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2018年6月14日至15日第十届陆家嘴论坛上,央行、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有的同志对金融业对外开放心存顾虑”“是多余的”,却没有回应这半年多来,国内、外“有的同志”对扩 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做法(非“金融业对外开放”本身)的两个主要质疑:(1)在金融业制定主要针对国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政策后,怎么坚持党中央依宪确立的国有银行主体、主 导地位等重大原则?(2)在金融业制定按“国民待遇原则”“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政策,却不肯,或拒绝制定“对等原则”政策,至使我国难以平等、有力应对在金融业,特别是在银行 业实行法律或事实上“非国民待遇原则”的美国等国家的无理要求。这是不是置我于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面前“被动挨打”的一种特殊“单边主义”做法,且完全架空了习近平关于放宽金融 业市场准入“我们要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重要指示?
另外,大家记忆犹新的是,不久前央行还在《经济日报》发表有关金融业开放的长篇大论,却拒绝回应以上质疑和相关建议等,还给来自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的依法质疑/建言者扣去“ 是对我国40年改革开放成果的变相否定”大帽子,制造 “冤假错案”。
2018年6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明示其拟“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 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单独规定,中外资适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办法。”为此,要“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 ”,并相应“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在这份文件已公开内容中,既没有出现将如何处理银行业“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和坚持国有银行主体、主导地位关系的内容,也没有出现“对等原 则”规定或有关内容。这透露出,近半年多来,银保监会、央行等一直我行我素,油盐不进,对有关质疑和建议坚持彻底否定的立场。
2017年7月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习近平针对金融开放(包括放宽股权限制)指出,“我们要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在实践中完善外资安全审查等机制”。文献反映,在美国等国家的 法律体系中,对外资参股或收购本国银行股权“存在较多限制性规定”,是实行“非国民待遇原则”的。欧盟金融开放的基本规范,是围绕欧盟国家一体化为目标实行有限的金融国际化。除 美国和欧盟有密切的特殊关系之外,其他外部国家投资欧盟金融业,特别是外资收买其银行股权,也有更多法律或事实上的限制,与“国民待遇”相去甚远。今天,美国对我开打“贸易战” 。欧盟,特别是德、法、英蠢蠢欲动。列强们在其他方面的制华措施(包括军事手段)也在与日俱增。2017年以来,从公开文献看,央行介绍美国等国金融业或银行业开放股权限制的“权威 ”材料,并没有全面、真实地反映出这些重要情况,这可能对有关方面制定政策起了误导作用。鉴此,我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对外开放再不及时制定“对等原则”政策,一味搞“单边 主义”自我放开,行吗?央行说,G7的日本“在银行……领域取消了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但是,对日本政府为银行业开放“国民待遇原则”配套制定“对等原则”(即“互惠原则”)政策 等限制性做法,却闭口不谈。与美国等国对照,银保监会、央行的扩大金融开放做法是不是一种“不要借鉴美国等国家做法的做法”,并架空了“要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重要指示?
再者,十九大以来,在“推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进程中,近日习近平再次强调要“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银保监会、央行在拟定银行业(金融业)主要针对国企“取消外资持股比 例限制”政策时,是不是将仍对党中央这种重大决策采取“选择性失明、失聪”态度,在有关政策设计上无动于衷,我行我素?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 2018年6月8日至同年7月8日。由此,本文重提 质疑者“老”建议:放宽我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必须坚持“国有银行为主体”和“对等开放”。“立此存照”。
另外,建议全国人大制定关于我国银行业(金融业)对外开放,特别是制定严格管制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控股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法律。外国投资者收购 各类非国有金融公司股权也要纳入法律管制范围。
本文分四部分:(1)聚焦“国有银行为主体”和“对等开放”;(2)央行、银保监会我行我素,油盐不进;(3)建议银保监会修改“取消除民营银行外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 资股比限制”《决定》,不要违宪和歧视金融国企;(4)建议全国人大完善金融立法。
一、金融开放:聚焦“国有银行为主体”和“对等开放”
媒体报道,2018年6月14日至15日,在由上海市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共同主办的第十届陆家嘴论坛上,央行、银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同志说:“有的 同志对金融业对外开放心存顾虑,认为可能冲击中国的金融市场,引进外资股东可能威胁国家的金融安全,这种担忧是多余的。到目前为止,外资银行占中国银行业市场的份额只有1.3%,保 险业也不过是6%左右。事实上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中国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更无法想象有很多的中国金融企业,排名进入全球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前列。”
