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发表在1914年3月出版的《雅言》杂志第六期。文章论述了秦王朝对知识分子和学术文化的政策,也谈到了秦代学术文化的部分成就。作者赞扬了秦始皇的“焚书”,提出“不燔六艺,不足以尊新王”。又指出“坑儒”只是对付卢生一类儒生的一时措施。他对秦始皇的“焚书坑儒”作了比较正确的评价。
原文:
秦博士七十人,掌通古今。(《百官公卿表》)识于《太史公书》者,叔孙通、伏生最著。仆射周青臣用面谀显,淳于越相与底物,衅成,而秦燔书。其他,《说苑》有鲍白令之斥始皇行桀纣之道,乃欲为禅让,比于五帝,(《至公篇》)其骨梗次淳于。
《汉艺文志》:儒家有《羊子》四篇,凡书百章;名家四篇则《黄公》。黄公名疵,复作秦歌诗。二子皆秦博士也。京房称:“赵高用事,有正先用非刺高死。”(孟康曰:“姓正名先,秦博士也。)最,在古传纪略得八人,于七十员者,九一耳。青臣朴速不足齿,其七人或直言无挠辞,不即能制作,造为琦辞,遗令闻于来叶。其穷而在蒿艾与外吏无朝籍,烂然有文采论转者,三川有成公生,与黄公同时,当李斯子由为三川守,而成公生游谈不仕,著书五篇,在名家;从横家有《零陵令信》一篇,难丞相李斯。(皆见《艺文志》)秦虽钳语烧《诗》《书》,然自内外荐绅之士与褐衣游公卿者,皆抵禁无所惧,是岂无说哉?
或曰:“秦焚《诗》、《书》、百家语在人间者,独博士如故,将私其方术于已,以愚黔首。故叔孙通以文学征,待诏博士;而陈胜之起,诸生三十余人得引《公羊》“人臣无将”以对。(郑樵、马端临说,实本《论衡》。《论衡·正说篇》曰:“令史官尽烧‘五经’,有敢藏《诗》、《书》、百家语者刑,惟博士乃得有之。”近人多从其说。)或曰:秦火及“六籍”,不燔诸子。诸子尺书,文篇俱在,可观。(见《论衡·书解篇》)孟子徒党虽尽,其篇籍得不泯绝。(《孟子题辞》)
夫李斯以淳于越之议,夸主异取,故请杂烧以绝其原。越固博士也。商君以《诗》、《书》、礼、乐为“六虱”,(《靳令篇》)尽刬灭之,而以法家相秦者宗其术。然则秦不以“六艺”为良书,虽良书亦不欲私之于博士。(其云:“非博士官所职,天下也有藏《诗》、《书》、百家语者”,倒言之,即是“天下也有藏《诗》、《书》、百家语,非博士官所职者”。自仲任误解,乃谓博士独有其书。郑、马之徒沿袭斯论,遂为今日争端。)即前议非矣。
斯以诸侯并争,厚招游学为祸始。故夫滑稽便辞而不可轨法者,则六国诸子是也。不燔“六艺”,不足以尊新王。诸子之术,分流至于九家,游说乞货,人善其私,其相攻甚于“六艺”。今即弗焚,则恣其曼衍乎?诸子与百家语,名产一也。不焚诸子,其所议者云何?诸子所以完具者,其书多空言,不载行事,又其时语易晓,而口耳相传者众。自三十四年焚书,讫于张楚之兴,首尾五年,记诵未衰。故箸帛为具。验之他书,诸侯史记与《礼》、《乐》诸经,多载行事法式,不便谙诵,而《尚书》尤难读,故往往残破;《诗》有音均,则不灭,亦其征也。此则后议复非矣。
余以为著于法令者,自《秦纪》、《史篇》(秦八体有大篆,不焚《史篇》)、医药、卜筮、种树而外,秘书私窃无所不烧,方策述作无所不禁。然而文学辩慧单于人心,上下所周好,虽著令,弗能夺也。
