济计划工作中计量劳动的工具的属性,而且愈往前去,货币的这种新的属性将愈益居于重要地位。从发展的远景来看,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逐步消亡,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也将逐步消亡。当然,在那种条件下,国民经济计划工作仍然需要有劳动计量的工具,但已不是现在的这种货币了。

  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过程中,货币除了作为一般等价物以外,也包含有作为劳动券发生作用的因素。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部门中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是通过这样的形式来进行的,国家依据“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给每一个职工发付货币工资,职工用货币去购买自己所需要的消费品。

  在这里,货币所起的作用就有点类似劳动券了。马克思曾经说过:“劳动券只是证明生产者个人参与共同劳动的份额,以及他个人在提供消费的那部分共同产品中应得的份额。”

  社会主义制度下货币所反映的社会关系的这种变化,也在货币的职能上体现出来。

  货币的第一个职能是价值尺度,这在社会主义社会也是一样的。但在社会主义社会,除了用货币来衡量物化在商品中的社会劳动以外。还用货币来衡量物化在一切产品中的社会劳动。社会主义国家利用货币的价值尺度的职能,制订各类商品和产品的价格,制订和考核产值、成本、利润等价值指标,来实现对国民经济的计划管理。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货币具有流通手段的职能,在执行这一职能时,不仅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而且也作为产品交换的媒介。社会主义国家利用货币的流通手段的职能,来促进工农业之间、城乡之间以及国营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

  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在为个人所拥有的时候,已否定了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可以购买大型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那种权利,而只能用来购买个人消费品和某些手工工具。在这种条件下,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职能的作用范围,已经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在社会主义社会,货币也有支付手段的职能,社会主义企业利用货币的这一职能向国家上缴税金、利润,对职工发放工资,对兄弟企业履行各项欠款的支付。社会主义国家利用货币的这一职能,集中和分配国家预算资金和信贷资金。

  货币在这些经济关系中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时,既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相联系,又同直接社会生产和产品的计划调拨相联系,因而也体现着货币职能的新变化。

  在社会主义社会,货币还执行社会主义积累和储蓄手段的职能。劳动人民创造的社会纯收入,是以货币的形式成为国家和集体的社会主义积累的。劳动人民的劳动收入中暂时不用的部分,也以货币的形式存入国家银行,被运用来促进社会主义建设。

  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外经济关系中,充当世界货币的是黄金。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外经济援助和对外贸易中,黄金起着一般购买手段、一般支付手段和社会财富体现者的作用。由于我国的人民币是世界上少有的稳定的货币,在国际上享有越来越高的信誉,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越来越多的国家乐于使用人民币作为计价和国际结算的工具。

  这些变化说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建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生产和交换过程的变化,货币所反映的生产关系和它所起的作用,同资本主义社会已大不一祥了。在资本主义社会,货币可以成为资本家用来购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资本。

  资产阶级国家用增发货币的办法,来弥补财政赤字,造成通货膨胀,加强对劳动人民的剥削,并利用货币作为对外经济侵略和扩张的手段,实行资本输出,攫取高额利润。在社会主义社会,货币主要是掌握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手中,用来计量和核算社会产品的劳动耗费,加强和扩大工业同农业之间、各个国营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组织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它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进行阶级斗争的工具,是用来管理社会主义生产,实现产品分配的工具。

  但是,货币同商品一样。毕竟是私有经济的遗物,是“昨天的剥削制的残余”。当我们利用货币来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时候,必须清楚地看到这一点。货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是一般等价物,仍然是社会财富的结晶,仍然具有作为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储藏手段和世界货币的职能。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因此,货币的存在仍然是产生资本主义和新的资产阶级分子的土壤。

  货币“这种商品以隐蔽的方式包含着其他一切商品,它是可以任意变为任何随心所欲的东西的魔法手段”。在货币形式中,资产阶级法权得到了集中的体现。人们在货币面前,形式上是平等的,谁都可以占有货币,谁都可以用货币来购买他所需要的商品。这无论对什么人来说都是一样的。

  但是,这里包含着实际上的不平等。因为凡是实行商品制度的社会,人们占有货币的数量是不等的,占有货币多的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用它来剥削别人。在资本主义社会,开厂、投机、放高利贷、贪污,实质都是一样的,都是剥削别人劳动、取得更多货币的剥削方式。