银保监会负责人回应质疑(亦所谓“顾虑”“担忧”)是好的,更强于央行某人在《经济日报》上硬说质疑者“是对我国40年改革开放成果的变相否定”。 但是,该负责人仍没有回应半 年多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做法一直面临的两个主要质疑。所以,还不能够使国内、外“有的同志”对金融开放某些具体做法,而非是“对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顾虑”“担忧”或质疑冰 消瓦解。
第一,关于在银行业主要针对国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后, 怎么坚持党中央依宪确立的国有银行主体、主导地位重大原则。 这个很早就提出,且是最大的政治/经济关切没有得到 回应。
具体地说,即在银行业国企被“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规定下,国有控股银行的主体、主导地位是否将受到明显冲击,甚至可能在特殊条件下容易发生颠覆性变化;这种开放股权限制 政策和银行业要按习近平重要指示做强做优做大国企、国资是什么关系;其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关于国资(股权)占比若干重 要规定(如国资控股、独资经营)是什么关系,等等。显然,在第十届陆家嘴论坛的一系列主要演说中,央行和银保监会党委书记(包括央行行长)等人,是依然没有回答这类早已提出的重 大原则性质疑的。银行业国企股权“开放”能够不回答这种重大问题吗?半年多来,央行和银保监会等一直对此避而不谈,有关政策性文件行文依然如故,就证明“实际上这种担忧(不)是 多余的”。
另外,诸多质疑者都知道“到目前为止,外资银行占中国银行业市场的份额只有1.3%,保险业也不过是6%左右”,对此占比没有“心存顾虑”。并且,他们还知道,(1)这种“目前”的数据 ,在逻辑上不能证明在取消外商收购我国有银行股权限制以后,国民经济仍能安全运行的问题。(2)这种“目前”的数据,能够充分证明我国40年银行业改革开放的巨大发展,与允许无限制 出卖国有银行等金融企业的资本(股权)没有任何关系。相反,它是坚持了党中央依宪保障国有银行主体、主导地位,各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决策的结果。并且,如朱镕基所总结的,这也是 中国成功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基本经验之一。后来,中国能够应对美国私人金融公司制造的全球金融风暴,其中也有这条基本经验。实际上,从事物发展具有多种可能性上看,“1.3%”“6% 左右”的数据也不能排除推进金融业国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之后,外资将获得无“限制”参股、收购并控制我国有银行等的可能,以至于会引发一系列需要质疑和值得“担忧”的问 题。国内外不乏这种反面经验。如在金融危机或政治危机中,有的国家金融资产严重缩水,银行等重要金融机构让外资(或国内私人)低价纳入囊中。前苏东国家和拉美国家有这类案例。我 国改革中也发生过不少“低价”或“零资产”转让国企的现象。近些年,个别地方银行被私人收购,定价之低也是令人存疑的。考虑一个事物发展的多种可能性,有多手准备,有底线思维, 是一个政治家应具备的基本品格。
另外,央行、银保监会一再强调,扩大金融业开放后要“加强监管”,逻辑上不也是在应对“取消”金融业,尤其是取消银行业国有股权买卖限制后,可能发生的某种危险吗?只是,这种监 管的效果将如何,是难以令人放心的。目前,虽治理多年,但大大小小的金融风险点层出不穷,“旧的不去,新的不来”,就是人们能够怀疑监管部门能力“跟不上”变化的一种根据。近日 ,中国社科院还有“高端智库”发布信息,说可能发生“金融恐慌”,引发有关方面表态“不可能”。但近期金融市场是有新的乱像出现,也不可否认。此时点上,用朱镕基上世纪90年代的 话说,就是国外金融投机力量还没有大规模进来呢。
应该注意到一个奇怪现象。第十届陆家嘴论坛上,交通银行连平教授用数据说道,由于我国银行业国有资产巨大,非美国等能一口吞下,在银保监会、央行拟定的取消股权限制政策实施 后“可预见的将来”,可以“不担忧”国企、银行业外资化。“中国的国有资本在银行业中的优势,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不可能有根本改变。”“我们国家未来长远发展目标也非常清楚,国 有经济依然要在国家未来发展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但是,(1)在这种“新”开放政策体系下,“可预计的将来”之后会发生什么情况,连平是聪明而有“有良心”的不表态了,这说明 他心里也没有底。再者,(2)一个银行职员说,银行业的“国有经济依然要在国家未来发展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外资要实现控股已经基本不可能”,就能够代表银保监会、央行等政 府机构的立场?(3)他列举2018年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是用来规范股权管理, 而非是用来抵制“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文件。 并且,(4)连平是自相矛盾的。他既然支 持政府主要针对银行业国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政策,又说“外资要实现控股(中方银行)已经基本不可能”,这是什么逻辑,银保监会、央行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何在?他不担 心美国、欧盟等据此指责中国政府缺乏开放银行业股权的诚意?
另外,连平似乎也有点厉以宁类型的私有化念头。他主张在“不可预见的未来”之前,应当允许中国的银行中出现更多外资股。尽管2017年10月银监会负责人已指出,我国银行中的非公 股权已经较多了。 这是不是可能在事实上意味着,外资收买我大中型银行的国有股权,一步一步分别获得对它们的控制权,并非像从其庞大的资产总额上看那么高难度,是可望不可即的?如 此的问题,需要连平做进一步分析。相关问题还有,从公司法看,外资能否取得金融国企控股权是一回事;多家外资公司获得金融国企10%、20%、30%或更多股权,如60%股权时,他们对金融 国企的影响力就可以在股东大会上,由弱至强地表现出来,是另一回事。在这后一种情况下,一般说他们是可以影响企业运行了。国企“听党指挥”和实行“国家利益第一”目标的难度上升 了。特殊地说,某些外资也可能就具备轻易最终控制股权分散化金融国企的可能了。这种情况,是需要防范的。 多年前,国内就有经济学人(包括厉以宁教授)试图这样诱导国企股份制改革 (“混改”)走向了。简言之,“取消限制”可以为外资收购金融国企提供必要条件和机会,但还不是全部条件,这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连平以上这些奇特的表达内容,是不是在客观上提示人们,如果在不“可预计的将来”银行业外资化了,那还是与目前拟定中的取消银行业股权买卖限制政策有因果关系?特别是,由于我国 许多银行股权结构已明显的分散化,某些投资人相机利用资本市场收购,或采取“野蛮人”方式控股的机会是在增加的。曾一文不名的吴某,违法逆天,以小博大,在一些政府机构、公务员 和政策的支持下,短期内成为巨富,收购成都银行等,建成巨大的私人金融财团。2014年他曾指挥安邦保险“连续举牌强势入主民生银行”;2015年其“又瞄准的另一块‘肥肉’招商银行, 大股东招商局选择出手还击”。 如果今后在中方已“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等政策支持下,外资要收购中资国有大中型银行等金融企业,估计他们会有更巧妙的办法,更强的筹资能力,更 熟练的俘获监管手段。甚至不排除他们可能和本国政府狼狈为奸,通过打压中国股市等来实现廉价收购中方国有银行等的可能,等等。今天的中兴公司股价,乃至整个股市在美国政府掀起的 贸易战下出现暴跌现象,就是一种前哨战的警示。
