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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教育促进会简章〔1〕(一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湘潭教育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以促进湘潭教育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议会后街第四〔2〕号。

  第四条 本会会务如左:

  一、对于教育行政之建议。

  二、对于县教育会组织之根本研究。

  三、对于全邑教育经费整理扩充及支配之研究。

  四、对于普及教育具体计画之研究。

  五、对于本县教育临时发生事项之研究。

  六、对于教育学理之研究及新文化之传播。

  七、凡本会研究所得之结果,得编发会报或单行本。

  第五条 凡赞成本会宗旨,能服务教育事业者,由会员二人之介绍,得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凡会员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名誉者,由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会员三分二之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本会议事细则另订。

  第八条 本会设干事六〈八〉人。其职务如左:

  一、总务干事一人,执行一切会务。

  二、文牍干事二人,掌纪录及文书事项。

  三、庶务干事二〈一〉人,掌收支会计事项。

  四、交际干事四人,掌对外交际事项。

  五、编辑会报及他项印刷物时,由干事临时推定会员若干人为编辑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每人纳入会金光洋一元。如会中刊发文报或须他项特别费用时,干事会临时召集会员开会募集。

  第十条 本简章有未尽事宜,经会员三分二之同意,得修正增减之。

  根据1920年7月28日湖南《大公报》刊印。

  注释

  〔1〕本文未署作者姓名。1920年7月26日湖南《大公报》刊登的《发起湘潭教育促进会》记载:7月25日,毛泽东与在省湘潭教育界人士开会,决定成立湘潭教育促进会,会议推出筹备员龙彝、吴毓珍、马文义、毛泽东四人,担任章程起草人。同年7月28日该报在刊登此简章时,在前面加有如下一段话:7月27日湘潭教育促进会开成立会时,“由起草员宣读章程”后,即“票举干事,总务吴毓珍,文牍毛泽东、龙彝,庶务朱矫,交际马文义、宋焕达、戴星炳、黄泽霈,各干事就职。”此简章后收入1921年5月1日编印的《湘潭教育促进会会报》第一期,文字略有改动。本文标点为本书编者所加。

  〔2〕此字原缺,1921年5月1日《湘潭教育促进会会报》第一期收编的该文此处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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