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志114 职官01|正史

《宋史》志114 职官01|正史

《宋史》志114 职官01


○三师 三公 宰执 门下省 中书省 尚书省

昔武王克商,史臣纪其成功,有曰:"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建官惟贤,位事 惟能。"后世曰爵,曰官,曰职,分而任之,其原盖始乎此。然周初之制,已不可 考。周公作六典,自天官冢宰而下,小大高下,各帅其属以任其事,未闻建官而不 任以事,位事而不命以官者;至于列爵分土,此封建诸侯之制也,亦未闻以爵以土, 如后世虚称以备恩数者也。秦、汉及魏、晋、南北朝,官制沿革不常,不可殚举。 后周复《周礼》六典官称,而参用秦、汉。隋文帝废《周礼》之制,惟用近代之法。 唐承隋制,至天授中,始有试官之格,又有员外之置,寻为检校、试、摄、判、知 之名。其初立法之意未尝不善,盖欲以名器事功甄别能否,又使不肖者绝年劳序迁 之觊觎。而世戚勋旧之家,宠之以禄,而不责以猷为。其居位任事者,不限资格, 使得自竭其所长,以为治效。且黜陟进退之际,权归于上,而有司若不得预。殊不 知名实混殽,品秩贸乱之弊,亦起于是矣。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师、三公不常置,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尚书、门下 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天下财赋,内庭诸司, 中外筦库,悉隶三司。中书省但掌册文、覆奏、考帐;门下省主乘舆八宝,朝会板 位,流外考较,诸司附奏挟名而已。台、省、寺、监,官无定员,无专职,悉皆出 入分涖庶务。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 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预朝政,侍郎、给事不领 省职,谏议无言责,起居不记注;中书常阙舍人,门下罕除堂侍,司谏、正言非特 旨供职亦不任谏诤。至于仆射、尚书、丞、郎、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 九。其官人受授之别,则有官、有职、有差遣。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 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其次又有阶、有勋、有爵。故仕人以登台阁、升 禁从为显宦,而不以官之迟速为荣滞;以差遣要剧为贵途,而不以阶、勋、爵邑有 无为轻重。时人语曰:"宁登瀛,不为卿;宁抱椠,不为监。"虚名不足以砥砺天 下若此。外官,则惩五代藩镇专恣,颇用文臣知州,复设通判以贰之。阶官未行之 先,州县守令,多带中朝职事官外补;阶官既行之后,或带或否,视是为优劣。

大凡一品以下,谓之"文武官";未常参者,谓之"京官";枢密、宣徽、三 司使副、学士、诸司而下,谓之"内职";殿前都校以下,谓之"军职"。外官则 有亲民、厘务二等,而监军、巡警亦比亲民。此其概也。故自真宗、仁宗以来,议 者多以正名为请。咸平中,杨亿首言:"文昌会府,有名无实,宜复其旧。"既而 言者相继,乞复二十四司之制。至和中,吴育亦言:"尚书省,天下之大有司,而 废为闲所,当渐复之。"然朝论异同,未遑厘正。神宗即位,慨然欲更其制。熙宁 末,始命馆阁校《唐六典》。元丰三年,以摹本赐群臣,乃置局中书,命翰林学士 张璪等详定。八月,下诏肇新官制,省、台、寺、监领空名者一切罢去,而易之以 阶。九月,详定所上《寄禄格》。会明堂礼成,近臣迁秩即用新制,而省、台、寺、 监之官,各还所职矣。五年,省、台、寺、监法成。六年,尚书新省成,帝亲临幸, 召六曹长贰以下,询以职事,因诫敕焉。初,新阶尚少,而转行者易以混杂。及元 祐初,于朝议大夫六阶以上始分左右。既又以流品无别,乃诏寄禄官悉分左右,词 人为左,馀人为右。绍圣中罢之。崇宁初,以议者有请,自承直至将仕郎,凡换选 人七阶。大观初,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阶。政和末,自从政至迪功郎,又改选人 三阶,于是文阶始备。而武阶亦诏易以新名:正使为大夫,副使为郎,而横班十二 阶使、副亦然。故有郎居大夫之上者。继以新名未具,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凡十 阶,通为横班,而文武官制益加详矣。

大抵自元祐以后,渐更元丰之制:二府不分班奏事,枢密加置签书,户部则不 令右曹专典常平而总于其长,起居郎、舍人则通记起居而不分言动,馆职则增置校 勘黄本。凡此,皆与元丰稍异也。其后蔡京当国,率意自用。然动以继志为言,首 更开封守臣为尹、牧,由是府分六曹,县分六案。又内侍省职,悉仿机廷之号。已 而修六尚局,建三卫,即又更两省之长为左辅、右弼,易端揆之称为太宰、少宰。 是时员既滥冗,名且紊杂。甚者走马承受升拥使华;黄冠道流,亦滥朝品。元丰之 制,至此大坏。及宣和末,王黼用事,方且追咎元祐纷更,乃请设局,以修《官制 格目》为正名,亦何补矣。