  在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在按劳分配条件下人们的货币收入量不等,而且也存在着利用货币交换来剥削他人劳动、攫取大量货币的可能性。这种剥削行为,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当然是非法的,但是只要货币存在,城乡资本主义势力、新老资产阶级分子就会甘冒违法的危险,从事投机倒把、开设地下工厂、放高利贷等来剥削别人劳动,以攫取大量的货币。

  恩格斯在批判杜林时指出:在杜林的经济公社里,“公社不加任何考虑地接受金钱的支付,于是就提供一种可能,不通过自己的劳动而通过其他途径去获得这些金钱。没有臭味。公社不知道它是从哪里来的。”列宁也曾指出:“在货币消灭之前,平等始终只能是口头上的,宪法上的,同时每个有货币的人都有实际的剥削权利”。

  恩格斯和列宁关于只要有货币存在,它就会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资本,就会产生新的资产阶级分子的论述,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在利用货币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时候,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对货币的使用所可能带来的危害,要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对于利用货币进行雇工剥削、投机倒把或放高利贷等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加取缔和打击。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的资产阶级法权受到了限制,货币可能带来的危害也相应受到了限制,货币拜物教的经济基础被大大地削弱了。

  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因为货币仍然是一般等价物,仍然是“财富的随时可用的绝对社会形式”,它几乎可以和一切商品相交换,因而,货币拜物教还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部消灭。刘少奇、林彪一伙鼓吹物质刺激,“一本万利”,实际上就是在那里鼓吹“钱能通神”、“有钱可使鬼推磨”的货币拜物教,妄图以此来毒化劳动人民的思想,瓦解社会主义制度。

  为着进一步地削弱和逐步地消灭货币拜物教,就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削弱它的社会经济基础,同新老资产阶级分子利用货币进行的资本主义活动进行不懈的斗争。同时,还要对现代修正主义者鼓吹物质刺激的各种谬论进行深入的批判,要在人民群众中间进行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宣传,发扬做工为革命、种田为革命的先进思想。

  同货币拜物教的斗争,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一项重要任务。

  【人民币的价值基础】

  人民币是我国国家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一种纸币。纸币本身并无价值。它是货币的代表,是一种价值符号。

  价值是商品的属性。离开商品,价值是不存在的。纸币只是一种价值符号,它代表着某一种货币商品。这种货币商品就是黄金。世界各国使用的纸币不管它叫什么名称,客观上都代表着黄金,是黄金的价值符号。现在的问题是:我国的人民币是否也是黄金的价值符号?这就涉及到人民币的价值基础问题。

  关于人民币的价值基础,是一个历来有争论的问题。我们认为,我国的人民币仍然是黄金这种货币商品的价值符号,它客观上代表着黄金,发挥计价、流通等作用。

  有人说,我们计算价值时并没有用黄金作计量单位,买卖商品时也没有用它来作为流通手段。在我国,黄金既不能自由流通,自由兑换,国家也没有规定人民币的含金量,因此,人民币不代表黄金,而是代表着各种商品的价值。这种说法对不对呢?

  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把现实生活中使用不使用黄金、把国家规定或者不规定人民币的含金量,同人民币客观上是否代表黄金这样两个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了。货币首先是作为价值尺度发挥自己的职能的。既然这样,货币本身就必须有价值,才能用来衡量其他商品的价值。

  好比一把量布的尺子,它本身要有一定长度,オ能衡量布匹的长短。黄金能够作为货币商品,就是因为黄金本身有价值。当然,这并不是说,黄金这种货币商品在充当价值尺度的时候,人们的手里必需握有现实的黄金。人们在规定商品的价格时,可以想象地用黄金来表现商品的价值。

  其次,货币作为流通手段,只起转瞬间的作用,把商品换成货币,为的是用这些货币购买另外的商品。由于这些原因,货币就完全可以用价值符号来代替。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不使用黄金,甚至也没有在法律上规定人民币的含金量,但是,这并不妨碍人民币客观上仍然代表着黄金这种货币商品。

  人民币如果客观上不代表黄金,不代表一定货币商品的价值,怎么能够用它来衡量任何别的商品的价值呢?

