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版《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连载:第三章 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一节 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产生,我国农村的人民公社化运动

  【合作化是个体经济社会主义改造的必由之路】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除全民所有制外,还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我国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合作工厂和现阶段的农村人民公社,以及合作交通运输业、合作商业,都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形式。

  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通过合作化的道路,对个体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产生的。对个体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把个体劳动者引导到社会主义道路上来,这是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以后的客观要求。

  在个体经济中,以个体农业经济的面最广、量最大,个体农业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原则上也是个体手工业等其他个体经济的道路。

  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在土地改革以后,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过一定作用。但它毕竟是一种落后的生产关系,单家独户分散经营,无力采用先进技术和新式农具,无力抗拒自然灾害,不能实现不断的扩大再生产,这种落后的生产关系,阻碍着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要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一方面需要农业提供日益增多的商品粮食、工业原料和劳动力,另一方面需要农村能够购买日益增多的化肥、农药、农业机器以及其他各种工业产品。而分散落后的个体农业经济,无法满足社会主义工业飞跃发展的这种要求。这是一个尖锐的矛盾。

  个体农业经济又是产生资本主义的温床,它必然要向两极分化,使大多数农民贫困破产,沦为贫雇农,而少数人则发展为富农即农村资产阶级。

  列宁指出:“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农民经济仍然是小商品生产。这是一个非常广阔和极其深厚的资本主义基础”。

  毛主席在分析我国土地改革以后农村中两极分化的严重趋势时指出:“在最近几年中间,农村中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一天一天地在发展,新富农已经到处出现,许多富裕中农力求把自己变为富农。许多贫农,则因为生产资料不足,仍然处于贫困地位,有些人欠了债,有些人出卖土地,或者出租土地。”

  这种情况说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如果听任农村两极分化发展下去,那些向资本主义方向发展的富裕中农必然将同工人阶级愈来愈离心离德,那些失去土地、贫困破产的贫雇农也将埋怨工人阶级见死不救,不去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这样,在土地改革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工农联盟就有瓦解的危险。工农联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础。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要求加强工农联盟,加强农村中社会主义的阵地,而个体农业经济的两极分化则要破坏工农联盟和使资本主义占领农村的阵地。这是另一个尖锐的矛盾。

  这些矛盾,是无产阶级专政建立以后,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前,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的矛盾在农村中的表现。这些矛盾只有在把个体农业经济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大农业的时候才能解决。社会主义大农业能够不断地扩大再生产,以日益增多的粮食、副食品和原料,供应城市居民和社会主义工业。

  社会主义大农业能够采用先进技术和机器生产,可以不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提供多余劳动力支援社会主义工业建设,并可以为化肥、农业机械等重工业产品以及轻工业产品提供日益广阔的市场。这样就能够解决由于个体农业经济生产力低下、购买力薄弱所带来的矛盾。同时,社会主义大农业将把劳动农民引上共同富裕的道路,进一步巩固工农联盟,并使无产阶级专政在农村中建立和发展自己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这样就能够解决由于个体农业经济两极分化所带来的矛盾。所以,对个体农业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的矛盾、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的矛盾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毛主席说:“没有农业社会化,就没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这就极其深刻地概括了对个体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客观必要性。

  通过什么道路来把个体农业经济改造成为社会主义大农业呢?农民是劳动者,是无产阶级的同盟军,对于个体农民私有的生产资料,是不能剥夺的,否则就要犯绝大的错误。个体农业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只能通过合作化的道路来实现。恩格斯在批判德国和法国机会主义者的土地纲领时,第一次提出马克思主义关于通过合作社对个体农业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

  恩格斯说:“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象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

  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斯大林领导苏联农民,粉碎了富农及其在党内的代理人布哈林之流的阻挠和破坏,根据自愿原则,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帮助之下,通过合作化的道路,把分散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成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庄。从而第一次用实践证明:合作化的道路是对个体农业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唯一正确的道路。

  毛主席在领导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在领导全党同刘少奇一伙的机会主义路线的激烈斗争中,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农业合作化的理论。

  我国解放以前的农村,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土地所有制。无产阶级政党必须首先领导农民进行民主革命,实现土地改革,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个体所有制,接着进行社会主义革命,通过农业合作化的道路,把农民的个体所有制,改造为社会主义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实践证明,农村中的民主革命进行得愈彻底,社会主义革命也就愈顺利。毛主席制定的“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土地改革总路线,武装了广大干部和农民,排除了刘少奇一伙的右的和形“左”实右的干扰,经过轰轰烈烈的群众斗争,不仅彻底摧毁了封建的土地关系,打倒了地主阶级和孤立了富农,而且通过土地改革提高了广大农民的革命觉悟,树立了贫农在政治上的优势地位,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在土地改革以后,到底把农村引向何处去?在这个关系到社会主义命运的问题上,又展开了两条路线的激烈斗争,刘少奇一伙极力反对实现农业合作化,鼓吹“确保私有”、“四大自由”,胡说什么“雇工,单干,应该放任自流”,“流出点富农来好”,保存富农经济“是一种长期的政策”,妄图使农村资本主义化。

  毛主席批判了刘少奇一伙的修正主义路线,针锋相对地提出,在土地改革以后,必须“趁热打铁”,当农村个体经济尚未大量分化的时候,就不失时机地把它引上社会主义的互助合作道路。