建炎中兴,参酌润色,因吕颐浩之请,左、右仆射并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两省 侍郎改为参知政事,三省之政合乎一。乾道八年,又改左、右仆射为左、右丞相, 删去三省长官虚称,道揆之名遂定。然维时多艰,政尚权宜。御营置使,国用置使, 修政局置提举,军马置都督,并以宰相兼之。总制司理财,同都督、督视理兵,并 以执政兼之。因事创名,殊非经久。惟枢密本兵,与中书对掌机务,号东、西二府, 命宰相兼知院事。建炎四年,实用庆历故典。其后,兵兴则兼枢密使,兵罢则免; 至开禧初,始以宰臣兼枢密为永制。

当多事时,诸部或长贰不并置,或并郎曹使相兼之,惟吏部、户部不省不并。 兵休稍稍增置。其后,诏非曾任监司、守臣,不除郎官,著为令。又增馆阁员,广 环卫官。然绍兴务行元祐故事,以"左右"二字分别流品,其后,以人言省去,宁 清浊相涵,无绝人迁善之路。横班以郎居大夫之上,既厘而正之矣,而介胄之士与 缙绅同称,宁名号未正,毋示人以好武之机。陈傅良欲定史官迁次之序,众论韪之, 而未及行。洪迈欲改三衙军官称谓,当时嘉之,卒未暇讲。考古之制,量今之宜, 盖自元祐以逮政和,已未尝拘乎元丰之旧。中兴若稽成宪,二者并行而不悖。故凡 大而分政任事之臣,微而筦库监局之官,沿袭不革者,皆先后所同便也。或始创而 终罢,或欲革而犹因,则有各当其可者焉。类而书之,先后互见,作《职官志》。 以至廪给、傔

从,虽微必录,并从旧述云。

三师 三公 宋承唐制,以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师,太尉、司徒、司空为三 公,为宰相、亲王使相加官,其特拜者不预政事,皆赴上于尚书省。凡除授,则自 司徒迁太保,自太傅迁太尉,检校官亦如之。太尉旧在三师下,由唐至宋加重,遂 以太尉居太傅之上。若宰臣官至仆射致仕者,以在位久近,或已任司空、司徒,则 拜太尉、太傅等官。若太师则为异数,自赵普以开国元勋,文彦博以累朝耆德,方 特拜焉。虽太傅王旦、司徒吕夷简各任宰相二十年,止以太尉致仕。

熙宁二年,富弼除守司空兼侍中、平章事,辞司空、侍中。三年,曾公亮除守 司空、检校太师兼侍中,以两朝定策之功辞相位也。六年,文彦博除守司徒兼侍中。 九年,彦博除守太保兼侍中,辞太保。元丰三年,以曹佾检校太师、守司徒兼中书 令。九月,诏检校官除三公、三师外并罢。又以文彦博落兼侍中,除守太尉,富弼 守司徒,皆录定策之功也。六年,彦博守太师致仕。八年,王安石守司空,曹佾守 太保。元祐元年,文彦博落致仕,太师、平章军国重事,吕公著守司空、同平章军 国重事。崇宁三年,蔡京授司空,行尚书左仆射。大观元年,京为太尉;二年,为 太师。政和二年,京落致仕,依前太师,三日一至都堂治事。九月,诏:"以太师、 太傅、太保,古三公之官,今为三师,古无此称,合依三代为三公,为真相之任。 司徒、司空,周六卿之官,太尉,秦主兵之任,皆非三公,并宜罢之。仍考周制, 立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亦称三少,为三次相之任。"至是,京始以三公任真相。

三公自国初以来,未尝备官。独宣和末,三公至十八人,三少不计也。太师三 人:蔡京、童贯、郑绅;太傅四人:王黼、燕王俣、越王偲

、郓王楷;太保十 一人:蔡攸、肃王枢至仪王。渡江后,秦桧为太师,张俊、韩世忠为太傅,刘光世 为太保。乾道初,杨沂中、吴璘并为太傅。绍熙初,史浩为太师,嗣秀王为太保。 自绍熙后,三公未尝备官。其后,韩仛胄、史弥远、贾似道专政,皆至太师焉。