  人民币之所以能够起到价值尺度的作用,是因为它代表一种货币商品的价值,而不是因为它代表各种商品的价值。如果说,人民币代表的是各种商品,人民币的价值表现在各种商品的价值上,这样,就等于说一般等价物还没有出现,也就等于否定货币的存在了。

  这种说法混淆了人民币的价值基础和人民币币值稳定的物质保证这样两个不同的问题。我国人民币长期稳定的保证,当然是国家所掌握的,并按照稳定价格投入流通的大量商品,以及人民币流通的计划化。但是,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人民币,为什么能够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则是另一个问题,这只能用人民币是代表着一种有价值的货币商品——黄金来说明。

  社会主义国家的货币商品仍然是黄金,而流通中使用的纸币则是黄金的代表。这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当然,它也会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消失。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商品已经消亡,作为商品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也就不再存在了。

  第二节 社会主义社会的货币流通

  【货币的流通渠道和流通规律】

  在社会主义的交换中,需要货币作媒介,因此,同商品和产品的运动相适应,必然有货币的运动。

  在社会主义社会,国营企业之同的产品交换,一般不需要现实的货币(现钞)作为媒介。产品交换过程中的计价,是利用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来进行的。当货币在发挥价值尺度的职能的时候,不需要手持现钞,只要有观念上的货币就可以了。产品交换过程中货价的偿付,主要是通过国家银行的转张来实现的,也不需要现实的货币。

  社会主义社会货币的投放和回笼的渠道(货币流通渠道),主要有下列四条:

  第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从国家银行领取货币,对职工支付工资。职工用工资收入向商业部门购买个人消费品或支付其他劳务费用,这样,货币又经过商业、服务行业等部门流回银行;或者职工进行储蓄,货币没有同商品交换又直接回到银行。

  第二、商业部门从国家银行领取货币,向农村集体经济单位采购农副产品。集体经济单位将出售农副产品的一部分货币收入,向国营企业购买化肥、农药、农业机器等生产资料,这样,这一部分货币又经过国营企业流回到银行。集体经济的另一部分货币收入,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分给集体农民,集体农民用它向商业部门购买工业品或进行储蓄,这样,这一部分货币最后也会间接或直接地流回到银行。

  第三、在存在集市贸易的条件下,城镇居民的一部分货币收入,还通过在集市上购买商品而进行流通,但是,最后也会经过农民购买工业品和储蓄流回到银行。

  第四、各个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基本上都采取转账结算,但是,一些零星、小额的支付,也要使用现金。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只能按照国家规定保持一定量的现金,这些现金通过支付最终也会流回银行。

  从社会主义社会货币流通的渠道可以看出,社会主义社会的货币流通过程,主要是同商品交换紧密结合着的,这个过程主要就是货币不断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媒介着商品运动的过程。

  马克思说:“商品流通直接赋予货币的运动形式,就是货币不断地离开起点,就是货币从一个商品所有者手里转到另一个商品所有者手里,或者说,就是货币流通。”货币流通虽然由商品流通决定,但是,货币流通反过来对商品流通也具有能动的作用。

  正常的货币流通,能够促进社会主义的生产、流通和分配,它是保证社会主义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货币流通量过多或过少,都会对社会主义生产、流通和分配发生不利的影响,为城乡资本主义势力提供更多的可乘之机。所以,组织好社会主义的货币流通,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经济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货币流通是有规律的。马克思把这个规律概括为如下公式:

  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量=商品价格总额/单位货币的流通次数。货币流通“这个规律是普遍实用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一定时期内流通中的货币必要量,同需要借货币来实现的商品价格总额成正比,同货币流通速度的快慢成反比。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是表现、衡量和实现商品价值的材料。货币同商品相交换,实质上是货币价值同商品价值的等价运动。因此,在一定时期内货币流通的必要量,在价值上应该同该时期内有待以现金实现的流通中商品的价值量相符合。在每一货币单位的价值量已定的条件下,流通中的商品的价值量越大,则货币流通必要量越大;流通中的商品的价值量越小,则货币流通必要量越小。

  在流通中的商品的价值量已定的条件下,每一货币单位的价值量越大,则货币流通必要量越小;每一货币单位的价值量越小,则货币流通必要量越大。

  在现实的流通过程中,商品转化为货币的过程总是有先有后、陆续进行的。同一个货币,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地为商品转化为货币的过程服务,一个货币可以当几个货币来发挥作用。因此,流通中的货币价值量,实际上并不需要同流通中有待以现金实现的商品价值量完全相等。