庞大的前苏联遭遇过美国政府/公司联合发起的石油价格战打击,损失严重。这还为苏联党政高层一批亲美欧的右派分子颠覆政权、肢解国家,以及为后来的国有大型金融企业私有化、外资化 做了经济上的铺垫,并连累东欧颠覆及部分国家银行业外资化。一些拉美国家银行业的外资化,也是以国家政治层面出问题为前提的。这些国家银行业外资化的根本原因,不是资产总额小, 而是因为国家政治出大问题了。有人说,苏联解体“背后其实是人类史上一次最为惊心动魄的金融战争——一个超级大国彻底崩溃!积攒了70年之久的财富,在瞬间化为乌有。”此说有一定 道理。美国有的知名经济学家也不否认,还为此洋洋得意。拉美国家的危机和银行业外资化还表明,在美国政府支持下,弗里德曼教授和他的“芝加哥小子”们,在一些拉美国家的政治渗透 力和作用不是一般的大。这是一批“政治挂帅”,祸国殃民的经济学人。这些事实,既反映了大国之间政治/经济/意识形态战争是犬牙交错进行,外部性显著,也再一次印证了马克思主义关 于政治可以反作用于经济的观点。这种并不复杂的方法,在一些经济学家的帐本式分析中是反映不出来的。连平可能就是如此。
连平还真说过,“拉美和东欧部分国家银行业曾经出现的外资化现象,都是在外资具有绝对的或压倒性优势的情况下才形成的”。“有一些观点认为,基于部分拉美和东欧国家曾经发生的案 例,扩大开放会带来银行业的外资化。这似乎是有些多虑了”。因为中国国有银行资产大于美国等。但他完全避开了对政治决定因素和苏联这个大国案例的分析。 这种在媒体上广为流传,且 在历史观察上显得极为片面、十分简陋的排除法观点,与习近平说的居安思危,保持“底线思维”的差距有十万八千里,与上面描述的事实也格格不入。简言之,“经济学家”的这种个人担 保、承诺值钱吗?美国一位经济学诺奖得主曾调侃道,同一个问题上,“100个经济学家有101个观点”。
而在安邦收购国有、私营银行行动之前,也正是在中方政府机构支持下,外商入股四大行等享受的“优惠”政策,至今仍是中国股民和学术界之痛。对于这些情况,连平应当更为了解。既如 此,难道有关方面,特别是更高领导机构不需要防患于未然,对今天拟定中的相关文件等重新审视、评估吗?扩大银行业开放,乃至在扩大金融业开放的文件中,不应该留下“漏洞”“后门 ”,或是被人埋下“特洛伊木马病毒”,给未来历史性追责留下几条大尾巴。
可以试想一下,如果国企改革《指导意见》也取消了国资(股权)比例若干重要规定(独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等),反过来和今天银保监会、央行等拟定的政策一样,要求“遵循国 民待遇原则,不对私人资本入股国有企业作单独规定,国有资本私人资本适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办法”,并据此“取消国有企业的私人资本持股比例限制,实施不同资本一致的股权 投资比例规则”,那么,习近平为核心党中央关于做强做优做大国企、国资重要决策,岂不是被完全架空了,且还要背负不义之名。在“规则平等、机会平等、法律平等”名义下,发生这种 情况不是不可能的。要求自己与外资、国资平权,从来就是国内私营企业主,及其代理人的阶级诉求,并在逐步实现中。
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在近些年总书记和党中央部署国企改革开放、加强党的领导和“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的会议中,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都是在场的。并且,他们都是贯 彻落实有关决策的重要责任人。十九大以来,习近平强调的“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和“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也包括了国有银行等国有金融企业和其中的国有资本。在银行业等 主要针对国企“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能够把这些重要事实“虚无主义”掉,或者,可以置两者的尖锐矛盾于不顾,采取“鸵鸟政策”吗?这是谁在置谁于不义之地呢?
第二,关于如何处理银行业开放中“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或称“互惠原则”)关系?有关方面拟决定按“国民待遇原则”“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却不规定将按WTO的“对等 原则”要求,根据各国开放银行业的法律法规和事实上存在的国别差异,有区别的相应处理外资公司对我银行等金融机构投资的问题。这种置中国于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面前“被动挨打”的 开放政策,是不是一种金融投降主义,且完全架空了习近平关于放宽金融业市场准入“我们要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重要指示?因为,美国等国家的法律早已规定,银行业开放实行“非国 民待遇”。这个被新华社记者最早质疑, 事关国家之间是否平等的“对等开放”问题,也没有得到回应。(其实,这里也还涉及怎么坚持党中央依宪确立的国有银行主体、主导地位重大原则 问题。第三部分再涉此。)
在各国,特别是在美国等国家银行业(及金融业)开放程度存在显著国别差异的事实面前,银保监会和央行主张“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单独规定,中外资适 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办法”,并据此“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是否是在滥施“国民待遇原则”,并放弃了“ 对等原则”?可以说,这类重大质疑得不到回应,“有的同志对金融业对外开放心存顾虑,认为可能冲击中国的金融市场,引进外资股东可能威胁国家的金融安全,这种担忧”就不“是多余 的”。质疑者要求有关方面“说清楚”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这里不妨再想象一下:银保监会、央行决定对工商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或其他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而来收购它们资本控制权的富国银行等属于美国。但 美国法律却严格限制中资收购富国银行等的股权比例,政府甚至不批准“战略竞争对手”中资参股,以维护美国国家安全和全球金融霸权。此时,面对这种由中方政策主动决定的怪异和不公 平待遇现象,人们担忧中国金融可能因此被冲击、金融不安全和可能丧失防范金融风险主动权,并质疑有关政策及制定者不可以吗? 要求有关“公权者”出来说清楚,也不可以吗?
