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在这些贷款中究竟有多少是经济贷款,有多少是军事贷款,在军事贷款中又有多少属于对中国抗美援朝的贷款呢?由于统计方法不同,或核算缺项,各种材料提供的说法也是大相径庭。这里有必要加以详细计算和说明。
按照《外交史》提供的数字和分类计算,在贷款总额中,军事贷款占73%,经济贷款占23%,此外,仅抗美援朝贷款就占贷款总额的60%。另有著作计算的结果是:军事贷款占76.1%,经济贷款占23.9%。显然,上述计算都是根据贷款协定的条文来确定贷款用途的,但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呢?
首先,《外交史》将1950年2月14日的12亿卢布贷款全部算作“经济建设贷款”是不妥当的。尽管贷款协定第二条规定其用途是“偿付为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经济而由苏联交付的机器设备与器材,包括电力站、金属与机器制造工厂等设备,采煤、采矿等矿坑设备,铁道及其他运输设备,钢轨及其他器材等”,但实际上这笔贷款究竟有多少用于经济建设,值得研究。
在这笔贷款的协定商谈完毕但尚未签署时,中国方面已经确定了第一年的贷款数额的用途。1950年1月10日周恩来在给刘少奇及中共中央政治局的电报中说:“本年内贷款只能支付6000万美元,已购之飞机(340架)、汽车、降落伞、钢轨(43089吨)、高射炮、炮弹、汽油及空军各种器材共值4000万元美金。”这笔贷款以每年同等数目分五年支付,即一年2.4亿卢布(6000万美元),而第一年贷款中的4000万美元,除钢轨外,大体上定购的都是军用物资。剩余的2000万美元则决定给海空军定货使用。这就是说,第一年的贷款基本上用于军事方面了。
后来朝鲜战争爆发,中国出兵需要苏联保证武器和装备的供应。为了得到这些军事装备,又不影响经济建设,毛泽东在1950年10月13日致电在莫斯科的周恩来,要求苏联政府以租借办法保持2亿美元“用于经济文化等项建设及一般军政费用”。同日,毛泽东又告诉苏联大使罗申,中国政府目前无法为军事装备付现款,“希望以贷款方式得到这些装备”。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苏联方面决定将一部分军事装备列入了1950年2月14日的贷款协定。斯大林在1951年1月4日通知毛泽东,至1950年10月中旬(即中国出兵朝鲜)以前,苏联根据1950年2月14日贷款协定已向中国提供了总价值为1.4亿卢布的军用物资。此外,苏联武装力量部部长华西列夫斯基也向斯大林报告:经与中方商定,“在明确规定1950年实际供货数额后,按提供中国规定额度军事贷款的决定,纳入1950年2月14日贷款协定和商品流通的供货价值,总数定为2.65亿卢布(1.4亿卢布属1950年贷款,1.25亿属商品流通)。这些数目的说明书已于今年1月9日由外贸部告知扎哈罗夫同志和米库诺夫同志”。这就说明,在12亿卢布的经济贷款中,至少在1951年初已有1.4亿转为军事贷款了。至于这笔贷款最终的使用情况目前尚无文献证明,但据海军司令员肖劲光回忆,原来中央军委曾计划将这3亿美元军事贷款的一半拨给海军使用,后由于朝鲜战争爆发,志愿军出国作战急需空军支援,结果这笔贷款中的绝大部分都用于空军购置飞机了。1950年和1951年实际执行的结果,海军建设从原先确定的这笔经费中只开支了约2000万美元。肖劲光使用的“军事贷款”这个用语表明,在军方领导人的心目中这笔贷款原本就是为军事方面提供的。据以上材料估计,1950年的贷款尽管未必完全算作军事贷款(军事贷款有折扣),但看来实际上主要用于购买军事物资了,而且似应算在抗美援朝贷款项目下。
同时,《外交史》算在抗美援朝项下的五笔贷款也不大合理。1951年2月1日的军事贷款属于抗美援朝贷款,这一项没有问题,而1953年的海军贷款、1954年的特种军事贷款、1955年的转售安东军用物资贷款都发生在朝鲜战争即将结束或结束以后,而且其条件也不是如战争期间的半价支付,把这些都算作抗美援朝贷款未免牵强。