宰相之职 佐天子,总百官,平庶政,事无不统。宋承唐制,以同平章事为真 相之任,无常员;有二人,则分日知印。以丞、郎以上至三师为之。其上相为昭文 馆大学士、监修国史,其次为集贤殿大学士。或置三相,则昭文、集贤二学士并监 修国史,各除。唐以来,三大馆皆宰臣兼,故仍其制。国初,范质昭文学士,王溥 监修国史,魏仁浦集贤学士,此为三相例也。神宗新官制,于三省置侍中、中书令、 尚书令,以官高不除人,而以尚书令之贰左、右仆射为宰相。左仆射兼门下侍郎, 以行侍中之职;右仆射兼中书侍郎,以行中书令之职。政和中,改左、右仆射为太 宰、少宰,仍兼两省侍郎。靖康中,复改为左、右仆射。

建炎三年,吕颐浩请参酌三省之制,左、右仆射并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门下、 中书二侍郎并改为参知政事,废尚书左、右丞。从之。乾道八年,诏尚书左、右仆 射可依汉制改为左、右丞相。详定敕令所言:"近承诏旨,改左、右仆射为左、右 丞相,令删去侍中、中书、尚书令,以左、右丞相充。缘旧左、右仆射非三省长官, 故为从一品。今左、右丞相系充侍中、中书、尚书令之位,即合为正一品。"从之。 丞相官以太中大夫以上充。

平章军国重事 元祐中置,以文彦博太师、吕公著守司空相继为之,序宰臣上。 所以处老臣硕德,特命以宠之也。故或称"平章军国重事",或称"同平章军国事"。 五日或两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其后,蔡京、王黼以太师总三省事,三日一朝, 赴都堂治事。开禧元年,韩侂胄拜平章,讨论典礼,乃以"平章军国事"为名。盖 省"重"字则所预者广,去"同"字则所任者专。边事起,乃命一日一朝,省印亦 归其第,宰相不复知印。其后,贾似道专权,窃位日久,尊宠日隆,位皆在丞相上。

使相 亲王、枢密使、留守、节度使兼侍中、中书令、同平章事者,皆谓之使 相。不预政事,不书敕,惟宣敕除授者,敕尾存其衔而已。乾德二年,范质等三相 皆罢,以赵普同平章事,李崇矩枢密使。命下,无宰相书敕,使问翰林陶谷。谷谓: "自昔辅相未尝虚位。惟唐大和中甘露事,数日无宰相,时左仆射令狐楚等奉行制 书。今尚书亦南省长官,可以书敕。"窦仪曰:"谷之所陈,非承平令典。今皇弟 开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也,可书敕。"从之。

参知政事 掌副宰相,毗大政,参庶务。乾德二年置,以枢密直学士薛居正、 兵部侍郎吕馀庆并本官参知政事。先是,已命赵普为相,欲置之副,而难其名称。 以问翰林学士陶谷曰:"下宰相一等有何官?"对曰:"唐有参知机务、参知政事。" 故以命之。仍令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殿廷别设砖位,敕尾著衔降宰相, 月奉杂给半之,未欲与普齐也。开宝六年,始诏居正、馀庆于都堂与宰相同议政事。 至道元年,诏宰相与参政轮班知印,同升政事堂。押敕齐衔,行则并马,自寇准始, 以后不易。

元丰新官制,废参知政事,置门下、中书二侍郎,尚书左、右丞以代其任。建 炎三年,复以门下、中书侍郎为参知政事,而省左、右丞。乾道八年,改左、右仆 射为左、右丞相,其参知政事如故,以中大夫以上充,常除二员或一员。嘉泰三年, 始除三员。故事,丞相谒告,参预不得进拟。惟丞相未除,则轮日当笔,然多不逾 年,少仅旬月。淳熙初,叶衡罢相,龚茂良行相事近三年,亦创见也。

门下省 受天下之成事,审命令,驳正违失,受发通进奏状,进请宝印。凡中 书省画黄、录黄,枢密院录白、画旨,则留为底。及尚书省六部所上有法式事,皆 奏覆审驳之。给事中读,侍郎省,侍中审,进入被旨画闻,则授之尚书省、枢密院。 即有舛误应举驳者,大则论列,不则改正。凡文书自内降者,著之籍。章奏至,则 受而通进,俟颁降,分送所隶官司。凡吏部拟六品以下职事官,则给事中校其仕历、 功状,侍郎。侍中引验审察,非其人则论奏。凡迁改爵秩、加叙勋封、四选拟注奏 钞之事,有舛误,退送尚书省。覆刑部大理寺所断狱,审其轻重枉直,不当罪,则 以法驳正之。