特别是,在2017年7月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针对扩大金融开放,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在实践中完善外资安全审查等机制”。 作者已分析过,美国的银行业 开放,在相关法律上就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实行“非国民待遇原则”,存在严格限制。 外资收购个别小银行、小保险公司控制权有例外。2016年6月上旬,刘日教授、程恩富教授等在新完成的 《关于我国金融应坚持“对等双向”开放原则的建议》中,列举了美国限制外商投资美国银行有8部以上的法律等,并进一步指出,“美国不仅把银行死死守住,而且把关键技术、基础设施、 供水系统也纳入国家安全领域,美国的国家安全领域由8大领域扩展到11大领域。美国银行中最大的9家银行全部由美国资本控股,各种壁垒和限制条款致使外国金融资本在美国金融领域几乎 没有腾挪的空间。”
欧盟的金融(银行)业开放也有法律上、事实上的严格限制。学术文献提示,对欧盟的金融业开放表现,不能够仅从表面上看,需要根据欧盟实行的内外有别做法,进行具体的结构性分析, 才能够发现其金融开放的真正做法。欧盟金融业开放的基本规范,是围绕欧盟国家一体化为目标实行有限的金融国际化。除美国和欧盟有密切的特殊关系之外,欧盟之外国家进入其金融业, 特别是投资其银行有更多的限制。“欧盟模式是一种开放程度不高且相对安全的模式”。欧盟国家虽然承诺了遵守WTO的金融开放规则,但仍然在金融领域中采取了一系列“特别保护政策”。 重要措施有,(1)坚持对等开放原则,区别对待他国投资,而非如我国银保监会、央行等那样,拟滥行“国民待遇原则”;(2)听任混业经营的大银行对证券、保险公司的控制,实际上是 听任国内大型金融财团控制本国金融业,在事实上造成阻碍外资进入本国金融业的强大经济壁垒,而非如我国银保监会、央行等那样,拟允许取消外资收购国企股权限制,“一卖了之”,卖 后面再“加强监管”就没事了;(3)保持庞大的公法金融体系(即国企),而非如我国银保监会、央行等那样,拟取消外资收购国企股权限制,完全回避在银行业开放中保持国有银行主体、 主导地位问题;(4)对外资,特别是欧盟外国家并购实行重重限制,而非如我国银保监会、央行等那样,拟实行“不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单独规定,中外资适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 许可办法”。
2017年9月,央行国际司司长朱隽发表的资料还显示,就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英国和美国组成的G7国家而言,仅“德国、日本”两个国家“在银行……领域取消了外资持股比 例限制”,而没有美国、英国、法国等。“主要经济体”只有一部分国家取消了银行“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今天,其中的德国已开始改变了。2018年5月上旬,“德国《莱茵邮报》9日报道 称,该报独家获得的一份德国经济部的内部文件显示,德国经济部长阿尔特迈尔希望‘更好地保护德国公司免受中国投资者的影响’,要求将之前中企收购德国公司股权的审查线,从25%降低 到20%、15%甚至10%,以限制中企购买德企股份。” 现在看来,美欧限制中资进入本土金融业,尤其是入股、收购银行的政策是会越来越厉害的。而对已进入的中资金融机构也会实行更严厉 的“非国民待遇”管理,并开始千方百计地排挤。 另外,关于日本银行的股权开放,在事实上也是另有文章的。日本企业管理层、股东的排外是出了名的。日本政府也有一系列特殊规定,如 以法律禁止非日本法人的外资银行兼并日本国内银行;不允许外资银行在日本工商业进行投资。并且,还为银行业开放“国民待遇原则”配套制定了“互惠原则”(即“对等原则”)规定, 严防外资在日本银行业为所欲为,并促使外资银行所在国开放门户,等等。 日本人不是傻瓜。今天,中日关系微妙,在领土、领海、台湾、石油开发等问题上存在矛盾,听美国话的日本政府 是不可能允许中资在其银行业真正享受“国民待遇”的。目前,中资银行在美欧日等“主要经济体”国家的主流投资形式,是设立一些小型分支机构。收购小银行和其他金融公司的案例很少 。
相比之下,新的重要质疑又出来了。银保监会、央行在执行党中央“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重要指示上是怎么搞的?银行业开放拟滥施“国民待遇原则”,“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 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放弃因国别差异而实行“对等原则”。这种“反其道而行之”的“扩大开放”是怎么“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的,是想达到什么目的?如像美国等国家一样 ,光明正大地通过法律表明银行业实行“非国民待遇原则”的国家立场,并采取一系列行政措施和“软实力”来保证本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就是国企)的主体、主导地位,很难吗?或者,像 欧盟、日本一样,实行所谓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互惠原则”(即“对等原则”)相互制约的政策机制,也很难吗?
银保监会、央行取消限制外资收购国有银行股权的政策文件,是不是根本就不正视、不应对美欧日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的“非国民待遇原则”?工农业等扩大开放也有这种避不开的大问 题。中国别带头自甘“不平等”。否则,还怎么去牵头构建充满平等精神的“人类命运共同体”?靠输血和割肉饲虎是会适得其反的。
2017年9月央行国际司司长朱隽曾发表《进一步扩大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 2018年3月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也发表《正确看待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 这两篇文章反映了央行等对国 际金融业开放状况,特别是对欧美国家金融开放状况的分析、判断和建议。其中存在突出的漏洞和错误。两个作者都说国外,特别是“主要经济体”的金融业是相当开放,中国要迎头赶上。 但是,关于美国法律对外国人投资本国银行实行“非国民待遇原则”;“欧盟模式”在金融业开放中采取内外有别立场,及各成员国有一系列“特别保护政策”防范外资的做法,作者却没有 给出应有的重视和介绍,更没有去阐述这些现象对我国的政策意义,而是采取了淡化或“选择性失明”的做法。徐忠在这方面尤甚。另外,不可理解的现象还有,朱隽在文章中,对日本金融 业开放的分析,竟然回避了1985年广场协议内容及长期不良后果等。徐忠在文章中,一方面完全回避欧美金融开放中对外商投资本国银行业的限制问题,一方面又鼓吹我国银行不应限制外商 的投资、收购,向发达国家学习。 这是在干什么,想误导谁呢?想误导更高级别决策者?银保监会等拟定的银行业(及金融业)开放文件,是不是也受到了这类分析资料及写作人员的影响? 这种问题,真值得有关方面认真查一查,以正本清源,拨乱反正,真正贯彻落实习近平“我们要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在实践中完善外资安全审查等机制”重要指示。国家金融业开放入口 处的政策就错了,那外资大规模进来后还能管得住?