  在流通中的商品价值量和每一货币单位的价值量已定的条件下,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流通必要量,取决于每一货币实现商品价值的次数,即货币流通速度。货币流通速度越快,则货币流通必要量越小;货币流通速度越慢,则货币流通必要量越大。

  上述的货币流通规律,虽然是以金属货币流通为对象来说的,但是这个原理,对于纸币流通也同样是适用的。纸币无非是货币的价值符号,纸币流通归根到底仍然是受货币流通规律制约的。马克思指出:“纸币的发行限于它象征地代表的金(或银)的实际流通的数量。”

  这就是说,流通中的纸币量一定要和流通中所必要的金属货币量相适应。只有这样,纸币所代表的单位价值量才是稳定的。如果纸币的发行超过了这个界限,那就必然会引起通货膨胀,纸币贬值。

  【货币流通的计划化】

  在资本主义社会,货币流通规律是作为一种异己力量发生作用的。在社会主义社会,货币流通规律如同其他经济规律一样,能够被人们正确认识和自觉利用,使它为组织生产和商品流通服务,实现货币流通的计划化。

  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生产和流通是按计划进行的,商品的价格是由国家统一制订的,工资基金是按国家计划控制的,货币发行、现金管理和转账结算都集中于国家银行,社会主义国家还掌握着大量的商品储备。这样,社会主义国家就有可能根据一定时期商品流通的客观需要,有计划地投放和回笼货币,尽可能地使得货币流通同商品流通相适应。

  当然,可能不等于现实。社会主义的货币流通,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也可能发生某些局部的、暂时的不协调现象。但是,社会主义国家能够及时地采取措施,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使它同商品流通相适应。

  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证明,保证货币流通同商品流通相适应,除了要有计划地控制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量以外,还必须认真贯彻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发展国民经济的总方针,正确处理农业、轻工业和重工业之间的比例关系。

  这是因为,流通中的货币量的绝大部分掌握在城乡劳动人民手中,并主要用于购买吃、穿、用等个人消费品。这些个人消费品又主要是农副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品。国家能够收购多少农副产品,并供应多少个人消费品,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农业生产的影响。一般只要农业收成好,提供个人的消费品多,货币流通就有了相应的商品作保证,货币流通就不致越出为商品流通服务的轨道。

  社会主义国家通过正确安排农业、轻工业和重工业的比例关系,有计划地组织商品供应,有计划地投放和回笼货币,就能使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相适应,从而保证社会主义货币的稳定。

  我国的人民币已经成为世界上少有的稳定的货币。我国同很多地区和国家的贸易往来,已经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人民币在国际上的信誉越来越高,这充分显示出我国的货币制度较之资本主义的货币制度具有巨大优越性。

  二十多年来,我国人民币成为世界上少有的稳定的货币,这是在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指引下,我国工农业生产不断发展,商品丰富,市场繁荣,财政充裕,国际收支平衡的结果。强大的社会主义经济,奠定了我国金融货币稳定的物质基础。

  同我国的情况相反,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和金融货币危机不断爆发,一片混乱。号称“超级大国”的美帝国主义和苏修社会帝国主义,由于长期疯狂进行扩军备战,在世界各地发动侵略战争,财政收支出观大量赤字,引起通货膨胀,币值下跌;国际收支不断出现逆差,黄金不断外流。

  (战后二十多年来,西方金融市场上相继掀起抛售美元、抢购黄金的浪潮。金融货币危机日益严重。美元价格暴跌,接美元计算的黄金价格猛涨。美国继1971年年底宣布美元贬值7.89%以后,于1973年2月再次宣布贬值10%。而在国际市场上,美元实际贬值的幅度,已经远远超过美国官方公布的数字。

  1974年,美国官定的金价是每盎司42.22美元,而伦敦自由市场的金价曾高达每盎司195.25美元,相差近五倍。“金元帝国"的地位一落千丈,以美元为中心的资本主义货币体系已土崩瓦解,资本主义世界的国际货币金融关系陷入了更大的动荡和混乱之中。

  苏修社会帝国主义对外不断侵略扩张,对内实行国民经济军事化政策,军事费用急剧增长,预算收支不能平衡,卢布大幅度贬值。苏联卢布的对外币值,在1961年兑换新卢布时贬低了55%。按照苏修六十多种消费品价格的综合计算,1973年的物价比1960 年上涨了30%左右。自由市场的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更大,1972年自由市场食品零售价格比国营牌价高62%。物资匮乏,黑市猖獗,物价高涨,货币贬值,是苏修经济陷入严重困境的重要标志。劳动人民生活困苦,怨声载道。苏修社会帝国主义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