国初循旧制,以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之职,复用两制官一员判门下省事。官 制行,始厘正焉。凡官十有一:侍中、侍郎、左散骑常侍各一人,给事中四人,左 谏议大夫、起居郎、左司谏、左正言各一人。先是,中书人吏分掌五房:曰孔目房、 吏房、户房、兵礼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销二房。至是,厘中书为三省,分兵与 礼为六房,各因其省之事而增益之。门下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户房,曰礼房,曰 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视其房之名,而主行尚书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曰 开拆房,曰章奏房,曰制敕库房,亦皆视其名,而受遣文书、表状,与供阅敕令格 式、拟官爵封勋之类,惟班簿、本省杂务则归吏房。吏四十有九:录事、主事各三 人,令史六人,书令史十有八人,守当官十有九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 书令史二人,守当官六人,守阙守当官十人。元丰八年,以门下、中书外省为后省, 门下外省复置催驱房。元祐三年,诏吏部注通判,赴门下引验;应省、台、寺、监 诸司人吏四分减一。复置点检房。四年,又别立吏额。绍圣二年,守阙守当官,门 下、中书省各以百人,尚书省百五十人为额。四年,三省吏员并依元丰七年额。

侍中 掌佐天子议大政,审中外出纳之事。大祭祀则版奏中严外办,导舆辂, 诏升降之节;皇帝斋则请就斋室。大朝会则承旨宣制、告成礼,祭祀亦如之。册后 则奉宝以授司徒。国朝以秩高罕除。知建隆至熙宁,真拜侍中才五人,虽有用他官 兼领,而实不任其事。官制行,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职,别置侍郎以佐之。 南渡后,置左、右丞相,省侍中不置。

侍郎 掌贰侍中之职,省中外出纳之事。大祭祀则前导舆略,诏进止。大朝贺 则授表以奏祥瑞。册后则奉节及宝位。与知枢密院、同知枢密院、中书侍郎、尚书 左右丞为执政官。南渡后,复置参知政事,省门下侍郎不置。

左散骑常侍 左谏议大夫 左司谏 左正言 同掌规谏讽谕。凡朝政阙失、大 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违失,皆得谏正。国初虽置谏院,知院官凡六 人,以司谏、正言充职;而他官领者,谓之知谏院。正言、司谏亦有领他职而不预 谏诤者。官制行,始皆正名。

元丰八年,谏议大夫孙觉言:"据《官制格目》,谏官之职,凡发令举事,有 不便于时,不合于道,大则廷议,小则上封。若贤良之遗滞于下,忠孝之不闻于上, 则以事状论荐,乞依此以修举职事。"八月,门下省言:"谏议大夫、司谏、正言 合通为一。"诏并从之。十月,诏仿《六典》置谏官员。元祐元年二月,诏谏官虽 不同省,许二人同上殿。后又从司谏虞策之请,如独员,许与台官同对。九月,左、 右正言久阙,侍御史王岩叟言:"国家仿近古之制,谏官六员,方之先王,已自为 少,望诏补足,无令久空职。"十月,司谏王觌言:"自今中书舍人阙,勿以谏官 兼权。"从之。十一月,岩叟又言:"近降圣旨,两省谏官各令出入异户,勿与给 事中、中书舍人通。实欲限隔谏官,不使在政事之地,恐知本末,数论列尔。"寻 诏谏官直舍仍旧。八年,诏执政亲戚不除谏官。建中靖国元年,言者谓谏官论事, 惟凭询访,而百司之事,六曹所报外,皆不得其详。遂诏谏官案许关台察。

给事中 四人,分治六房,掌读中外出纳,及判后省之事。若政令有失当,除 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驳正之。凡章奏,日录目以进,考其稽违而纠治之。故事,诏 旨皆付银台司封驳。官制行,给事中始正其职,而封驳司归门下。

元丰五年五月,诏给事中许书画黄,不书草,著为令。六月,给事中陆佃言: "三省、密院文字,已读者尚令封驳,虑失之重复。"。诏罢封驳房。六年,诏驳 正事赴执政禀议。七年,有旨,举驳事,依中书舍人封还词头例。既而令禀议如初, 给事中韩忠彦言:"给、舍职位颇均,一则不禀白而听封还,一则许举驳而先禀议, 于理未允。且朝廷之事执政所行,职当封驳则已与执政异,自当求决于上,尚何禀 议之有?"诏从之。绍圣四年,叶祖洽言:"两省置给、舍,使之互察。今中书舍 人兼权封驳,则给事中之职遂废。"诏特旨书读不回避,馀互书判。元符三年,翰 林学士曾肇言:"门下之职,所以驳正中书违失。近日给事封驳中书录黄,乃令舍 人书读行下,隳坏官制,有损治体。愿正纪纲,为天下后世法。"重和元年,给事 中张叔夜言:"凡命令之出,中书宣奉,门下审读,然后付尚书颁行,而密院被旨 者,亦录付门下,此神宗官制也。今急速文字,不经三省,而诸房以空黄先次书读, 则审读殆成虚设矣,乞立法禁。"从之。

凡分案五:曰上案,主宝礼及朝会所行事;曰下案,主受发文书;曰封驳案, 主封驳及试吏,校其功过;曰谏官案,主关报文书;曰记注案,主录起居注。其杂 务则所分案掌焉。绍兴以后,止除二人或一人。