小结:从本文视角看,人们对我国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某些做法的质疑,聚焦在能否坚持“国有银行为主体”和贯彻落实“对等开放”原则上。它们也是非常现实的政策性大问题。银保 监会、央行等不要回避。是否还有其他大问题,可以进一步讨论。
二、央行、银保监会我行我素,油盐不进
下面列举近半年多来,存在于主要时间节点上的部分质疑文章。它们能够进一步说明,第十届陆家嘴论坛上,银保监会的回应是避开要害问题了。另外,迄今为止,央行、银保监会等的 做法都是我行我素,油盐不进。
第一时间段,2017年11月10日至两会前。2017年11月10日,国新办举行中美元首北京会晤经济成果相关情况吹风会,财政部朱光耀宣布政府“将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 外资持股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当时,一位反应敏捷的新华社记者提问:美国是否对中国这样开放?朱光耀打官腔,含糊其辞,避开了明确回答。 可以说,这 位记者在会场上就以“对等开放”话题,激活了扩大金融业开放“新”做法的质疑、争论。而朱光耀也在不认真回应相关问题上“首开先河”,削弱了政府公信力。
2017年11月15日,“乌有之乡”等发表作者《国资国企都要 “做强做优做大”》。该文第三部分内容,针对以上国新办吹风会上,朱光耀宣布中国“将取消”对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的外资持股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银行业股权投资比例规则”发问:(1)这种规定是否适用于大中型国有控股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够卖光它们吗?(2)如果外资可以控制中国的金融 主力军即国有金融机构,中国金融业及受其巨大影响的国民经济全局,将由谁来操控?(3)WTO规则要求国与国之间应实行对等开放。包括美国在内的OECD成员国,或说G7国家,有谁家的金 融市场对中国这般开放了?中国凭什么要实行不对等开放,有利于谁?(4)如果非常重要的国资控股金融机构可以允许外资来控股乃至独资经营,那么,2020年之前坚持党中央国企改革《指 导意见》关于非金融国企混改的重要决策,如国资可以独资经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等规定,还有什么实质性意义呢,等等。当时,文中的政策性建议为,这些问题还应由商业部、央行及 金融监管部门、国资委等来联合回答,以还有关政策原貌。否则,这次吹风会发出的“不完整信息”是会有负面“乘数效应”的。但有关方面保持沉默。这为相关质疑增加、升温提供了动力 和机会。
第二时间段,2018年两会期间至3月28日。两会上,由于对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金融开放一重要提法持不同观点,中国社科院两位参会的资深学部委员提出了书面意见,有分析,有质疑, 有建议。这意味着关于金融开放重要做法的质疑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层面展开。该问题的影响范围快速扩大。2018年3月10日,昆仑策网站等先后发表《程恩富代表、张顺洪委员:国家应绝 对控股银行等金融企业!》。该文显示,“中国社科院的全国人大代表程恩富教授、政协委员张顺洪教授:‘建议修改要取消外资对银行和证券等金融企业的股比限制’”。这两位中国社科 院的学部委员说,“我们建议在今后的文件中(将其)表述为‘在国家绝对控股的基础上,放宽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外资股比限制’。”他们通过分析中、外 有关经验教训,提出“如果放开外资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金融领域的股比限制,西方资本主义大国就可能伺机给我国股市等金融市场和人民经济生活制造混乱和社会动荡”,等等 。国务院有关机构领导曾带央行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循礼与提案人进行了“面对面”式意见交换。各方坚持自己的观点。事件也轻微影响到“票决”。这个标志性现象的出现,意味着有关 质疑、争论及影响力上升到新阶段。在这之后,程恩富教授更为关注美国为首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金融业,在法律或事实上并不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并特别歧视中资的问题。他继 续向有关方面提出政策性建议:我国扩大金融开放要重视和坚持“对等原则”。
2018年3月9日,乌有之乡网站发文,《邋遢道人:丢失金融主权中国将重新沦为半殖民地》,痛陈旧中国乱七八糟的金融开放做法和血泪史,亦涉当代的经典他国错误开放做法的悲惨案 例。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对落后的旧中国或发展中国家来说,“金融业越开放越发展、越安全”是一个纯粹的谎言。只有金融帝国主义及代理人才需要这种骗人的陈词滥调。真理都是具体 的,有条件的。实际上,无论是过去积贫积弱的半殖民地旧中国,还是今天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其在综合国力,包括在金融实力上,都是无法与列强国家平起平坐的。所以,一旦他们面对列 强被动或主动实行“取消限制”的金融开放,这种开放关系就注定是具有强烈“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色彩的,面对的就是由于事实不平等(即“实质不平等”)会带来的种种压力和可能的 祸害。就是列强给这种不平等开放加上法律平等(即“形式平等”)的光环,如承诺、允许别人去他们那里“享受国民待遇”办金融,那也不过是在制造另一个实质不平等的谎言罢了。落后 国家或者做不到,或者只能做一点点。何况,这种法律平等往往还并不存在。有多少实力,才可能有多少平等。今天中国扩大金融开放,也避不开这种道理。
2018年3月10日前后,昆仑策研究院综合编发《中国金融能放开让外国资本控制吗?——美国严防外资涉足本国金融业的启示》;中国社科院杨斌研究员发表《银行控股争论参考:阿根廷 的银行开放与金融危机》,江涌研究员发表《中国会见证重大金融危机吗?》;人民大学卢狄教授发表《迫在眉睫的金融开放》;张宏良教授发表《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是谁的决定?》、《 是贸易战还是烟幕弹?》;独立评论家李光满发表《从“混改”到金融全面开放——中国真的准备好了吗?》。作者也发表了《2018:彻底出卖国资控股银行等重要金融机构?》及“修订版” 《2018:国有金融企业和“开放”风险》(其中回顾了2008年群众普遍抵制银监会试图取消外资收购我银行股权限制的行动),等等。这些枯燥、适应面仄的文章大都涉及了国企命运和“对 等开放”,获得了较高关注。