  第三节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格和价格政策

  【价值规律在流通中的作用】

  货币流通必要量之所以要由商品价格总额和货币流通速度诸要素决定,必须从价值规律来加以说明。

  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商品制度的条件下,价值规律必然继续存在并发生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流通过程中,以货币为媒介的商品交换和产品交换,都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作为价值的货币表现的价格的变化,会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主义产品和商品的流通发生影响,尤其是对某些个人消费品的流通,还有一定程度的调节作用。

  社会主义的流通过程,从根本上说,是由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来调节的。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的交换,采取国家计划分配的形式。工厂生产出来的产品供应给哪些单位使用,供应什么,供应多少,供应时间,一般都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的。即使是消费品的流通,也主要由国家计划调节。

  因为进入流通领域的消费品的总量和构成,是由国家的生产计划决定的,社会购买力也是由国家计划控制的。国家在有计划地平衡消费品的供给和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消费品的流转计划,来调节消费品的流通。特别是一些同国计民生关系很大的消费品,例如粮、棉、油等,由国家实行统购统销,实行计划供应。这些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制度,在客观上限制着价值规律对产品和商品流通的作用范围和程度。

  但是,多数的消费品是在市场上敞开供应,听任消费者选购的。由于亿万消费者的需要千差万别,在不同时期又千变万化,而且,生产情况也在经常变化,计划工作常常难以完全准确地掌握这些具体变化,因而供需之间的矛盾就会经常出现。

  影响消费者需要的因素很多,但是,最主要的还是收入的多少和价格的高低。在一般情况下,某种个人消费品的价格高一些,它的销售量便会缩小;反之,商品的价格低一些,它的销售量便会扩大。这就是价值规律在个人消费品流通的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的调节作用。

  社会主义国家自觉地利用价值规律对消费品流通的这种一定程度的调节作用,在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适当提高或降低某些消费品的价格,来限制或扩大其销售量,可以促使这些个人消费品的供需之间的平衡和国家商品流转计划的顺利实现。

  如:对于那些生产已能大量增加而成本不断降低的消费品,采取降低价格的办法,可以提高人民对这些消费品的购买力,对于那些需要量增加很快,但生产还一时赶不上需要增长的消费品,除了努力增加生产以外,对其中一部分高档的消费品,在一定限度内适当维持较高的价格水平,可以使这些消费品的需求受到一定的限制。

  对于那些季节性很强的个人消费品,例如蔬菜、水果等,采取合理的季节差价,也是必要的。因为,一方面,由于季节不同,生产、保管、储藏等所耗费的劳动量也会不同;另一方面,在生产旺季把价格适当调低,可以扩大销售,在生产淡季把价格适当调高,可以压缩销售。这对于不同季节之间适当保持供需平衡,也有作用。

  但是,价值规律要在流通中起到计划调节的补充作用,用它来平衡消费品的供需矛盾,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这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正确地认识了价值规律,限制了价值规律的作用范围才可能做到。如果听任价值规律的作用自由泛滥,那么,它就会冲击社会主义计划,破坏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例如,如果不是主要依靠计划安排,而是不适当地依靠价格来调节个人消费品的流通,单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来频繁调价,货少涨价,货多跌价,那么,就会破坏物价的稳定,破坏计划经济,为城乡资本主义势力的发展大开绿灯。

  【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的基础】

  自觉地利用价值规律,主要是通过国家制订计划价格来实现的。计划价格是计划经济的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种表现。那么,社会主义国家制订计划价格的科学依据是什么呢?这就涉及到社会主义制度下价格的基础问题。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价值的具体形式已转化为生产价格(即部门平均生产成本加上按资金利润率形成的社会平均利润)。价格是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围绕着生产价格自发波动的,生产价格就是资本主义经济中价格的基础。

  社会主义的计划价格不是在市场上自发形成,而是由国家计划制订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不同种类的产品,规定不同的价格,而且可以使之偏高一些或者偏低一些。这种价格是怎样规定的呢?可以随心所欲吗?不是,价格的制订,价格偏高或者偏低,总有一个基础,总离不开一个中心。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在经济工作中减少盲目性,提高自觉性。

