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美国的法律保护弱者,我们的法律保护权贵?

先来看看美国的法律是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

 

  【案例1】麦当娜曾对一老太太脸吐一口痰,联邦法院判她赔偿该老太太500万美金。法官说,如此判决,并不是一口痰对老太太带来多大伤害,而是对于麦当娜这么有钱的人来说,判她赔偿5万,她出门也许还会对10个路人造成伤害。法律判案不是从被害人遭受伤害程度来判,而是阻止罪犯的角度。这就是判例法。

  一口痰等于500万美金,这要是放在中国简直就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可是美国就是这样的一个国家,她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已经达到了非常苛刻的程度。保护弱势群体被视为社会高度文明进步的产物。

  再反观中国,是如何保护弱势群体的呢?李刚儿子开车撞死人仅判三年,近几年来国内豪车打人,豪车拒绝为急救车让路,宝马女辱骂修理工,豪华车男怒打保安之类事件屡见不鲜——结局却大都以“道歉“了事。违法犯罪的成本竟然这么低,难怪弱势群体屡屡被“恶霸”欺压。很多时候,也不是政府不愿意插手,而是我们的法律偏太过于向了“强势群体”。

 

  【案例2】有一位中国作家,在美国因为一件事与人打架,自以为有理打人的、做好了认罚打人的他没想到自己一拳竟然如此严重:花了昂贵的律师费,也只是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还被判服刑一天,100个小时的社区劳动(宽松的劳改),2000美元的罚款。

  在中国作家看来,原以为“打人这事我承认,但我想确认的是我打他是光明正大的,是有道理的,换句话说他是该打的”,可是律师却告知他说:“你完全不懂美国法律。至于他该不该打,那是另外一回事,与本案无关。这个官司法官只想知道你打没打人。如果他欠你钱或者欺骗你,导致你身心受到伤害,你可以起诉他。那是另外一笔官司。”

  尤其可恨的还不止这点,在美国,如果你在公共场所被人打了,凶手又逃之夭夭,你可以要求政府赔偿。

  这在中国人看来同样是不可思议的事,怎么可能呢?又不是政府犯的罪,与政府何关。但美国律师告诉你,“政府有责任的。因为有人犯罪使你受害,你受了伤要看病,你误了工有损失,这些都是政府要赔偿的。”这是很多人在美国可能会感到又一次被颠覆观念的事。又不是政府犯的罪,政府是打击犯罪的,我们只看到政府浅表的责任。政府是有责任的,公民没保护好,罪犯又逃了,美国人追究到政府深层的责任。

  当然,美国政府保护穷人的措施并不仅限于你处于挨打地位的时候。在美国,国民有病了,美国医院必须先治疗,账单是邮寄到你家中。如果付不起医疗费用,则由慈善机构或者政府来出面解决。穷人无钱交治疗费用,而停止用药,是要进监狱的。这就是人权,这就是以民为本,这就是真正的为人民服务。

 

  【案例3】美国的一个5岁女孩在商场被电梯夹断3根手指,法院判商场赔偿小柯瑞娜1120万美元,赔偿母亲罗莉380万美元;湖北荆州电梯事故女尸拿出后商场不负责,家人在商场放棺材遗体讨说法,却被商场雇黑社会强行开馆拿尸体出来拖走。

  大人物们一面号召国民“学习雷锋好榜样”,一面却又视黎民性命如草芥,视法律如儿戏,根本就不愿从法律层面对他们提供严肃的保障,法律处处维护的是特权阶层的利益——大概这就是造成今日国人之“人人自危,但求自保”的深层次原因吧。

2006年彭宇案: 一位老人在街上摔倒并受伤后,彭宇冲上前去将她送到医院,并给予200元作为帮助。但老人最后在法庭上状告是彭宇将其撞倒。法庭最终判决为老人应得4万元补偿费用。法官认为,彭宇给老人的钱就是其将人撞倒的证据(法官最著名的一句话问话是: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送她去医院?)