其中,作者在《2018:国有金融企业和“开放”风险》中,还质疑了“金融业的外资很少,现在金融总资产的占比还不到2%,不用担心”的观点。从中国制造业开放的结果看,外资即使少, 也是可以很有控制力的。例如,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构成中,外资是少得可怜,目前占比仅为1.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总资产构成中,外资也很少。但是,2006年就有文献显示 ,“近些年来,我国制造业的一个个‘排头兵’,纷纷落入跨国公司 ‘囊中’”。这叫什么?“集中兵力打歼灭战”,控制工业制高点。所以,今天如不警惕,掉以轻心,放任“金融自由化 、外资化”,中国金融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是可以如此被更凶猛地“斩首”的。另外,可以预计,到时美国金融资本等完全可以借机增加大量股权投资,快速进入,“重点清除”金融国企 和大中型金融私企。今天还可以补充该文的内容是,银行属于高负债经营行业,对资本充足率(相当于工业企业的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要求远远低于工业企业,可以低 至7%左右。在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收购银行股权等,可能比收购净资产占比更高的许多工业企业容易些。相关案例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不少。如前所述,安邦等就是在金融领域等玩“蛇吞象 ”的典型,并让国内金融监管机构长期处于“灯下黑”状况;就是享有金融霸权的美国人也都眼花缭乱,差点上当。如果还有其他特殊条件的配合,如经济/政治危机、金融危机、企业危机、 中国内外勾结式腐败、监管俘获、制度缺陷等等,发生这种事件并非不可能。这也符合相关国际经验。谁能够保证由于中国金融业或银行的总资产体量大,美欧日大型跨国金融财团完全没有 可能来开展“斩首”行动呢?一切都是以相关具体条件变化为转移的。自古以来,就不乏“以小博大”“趁你病要你命”的成功案例。当年,日本占领东三省,在军力上“以弱博强”大获成 功,首先也是赢在中方政治决策错误上。甲午海战等,也有类似问题存在。“思想上政治上的路线正确与否是决定一切的。”
第三时间段,2018年3月29日至今,即同年6月。央行了解以上质疑观点等后,先以蛮横方式回应质疑,联手《经济日报》对质疑、争论者打棍子、扣帽子,并暴露其主张金融业外资化的 企图。同年6月的“2018陆家嘴论坛”上,银保监会负责人公开回应“担忧”或质疑,但避开了关键问题。这期间,由于美欧在加紧在经济、政治、外交、军事等方面对付中国,贸易战开打, 使全国更多人加入关注我国扩大金融开放做法的行列。
(1)央行蛮横未能灭火。2018年3月29日,《经济日报》第6版发表标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徐忠撰写的《正确看待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文中,徐某无中生有,罗织构陷, 将同年3月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程恩富教授、全国政协委员张顺洪教授依法履职,提出的关于中国金融机构对外资不设股权限制决策不妥,应该“在国家绝对控股的基础上,放宽银行、证券 、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外资股比限制”的建议等,不点名的扣上“表面上是缺少‘四个自信’的表现,实质上是对我国40年改革开放成果的变相否定”的政治大帽子。另外 ,他还在《北京日报》发表《转向高质量发展靠的是制度竞争》,公开鼓吹、利用美国芝加哥学派弗里德曼的私有化理论,全面抹黑中国金融业的国企和私企等,为金融业全面外资化提供根 据和制造舆论。有的网站比较圆滑,在转发他以上两篇文章时,删除了其中扣帽子的文字,及引用的弗里德曼语录。
2018年4月9日,乌有之乡网站发表作者《金融开放:国企是“定海神针”——评央行徐忠妄议两会代表、委员金融提案》。该文吸收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出几个建议,表示了质疑的重 点关切所在。它们是:
——我国“金融开放”要以《宪法》关于公有制为基础,国有经济为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为根本遵循,要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党中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和国 有资本为根本遵循。坚定不移地巩固并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开放型金融市场中“定海神针”重要作用。“一行两会”要带头贯彻执行,排除一切内外干扰。违背这两条,就是背离宪法和党的 领导,是最大的金融风险。
——要在“金融开放”中坚持“对等开放”原则。办事要有理、有利、有节。防止无原则、无节制、“覆水难收”式的率先“示好”。反对“投降主义”。
——要加强对我国成功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全球金融危机,及治理国内各种大大小小金融风险点的制度基础、经济基础和政策举措的研究分析,认真总结经验。党中央领导下的“金融开 放”是走“中国道路”,岂能脱离或轻视“中国经验”。
——要及时、科学回应各方面对我国“金融开放”的主动关切,实事求是地回答各种敏感、尖锐和相关的问题。老百姓关心、参与国家大事好,要鼓励。
2018年4月11日,中国人民大学贾根良教授在《美国对中国发动贸易战的真正目的是声东击西》中指出,美国贸易战的“一个的主要目的是声东击西:迫使我国彻底开放金融市场”,等 等。
社会上有关质疑金融业开放做法的声音,没有因为央行以蛮横方式回应而消失。
(2)“中兴休克”事件进一步激发质疑、争论。但在6月8日,银保监会的文件式回应仍我行我素,油盐不进。此间,由于美国制裁中兴公司,人们也开始把 “中兴休克”事件和金融业 开放联系起来思考,提出了取消外资收买中国银行业股权限制,要小心出现在美欧经济霸权影响下,中国发生局部或系统性“金融休克”的问题。金融业开放要坚持国有企业主体、主导地位 和“对等原则”的问题也进一步突显,国外反映也十分明显。美国的诺贝尔奖得主斯蒂格利茨教授就曾指出:“中国表示将进一步扩大开放,也欢迎更多的外国投资。当然,他们也希望这是 一个互利互惠的过程。例如,中方希望能将他们的一些科技产品销往美国市场,也希望购入一些美国的科技产品。中方也愿意扩大赴美投资。然而,美国经常以‘国家安全’为由拒绝这些投 资。” 这种问题在美国银行业也存在。
2018年4月23日,作者在网上发了《金融开放:“中兴休克”启示录 ——兼评“大可不必担心金融安全”》,认为“中国金融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投资公 司等,要警惕中兴公司陷入‘休克状态’的今天,就是你们的明天。金融私企也不要存侥幸心理,唇亡齿寒呢。…… 中兴事件的最后结局,可能变来变去,但是,它绝不是什么‘孤立事件 ’,而是美国抽打中国铁链条中的一个环节。”我国要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正确处理自力更生和对外开放关系。要有全局的、长远的眼光,根据美国压制、瓦解中国的基本战略来分析、评 估和处理一时一地的事件。外资集体撤离“四大银行”等初步的小教训,“殷鉴不远”。要善于见微知著,防患于未然。
