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初无所谓普通之道德也,各民族所持以为普通之模范者,恒自有其特殊之道德。据昔贤之说,如康德辈,皆以为道德之本义,即在人类理性,必有其普通无异之实质。苟道德可以因地而异,则将男之与女,美术家之与商人,亦将因其体性及职业之不同而各异其道德耶?答之曰,道德之因人而异也,诚然,然不必以此而有妨于具足生活之理想也。
――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以广义言之,人类无普通之道德。
康德之意见。
吾国先儒之说亦然。
――摘自毛泽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序论的批语(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128页)
[解析]
毛泽东读泡尔生的《伦理学原理》,常以他接受的我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学说来进行对照、比较、发挥。泡尔生是康德派哲学家、伦理学家,故毛泽东的中西对比,有时便具体为儒家思想同康德思想的对比。
上面的引文,说的是据康德观点,人类所谓道德的本义,在于人类理性,这是共性。但这种道德本性又因人困地以及因职业不同,又有不同的特点。毛泽东说这与中国儒家之说相同,是指孔子说的:“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即认为人初生时,本性上并无多大差别。孟子认为人初生就具有“仁义之心”,毛泽东当时认为,孔孟的这种人性论与“康德之意见”是一样的。
毛泽东认为《伦理学原理》一书中所阐述的一些观点,与儒家之说相同,还有好几处。
“序论”里谈到:“持直觉论者,以伦理学为无关于经验之知识,以为设道德之条目者,不可以恃经验,且亦无待乎经验焉。伦理学中之命令,出于人类之良心,是即天命之性,本具有立法决事之能力者也。且为之说曰,凡人屏除一切经验,而尚有善恶之观念者,事实也。”读至此,毛泽东批道:“此举直觉论者之说”;“孟轲之义内,王守仁之心即理,似均为直觉论”。直觉论是西方伦理学中的一派观点,认为对于原始的道德范畴(如善、价值、义务等),无法用理性或经验观察证明它的存在,而只能通过心理体验、直觉意识到它。《孟子・告子》篇记载,孟子反对告子关于“仁,内也,非外也;义,外也,非内也”的观点,认为仁义礼智“非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王守仁则认为“心即理”,“理也者,心之条理也”(《书渚阳卷》)。毛泽东认为,这些看法也属直觉论。
第五章“义务及良心”说:“康德之视义务意识也过重,而其徒非希的(Fichte)尤甚。”读至此,毛泽东批道:“吾国宋儒之说与康德同。”我国宋代理学家主张“存天理灭人欲”,所谓“天理”,不过是人心中的一种国有的先验的理性。康德认为道德原则是先验的,它来自人的意,乞自身,与社会生活和外部事物毫无关系,人必然会遵守这些道德律令,而遵守道德律令就是尽义务,并提出“为义务而尽义务”的公式。宋儒的“天理”,廉德的“先验理性”,在支配人们道德义务方面,确有相似之处。非希的,今译费希特(1762―1814),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批判康德哲学中的唯物主义因素,否定“自在之物”的存在,认为唯一的实在是“自我”。在唯心主义方面发展了康德的思想。
第六章“利己主义及利他主义”说:“余之义务,以余职务地位之所属者为第一,由余与他人特别之关系而生者又次之,由余与他人因偶然之关系而生者又次之。若后者之利害,视前二者为重大,则余当自离于重心之己,而特别为之尽力。此吾人于事实界所易决者也。”读至此,毛泽东批道:“此即儒家之义”。泡尔生的观点是,尽义务的轻重缓急,依人与我的关系轻重缓急而定。泡尔生还打了个比方,说其他人就好像环列于“我”的四周,“我”对他们的义务,“则视其去我中心点之距离,而定其动所及之率。”毛泽东说这与儒家之义相同,大致是指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样一些逻辑推论。
第七章“道德及幸福”说:“善者得福,恶者受祸,是一切国民所据为第一原理。斯弥得(L・schmidt)所著《希腊伦理学》第一章,凡希腊人之俚谚及文词,关于此义者,网罗无遗。且为之序曰:人类之运命,至公至正,善人受赏,恶人受罚,此希腊人最确实之信仰也。”读至此,毛泽东批道:“吾国人亦曰:‘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斯弥得,今译施密特,19世纪德国哲学家,泡尔生引用了他的《希腊伦理学》第一章所收希腊的有关善人受赏、恶人受罚的论述。毛泽东则引用我国《尚书・伊训》中同样论述,来加以对照。
以上几例,表明毛泽东青年时代,是以传统儒家伦理思想作为基础,来接受西方近代伦理学思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