  这样的判决,岂不让人啼笑皆非?岂不让后来者望而却步?时至今日。老人跌倒了无人敢扶,究竟该由谁来担责?今后,中国老人街头跌倒,不单是国人不敢扶,恐怕连老外也不得不望而却步了。

  老外北京街头扶摔倒女子遭索赔1800元,网友盛赞不已:这是近400年来首个强迫外国人签订不平等条约的中国人,是民族英雄!这个条约可以正式命名为《新丑条约》!

  不知各位亲们有没有发现,坏人作恶的时候,法律管不到他们,等你跟坏人拼命了,法律就来管你了。很多时候,我们屈服于坏人的淫威,并不是畏惧坏人的势力,而是畏惧那本该保护好人的法律 !

 

  再来看看美国的法律是如何保护孩子的。

 

  【案例4】一个母亲在家中忙碌一时疏忽,孩子掉在泳池中不幸遇难。正在母亲悲痛不已之时,却收到法院“玩忽职守”的传票,因为没有尽到一个监护者的责任,将面临被判刑的处罚。

  对我们而言,这无疑太不进人情。刚刚经历了失去孩子的悲痛,还要因此而坐监服刑,天下那有这样的荒唐。

  法官的理由十分简单:因为母亲失职,一个生命意外消逝,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其社会意义是,这位母亲一旦判刑,“法律所起的警示作用将使千千万万个母亲在保护孩子方面更加尽职尽心。”其哲学思想是,“你生出一个孩子时,他首先属于他自己。他是带着无数与生俱来的权益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不管他自己是否有意识,不管他是否长大成人,这个社会有层层的法律保护着他。”三纲笼罩了数千年的国人,少有这样现代人权意识。

  维护孩子的权力,保障老人的健康,维护保障弱势者的权利,这是美国各级政府的主要工作重要任务。

 

  【案例5】 据美媒报道,震惊中美华人的洛杉矶地区留学生绑架案经过3日的庭审露出了冰山的一角,该案性质之恶劣,手段之残忍,涉案人数之多,所犯罪行性质之严重,在美国刑事案件中实属罕见。据受害人庭上陈述,十几人对她施以酷刑,包括扒光衣服,用烟头烫伤乳.头、用打火机烧头发,逼吃砂子,剪掉她的头发逼她吃掉,连续虐待七小时,当地媒体评这些孩子粗暴残忍,既无法治观念,也毫无人性关怀,有6名被告父母来美后竟敢贿赂受害人和证人,想私下金钱摆平,也立即被逮捕关押。她们将面临终身监禁处罚,目前还有4名涉案留学生在逃。据知情者透露,翟芸瑶和张鑫磊被捕后第一次出庭时两人完全懵掉了,他们没想到自己竟然闯了一个终身监禁的大祸。在他们的心里,这种在中国司空见惯的学生打架就算被校长知道了,顶多是教训一顿罢了,连开除学籍都谈不上,更不用说要被捕入狱,把牢底坐穿了。

  还有一学生父亲因闻便飞往美国“解救女儿”,后来因涉嫌收买证人也被捕入狱,由于他们对美国法律的无知,自以为打群架这小事也就被训斥一顿,闹大家长拿钱买单就完事,但事实证明,他们父女付出的代价是将要把美国的牢底做穿这次了...... 

  再回头看看咱国内的啊,看远点的,98年一起校园暴力事件,多名男生殴打1名男生导致1名男生受到重伤,左侧睾丸爆裂被切除,受害者自杀身亡...才判了一年半,赔偿六万元。

02年陕西6名学生殴打1名学生,导致其精神分裂...事后赔偿了1万5千元,这还是男生,女生就更不用说了。 

14年湖南1名女生对班里一同学长时间殴打导致其精神失常,事后仅仅赔偿了1.8万元,还有一纸检讨书忘事。15年,海南省一名女生遭受11名女生殴打,发裸照,还发到学校QQ群,视频在网上疯传,仅仅是校长批评了事!!!民事赔偿都没有!还有更奇葩的。

15年,云南一名女生被七八名女生拔掉衣裤殴打,裸照在朋友圈疯传,仅仅被判决叫家长对其当场赔礼道歉,并加强子女教育!

  通过以上列举的“打人事件”,你能从中看得出什么吗?答案:犯罪成本低得你难以想象!所以屡屡发生的打人事件并不单单是教育方面出了问题,而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风气已经严重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年轻人,再加上得不到法律上的严重惩罚,面对如此低的犯罪成本,你说那些心里满是仇恨的学生能不动手?