  社会主义价格的基础是什么?依据价值规律的要求,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价格仍然是价值的货币形式,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但是,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如何正确地计算作为价格基础的价值。任何产品的价值都是由三个部分组成:

  (1)生产中耗费掉的物化劳动(C),即生产中耗费掉的原料、燃料、辅助材料以及机器设备和厂房的折旧费用;

  (2)劳动报酬(V),在国营企业中就是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3)赢利(m)。

  前两项(C+V)构成产品的生产成本。作为价值构成部分的生产成本,当然不是个别企业的生产成本,而是部门平均成本。

  相对地说,生产成本是比较容易确定的。但赢利(m)部分的量怎样确定呢?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理论,只有生产者的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在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条件下,劳动报酬是同活劳动的耗费成正比的。在国营企业中,在一般正常情况下,工资支付愈多,表明生产中耗费的活劳动愈多,创造的赢利也就愈多。

  所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作为价格基础的产品价值,可以根据部门平均生产成本,加上按社会平均工资赢利率(全社会的赢利总额和全社会的工资总额的比例)确定的赢利,近似地推算出来。

  过去有人主张按社会平均资金赢利率(赢利同生产资金的比例)来确定赢利,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中价格的基础仍应是生产价格。也有人主张按社会平均成本赢利率(赢利同生产成本的比例)来确定赢利,认为社会主义经济中价格的基础,是生产成本加上按社会平均成本赢利率确定的平均利润。

  以上这两种观点并不完全一样,但是却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主张打破部门界限,依据在全社会范围内平分利润的原则来制订价格。其实,这个原则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它是资产阶级法权的最充分的表现。

  马克思指出:“商品不只是当作商品来交换,而是当作资本的产品来交换。这些资本要求从剩余价值的总量中,分到和它们各自的量成比例的一份,或者在它们的量相等时,要求分到相等的一份。”只有在生产以追逐利润为目的、资金可以在各部门之间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利润平均化才会成为必然趋势。

  但是,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家和人民的需要,而不是资本的价值增殖,资金在各部门之间的投放是有计划的,不能自由转移。社会主义社会并不存在形成平均利润的客观条件。所以,无论是按照社会平均资金赢利率,还是按照社会平均成本赢利率来形成社会主义价格,在理论上都是错误的。

  生产成本加上按上述资金盈利率或平均成本盈利率确定的盈利,当然不是产品的价值,而是产品价值的转化形式。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价格只有以价值为基础,才能比较准确地核算生产中的劳动耗费,才有利于正确反映和适当安排国民经济中的各项比例关系。

  价格如果不以价值为基础,而以价值的任何转化形式为基础,都将是这些比例关系得到不正确的反映,从而影响国民经济计划的安排。

  价格是否以价值为基础,对于个别企业的经济核算以及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社会劳动节约,也具有重大意义。因为生产一种产品,往往可以采取几种不同的生产方案,使用各种不同的原材料和不同类型的机器设备,耗费不同数量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价格以价值为基础,可以帮助我们选择耗费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最少的一种方案。

  如果价格不以价值为基础,有些产品的价格大大低于它的价值,那么,以这些产品为原材料的生产方案,按价格计算,可能是最节约的,但是,实际上社会劳动耗费却反而是最大的。

  【社会主义的价格政策】

  社会主义国家制订价格以产品价值为基础,但是,价格并不是价值的简单的货币表现。价格的制订还要服从于党在一定时期的政治和经济任务,体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适当地考虑市场的供求情况。

  这样才能使价格有利于加强经济核算,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稳定市场和安定人民生活,有利于巩固工农联盟。因此,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各种商品不仅存在着价格基本上和价值相一致的情况,而且也存在着价格和价值相背离的情况。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客观上要求物价的相对稳定。我国一贯采取稳定物价的政策。一九五O年以来,我国市场的物价是稳定的。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

