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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以建设“新湖南”之建议〔1〕(一九二○年十月五日、六日)






  建议者:龙兼公、杨绩荪、张慎庵、王亦僧、成森、程一中、匡日休、朱剑帆、陶毅、马续常、罗教铎、魏俊明、刘驭皆、毛泽东、吴大猷、郭开第、何叔衡、王宗训、彭璜、唐耀章、李锡纯等三百七十七人(名多不及具载)。

  我们认定:湖南人民的“自治运动”,在此际一定要开始进行了。此际是一个顶好的机会,是一个千载一时的机会。这个机会一逸过,以后再要寻出这样的一个机会,就很难了。

  “湖南应否自治”的问题,在此际己〈已〉经不成问题了。“湖南应该自治”。假如是一个湖南人,而不至于全无心肝,大概会人人肯定。故在此际“湖南应否自治”不成问题,问题全在“怎样将湖南自治实现”。

  关于湖南自治根本法的起草悻这一个月来,有人主张由省政府起草,有人主张由省议会起草,有人主张由省政府省议会合同起草,有人主张由省政府省议会以及省教育会省农会省工会省商会湖南律师公会湖南学生联合会湖南报界联合会等合同起草,有人主张由个人动议提出草案邀赞成的人连署成为一种若干人同意的草案。

  上面这几种主张,我们都不能赞成。理由如下:

  (一)湖南自治根本法,就是湖南宪法。在此际提出湖南宪法,是不承认中华民国约法〔2〕及根据约法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和命令的了。省政府省议会省教育会省农会省工会省商会湖南律师公会等,都是根据从前的约法或其他的法律或命令组成的机关,只“能有”反对湖南宪法的权力,而“不能有”提议或起草湖南宪法的权力,并且只“应该”用其权力反对湖南宪法,而“不应该”用其权力提议或起草湖南宪法。以此理由,故前四种主张,在理论上不能成立。

  (二)由个人动议提案,本是很好的了,可以避去前四种的难点,并且其根据最为结实有力。然我们仍不能赞成者,第一,此际的时机,是不能容我们从容坐论的时机。一个人动议提案,充其量,三千万人可以提出三千万个案来,俟河之清,什么日子才有湖南宪法出现?什么日子才可以建设新的湖南?第二,现在人民程度这么样低,以前并没有坚强的人民团体或政党,即令由人民动议提案,假如人民的意思与现时政府的意思相左,人民有什么力量可与相抗?

  (三)前五种主张,单言起草,起草以前的上文和起草以后的下文,全未虑及,实在是可笑的事。我们认定第一步发动,第二步起草,并议决,并公布,第三步施行。这三步在形式上是有统系有连贯的关系的,在实质则三事各别,全然不可混淆。前五种主张,除个人动议起草一种有相当的理由外,余四种都是不明手续关系。未寻得发动的根据,便要遽然起草,这道理从何处说起?我们觉得在现在这么紧迫的时机,有两点不可不加注意,(1)要在理论上讲得通,(2)要在事实上做得到。我们认定前四种主张在理论上讲不通,后一种主张在事实上做不到,所以我们都不赞成。

  然则我们的主张怎么样呢?

  我们的主张是:

  “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以建设新湖南。”

  我们觉得这种主张,是于理论上讲得通,又于事实上做得到的。今申述于左:

  第一,湖南革命政府

  现在湖南以谭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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