起居郎 一人,掌记天子言动。御殿则侍立,行幸则从,大朝会则与起居舍人 对立于殿下螭首之侧。凡朝廷命令赦宥、礼乐法度损益因革、赏罚劝惩、群臣进对、 文武臣除授及祭祀宴享、临幸引见之事,四时气候、四方符瑞、户口增减、州县废 置,皆书以授著作官。

国朝旧置起居院,命三馆校理以上修起居注。熙宁四年,诏谏官兼修注者,因 后殿侍立,许奏事。元丰二年,兼修注王存乞复起居郎、舍人之职,使得尽闻明天 子德音,退而书之。神宗亦谓:"人臣奏对有颇僻谗慝者,若左右有史官书之,则 无所肆其奸矣。"然未果行。故事,左、右史虽日侍立,而欲奏事,必禀中书俟旨。 存因对及之。八月,乃诏虽不兼谏职,许直前奏事。盖存发之也。官制行,改修注 为郎、舍人。六年,诏左、右史分记言动;元祐元年,仍诏不分。七年,诏迩英阁 讲读罢,有留身奏事者,许侍立。绍圣元年,中丞黄履言:"所奏或干机密,难令 旁立,仍依先朝故事。"先是,御后殿则左、右史分日侍立;崇宁三年,诏如前殿 之仪,更不分日。大观元年,诏事有足以劝善惩恶者,虽秩卑亦书之。绍兴二十八 年,用起居郎洪遵言,起居郎、舍人自今后许依讲读官奏事。隆兴元年,用起居郎 兼侍讲胡铨言,前殿依后殿轮左、右史侍立。

符宝郎 二人,掌外廷符宝之事。禁中别有内符宝郎。官制行,未尝除。大观 初,八宝成,诏依《唐六典》增置。靖康罢之。

通进司 隶给事中,掌受三省、枢密院、六曹、寺监百司奏牍,文武近臣表疏 及章奏房所领天下章奏案牍,具事目进呈,而颁布于中外。

进奏院 隶给事中,掌受诏敕及三省、枢密院宣扎,六曹、寺监百司符牒,颁 于诸路。凡章奏至,则具事目上门下省。若案牍及申禀文书,则分纳诸官司。凡奏 牍违戾法式者,贴说以进。

熙宁四年,诏:"应朝廷擢用材能、赏功罚罪事可惩劝者,中书检正、枢密院 检详官月以事状录付院,誊报天下。"元祐初,罢之。绍圣元年,诏如熙宁旧条。 靖康元年二月,诏:"诸道监司、帅守文字,应边防机密急切事,许进奏院直赴通 进司投进。"

旧制,通进、银台司,知司官二人,两制以上充。通进司,掌受银台司所领天 下章奏案牍,及阁门在京百司奏牍、文武近臣表疏,以进御,然后颁布于外。银台 司,掌受天下奏状案牍,抄录其目进御,发付勾检,纠其违失而督其淹绶。发敕司, 掌受中书、枢密院宣敕,著籍以颁下之。

登闻检院,隶谏议大夫;登闻鼓院,隶司谏、正言 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 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军期机密、陈乞恩赏、理雪冤滥,及奇方异术、改 换文资、改正过名,无例通进者,先经鼓院进状;或为所抑,则诣检院。并置局于 关门之前。

中兴后,检、鼓、粮、审计、官告、进奏,谓之六院。例以京官知县有政绩者 充;亦有自郡守除者,继即除郎。恩数略视职事官,而不入杂压。绍兴十一年,胡 汝明以料院除监察御史,遂迁侍御史。乾道后,相继入台者数人,六院弥重,为察 官之储。淳熙初,班寺监、丞之上。绍熙二年,诏六院官复入杂压,在九寺簿之下, 六院各随所隶。

中书省 掌进拟庶务,宣奉命令,行台谏章疏、群臣奏请兴创改革,及中外无 法式事应取旨事。凡除省、台、寺、监长贰以下,及侍从、职事官,外任监司、节 镇、知州、军通判,武臣遥郡横行以上除授,皆掌之。

凡命令之体有七:曰册书,立后妃,封亲王、皇子、大长公主,拜三师、三公、 三省长官,则用之。曰制书,处分军国大事,颁赦宥德音,命尚书左右仆射、开府 仪同三司、节度使,凡告廷除授,则用之。曰诰命,应文武官迁改职秩、内外命妇 除授及封叙、赠典,应合命词,则用之。曰诏书,赐待制、大卿监、中大夫、观察 使以上,则用之。曰敕书,赐少卿监、中散大夫、防御使以下,则用之。曰御札, 布告登封、郊祀、宗祀及大号令,则用之。曰敕榜