  在旧中国,国民党反动派滥发纸币,弄得物价一天数涨,生产凋敝,民不聊生。

  (以1948年8月19日(国民党发行伪金圆券)到1949年5月23日(上海解放前夕)期间上海市场上的某些商品的价格为例(以伪币为计价单位):大米每担价格从十二元五角涨到三亿一千二百万元,涨了二千五百万倍;猪肉每斤价格从七角一分涨到三千四百二十万元,涨了四千八百万倍;煤球每担价格从三元三角三分涨到七千万元,涨了近二千万倍;白细布每尺价格从三角涨到三百三十万元,涨了一千一百万倍;肥皂每块价格从二角五分涨到三百七十四万元,涨了一千五百万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结束了旧中国物价狂涨的历史。建国初期,党和国家就采取了一系列稳定物价的措施,同资本主义势力进行了坚决的斗争,狠狠打击了投机倒把活动。解放后二十多年来,全国物价一直保持基本稳定。

  (全国零售物价指数,如以1952年为100%1973年则为114.9%。以上海地区某些商品的价格为例(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大米每百斤的价格,1950年是十五元八角六分,1972年是十六元四角(期间曾降低到十五元一角五分,1966年调为十六元四角);猪肉每斤价格,1950年是八角五分,1972年是九角八分(收购价格调高多次,但是零售价格基本保持稳定,国家亏损经营);白细布每尺价格二角八分,始终保持不动;煤球每百斤价格,1952年是二元八角六分,1972年只二元五角;药品(西药)价格不断下降,1972年仅为1950年的20%)。

  物价稳定是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工农业生产和保障城乡人民逐步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条件,只有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才有利于实行计划经济,国营企业和人民公社才便于进行经济核算,城乡劳动人民的实际收入才有保障,生活才能逐步得到改善。

  一小撮阶级敌人往往利用国家对某些地区、某些商品的市场管理薄弱的机会,进行投机倒把,扰乱市场,以便从中牟取暴利。稳定物价有利于限制和打击资本主义势力的投机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稳定物价并不是机械地“冻结”物价,使各种商品的价格水平固定不变。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和由于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不合理价格,需要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适当调整。二十多年来,国家在继续保持物价稳定的基础上,就曾经进行了多次价格调整。

  工农业产品的交换比价问题,是物价政策中的重要问题。它关系着国民收入在工农业之间的再分配,关系着市场物价的稳定,关系着城乡物资交流和工农业生产的相互结合和发展,还直接影响到城乡劳动人民的生活和工农联盟。

  解放以前,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一贯用贱买农产品、贵卖工业品的办法,即扩大剪刀差的办法,来疯狂地剥削和掠夺广大农民,使他们陷于贫困破产的境地,造成城乡之间的尖锐对立。

  特别是从一九三七年到一九四九年的十多年中,由于日本帝国主义入侵和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反共反人民战争,生产和交通受到严重破坏,城乡物资交流陷于停顿,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更加猛烈地扩大。

  (据解放以前对安徽、广西、四川、陕西的几个农村初级市场的典型调查,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的变化情况是:以1936年为100,1948年则扩大为165.11。在陕西安康的初级市场上,每百斤大米在1936年可换白布39.7尺,而到1946年则只能换白布10.02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要不要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严重的路线斗争。刘少奇一伙一贯主张扩大剪刀差,鼓吹“卡农民的脖子”、“以高(价)对高(价)”,大搞自由市场,剥夺农民,破坏城乡联系,破坏工农联盟。

  毛主席在同刘少奇一伙的斗争中,一再指示在国有经济同集体经济的商品关系中,必须执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实行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政策。根据毛主席制定的方针政策,二十多年来,国家几次提高农产品(粮、棉、油、猪及其他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而供应农村的工业品价格基本稳定,有的还有下降。这就大大地改善了广大农民的经济地位,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巩固了工农联盟。

  (据统计,早在1958年,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就较1950年缩小了25.4%,恢复到抗日战争前的1930年到1936年七年的平均水平。从1952年到1973年的二十二年间,全国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了67%,供应农村的工业品价格则降低了0.7%。)

  工业品的薄利多销政策,也是毛主席为我党制定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价格政策。贯彻执行工业品的薄利多销政策,要求产品的价格,随着工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产品成本的下降,而有计划地下降。

  工业品价格在一定条件下的有计划下降,能够扩大销售,促进工业生产,有利于加强经济核算,不使过高的赢利率成为浪费的防空洞,有利于改善城乡人民的生活;特别是有利于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有利于加强工农联盟。

  当然,这并不是说,凡是利润高的工业品都要降价,而是要根据各种工业产品的供、产、销情况,根据它们在国计民生中的作用,以及根据全国各个地区的工业发展情况,进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