  刘少奇一伙妄想阻挡农业合作化的历史潮流,又以反动的“唯生产力论”为武器,抛出“先机械化,再合作化”的反动路线,硬说“没有大量的成千成万的农业机器供给农民使用”,“农业根本不可能实现集体化”。否则,就是什么“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

  毛主席在痛斥刘少奇一伙的这些谬论时,科学地阐明了农业合作化和农业机械化的关系,农业的社会改革和技术改革的关系。毛主席指出:“在农业方面,在我国的条件下(在资本主义国家内是使农业资本主义化),则必须先有合作化,然后オ能使用大机器。”

  个体农业经济不可能使用大机器。离开了合作化,就搞不了机械化,只能走上资本主义化的道路,而这条道路是中国劳动人民所绝不容许的。只有先合作化,然后机械化,才是唯一正确的社会主义道路。

  毛主席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重大发展,粉碎了刘少奇一伙的谬论,武装了我们的党,使党能够在土地改革以后,在我国还没有大量农业机器的条件下,不失时机地领导广大农民胜利地实现了农业合作化。

  【农业合作化的阶级路线和形式】

  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在农村这块最广阔的土地上实现从私有制转变到公有制、用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的伟大的革命群众运动。在这场伟大的斗争中,依靠谁,团结谁,打击谁,必须有一条正确的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路线。

  党的阶级路线是建立在对农民各个阶层所作的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的基础之上的。

  农民是一个具有两重性的阶级。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作为劳动者,他们能够在无产阶级领导下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作为私有者,他们自发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当然,农民中的各个阶层,由于经济地位不同,私有观念在程度上也不一样,对农业合作化的态度也就各不相同。

  列宁根据这些区别,制定了在农业集体化过程中依靠贫农,团结中农,反对富农的阶级路线。毛主席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结合我国革命实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路线的理论。

  贫农是农村的半无产阶级,他们较少私有观念,坚决走社会主义道路,是集体经济最积扱的拥护者。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党必须坚定地依靠贫农。

  毛主席根据我国土地改革以后阶级关系变化的新情况,对占农村人口大多数的中农作了极其深刻的阶级分析,毛主席把中农区分为经济上还不富裕的下中农和经济上比较富裕的上中农。

  对下中农,又把土地改革以后由贫农上升起来的新下中农,同土地改革以前的老下中农相区别;对上中农也同样区别为新、老两个部分。中农中间的这些不同部分,由于他们经济地位的不同,对合作化的态度是不一样的。

  下中农,特别是新下中农,经济地位同贫农比较接近,有一种组织合作社的积极性。下中农和贫农一起,共占农村人口的百分之六十到七十,他们是农村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是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党在农村的依靠力量。

  上中农即富裕中农,他们一般拥有较多较好的生产资料,具有严重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无产阶级必须加强对他们的社会主义教育,并同他们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作斗争,才能巩固地团结他们。

  土地改革以后,原来的贫农分得了土地、耕畜和农具,他们之中的大多数人经济地位迅速上升。出现了所谓“农村中农化”的趋势。毛主席及时对中农作了具体分析,把中农区分为下中农和上中农,并充分估计到下中农,特别是土地改革以后从贫农上升起来的新下中农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这就使我们透过“农村中农化”的表面现象,看清了问题的实质。

  依据毛主席对土地改革以后农村阶级状况的分析,我党制定了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阶级路线,这条路线是:“必须依靠贫农(包括土地改革后变为新中农的老贫农),巩固地与中农联合,逐步发展互助合作,逐步由限制富农剥削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这条阶级路线,壮大了工人阶级在农村中的依靠力量,巩固地团结了中农,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合作化的胜利实现。

  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为了巩固贫农和中农的团结,为了使运动健康地发展,必须建立贫农的优势,坚持自愿、互利原则,采取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办法,用实际事例向农民证明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引导他们逐步走上合作化的道路。

  我国的农业合作化,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方针,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采取了逐步前进、相互衔接的三种形式,即从农业生产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互助组是一种带有某些社会主义萌芽的、几户或十几户为一组的农业生产的集体劳动组织。它解决了贫苦农民缺乏劳动力、耕畜和大农具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生产力,培养了农民集体劳动的习惯。但是,互助组并没有触动生产资料私有制。

  互助组规模狭小,又实行分散经营,不利于因地种植和实行比较合理的分工分业,不能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劳动力,这里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相矛盾的。这些矛盾推动互助组发展到以土地入股和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社是小型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将私有土地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并按照土地的数量和质量由合作社给予一定报酬,称为“土地分红”。社员私有的耕畜和大农具交社统一使用,也有一定的报酬。

  初级社并不废除生产资料私有权,但是统一经营已经使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相分离,个人已不能随意支配他原有的土地和生产资料了;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集体已经有了某些积累;在分配方面,除土地分红外,还有劳动报酬,而且劳动报酬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一般要高于土地报酬。这样就使初级社中的社会主义因素进一步发展起来。

  这种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既削弱了私有制,又适当地照顾了社员当时的觉悟水平,并且克服了互助组存在的集体劳动和分散经营的矛盾,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这是我国农民在党的领导下,从个体所有制过渡到集体所有制的一个重要的阶梯,在此基础上再引导他们过渡到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就顺利得多了。