烧书者,本秦旧制,不始李斯,自斯始旁及因国耳。韩非:商鞅“《诗》、《书》,明法令。塞私门之请,以遂公家之劳;禁游官之民,以显耕战之士。”(《和氏篇》)其验也。商君既诛,契令犹在,遗法余教未替。然张仪、范睢、蔡泽之伦,结轶义关,游谈不绝,亦数称“六艺”成事。及不韦著书,以县国门。秦之法令弗能绝也。后李斯者,汉初挟书之令未多,然娄敬以戍卒晚路,上谒高帝,亦引《大誓》为征。汉之法令弗能绝也。
夫帝祖则溺儒冠,秦之诸非能如李斯知“六艺”之归也。然其律令在官,空为文具,终不钩考,以致其诚。今始皇不起白屋,而斯受学孙卿,好文过于余主,此则令之之谏、零陵之难、成公之说,一切无所穷治,自其分也。又况标标羊、黄之徒乎?以斯委于用法,顾使秦之黎献因是得优游论著,亦其赞之矣。
若其咸阳之坑死者四百六十人,是特以卢生故,恶其诽谤,令诸生传相告引。亦由汉世党锢之狱,兴于一时,非其法令必以文学为戮。数公者,诚不以抵禁幸脱云。
译文:
秦代有博士七十人,是掌握古今历史和文献典籍的,其中以《史记》上记载的叔孙通、伏生为最有名。博士仆射周青臣,凭着当而奉承秦始皇而得到重用。淳于越就和他发生的冲突。争端一开,引起秦始皇杰书。此外,《说苑》里记载鲍白令之指责秦始皇干的是桀纣的一套,却要象五帝那样让位于贤者。他的倔强可和淳于越相比。
据《汉书·艺文志》记载,儒家有《羊子》四篇,共一百章;名家有四篇,那就是《黄公》。黄公名疵,还作过秦歌诗。这两个人都是秦代的博士。西汉的京房说:“赵高掌权的时候,有一个叫正先的因为指责赵高而被处死。”(孟康注:“姓正名先,是秦代的博士。”)总计,在古代传纪中约略考出八人,对于七十个博士来说,不过九分之一而已。周青臣是小材,不值一提。其余七个人,不是能够直言不屈,就是能够写作华丽文章,名声流传后世。至于没有做官和在地方上做官的人里面,朝廷的名册上没有名字,却有文彩灿然的论著的:三咱郡有成公生,他和黄疵是同时代的人,在李斯的儿子李由任郡守的时候,他四处游说不作官,著有《成公生》五篇,列在名家学派;纵横家有《零陵令信》一篇,是非难丞相李斯的。秦王朝虽然控制论,烧了《诗》、《书》,然而从朝廷内外的官吏到出入公卿这门的布衣平民,都对犯禁无所畏惧,这其中难道是没有道理的吗?
有人说:秦王朝焚毁私藏在民间的《诗》、《书》和百家语,只有博士可以照旧收藏。这是为了要把统治人民的方法掌握在自己手里,以便愚弄老百姓。因此,叔孙通才能够凭仗着博学能文被征召,在博士的行列中听候诏令。陈胜起义时,诸生三十余人能引证《公羊》传里的话,说“臣下不得有叛逆的意图”来回答秦二世的询问。(郑樵、马端临有这种说法,其实是从《论衡?正说篇》来的,其中说:“从事聆听史官把”五经“全部烧掉,有敢私藏《诗》、《书》和百家语的,要治罪,只有博士们可以收藏。”近人都相信这一说法。)又有人说:秦代只烧“六经”,不烧诸子著作。诸子的著作,文章都在,能够看到,(汉代赵岐说)孟子的党徒虽然完了,他们的著作却并未消灭干净。
李斯因为淳于越的议论是用错误的政治主张蛊惑君主,所以建议把他们的那些书一起烧掉,以杜绝那种思想来源。淳于越本来就是个博士。商鞅把《诗》、《书》、礼、乐等看成是“六虱”,要把它们统通铲除。那些用法家来辅佐秦国的人都遵循商鞅的办法。可见,秦并不是“六经”当作好书,即便是好书也不想让博士专有。(《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说的“不是博士所掌管的,天下敢有收藏《诗》、《书》和百家语一类书……”。自从王充把这句话误解以来,就说是博士才独有这些书。郑樵、马端临等人沿袭了这种说法,就成为今天的争端。)所以,前一种说法—即《诗》、《书》、百家语为博士所收藏,是错误的。