全国其他地方的质疑、争论也仍在进行中,相关建议也继续提出。如2018年5月,在杭州召开的第十五届全球金融年会上,辽宁大学白钦先教授发表《实施自主、公平、对等均衡与可持续发展 的对外开放金融发展战略》演讲;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原局长张云东在《环球时报》发表《贸易摩擦给我国金融安全提了醒》;山东大学的教育部长江学者黄少安教授发表《历史规律昭示 :美国发动贸易战,中国不能被动开放金融》。安徽高校黄卫东教授在4-5月间发表《为什么美国仅仅对中兴公司禁售 》、《贸易战——美国要求中国开放金融的目的是什么?》,等等。这 些作者都反对我国金融业实行单边开放做法,提醒要注意防范美国的阳谋和阴谋,等等。
2018年6月上旬,原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刘日教授、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程恩富教授等,发出《关于我国金融应坚持“对等双向”开放原则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学部 委员余永定教授在《经济导刊》发表《中国金融安全的一角》,提醒我政府、银行等注意“美国通过对中国金融机构罚款(类似对中兴罚款)对中国进行敲诈勒索的问题。这种实例目前还不算 很多。但是随着中美关系的恶化,其可能性及危害性不能低估”;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总经济师陈文玲的演说稿《我们战为和,不战不能和,未来更危险的是中美金融战!》上网;杨芳洲 研究员发表“单方面”《金融开放必招灾 釜底抽薪丧国力 统一安定皆落空》,等等。
2018年6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拟在银行业主要针对国企等取消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等。这是对此前诸多 质疑和不同政策性建议一种公开的否定性回应。他们将对“征求意见”中收到的批评意见和不同建议持何种态度,不难估计。
银保监会等固守其政策立场的后果,如作者已分析过那样,(1)如果让金融国企决定是否“无限制”卖掉本企业的国有股或控股权,在全局上银保监会这种文件可能就是一纸空文,命运 将如同“以房养老”等落空的那些政策。(2)如果银保监会、央行等在金融业国企强行推进“不限制”卖掉国有股或资本控股权,国企领导“不换思想就换人”,着力要吸引发达资本主义国 家跨国公司来收买我银行股权、控股权等,则可能后果严重。这后一种做法无疑将在既有政策的那些问题之上,制造出来更多、更大、更尖锐的现实问题,并可能冲击到非金融业国企混改。 美、欧、日政府和跨国金融财团,而非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银行等,将因此成为最大受益者。中国将进一步陷入不平衡的国际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中,遭遇到更多的压制。“一带一路”受到严 重干扰将不可避免。(3)面对出现这种糟糕情况的可能性,如果银保监会、央行等的有关文件落空,或执行起来被各有关机构“大打折扣”,可能还是一种甚好的前景。当然,(4)也要承 认,就银保监会、央行等这种不顾国情世情,“取消限制”,允许大卖国有银行股的拙劣政策而论,其在美、欧、日更大的战略谋划下,也不值几个钱。可以说,阻击、搞翻中国,他们早就 准备了一打以上的做法可相机采用。今天,美国政府就是用“战争内阁”+“贸易战”来处理体制内某些人于2018年还恋恋不舍的所谓中美“夫妻关系”。“家暴”回应的是“受虐狂”?
(3)质疑、争论的“出口转内销”。在这段时间中,国外“进口”的信息也增加了。人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关于对中国扩大金融开放“新”做法的质疑和讨论,已在国际上展开。央行联 手《经济日报》于2018年3月29日实施的 “灭火行动”, 在国内外相关舆情的不断扩展、升温面前,早就彻底破产了。
2018年6月8日,网上出现了法国著名的全球化问题专家、国际政治经济学家以及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萨米尔?阿明的文章《金融全球化,中国应该加入吗?》。他明确地提醒中国,金融 开放要防范主要资本主义国家。
也有国内学者在国外交流时,与外国同行讨论这次金融开放,对一些做法表示质疑。如北京大学陈平教授曾表示“担心过早过快开放金融”。他还说过,今天的国内金融监管水平不容乐 观。
2018年4-6月,在美华人黄树东有针对性地发表《美国对华战略重大变迁,中国应该这样应对!》、《中兴被封杀背后,美国想逼资本逃离中国!》、《美国动作不断,就是想逼资本逃离 中国》、《投资者注意:现在是金融高风险区!》、《中美重启贸易战,防止过度金融开放是核心!》、《中国要防止“金融殖民主义”》等文章。他认为,“谋求中国过度的金融开放,这 也是美国政府这次的一个明确要求。”“中国只要在金融放开上面失误,就可能导致巨大的财富灾难,重复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灾难,一切都可能是颠覆性的。”而所谓“过度的金融开放”特 点之一,就是引资方不坚持“对等原则”下的金融开放。
国内许多人也注意到,有人说这次扩大金融开放与美国的压力无关。但换个角度看,它与美国的谋求和“推动”是有关的。在2018年5月1日上网的《2018中国与世界思想对话会速记实录》中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认为,“完全可以说,我们一直在研究,或者在实施(金融)开放,没有特朗普的推动,我们的开放会慢一点,推动了我们更快一点,其实我们欢迎他的推动的。 ”“李稻葵:不能认为特朗普胜利了?方星海:这就是我们自己本来就要做的一件事,推一下没有什么不好。” 另外,如前所述,2017年11月10日,财政部朱光耀是在“国新办举行中美元首 北京会晤经济成果相关情况吹风会”上宣布扩大金融开放“新”做法的。当时,他对美方花言巧语的承诺充满不切实际的信任和憧憬。这也是扩大金融开放曾受过美方影响的一个证明。而就 在半年后的今天,贸易战开打后,新华社华盛顿6月23日电:“美国商务部长罗斯20日在美国国会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上表示,美方对华商品加征关税的基本策略是让中方感受到更 多痛苦。” 今昔对比,朱光耀应该说美国言而无信,而自己当初的发言是不谨慎了。
当然,国外还有其他“幸灾乐祸”和“吃饭砸锅”者。他们希望我国金融业开放中,早点出现成群结队的黑天鹅、灰犀牛之类的物种四处捣乱,他们也好来浑水摸鱼。
概而言之,在以上三个时段质疑文章等的内容中,一般都直接、间接涉及我银行业(金融业)开放中突出的要害问题,即国企命运、对等原则。不解决好这两个问题,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就 缺乏强大的微观基础、“防火墙”和国家主动权,难以做到“纲举目张”。但银保监会、央行等始终就没有接受有关意见。在第十届陆家嘴论坛上,交通银行经济学家连平关于金融国企的发 言有一些积极内容,值得肯定。但是,一行两会负责人的发言根本就没有理睬它们。虽然,连平教授还和他们有共同点,即像小偷尽量避开自己偷过东西的地方一样,都躲避了中方银行业( 金融业)扩大开放, 为什么不坚持WTO“对等原则”重大问题。看来,有关方面都在装聋作哑。“事出无常必有妖”。
小结:习近平关于“推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及“我们要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在实践中完善外资安全审查等机制”重要指示,银保监会、央行等到 底想怎样与之 “保持一致”和“看齐”呢?举国上下,拭目以待。估计美国、欧盟、日本也想看。