,赐酺及戒励百官、晓谕军 民,则用之。皆承制画旨以授门下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留其所得旨 为底:大事奏禀得旨者为"画黄?,小事拟进得旨者为"录黄"。凡事干因革损益, 而非法式所载者,论定而上之。诸司传宣、特旨,承报审覆,然后行下。

设官十有一:令、侍郎、右散骑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谏议大夫、起居舍 人、右司谏、右正言各一人。

分房八、曰吏房,曰户房,曰兵礼房,曰刑房,曰工房,曰主事房,曰班簿房, 曰制敕库房。元祐以后,析兵、礼为二,增催驱、点检,分房十有一,后又改主事 房为开拆。凡吏房,掌行除授、考察、升黜、赏罚、废置、荐举、假故、一时差官 文书。曰户房,掌行废置升降郡县、调发边防军须、给贷钱物。曰礼房,掌行郊祀 陵庙典礼、后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册、科举考官、外夷书诏。曰兵房,掌行除授诸蕃 国王爵、官封。曰刑房,掌行赦宥及贬降、叙复。曰工房,掌行营造计度及河防修 闭。凡尚书省所上奏请、台谏所陈章疏、内外臣僚官司申请无法式应取旨者,六房 各视其名而行之。曰主事房,掌行受发文书。曰班簿房,掌百官名籍具员。曰制敕 库房,掌编录供检敕、令、格、式及架阁库。曰催驱房,督趣稽违。曰点检房,省 察差失。吏四十有五:录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书令史十有四人,守当官 十有七人。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书令史二人,守当官六人,守阙守当官 十人。

元丰八年,诏待制以上磨勘,本省进拟。元祐三年,诏应除授从中批付中书省 者,并三省行。绍圣五年,诏臣僚上殿扎子,中书省进呈取旨;其承受传宣、内降, 非有司所可行者,申中书省或枢密院奏审。

令 掌佐天子议大政,授所行命令而宣之。祀大神祇则升坛,享宗庙则升阼阶 而相其礼。临轩册命则读册。建储则升殿宣制,持册及玺绶以授太子。大朝会则诣 御坐前奏方镇表及祥瑞。国朝未尝真拜,以他官兼领者不预政事,然止曹佾一人, 馀皆赠官。官制行,以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令之职,别置侍郎以佐之。中兴后,置 左、右丞相,省令不置。

侍郎 掌贰令之职,参议大政,授所宣诏旨而奉之。凡大朝会则押表及祥瑞案。 临轩册命则押册引案,以所奏文及册书授令。四夷来朝则奏其表疏,以贽币付有司。 南渡后,复置参知政事,省中书侍郎不置。

舍人 四人,旧六人。掌行命令为制词,分治六房,随房当制,事有失当及除 授非其人,则论奏封还词头。国初,为所迁官,实不任职,复置知制诰及直舍人院, 主行词命,与学士对掌内外制。凡有除拜,中书吏赴院纳词头。其大除拜,亦有宰 相召舍人面授词头者。若大诰命,中书并敕进入,从中而下,馀则发敕官受而出之。 及修官制,遂以实正名,而判后省之事。分案五:曰上案,掌册礼及朝会所行事; 曰下案,掌受付文书;曰制诰案,掌书录制词及试吏,校其功过;曰谏官案,掌受 诸司关报文书;曰记注案,掌录记注。其杂务则随所分案掌之。

元丰六年,诏中书省置点检房,令舍人通领。元祐元年,诏舍人各签诸房文字, 其命词则轮日分草。九月,诏时暂阙官,依门下、尚书省例,送本省官兼权。绍圣 四年,蹇序辰请自今命词,以元行遣文书同检送当制舍人。从之。建炎后同,他官 兼摄者则称权舍人,资浅者为直舍人院。

起居舍人 一人,掌同门下省起居郎。侍立修注官,元丰前,以起居郎、舍人 寄禄,而更命他官领其事,谓之同修起居注。官制行,以郎、舍人为职任。淳熙十 五年,罗点自户部员外郎为起居舍人,避其祖讳,乃以为太常少卿兼侍立修注官。 其后两史或阙而用资浅者,则降旨以某人权侍立修注官。

右散骑常侍 右谏议大夫 右司谏 右正言 与门下省同,但左属门下,右属 中书,皆附两省班籍,通谓之两省官。元丰既新官制,职事官未有不经除授者,惟 御史大夫、左右散骑常侍,始终未尝一除人。盖两官为台谏之长,无有启之者。中 兴初,诏谏院不隶两省。绍兴二年,诏并依旧赴三省元置局处。淳熙十五年,用林 栗言,置左右补阙、拾遗,专任谏正,不任纠劾之事。逾年减罢。法司令史、书令 史、守当官各一人,守阙守当官三人,乾道六年减二人。