李斯认为,战国时诸侯相互争夺,厚礼招纳游学之士是祸乱的根源。那些善于诡辩、混淆是非、不能纳入法度轨道的,就是六国诸子那一伙。不把《诗》《书》之类儒家经典烧掉,就不足以尊崇秦始皇。诸子的学说,分流多到有九个派别,他们四处游说又互相剽袭,都说自己一派的学说最好,彼此之间的攻击比对“六艺”的攻击还厉害。现在若不把这些诸子著作烧掉,难道让它们继续闹下去吗?“诸子”和“百家语”,名和实都是一样的。如果说“不烧诸子著作”,那么李斯建议中所说的“百家语”,又是指什么呢?诸子著作的所以完整保存下来,因为这些书大多数是抽象的议论,不记载具体的史实,加上它们的语言明白易懂,口耳相传的人多。人秦始皇执政的第三十四年烧书,到陈胜起义,前后不过五年,记忆犹新,所以能够完整地记录在帛书上。看看其它的书,诸侯各国的史书以及《礼》《乐》等儒家著作,大多数是记载史实和一些制度、仪式,不便于记诵,其中《尚书》更是难读,因此往往残缺不全。《诗经》,因为押韵,便于诵读记忆,就没有消灭,这就是证明。所以,后一种说法——即不烧诸子著作,也是错误的。
我认为写明在法令上的,除《秦纪》、《史篇》、(秦代八种书体中有大篆,——《史篇》是用大篆写成的,所以不烧《史篇》)以及医药、占卜、种树方面的书以外,宫廷和民间藏的书没有不烧的,典籍著作也没有不禁的。不过,华丽的辞章和机智的论说,使人读了入迷,这是上上下下所共同爱好,尽管在法律上明文禁止,也是限制不了的。
烧书本是秦国的旧制度,并不是从李斯才开始,只是到了李斯才把这个制度推行到被秦所兼并的国家罢了。韩非说:“商鞅烧《诗》、《书》,公布法令。堵塞权豪们的徇私舞弊,以成全国家的大事;禁止人们出外谋求官职,表扬努力耕作和勇敢作战的人。”这就是证明。商鞅被杀害之后,他制定的法令条文还在,遗留下来的法度和规矩也没有被废除。然而张仪、范睢、蔡泽一班人,络绎不绝,进入函谷关,不断地来进行游说,也曾屡次征引“六艺”上的故事。到了吕不韦,写了书挂在城门上,秦国的法令也没有能够绝它。在李斯之后,汉代初年,秦国制定的“挟书律”还没有宣布取消,可是娄敬作为一个戍卒,拉着小车去见汉高祖刘邦,也曾引证《尚书·泰誓》作为依据。可见,汉代的法令也没有能够禁绝它。
汉高祖是一个往儒生帽子里撒尿的人,而秦国的历代君主,也不能象李斯那样懂得“六艺”的宗旨。然而烧书的法令只是在官府放着,作为一纸空文,始终不去查考,以求贯彻执行。如今秦始皇不是平民出身,李斯又跟荀子学习过,爱好文化超过了历代君主,因此,鲍白令之对秦始皇的直谏,零陵令信对李斯的非难,成公生的游说,都没有被查办惩处,这也是很自然的事。更何况无足轻重的羊子、黄公之流呢?因为李斯灵活地运用了法令,才使秦国的民间知识分子能够从容自在地从事论著,这可以说是李斯给他们创造了条件。
至于在咸阳坑杀了四百六十人,那只是因为卢生缘故。秦始皇痛恨他散布流言蜚语,命令儒生们互相揭发。这也和东汉时党锢之狱一样,只是一时之计,并非秦始皇的法令就是要杀戮儒生。上面所提到的几个人,的确不是触犯了禁令而侥幸得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