  但是初级社还存在着统一经营、集体劳动同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之间的矛盾,由土地私有制产生的土地分红,使一部分占有较多较好生产资料的社员(主要是富裕中农),占有别人一部分劳动成果,影响了广大社员的劳动积极性,阻碍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这些矛盾推动初级社继续向着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高级社取消了土地、耕畜和大农具的私有制,取消了土地分红。它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

  我国农村由初级社大批转为高级社,是在一九五五年下半年开始的农业合作化高潮中实现的。农业合作化高潮,是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战胜刘少奇的右倾机会主义路线,促使农村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迅速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九五五年上半年,刘少奇一伙背着毛主席,狂叫“坚决收缩”,砍去了二十万个合作社。同年七月,毛主席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重要报告,接着,毛主席又为《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写了序言和按语,系统地总结了国内外农业合作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彻底批判了刘少奇一伙的种种谬论,粉碎了他们妄图复辟资本主义的阴谋。

  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的胜利,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农民特别是贫农、下中农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全国农村掀起了农业合作化的高潮。到一九五六年底,参加初级、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已占全国总农户的百分之九十六点三,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百分之八十七点八。原定要到第三个五年计划才完成的农业合作化,只花了四年时间就基本上实现了。

  我国的农业合作化,由于采取了自愿、互利的原则和逐步前进、互相衔接的形式,易为农民所接受,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因而一直显示出它的优越性。在合作化过程中农业不仅没有减产,而且年年增产。一九五三年到一九五七年,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百分之四点五,从一九五二年的四百八十三点九亿元増加到一九五七年的六百零三点五亿元。

  对个体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据手工业的特点,先引导手工业劳动者从供销方面组织起来,进而发展到生产合作,采取了在私有制基础上组织手工业供销小组或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等步骤和形式。

  一九五六年,在农业合作化高潮的推动下,参加合作社的手工业从业人员达六百零三万九千人,占全国手工业从业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一点七,基本上实现了手工业合作化。

  【我国农村的人民公社化运动】

  农业合作化的实现,标志着农村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实现了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革命转变。它进一步解放了农业生产力,加强了工农联盟,巩固了无产阶级专政。

  高级社是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它比初级社更能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一九五六年,我国高级社的粮食单位面积产量,一般比初级社高出百分之十到二十。

  一九五六年以前的三年中,我国共垦荒三千六百万亩,扩大土地灌溉面积五千六百万亩,而一九五六年一年就开荒二千九百多万亩,扩大土地灌溉面积一亿一千多万亩。这种情况说明,高级社同生产力的发展基本上是适应的。

  高级社同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情况,并不意味着就不存在任何矛盾了。一九五八年,在建设社会主义总路线的指引下,我国出现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大跃进。在大跃进,特别是农业生产大跃进的过程中,高级社在组织规模、经营范围和集体化程度等方面,同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矛盾就暴露了。

  表现在:高级社社小力薄,无力兴办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高级社社小,积累的资金少,买不起大型机械化农具,即使买得起,由于土地少,也不能充分发挥农业机器的作用。因此,高级社这种集体所有制,必然要进一步向前发展。

  早在人民公社出现以前,广大贫农、下中农迫切要求改变农村“一穷二白”的面貌,积极发展农业生产力,已经在突破高级社的组织形式方面,作过多种革命尝试:在大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组织了突破社界的社会主义大协作,许多高级社组织成联社或者合并成大社,并且扩大了经营范围,开始发展小工业;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不少地方还实行了乡政权同大社管理机构的合一。

  这种大社实际上已经是人民公社的雏型。毛主席热烈支持广大群众的革命积极性,总结了人民群众的伟大创造,一九五八年八月,在视察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人民公社时,向全国人民发出了“人民公社好”的伟大号召;在视察山东农村时又指出:“还是办人民公社好,它的好处是,可以把工、农、商、学、兵合在一起,便于领导。”

  紧接着,毛主席又主持了党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作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毛主席的指示和党中央的决议广泛传达以后,广大群众和干部欢欣鼓舞,奔走相告,在全国农村立即掀起了一个波澜壮阔的人民公社化高潮。在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内,全国农村就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农村人民公社这一新的社会组织象初升的太阳一样,在亚洲东部广阔的地平线上出现了,它进一步激发了广大农民,特别是贫农和下中农建设社会主义的极大热情和积极性。

  农村人民公社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仍然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但人民公社一般是一乡一社,实现了政社合一,实现了工、农(包括林、牧、副、渔)、商、学、兵相结合,超出了高级社那样的单一经济组织的范围,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进一步加强了党的一元化领导,巩固了无产阶级专政,更好地保证了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使农村集体经济沿着社会主义大道胜利前进。

  人民公社的特点正如毛主席所指出的,是“一曰大,二曰公”。大,就是指人民公社的规模比高级社大。我国各地区情况不同,人民公社的规模因地而异。一九七三年,我国共有农村人民公社五万四千多个,每个公社平均有二千九百多户,整半劳动力五千三百多个。它的规模相当于原来高级社平均规模的十几倍。人民公社经营的项目也比高级社多,都是以农业为主,兼营工业和其他副业。

  公,就是指人民公社的公有化程度比高级社更高。我国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存在着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三级集体所有制,公社一级的集体所有制是比高级社公有化程度更高的一种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且,由于实行政社合一,国家干部直接管理着公社企业。

