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良:必须改变消费者保护法的逼良为娼性质——写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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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把中国变成了伪劣假冒产品和有毒食品的经营乐园。希望全国人大正在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够终结把消费者保护法变成非法经营者保护法的罪恶状况,恢复消费者保护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功能。

不是消费者保护法而是非法经营者保护法

现有消费者保护法的最大弊端,就在于不是消费者保护法,而是非法经营者保护法,是伪劣假冒制造者保护法,是有毒食品生产者保护法。这是五千年中国诚信道德彻底崩溃的根本原因。

现有消费者保护法的核心条款,就是规定伪劣假冒商品的最高赔偿额是商品价格的2倍,工商部门最高罚款额是一万元。如果消费者买到一个有害馒头,要想打官司讨还公道,先要掏数千元检测费取得诉讼证据,否则法院根本不予受理;然后再花上万元请个律师,搭上时间和精力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如果官司打赢了,按照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最多得到2个馒头的赔偿;相反,如果官司打输了,消费者则会惨不忍睹,即使不被要求赔偿经营者的名誉和经济损失,仅打官司的检测费、律师费、诉讼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就有可能把消费者变成赤贫者。也就是说,无论官司输赢,遭受损失的永远都是消费者;而非法经营者则永远都是赢家。

由此可见,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实质作用,就是把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设置得无穷大,大到足以让消费者倾家荡产、甚至会命丧当场的地步;相反,非法经营者的侵权成本却非常低,低到可以完全忽略不计的地步,即使天天有官司,一天输掉一个官司,也丝毫不会影响其经营活动。人心似水,国法如渠。在如此惩善扬恶、锄弱扶强的法律推动下,消费者完全成为待宰羔羊,任凭资本无所顾忌地随意宰杀。可见,消费者保护法是当今中国消费者灾难的法律根源。

消费者保护法造成淘汰好人的反向竞争

兽类社会的竞争法则是淘汰弱者,人类社会的竞争法则应该是淘汰恶者。可是,30多年来以消费者保护法为代表的数千部法律,却与人类社会法则相反,不仅是淘汰弱者,最主要的是淘汰善者,淘汰好人,淘汰有良知的人。道理很简单,由于短斤缺两、以次充好、伪劣假冒、有毒食品等可以大幅降低经营成本,法律又保证了侵权成本几乎等于零,结果就是谁侵犯消费者权益谁发财;谁诚信经营和守法经营,谁就亏损倒霉甚至破产倒闭。如此一来,中国经营场所就变成了负竞争、逆淘汰的丧尽天良大竞赛,越是丧尽天良的人就越是发大财,越是会被社会崇拜,越是能够名利双收,越是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相反,固守良知和诚信的人必然惨败,并且惨败程度和良知残存程度成正比。良知和诚信成为个人奋斗道路上的最大障碍。

相传一位实在不忍心往大米里掺沙子的善良老农,只好把其他人掺入大米的沙子抱成小包,随同大米一起卖给消费者,可是所有消费者都拒绝接受,善良的老农只能被淘汰出市场。这就是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以及类似法律的逼良为娼作用,这就是消费者保护法等逼良为娼法律对人性和良知的格式化作用。佛魔同体,善恶同源。法律本来是要弥补道德在惩恶扬善方面的软弱不足,然而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则完全相反,不是弥补道德在惩恶扬善方面的不足,而是要打击和废除道德在惩恶扬善方面的作用,把法律变成了作恶工具。不仅中国经营者在这种反向竞争中只能为盗为娼、不顾天良,包括那些在世界各地都以诚信著称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也把诚信、良知和道义等抛到了九霄云外,暴露出比中国非法经营者更加血腥千百倍的欺诈本性。如同马克思所言:“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综合”,在什么样的社会关系中,便会暴露出什么样的社会本质。中国30年来社会的兽性化发展,就是法律逼良为娼的结果,就是中国法律对人性格式化的结果。

消费者保护法必须体现消费者主权

法律必须体现天理,消费者保护法必须体现消费者主权。可是,现有消费者保护法的最大弊端,恰恰在于剥夺了消费者主权,把消费者变成了天然罪犯。如果没有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遇到短斤缺两、伪劣假冒或有毒食品,可以去找经营者讨还公道,由此发生矛盾冲突的责任在经营者;而在消费者保护法出台之后,遭到侵权的消费者再去找商家讨还公道,由此发生冲突的责任则在消费者,因为法律规定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自己找商家讨还公道就是肇事者,就要受到严厉打击。中国在没有消费者保护法之前的数千年间,从来没有普遍的伪劣假冒产品,只是在消费者保护法出台之后,才出现了无一物不造假、无一食没有毒的可怕现象,其法律根源就在于此。

或许有人会说,西方国家也有消费者保护法,却没有普遍的伪劣假冒现象,从而难以理解消费者保护法是伪劣假冒产品的法律根源。其实,诸如美国等西方国家法律与当今中国法律具有完全不同的历史性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在虚拟经济和大众政治的历史潮流推动下,特别是在20世纪六十年代中国文革引发的世界大众民主运动的压力下,法律开始向天理人伦和人民主权方向逐步回归,其中有罪推定、公民陪审团、惩罚性赔偿等三大法律原则,就与毛泽东时代的人民主权原则,具有殊途同归的作用。有罪推定的法律原则,规定了由经营者而不是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消费者无需提供任何证据,只需把经营者告上法庭就行;由身份证摇号产生的公民陪审团成员,本身就是消费者群体,让他们而不是单纯让法官进行判决,显然对消费者有利;惩罚性赔偿是对“轻率”“恶意”经营者的毁灭性打击,结果就是让遭受侵权的消费者发财,让“轻率”“恶意”侵权的经营者破产。还有,律师赔偿额分成制度,决定了在穷人与富人发生纠纷时,律师在利益推动下总是站在穷人一边……等等所有这些,都推动西方法律越来越向天理回归,向消费者主权回归。

