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衔:学会区别事实与证据(稍作修改)

看了一期《读者》,上面有个叫“宠物鱼”的小笑话:

一个露营者拎着满满一桶活鱼返回露营地。就在这时,一位狩猎监督官将她拦住了。

“你有捕鱼许可证吗?”

“没有,警官。这些鱼是我的宠物鱼。”那个女人回答。

“宠物鱼?”狩猎监督官问。

“是的,警官。我每天晚上都带这些鱼来湖边,让它们在湖里自由地游一会儿。它们一听到我的口哨声,就会跳回桶里,我再把它们带回露营地。”

“简直一派胡言。”狩猎监督官一边说一边伸手去拿罚单。

那个女人看了狩猎监督官一会儿,然后说:“如果你不相信我,那你跟我回到湖边去看看好了。”

狩猎监督官仍然不相信她的话,但又感到好奇,于是就同意了。

他们来到湖边,女人把鱼全都倒进了湖里,它们很快就消失了。

“好,”狩猎监督官说,“叫它们回来吧。”

“叫谁回来?”

“那些鱼呀。”狩猎监督官答道。

“什么鱼?”女人说。

我没笑,只是想,如果监督官逮着的是我,只能束手就擒,顶多说些没脾气的哀求话,诸如“我这是第一次,您就原谅我吧”,“您就把我当个屁——给放了吧”……我太单纯了,怎么就想不出如此化被动为主动的绝招呢?

事实上,这女人是违法捕鱼了。可是,事实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证据。这女人耍个花招把证据抹掉了,事实也就跟着烟消云散了。气死人不偿命,监督官只能干瞪眼没办法。

我怎么就想不出这一招呢?

因为我心中有执着,有执着脑子就放不开,思维就不灵活!

执着于什么?执着于“事实”两个字!

事实怎么可能不重要呢?已发生的事情怎么可能烟消云散呢?法律不都是以事实为依据吗?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不都是唯物主义,要实事求是吗?

错了错了,你要还这么想就真是大错特错了!还在执迷不悟!我已经有点开窍了。

法律从来就不是以事实为依据,而是以证据、程序为依据。就像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样,也不可能再造出完全一样的事实。一件事情过去了,就永远过去了,不可能重复,不可能再造,也就永远不能被人再体验、再认识。而法律是要别人相信什么是“事实”,不是你。事实只对当事人是真实的、有意义的。但对于别人,已过去的事实无从把握,只有可再现的、可以拿到法庭上当呈堂证供的证据才是“真实”的。所以,法律只看重证据,不看重事实。

那事实和证据是一回事吗?

不是!

你杀了人,如果没有你在犯罪现场的证人,推论不出你的杀人动机,找不到有你指纹的杀人凶器,你就没杀人。而如果你没杀人,所有的证据都莫名其妙地齐全,你就杀人了。这些故事我们在电影里、报纸上看多了,为什么还没悟出事实和证据不是一回事的道理?

任何已发生的事实都成了历史。任何通过证据重塑的历史都不再是原来的事实,因为证据的搜集,明显带有搜集者的主观意图和片面性。所以,搞历史的人都知道,“历史就是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正是因为有如此大的灵活度,研究历史的人才有饭吃,律师才能在法庭上滔滔不绝,大展用证据再造“事实”的身手。

他们都知道,事实是什么完全可以忽略,能用证据再造出来的、被别人认可的“事实”才是重要的。

你意识到了事实不可重现的意义吗?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理解和应用,可以把人分成几类:

1、只承认事实的人,就是有良心的、纯朴善良的人。如果你被监督官抓住,就老老实实承认自己捕鱼了,你就是这种人。

2、不管事实,只注重证据的人,就是灵活狡滑有手段的人。故事里那个女的就是这种人。

3、而把用证据重塑的“事实”当作实际发生的事实来迷惑别人的人,就是骗子、混蛋。政治家擅长干这种事。

“用事实说话”的口号就非常不地道。因为:

第一,所报道的事情都是过去了的事情,所以不可能用事实说话,只能用证据说话,应该改成“用证据说话”。

第二,用“证据说话”,就不能只展现媒体的证据,还应该让被抨击者说出他们的理由和证据,应尽可能避免证据搜集片面性的毛病。

我要做一个灵活狡滑有手段的人。以后做了什么事,不再辩解“我做了或没做什么事”,而是琢磨“你凭什么认定我做了或没做什么事”,把执着于“我”、执着于“事实”的思维方式,转换为支配别人的看法、游刃于证据排列组合的处世技巧。

如果这叫学坏的话,是无良杂志教我学坏的,是无良媒体教我学坏的。哈哈,自我辩解,但应该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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