  由于农村人民公社管理和使用的机电排灌站以及部分公路、桥梁、河道是由国家投资或由国家和人民公社共同投资兴建的,这就使公社一级的集体经济开始带有若干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成分。

  人民公社一大二公,体现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扩大和提高,克服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局限性,更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人民公社能在更大的范国内统一规划,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组织社会主义大协作,可以举办过去一个高级社所难以举办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人民公社是全国最早成立的人民公社之一。公社化以前,国家就在七里营地区修成了“小黄河”,即引黄灌区,但由于当时乡界、村界的限制,加上各高级社之间经济利益不同,排水系统不能统一规划、合理修建;已修渠道也深浅不一,弯弯曲曲,不能充分发挥效益,实际灌溉面积只有30%左右。

  公社成立后,统一规划,组成了七千人的水利大军,1958年苦干一冬,整修和新挖了大小排灌渠道八十多条,修筑了桥梁、节水闸等工程,共挖了一百一十多万土方,比1957年增加一倍。水浇地面积增加三倍。)

  人民公社地大,人多,资源丰富,可以更合理地使用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向生产的深度和广度进军,实行农业、工业同时并举,促进农,林、收、副、渔全面发展,从而改变过去高级社由于社小力薄,多数社单纯经营农业的局面。

  (河北省遵化县建明人民公社成立以前,由于受着合作社规模太小的限制,集体经济不能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合理安排和发展生产。公社化以前,这里虽然也有一些榨油、制酒、木炭、砖瓦等手工业作坊,可是规模小,项目少;还有两个铁木生产合作社,也只能制造一些小农具和生活用具,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和社员生活的需要。

  公社成立以后,在公社党委统一领导下,制订了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了作物种植面积,合理安排了农、林、牧、果的生产。在大炼钢铁的群众运动中,建立了农具制造、修配和粮食加工等小工厂,促进了农、副业生产的发展。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公社各级干部和广大社员进一步发扬“穷棒子精神”,上山采矿,开石、打柴,农副产品加工、果树林木也有很大发展,增加了集体收入,为农业机械化积累了资金。公社还自力更生地办起了拥有车工、硼砂、锻工、气焊、钳工、木工等车间的农机具修配站,并在八个大队建立了农具修配点。

  1972年全公社粮食亩产比1957年提高65%;七年来,植树造林五千五百亩,黄果树四万二千棵;大牲畜、养猪、渔业都有了根大发展。1972年副业总收入比1957年增长二点三倍,做到了“以副养机,以机促农”。)

  第二节 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巩固和发展

  【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特点】

  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又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它在我国农业中还占有很大的比重。到一九七三年为止,在农业生产资料中,耕地、排灌机械的百分之九十左右,拖拉机、大牲畜的百分之八十左右是集体所有的。全国的粮食和各种经济作物,百分之九十以上是集体经济生产的。在工业和商业中也有少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存在。

  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一样,根本不同于历史上任何类型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它们都根本否定了人对人的剥削和压迫。建立在这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经济和国营经济,都必须以满足国家和人民不断增长的需要为生产目的,都必须在党和国家的计划指导下经营。

  但是,就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来讲,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之间,又存在着重大的差别。

  上一章里说过,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是全体劳动人民的财产,由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和支配。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拨和安排。集体所有制的生产资料不是全国劳动者的公共财产,而是以一个一个的集体经济组织为范围,分别属于各个集体经济组织(各个农村人民公社、一个公社的各个生产大队、一个大队的各个生产队、各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劳动者共有。

  在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们在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上是平等的。但是,各个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在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上却存在着差别,使得等量劳动获得不等量的收益。这种情况特别是在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反映较为明显。例如:各个公社以及同一个公社的各个生产队,由于土地占有多少不同,土地肥沃程度和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投入等量劳动(包括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所获得的收入也就不同,因此形成了级差土地收入。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占有土地数量较多、质量较好、离销售市场较近的公社、生产队所获得的收入就高。反之,就低。这说明了在各个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资产阶级法权还没有完全取消。这是集体所有制还存在旧社会传统和痕迹的一种表现。

  当然,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收入和劳动报酬上的差别,并不都是由级差土地收入造成的,而是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例如,领导班子是否健全,是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是否贯彻执行了“以粮为纲,全面发展”和“勤俭办社”的方针等等,都有很大的关系。

  “事在人为”,土地的质量和数量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经过人的努力来使之变化的。大寨大队靠毛泽东思想挂帅,战天斗地,重新安排山河,由穷变富,最雄辩地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在人的主观能动作用相等的条件下,生产资料质量的好坏和数量的多少,对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生产发展和社员收益的多少,就有着很大的影响了。

  从这里可以看出,同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比较起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一种公有化程度较低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带有更多的旧社会的痕迹。集体所有制存在的这种旧社会的痕迹,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可避免的,只要集体所有制还没有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它总是不同程度地客观地存在着的。

  但是,必须对它加以适当的限制,特别是对一些收入水平较低的后进生产队,公社、生产大队要给以必要的帮助和支援,使这些生产队同其他生产队一起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防止不同集体经济之间社员的收入水平过分悬殊。

