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赋予上诉人选择异地中级法院进行上诉的权利

实践证明,异地审理最大程度低保证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应对司法腐败十分有效的司法模式。

那么,既然实践证明如此,就应该赋予上诉人选择异地中级法院进行上诉的权利。

面对当事人对公正的追求,对公平的渴望,不要说目前的交通已经相当方便,通讯已经相当发达,即便是交通不方便,通讯不发达,当事人,为了公正和公平,也会选择更加公正和公平的异地审理。

为快速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上诉人可以选择“异地上诉”这样的司法程序设计,应该尽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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