三、立此存照:对银保监会《决定》原则性建议
如上所述,2018年6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决定》), 明示其拟“遵循国民待遇原则,不对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作单独规定,中外资适用统一的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办法。”为此,要“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 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并相应“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其发言人还表示,这主要是针对银行业国有企业等的。在这份文件征求意见的公开内容中,没有出现“对等原则”及 相关内容。
另外,这次政策行动的一个源头,大概是银保监会说的“2017年我国对外宣布取消除民营银行外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该 项内容纳入了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 但是,从那时以来,2018年6月22日习近平已适时指出,“贸易保护主义、孤立主义、民粹主义等思潮不断抬头,世界和平与发展面临的挑战越来 越严峻。殷鉴不远。”所以,在 “新形势下,开放应该永不停歇、追求质量”倍显重要。 “开放”政策要“追求质量”,防止粗制滥造。对今天扩大金融业开放来说,就是要与时俱进,在 政策设计上“追求质量”,反对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孤立主义,完善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机制,保障金融安全和国家安全。
建议:第一,扩大银行业(金融业)对外开放,国企、国资是“定海神针”。银保监会《决定》放宽我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规定,要以宪法“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 固和发展”原则,党中央以“国有银行为主体”原 则为根本遵循。这种放宽,要有利于在银行业(金融业)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以来习近平为核心党中央“推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 和“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重要指示,正确处理“放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与推动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在银行业(金融业)不断发展壮大的关系。这是扩大银行业(金 融业)对外开放的政治前提,或说“政治正确”。据此,银保监会《决定》“取消除民营银行外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即主要针对中资国有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取消外资股比限制的规定,是违宪违规,是完全错误的。可按全国人大代表程恩富、全国政协委员张顺洪建议,改为“在国家绝对控股的基础上,放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股比 限制”,等等。在贯彻此政治原则前提下,最终的文字如何表达,《决定》起草人可再斟酌。拟“修改部分规章” 的有关内容,也要随之修正,以切实体现有关宪法原则和党中央重大决定。
第二,扩大银行业(金融业)对外开放,银保监会《决定》放宽我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要在以上“政治正确”规范下,坚持贯彻“对等原则”,制定按法律法规或事实 上存在的国别差异,有区别地处理外商投资我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事务的政策。据此,银保监会的《决定》,要明确写入“对等原则”及相关内容。拟“修改部分规章”的有关内容, 也要随之体现“对等原则”。一句话,在放宽我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日程中,要在“政治正确”引领之下,根据国别差异,坚持体现平等关系和中方主控权的“对等原则 ”,避免现拟不当内容发布后使中方掉下“被动挨打”陷阱。2018年两会期间,李克强说,“开放是双向的、是相互的,就好像双人划船,光靠单人使力,这个船只能原地打转。只有两人同 向用力才能继续前进。”这实际上也规定了银行业(金融业)开放要遵守“对等原则”。现《决定》仅规定中方对他国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做法,却没有针对许多他国对中方实行法律上或 事实上“非国民待遇原则”做法制定对应措施,这就置中方于不利之地,丧失了主控权。这种错误规定要纠正。扩大银行业(金融业)对外开放,不能再现历史上的“不平等条约”,走偏方 向。
第三,银保监会也可以考虑,(1)另行制定在扩大银行业(金融业)开放中,保障国有银行等主体、主导地位,“推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文件(或条款) ;(2)另行制定在扩大银行业(金融业)开放中,落实贯彻“对等原则”文件(或条款)。但前提是,现《决定》内容、文字不能够与此(1)、(2)项中的内容相矛盾,抵触。凡有矛盾, 抵触的内容、文字,应予修改、删除。
第四,银保监会的《决定》,要切实执行习近平“我们要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在实践中完善外资安全审查等机制”重要指示。美国等国家法律明确限制外资收买本国银行股权做法;欧盟 、日本为银行业开放“国民待遇原则”配套制定“对等原则”(即“互惠原则”)等限制性政策做法;德国在银行业“国民待遇原则”之外,又另行制定行政文件限制中国投资做法;主要资 本主义国家等,为维护本国银行统治地位,在法律之外采取一系列“特别保护政策”做法,等等,都要为我借鉴。银保监会更需认真研究、分析和借鉴。这里,并建议重新审查原央行等没有 全面如实反映美欧日等银行业股权开放一些关键情况的材料。
四、建议全国人大完善金融立法
今天,全国人大制定关于我国银行业(金融业)对外开放,特别是制定严格管制外国投资者收买国有控股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法律,已经刻不容缓。外国 投资者收购各类非国有金融公司股权也要纳入严格管制范围。这也是“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而非放任“自由市场”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