  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着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差别,从根本上说,是由工业和农业、手工业中生产力的不同发展水平决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同现代工业中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基本相适应,集体所有制同目前我国农业和手工业中社会化程度较低的生产力基本相适应。

  虽然,集体所有制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在将来一定要转变为全民所有制,但是,如果忽视了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条件,混淆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界限,在条件尚不成熟的时候把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就会使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从基本适合变为不适合,就会使生产力的发展受到阻碍,使生产受到破坏。

  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在生产和经营的各个方面,也同国营经济有着区别。集体经济主要在一个集体的范围内组织共同劳动。集体经济的劳动力,只归各个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安排,国家不能象调配国营企业的劳动力那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调配集体经济的劳动力。

  集体经济的收入除了以税收的形式上缴一部分给国家外,其余都归集体所有和支配,而不是象国营经济那样必须将全部纯收入上缴给国家,归全民所有,用来满足全体人民的需要。

  集体所有制经济内部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劳动报酬标准,也不是象国营经济那样由国家统一规定,而是由各个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主义的原则,结合自己的具体条件来规定。

  在我国农村人民公社中,除了占统治地位的集体经济以外,还保留着社员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它们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依附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在农村集体经济的生产力水平还不高,社员群众还要利用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来补充某些生活需要的情况下,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是必要的。

  这样做,可以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增加社会产品,改善社员生活,增加社员收入,也有利于活跃农村集市贸易。但是,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就其性质来说,毕竟是一种个体经济的残余。这种小私有制的残余也是产生资本主义的一种土壤。

  因此,既不能对现阶段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性质及其存在的必要性不加分析,企图过早地取消它们;也不能抹煞它们同集体经济的矛盾,而放任自流,坐视资本主义自发势力泛滥、冲击社会主义经济。我们必须把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性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一方面限制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消极作用;另一方面要正确地发挥它们的补充作用。

  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的上述差别,是社会主义社会农业和工业的差别、乡村和城市的差别、农民和工人的差别的经济基础。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农业部门中主要的经济形式,而全民所有制经济则是工业部门中主要的经济形式。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关系,实质上就是工业和农业这两个最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的关系,就是工人和农民这两大劳动阶级的关系。

  集体所有制虽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低级形式,但既然它同作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基础的农业部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同无产阶级最广大的同盟军农民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此,它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的作用。

  集体所有制还是目前我国手工业中的一种重要的经济形式。我国集体所有制的手工业,一部分是个体手工业者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走上合作化道路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工厂;另一部分是城镇居民兴办的街道工业。

  手工业生产部分农业机械,作为大工业的补充,支援农业机械化。手工业配合大工业生产部分零配件,为发展社会主义工业起着助手的作用。手工业还为城乡人民生产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日用小商品,并担负着为人民生活所必需的日用品修补业务。由手工业生产的手工艺品,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总之,集体所有制的手工业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城镇和农村还有少量的个体手工业者,必须使他们在城镇街道组织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的统一安排下,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要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积极同他们的资本主义自发倾向作斗争,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之间,既有着重大的差别,更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巩固和发展国营经济,是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重要条件。没有在现代工业中占统治地位的国营经济的领导和支持,集体经济就不能迅速发展。另一方面,当看农业和手工业仍然建立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时候,国营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集体经济的发展。

  因此,对于这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决不可以对立起来,而是必须在全民所有制经济的领导下,使两种社会主义所有制和两种社会主义经济相互支援,相互促进,オ能推动整个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高速度发展,密切城乡经济联系,巩固工农联盟,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在斗争中巩固和发展】

  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既然有着上述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因此,资产阶级和一切社会主义制度的敌人,总是千方百计地想动摇、瓦解和破坏集体所有制,而无产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则要求巩固集体所有制,发展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时期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条路线斗争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围绕着集体所有制展开的。

  集体所有制是一种低级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和产品分配关系上,都带有较多的旧社会的痕迹。对集体所有制来说,公和私的矛盾,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前矛盾,大集体和小集体的矛盾以及各个小集体之间的矛盾,都比全民所有制来得复杂。

  地主资产阶级及其在党内的代理人总是力图扩大集体所有制中的这种旧社会的痕迹,力图利用部分农民中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和小生产者的习惯势力搞资本主义复辟活动,力图诱使干部脱离社会主义方向,利用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招牌,打着集体生产的旗号,来搞资本主义经营,把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蜕变为列宁指出过的那种“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

  这是农村两个阶级、两条道路、两条路线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为着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必须同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习惯势力作斗争,正确处理国家和集体、大集体和小集体以及各个集体经济之间的关系。

  为着巩固集体所有制,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划清集体所有制同个体所有制的界限,是非常必要的。各个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和产品,是各个集体经济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公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对这些公有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必须具有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而不能化整为零归一个作业组或个人所有。

  集体经济的生产,必须遵照国家计划,由集体作统一的安排,并组织集体劳动来实现生产计划,而不能让各家各户或各个作业组各自为政,爱怎么干就怎么干。集体经济公有的产品和收入,只能按照社会主义原则由集体来进行统一分配,而不能由个人或作业组将所得的劳动成果据为己有,自行分配。总之,如果出现违背国家计划或集体利益的活动,就是破坏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背离社会主义道路。