检正官 五房各一人,掌纠正省务。熙宁三年置,以京朝官充,选人即为习学 公事。官制行,罢之,而其职归左右司。建炎三年,中书门下省言:"军兴以来, 天下多事,中书别无属官。元丰以前,有检正官,后因置左右司,遂不差,致朝廷 及应报四方行移稽留,无检举催促。今欲差官两员充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 内 一员检正吏、礼、兵房,一员检正户、刑、工房。

从之。至次年,诏并罢。绍 兴二年,诏中书门下省复置检正官一员。

建炎三年指挥,中书门下省并为一。中书省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守当 官共四十三人;门下省录事、主事、令史、书令史、守当官共四十六人,依祖额以 八十九人为额。守阙守当官两省各一百人,共存留一百五十人,中书省六分,门下 省四分。

尚书省 掌施行制命,举省内纲纪程式,受付六曹文书,听内外辞诉,奏御史 失职,考百官庶府之治否,以诏废置、赏罚。曰吏部,曰户部,曰礼部,曰兵部, 曰刑部,曰工部,皆隶焉。凡天下之务,六曹所不能与夺者,总决之;应取裁者, 随所隶送中书省、枢密院。事有成法,则六曹准式具钞,令、仆射、丞检察签书, 送门下省画闻。审察吏部注拟文武官及封爵承袭、赐勋定赏之事。朝廷有疑事,则 集百官议其可否。凡更改申明敕令格式、一司条法,则议定以奏覆,太常、考功谥 议亦如之。季终,具赏罚劝惩事付进奏院,颁行于天下。大祭祀则誓戒执事官。

设官九:尚书令、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一人。分房十: 曰吏房,曰户房,曰礼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视其名而行六曹诸司所上 之事;曰开拆郎,主受遣文书;曰都知杂房,主行进制敕目、班簿具员,考察都事 以下功过迁补;曰催驱房,主考督文牍稽违;曰制敕库房,主编检敕、令、格、式, 简纳架阁文书。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书令史三十有 五人,守当官六人。元丰四年,诏尚书都省及六曹,各轮郎官一员宿直。五年,诏 得旨行下并用扎子。绍圣元年,诏在京官司所受传宣、内降,随事申尚书省或枢密 院覆奏。二月,诏尚书都省弹奏六察御史,纠不当者。

令 掌佐天子议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其属有六曹,凡庶务皆会而决之。 凡官府之纪纲程式,无不总焉。大事三省通议,则同执政官合班;小事尚书省独议, 则同仆射、丞分班论奏。若事由中书、门下而有失当应奏者,亦如之。与三师、三 公、侍中中书令俱以册拜。自建降以来不除,惟亲王元佐元俨以使相兼领,不与政 事。政和二年,诏:"尚书令,太宗皇帝曾任,今宰相之官已多,不须置。"然是 时说者以谓为令者唐太宗也,熙陵未尝任此,盖时相蔡京不学之过。宣和七年,诏 复置令,亦虚设其名,无有除者。南渡后,并省不置。

左仆射 右仆射 掌佐天子议大政,贰令之职,与三省长官皆为宰相之任。大 祭祀则掌百官之誓戒,视涤濯告洁,赞玉币爵玷之事。自官制行,不置侍中、中书 令,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侍中、中书令职事。政和中,诏 曰:"昔我神考,训迪厥官,有司不能奉承,仰惟前代以仆臣之贱,充宰相之任, 可改左仆射为太宰,右仆射为少宰。"靖康元年,诏依元丰旧制,复为左、右仆射。 南渡后,置左、右丞相,省仆射不置。

左丞 右丞 掌参议大政,通治省事,以贰令、仆射之职。仆射轮日当笔,遇 假故,则以丞权当笔知印。大祭祀酌献,荐馔进熟,则受爵酒以授仆射。旧班六曹 尚书下,官制行,升其秩为执政。元丰五年五月,诏左右仆射、丞合治省事。是月, 御史言:"左、右丞蒲宗孟、王安礼于都堂下马,违法犯分。"安礼争论帝前,神 宗是之。今左、右丞于都堂上下马,自此始。南渡后,复置参知政事,省左、右丞 不置。

左司郎中 右司郎中 左司员外郎 右司员外郎 各一人,掌受付六曹之事, 而举正文书之稽失,分治省事:左司治吏、户、礼、奏钞、班簿房,右司治兵、刑、 工、案钞房,而开拆、制敕、御史、元丰六年,都司置御史房,主行弹纠御史案察 失职。催驱、封椿

印房,则通治之,有稽滞,则以期限举催。初,于都司置吏 设案,而议者谓台郎宰掾不当自为官司。遂随省房分治所领之事,惟置手分、书奏 各四人,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过及迁补之事。