至于1952年11月9日签订的60个步兵师装备的贷款,情况稍微复杂一些。实际上,这60个步兵师的武器和军用物资在1951年就已经开始提供了,只不过当年提供的4个师装备中,3个师的装备经协商转给了朝鲜人民军。中国本来希望在1952年内完成其余装备的交货,后因斯大林提出1951年只能交货10个师的装备,其余将在两年内交齐,周恩来代毛泽东起草电报,指示正在莫斯科谈判的徐向前,“提前于明年交完的问题不要再提”。7月31日,中央军委下达自本年8月至1954年10月60个师的换装计划。以后,交货日期再次推迟。1952年3月,毛泽东在一封电报中又要求,其余应提供的装备交付期限为1952年16个师,1953年20个师,1954年20个师。关于这批武器装备的贷款问题,毛泽东说,打算委派代表前往莫斯科就其办理的具体程序进行谈判。后来协定签订了,但用这笔贷款改装的部队只有3个师在朝鲜停战前入朝作战,用这笔贷款购买的武器,也只有37高射炮炮弹及部分122榴弹炮炮弹用于朝鲜战场,其余均未用于朝鲜战争。另外,这60个师装备的贷款条件也不是像1951年2月1日军事贷款那样按照援助志愿军出国作战的条件拟定的。
这里就涉及到了所谓抗美援朝贷款的折扣问题。关于1951年2月1日的贷款条件,苏方提出的意见是:“1950年10月19日后,即中国参战以后和与此直接有关而交付的军用物资的价款,按已交付物资的半价从贷款中支付。中国军队入朝以前,即1950年10月19日以前所提供的军用物资,以及1950年10月19日以后提供的但非用于与中国赴朝参战直接有关目的的军用物资的价款,由1950年2月14日的贷款协议和按商品流通方式支付。”经中苏双方反复协商,最后确定为:在1950年10月19日出兵朝鲜前的军事订货以全价付款,抗美援朝以后的军事装备与弹药的订货以半价付款,铁路器材的订货则以七五折付款。显然,这种给予特殊优惠条件的贷款是专门针对中国抗美援朝的情况而定的,原因就在于中国志愿军不顾艰难困苦出兵朝鲜作战,直接是援助了朝鲜,间接则是帮助了苏联,是为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而战。顺便说一句,这个道理斯大林心里最清楚不过了,所以苏联方面后来在讨论偿还贷款时总把这个折扣问题挂在嘴边,实在是没有道理的。
至于60个步兵师装备的贷款则没有按上述条件提供。由于中国急需现代武器改装部队,又只能采取贷款的方式购买这些装备,而斯大林则表示苏联提供贷款有困难,所以周恩来提出这60个师的装备贷款中国将全额支付。在1952年9月19日周恩来与斯大林的会谈中,莫洛托夫又特意提到这一问题,请周恩来确认支付中国60个师装备的军事贷款不属于苏联政府按1951年2月1日协定向中国提供的军事贷款,即这60个步兵师的装备供货将用中苏特别协定的贷款全额支付。当周恩来表示肯定的态度后,斯大林立即说,在这种情况下要签一个特别协定。所以,这60个步兵师的贷款,从条件上看,苏联似乎也没有把它计入抗美援朝的贷款。
归纳一下,苏联向中国提供的军事贷款应为前表所列第1、2、4、5、8、10、11项及1951年两笔补充贷款,总计62.88亿卢布,占50年代全部贷款的95%。其中抗美援朝贷款应为1950年贷款的基本数额和1951年贷款的数额,再加上60个步兵师装备贷款中3个师的数额,总计大约是32亿旧卢布。这个数字与国家统计局1953年3月11日报告的1950-1953年由苏联进口的特殊订货共计31.948亿卢布(结汇数字)基本吻合。因此,抗美援朝贷款在贷款总数中所占比例也不是《外交史》计算的60%以上,而是大约48%。至于经济贷款,如果不算1961年的3.296新卢布蔗糖贷款(合14.6亿旧卢布),那么还不到3.3亿旧卢布。
根据上述分析和考察再列表如下。鉴于苏方材料使用的是新卢布,且相应的具体数字与中方材料相差无几,故此表基本采用中方材料提供的数据:
50年代苏联给中国贷款的统计金额单位:亿(旧卢布)
序号
时间
协议金额
实际使用
军事(其中抗美援朝)
经济
1
1950.2.14
12
12
12(基本全部)
2
1951.2.1
12.35
9.86
9.86(9.86)
3
1951.4.10
3.4
3.4
3.4(3.4)
4
1951.9.12
6
6
6(6)
5
1951.9.15
0.7
0.38
0.38
6
1952.11.9
10.36
10.36
10.36(大约1)
7
1953.6.4
6.1
6.1
6.1
8
1954.1.23
0.035
0.035
0.035
9
1954.6.19
0.088
0.088
0.088
10
1954.10.12
5.2
5.46
5.46
11
1954.10.12
2.78
2.78
2.78
12
1955.2.28
2.47
2.47
2.47
13
1955.10.31
7.23
7.23
7.23
总计
68.713
66.163
62.88(约32亿)
3.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