  一九五九年到一九六一年,当我国国民经济由于苏修叛徒集团的背信弃义和连续三年的严重自然灾害,遇到暂时困难的时候,刘少奇一伙跳了出来,同苏修叛徒集团里应外合,从右的方面来攻击农村人民公社,拼命鼓吹“三自一包(指扩大自留地、发展自由市场、多搞自负盈亏企业和包产到户)”,大刮单干风,公然叫嚣:“不要怕资本主义泛滥”,“农业也要退够,包括包产到户,单干!”妄图从根本上破坏人民公社集体经济。

  林彪同刘少奇紧密配合,也极力主张“包产到户”。在这个关键时刻,毛主席领导全党同刘少奇、林彪进行坚决的斗争,并在农村掀起了一个波澜壮阔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打击了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教育了广大的干部和群众,进一步巩固了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

  为着巩固集体所有制,还必须划清集体所有制同全民所有制的界限,严格按照它们各自的特点来正确对待,不能象对国营经济那样统一调拨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产品和劳动力。否则就是侵犯了集体所有制,就会犯剥夺农民的错误,损害工农联盟。

  当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正在轰轰烈烈展开之际,刘少奇、陈伯达一伙曾刮起一股“共产”风。他们蓄意混淆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区别,否定商品生产,否定价值规律,无偿调用农村人民公社的劳动力和产品,妄图用这种办法来破坏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破坏工农联盟,瓦解无产阶级专政。

  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的领导权被阶级敌人所篡取,他们就会利用所窃取的权力,推行修正主义的路线和政策,使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蜕变为集体的资本主义经济。

  为着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还必须不断地批判孔孟之道和一切剥削阶级的旧思想,批判小生产者的习惯势力,不断地提高广大农民的社会主义觉悟。由于千百年来私有制对农村的长期统治,在私有制基础上形成的旧思想、旧文化、旧风俗、旧习惯不可能随着生产关系的改变而自行消失。

  阶级敌人总是要利用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来腐蚀群众,达到复辟资本主义的目的。因此,必须用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武装干部和广大社员群众,必须“向农民群众不断地灌输社会主义思想,批评资本主义倾向”,批判一切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用社会主义思想去占领农村的一切阵地。

  “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解放以来,广大农民特别是贫下中农的社会主义觉悟不断提高,他们在实践中体会到,只有跟着共产党,走社会主义道路,才是唯一的光明大道。

  但是,由于旧中国是一个小生产象汪洋大海一样的国家,所以,集体化以后,农村小生产的残余还存在,农民还在不同程度上保持着小生产者的习惯势力。特别是在那些富裕的和比较富裕的农民身上仍然有强烈的资本主义倾向。他们往往在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摇摆不定。

  正如列宁所深刻指出的:“改造小农,改造他们的整个心理和习惯。是需要经过几代的事情。”毛主席教导我们,如果“稍微放松了对于农民的政治エ作,资本主义倾向就会泛滥起来”。

  这种思想战线上的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将是长期的、复杂的,集体所有制建立以后,必须经过许多的斗争,才能使自己巩固起来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为着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还必须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社、队工业,加速农业机械化的步伐,不断地发展农业生产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可以增强集体经济的力量,增加社员收入,使社员更加热爱集体经济,从而使集体所有制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发展方向】

  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巩固和发展,是由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一定矛盾状况决定着的。

  我国农村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同当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的觉悟程度是基本适应的。但是,也还存在着相矛盾的一面。不断地自觉地解决矛盾,才能推动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巩固和发展。

  随着生产力发展和农民觉悟程度的提高,要逐步地提高集体经济的公有化程度,在将来条件成熟的时侯,由小集体所有制逐步地发展为大集体所有制,并最后逐步过度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为着展望农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今后发展的方向,有必要对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三级集体所有制即公社集体所有制、生产大队集体所有制和生产队集体所有制,作一些分析。

  公社的生产资料属于公社全体社员公有。公社一级所有的生产资科,包括各种大型农业机器、大型农田水利设施,以及各种林、牧、副、渔企业和小型工矿企业等。公社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化程度较高的一种集体所有制形式。

  公社以下,生产大队的生产资料属于各个大队的社员公有。大队一级所有的生产资料,主要包括生产队难以举办或不适宜由生产队举办的林、牧、副、渔企业,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小工业和大中型农业机器。

  生产大队以下,生产队的生产资料属于各个生产队的社员公有。生产队一级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种籽、肥料、寝具、小型农业机器和队办的林、牧、副、渔多种经营。这是比公社集体所有制和生产大队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化程度较低的一种集体所有制。

  在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三级集体所有制中,公社一级和大队一级的集体所有制是部分的,生产队一级的集体所有制是基本的。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和分配。

  农村人民公社的三级集体所有制,为什么要以生产队为基础?