元丰七年,都司御史房置簿,以书御史、六曹官纠察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 取旨升黜。绍圣元年,诏都司以岁终点检六曹稽违最多者,具郎官姓名上省取旨。 二年,诏御史台察六曹稽缓违失者,送左司籍记。宣和二年,左司员外郎王蕃奏: "都司以弥纶省闼为职,事无不预。今宰、丞入省,诸房文字填委,次第呈覆,自 朝至于日中,或昏暮仅绝,其势不RC一一检阅细故,而省吏径禀宰、丞请笔,以 草检令承从官斋赴郎官厅落日押字。"谓"宜遵守元丰及崇宁旧法,诸房各具签帖, 先都事自点检,次郎官押讫,赴宰、丞请笔行下。"于是诏曰:"先帝肇正三省, 诏给舍、都司以赞省务。今都司浸以旷官,缘省吏强悍,敢肆侵侮。自今违法事, 其左右司官、尚书具事举劾。"

建炎三年,诏减左、右司郎官两员,置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二员。至次年, 检正省罢,其左、右司郎官依旧四员。绍兴三十二年,诏尚书省吏房、兵房,三省、 枢密院机速房,尚书省刑房、户房、工房,三省、枢密院看详赏功房,尚书省礼房, 令左、右司郎官四员从上分房书拟。隆兴元年,诏左、右司郎官各差一员。乾道六 年,诏榷货务都茶场依建炎三年指挥,委都司官提领措置。乾道七年,复添置右司 郎官二人。

榷货务都茶场, 都司提领。

提辖官一员, 京朝官充。

监场官二员, 京选通差。

掌鹾、茗、香、矾钞引之政令,以通商贾、佐国用。旧制,置务以 通榷易。建炎中兴,又置都茶场,给卖茶引,随行在所榷货务置场虽分两司,而提 辖官、监官并通衔管干。外置建康、镇江务场,并冠以行在为名,以都司提领,不 系户部经费。建康、镇江续分隶总领所。开禧初,以总领所侵用储积钱,令径隶提 领所。乾道七年,提领所置干办官一员。

右提辖官与杂买务杂卖场、文思院、左藏东西库提辖,并称四辖。外补则为州, 内迁则为寺监丞、簿,亦有径为杂临司,或入三馆。 乾道间,榷务王禋除市舶,左 藏王揖除坑冶铸钱司,淳熙间,熊克自文思除校书郎。

绍熙以后,往往更迁六 院官,或出为添倅

,有先后轻重之异焉。

左藏封桩库, 都司提领。

监官一员,监门官一员。淳熙九年,以都司提领。 初创,非奉亲与军须不支。后或拨入内库,或以供宫廷诸费,亦以备振恤之用。

提举修敕令 自熙宁初,编修《三司令式》,命宰臣王安石提举,是后,皆以 宰执为之。详定官,以侍从之通法令者充,旧制二员。宣和中,增至七员。靖康初, 减为三员。删定官,无常员。先是,尝别修一司敕命。大观三年,诏六曹删定官并 入详定一司敕令所,为一局。

制置三司条例司 掌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熙宁二年置,以知枢 密院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为之,而苏辙、程颢等亦皆为属官。未几,升之相,乃 言:"条例者有司事尔,非宰相之职,宜罢之。"帝欲并归中书,安石请以枢密副 使韩绛代升之焉。三年,判大名府韩琦言:"条例司虽大臣所领,然止是定夺之所。 今不关中书而径自行下,则是中书之外又有一中书也。"五月,罢归中书。

三司会计司 熙宁七年,置于中书,以宰相韩绛提举。先是,绛言总天下财赋, 而无考较盈虚之法,乃置是司。既而事多濡滞,八年,绛坐此罢相,局亦寻废。

编修条例司 熙宁初置,八年罢。

经抚房 专治边事。宣和四年,宰臣王黼主伐燕之议,置于三省,不复以关枢 密院。六年,罢。

提举讲议司 崇宁元年七月,诏如熙宁条例司故事,都省置讲议司。以宰相蔡 京提举,侍从为详定官,卿监为参详官;又置检讨官,凡宗室、冗官、国用、商旅、 盐铁、赋调、尹牧,每一事各三人主之。 时又分武备一房,别为枢密院讲议司。三 年三月,知枢密院事蔡卞奏罢。

三年四月结局。宣和六年,又于尚书省置讲议 司。十二月,命太师致仕蔡京兼领,听就私第裁处,仍免签书。

议礼局 大观元年,诏于尚书省置,以执政兼领。详议官二员,以两制充。应 凡礼制本末,皆议定取旨。政和三年,《五礼仪注》成,罢局。

礼制局 讨论古今宫室、车服、器用、、冠昏、丧祭沿革制度。政和二年,置 于编类御笔所,有详议、同详议官,宣和二年,诏与大晟府制造所协声律官并罢。


分类:正史 书名:宋史 作者:脱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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