1994年,美国79岁老妇斯黛拉?莉柏克(Stella Liebeck),在麦当劳餐厅之外喝麦当劳咖啡时不慎把自己烫伤,陪审团初审判决,麦当劳事故性赔偿16万美元,惩罚性赔偿270万美元,共286万美元。虽然由于主审法官认为陪审团太情绪化,最终判决赔偿64万美元,但是加上麦当劳私下支付的70万美元“和解费”,麦当劳一杯0.49美元的咖啡仍然造成了130多万美元的巨大损失。无论对麦当劳还是对其他经营者,都具有胆战心惊的警戒作用。1999年通用汽车案,美国加州法院判决通用汽车公司赔偿遭受车祸的一个家庭49亿美元,百分之九十以上都属于惩罚性赔偿,惩罚通用汽车公司忽视消费者安全的“轻率”态度。

善良的人们往往会认为天文数字的惩罚性赔偿,对违规经营者不公平。其实,由于惩罚性赔偿是对主观故意的惩罚,是对恶劣道德品质的惩罚,不包括各种失误和错误,完全是违规经营者自己选择的惩罚,所以既能够让其他经营者闻之色变、胆战心惊,起到最大限度的警戒作用,又不会打击到那些没有道德品质问题的犯错误的好人。与毛泽东时代对待不同性质的问题采用不同处理方法,具有相同效果,越来越体现出“杀人可恕,情理难容”的东方法理和伦理原则。

可见,改革前中国没有遍地伪劣假冒产品,当今美国等西方国家没有遍地伪劣假冒产品,绝不是所谓实行法治的结果,而是法律必须体现天理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台了数千部法律,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不仅没有丝毫进步,反倒把中国变成了古今中外道德最败坏的地方,仅家家户户全都安装的防盗门窗就足以反映出,当今中国社会已经兽性化到了何种程度!究其根源,绝不像法律党所编造的那样是什么执法不严(如同此前他们编造说无法可依一样),而是在于当今多如牛毛的法律不讲天理,只讲官僚主权、资本主权、富人主权,而不讲人民主权、消费者主权、穷人主权,从而把法律变成了作恶工具。虽然法律从来就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但是统治阶级作为社会物质领域和社会精神领域的双重统治者,总是要顾及社会道德的传承和发展,至少在法理和伦理上还要维护人类基本的诚信和道义,而当今中国法律则完全抛弃了历代统治阶级的道义责任,把法律完全变成了极少数人随心所欲欺负民众和掠夺民众的作恶工具。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变成了“消费者权益剥夺法”,把消费者权益剥夺得干干净净,还把消费者放在了天然罪犯的悲惨位置。

当今中国不缺少法律而只缺少天理

简单对比古今中外的法律和现实就会发现,当今中国需要的不是完善法律体系,不是增加法律条文以及对十分明显的荒谬之处进行修修补补,而是要回归法律的天理基础和人民主权。法律绝不能悖逆天理,绝不能丧尽天良,绝不能践踏道德伦理。法律只能成为维护天理人伦的强制工具,而不能成为违背天理人伦的作恶工具。必须让中国人民知道,当今中国法律党所谓的法治与美国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完全是南辕北辙,具有截然不同的两种性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法是“自然法”和“公民立法”,所谓“自然法”就是我们中国老百姓讲的天理良心,天理良心是最高法律。而当今中国所谓法治,其法是指社会法,是由极少数精英集团制订的欺压和掠夺老百姓的工具,本身就是丧尽天良的产物。是比人治更加糟糕的制度,人治尚且有遇到好官和清官的幸运概率,而这种法治即使有幸遇到包公海瑞也是枉然,因为法律规定经营者最多赔偿2个馒头,无论消费者维权成本有多大,也没有办法。

总之,当今中国不缺少法律,只缺少天理。毛泽东时代两部法律治天下——宏观一部《刑法》,微观一部《婚姻法》,主要依靠的就是天理;西方国家法律能够变成人们自觉活动,同样依靠的是“自然法”。当今中国法治建设的头等任务,就是回归天理人心。必须坚决放弃30年来响彻云霄的那句口号——“法律不讲道德”,实行“道德为本、法律为用”的法治原则。坚决放弃三不主义的法治改革原则:“天变不足畏”——不管天理天良;“祖宗不足法”——不讲道德伦理;“人言不足恤”——不顾百姓死活。把天理人心作为法治改革的根本原则,回归人民主权和消费者主权,使消费者保护法真正起到打击犯罪、保护消费者的作用。特别是目前有毒食品的泛滥,已经威胁到中华民族的繁衍生存,再不对伪劣假冒、有毒食品进行严厉打击,莫说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甚至连子孙后代苟延残喘都将难以为继。

乱世用重典,只有让维权消费者发财,让伪劣假冒者破产,社会才有希望。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