  这是因为,我国现阶段农业生产基本上还是靠人力和畜力。公社化后农业机械化程度虽然有所提高,但就全国来说,并没有根本改变手工劳动为主的状况。适应现有的生产力水平和社员的思想觉悟水平,除了少数地方以外,大体上以三十户农户左右组成一个生产队,便于组织生产和加强管理,便于使社员更好地关心集体,加强对干部的监督。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社员的思想觉悟水平客观上要求以生产队作为组织生产和分配的基本单位,作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

  生产队是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但是,公社,大队两级集体经济对于当前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公社、大队两级集体经济的存在,就可以购置生产队无力购置的大型农业机器,兴办一个生产队无力兴办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小型工矿企业,有重点地支持经济水平较低的生产队。公社、大队两级集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将愈来愈发挥重要的作用。

  农村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集体所有制,能够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不同水平和不同要求,例如,在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过程中,不同类型的农业机械,可以分别由生产队、生产大队和公社所有,在不同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又如,各种林、牧、副、渔和工业等多种经营,可以按照它们规模的大小和所需人力、物力、财力的多少,分别由生产队、生产大队和公社经营。

  所以,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集体所有制,具有根大的灵活性和优越性,需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不变。当然,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出现以后,由于生产力是社会生产中最活跃的因素,时时刻刻都在向前发展,农村中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仍然存在着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状况,这些都必然会推动三级集体所有制发生某种数量上的变化,即在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前提下,大队一级和公社一级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比重正在逐步増大。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以来,在国家支援下,农村人民公社的社队工业迅速发展,人民公社三级集体经济的比重在不同程度上起了变化。一九七0年,上海市郊区各人民公社总收入中,公社一级经济只占百分之十几,大队一级经济不足百分之五,生产队一级经济占百分之八十以上。到了一九七四年,公社、大队两级集体经济分别上升到百分之三十点五和百分之十七点二,生产队一级经济相应地下降到百分之五十二点三。

  从上海郊区人民公社三级集体经济比重的变化可以看出,公社、大队两级集体经济的壮大,主要是按照国家和集体的需要和可能,举办了社队工业。这两级集体经济的壮大,标志着农村人民公社公有化程度的提高。

  将来,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员觉悟的提高,当生产队不适宜作为组织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而必须由生产大队来作为组织生产的基本单位的时候,当生产大队的集体经济已经有了足够强大的力量,可以帮助和支援后进的生产队迅速发展,从而使生产队之间在经济水平上大体趋于平衡的时候,生产大队就将成为农村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再经过一个长时期的发展,还必然会从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过渡到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

  由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到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再到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都是集体所有制的部分质变。因为,即使在实现了以人民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以后,农村人民公社将仍旧是以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

  当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样两种社会主义所有制是不可能永久并存的。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深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人民公社集体经济中全民所有制因素的不断增长,农村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必然要逐步向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过渡。可以预料,人民公社将是我国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以及从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一种最好的组织形式。

  同农业部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一样,手工业部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也有一个从小集体发展为大集体,再从大集体发展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过程。我国手工业部门中,小集体发展为大集体的具体形式,是由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小集体所有制发展到合作工厂的大集体所有制。

  合作工厂拥有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它所生产的产品和集体的积累,可以由上级联合社在所辖范围内,统一调度和支配。这是手工业集体所有制的进一步的发展。

  另外,也有部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为了适应工农业生产大跃进的形势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基础上,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发展成为国营工业。

  集体所有制的发展,由低到高,从小到大,由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这种变化都是以生产力的一定发展和人们社会主义觉悟的相应提高为条件的。当着条件不具各的时候,急于过渡;或者当条件已具备的时候,安于现状,都会挫伤劳动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不利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甚至造成生产力的破坏。

  第三节 苏修把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蜕变为官僚垄断资产阶级所有制

  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当着集体经济的领导权掌握在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和贫下中农手里,贯彻执行马克思主义路线的时候,即使经济关系中仍存在着产生资本主义的土壤,但是能够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还是能够得到巩固和发展的。

  但是,在修正主义者篡夺了社会主义国家党政大权,复辟了资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掌握着国家党政大权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官僚垄断资产阶级,必然要在农村推行一条复辟资本主义的路线,使原来就已存在的资本主义势力泛滥起来,使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蜕化变质。苏修叛徒集团统治下的苏联农村就是这样。今天的苏联,“集体农庄”的名称虽然未变,但是,它的实质早已根本改变了。

  集体农庄是合作制的一种形式。关于合作制的性质,马克思主义者从来不是孤立地加以考察,而是把它同一定的国家政权和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联系起来考察的,列宁在《论合作制》一文中明确指出,并不是任何一种合作社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列宁说:“亳无疑问,合作社在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

  现时某些资本主义国家里存在着一些消费合作组织或生产合作组织,但那些合作组织都是按资本主义原则经营的,如那里的农业合作组织可以雇工和从事投机买卖,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资本主义经济。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办起来的合作社,在资本主义经济的排挤下,也很快就瓦解或变质。

  只有在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和国家经济命脉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和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领导帮助下,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组织才能建立起来,并得到巩固和发展。斯大林领导时期的苏联集体农庄,就是这样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组织。

  但是,当赫鲁晓夫、勃列日理夫叛徒集团把苏联的无产阶级专政变成官僚垄断资产阶级专政以后,他们大批撤换集体农庄主席,派遺他们的爪牙挂起“知识渊博的专家”、“有才能的组织者”等等招牌,篡夺了集体农庄的领导权,贯彻一整套修正主义路线。这样,苏联集体农庄的性质就逐步脱化变质,它已不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而成了官僚垄断资产阶级用来剥削广大庄员群众的资本主义农场,成了官僚垄断资产阶级所有制。

  根据苏修现行法律和一九六九年颁行的所谓《集体农庄示范章程》的规定,“集体农庄”主席有权出租或转让农庄使用的国有土地;有权支配农庄的财产和资金,直到自由买卖农业机器等生产资料;有权决定庄员的劳动报酬和奖金;有权开除庄员和雇工等等。