  【案例6】2012年,得克萨斯州的一位父亲发现一名男子正在猥亵他年仅5岁的女儿之后,怒不可遏当场把这名男子打死。根据该州法律,为了制止严重的性攻击,使用致命武力是允许的,而且是正当的。当地大陪审团和检察官最后决定不对这位父亲提出起诉。这个父亲的行为在全美得到普遍同情和支持。

  相同的案例如果发生在中国呢?假如你愿意百度下“官员强奸幼女”这几个字,你就会发现相关信息竟然多达211万余条,许多博文对“官员强奸幼女”如数家珍,这里我就不一一赘述了。各地官员强奸、轮奸幼女案层出不穷,可是我们的法律却只能悲哀地将其定性为“嫖宿”,企图为官员们开脱罪责,重罪轻判。

  如果一个國家的执政者,自已制定的法律自已都不遵守,那这个國家就不会有法治。如果一个社會的管理者,大多都是些说一套做一套的骗子,那这样的社會就不会有诚信。如果一个社會辛苦劳作的人们生存艰难,而寡廉鲜耻的人却活的幸福快活,那这样的社會就不会有公平。如果一个社會的權力者,钱财可以成吨上亿的贪腐,那这样的社會就不是文明人类,而是动物世界!

  美国大法官克拉克有一句名言:摧毁一个政府的最好办法就是让它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特别是它自己制定的宪法。 

 

  最后,我们再来对比下中美司法对待爱国主义者的不同态度。

 

  【案例7】1984年,共和党在德克萨斯州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一些反对人士前去举行抗议活动,其间一位名叫约翰逊的人点火焚烧了为庆祝共和党代表大会而悬挂的国旗。约翰逊因此被判有罪。但是,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对他的定罪,认定约翰逊焚烧国旗的行为属于“象征性言论”,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美国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根据这个规定,任何政府机构都不能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

 

  【案例8】198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多数就约翰逊一案做出裁决,维持了德克萨斯州刑事上诉法院的判决。但是,美国国会在一些利益团体的推动下,马上通过《国旗保护法》,禁止以任何形亵渎国旗。就在该法律生效的当天,一位名叫艾奇曼的人到国会门前焚烧国旗。1990年,联邦最高法院再次以5比4的多数做出裁决,重申焚烧国旗的做法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范畴之内。

  然而反观国内,一谈到爱国主义,官媒们立马像打了鸡血一样,根本无需经过法庭审判,先从道德上判定其有罪了。

9月6日晚,在第二十八届泰山国际登山节上,一名据称来自天津的30岁左右男子,穿着印有“大日本帝国海军”字样的T恤衫登山,被民众包围,有群众愤怒地将其T恤扒掉。该男子却称,自己从小在日本长大,在日本就是这样穿,在其他地方穿都没问题,唯独在泰安穿怎么就不行了?执勤民警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将其带离现场。

  这时候,许多中国的官媒几乎在同一时间站了出来,发出了爱国主义者的怒吼,严厉批判这位“卖国青年”,呼吁法律严惩“卖国贼”,以儆效尤。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在爱国青年侯聚森“约架案”中,所有官方微博也是一边倒地支持“爱国导弹”侯聚森,而侯的谩骂侮辱对方的言论则完全忽略不计。

  在我们为那些代理了法庭和律师的官媒们集体默哀的同时,也让我们发出一些对中国司法的期待声音吧:依法治国——偶尔也从人性的角度出发,维护下弱势群体、老人、孩子、妇女和正义人士的正当利益吧!

  最奇葩的贪腐分子—。烟台落马副市长王国群,公安局长出身竟是法盲。王国群在法庭上认罪:“我不学法、不懂法,最终落到身败名裂的下场。“ 天呀!公安局长不学法,不懂法,这这这这,,这到底是政府和组织的罪过,还是他本人的罪过???这也太奇葩了吧!!!是谁考察提拔他的???

  是啊,如果执法者都不懂法——国民们长期被一群不懂法只收礼的人审判着,还在重复上演着老掉牙的“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故事,还谈什么司法公正呢?PS:转发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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