  农庄主席的这些法定权力,说明在资本主义复辟后的苏联,农庄真正的主人并不是农民,而是以“农庄主席”为头目的一伙新生资产阶级分子。他们有苏修叛徒集团做靠山,实际的权力大大超越《示范章程》的法定权力。

  他们在农庄中横行霸道,可以任意把违抗他们意志的庄员赶出农庄。苏联广大的劳动农民已重新被剥夺了生产资料,原来属于他们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已完全落到以勃列日涅夫为总头子的官僚垄断资产阶级手里去了。

  (苏联劳动农民丧失了生产资料,也就丧失了他们在农庄中的主人地位,而陷入被统治、被剥削的深渊。近年来,苏修报刊透露,在苏联的“集体农庄”中,农庄主席和由“有权威的专家”组成的集体农庄“智囊团”横行霸道,“形成了不受监督的状况”,什么都由农庄主席“一个人来决定,来主宰”。

  作为“集体农庄”的“最高权力机构”的庄员大会早已变成了一个“装饰品”。广大庄员群众已完全处于无权的地位。他们经常处于受处分、罚款和赶出农庄的成胁之下。鞑靼州佩斯特列齐区“共产主义之路”集体农庄主席在一年内就“颂布了”一百多项各种各样的处罚令,每四个集体农民中就有一人受到处罚。

  别尔哥罗德“伏龙芝”集体农庄主席供认自己“起一根鞭子的作用”,“批评了农庄主席的人就要冒着没有过冬用的劈柴、没有奶牛吃的干草的危险”。由此可见,在“集体农庄”内部,农庄头目和庄员之间的关系,正是资本主义经济中那种统治和被统治、奴役和被奴役的关系,)

  苏联广大的劳动农民目前受着双重的剥削。苏修叛徒集团通过税收和提高工业品价格、压低农产品价格等办法,剥夺广大庄员群众的劳动果实,以维持其对内镇压劳动人民、对外实行侵略扩张的庞大的反动国家机构。农庄主席以及总经济师、会计师、农艺师那一伙则在“按劳分配”的外壳下,竭力扩大工资和奖金的差距,对庄员群众进行剥削。

  (据苏修报刊透露的材料,1970年,苏联普通农庄庄员每月实际得到的报酬不到六十卢布,一般农庄主席每月报酬三百多卢布。有的竟高达一千多卢布,总经济师,会计师、农艺师、机械师、畜牧师等主要专家每月报酬二百到三百卢布。农庄主席的收入比一般庄员高几倍到二十倍。

  此外,农庄主席及其“智囊团”还利用“奖金”、“补贴”等名目进行剥削。乌克兰日米尔州农庄的主席,仅以所谓“行政管理费”的名目,就掠夺农庄全部劳动报酬基金的15%到25%。一些农庄主席住宅豪华,生活阔绰,拥有轿车和别墅。而广大庄员群众却生活在简陋的木屋和矮小的土坯房里,过着贫苦的生活。)

  苏修叛徒集团除了把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蜕变为官僚垄断资产阶级所有制外,还在农村中大力扶持另一种私有制:以宅旁园地和家庭副业形式出现的私有制。

  苏修叛徒集团把社会主义的集体农庄蜕变成了资本主义农场,使农业生产力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粮食、畜产品、蔬菜无不严重减产。在一九六五年到一九七四年这十年期间,就出现六次粮食减产;一九七四年比一九七三年,粮食减产了百分之十二。在一九七二年到一九七四年的三年中,净进口的粮食达到三千多万吨。一九六三年以来,猪的存栏头数大幅度下降,到一九七四年仍然没有达到一九六三年的水平。

  为了应付深重的农业危机,这一伙叛徒又乞灵于个体经营的积极性,从生产和流通两方面拼命鼓励发展农民的家庭副业,并乞灵于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作用,以刺激私人经济的发展。

  苏修的《集体农庄市场新标准条例》规定:“允许集体农庄和庄员以及其他公民在市场上按市场形成的价格出售自己的农产品,对市场价格不采取任何限制与调整”,甚至允许投机倒把分子在市场上兴风作浪,“禁止在市场上向交易者索要自产证”等等。在苏修叛徒集团多方庇护下,农村的私人经济迅速增长,新的农村资产阶级到处滋生。

  (据苏修《农业经济》1971年第4期透露,全苏“私人副业花费的劳动占农业消牦的总劳动量的40%以上”。换句话说,苏联将近有一半的农业劳动量,是花在经营私人副业上的。私人副业在农村居民总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在一般庄员的全部收入中,私人经济的收入要占到大约50%左右。

  爱沙尼亚一些农庄庄员来自私人经济的收入竟高达70%到80%;俄罗斯梁赞州农庄庄员来自私人经济的收入达到75%。这种情况的出现,是苏修叛徒集团拼命扶持的结果。)

  苏联广大农民今天的苦难处境说明了,在无产阶级政权被修正主义叛徒集团篡夺了以后,劳动人民必然要重新陷入被压迫、被剥削的境地。苏修叛徒集团在苏联农村的倒行逆施,已经激起了、并将进一步激起广大苏联农民的激烈反抗。修正主义的统治是不会长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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