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志第五 历二|正史

《元史》志第五 历二


○授时历议下

交食

历法疏密,验在交食,然推步之术难得其密,加时有早晚,食分有浅深,取其密合,不容偶然。推演加时,必本于躔离朓朒;考求食分,必本于距交远近;苟入气盈缩、入转迟疾未得其正,则合朔不失之先,必失之后。合朔失之先后,则亏食时刻,其能密乎?日月俱东行,而日迟月疾,月追及日,是为一会。交值之道,有阳历阴历;交会之期,有中前中后;加以地形南北东西之不同,人目高下邪直之各异,此食分多寡,理不得一者也。今合朔既正,则加时无早晚之差;气刻适中,则食分无强弱之失;推而上之,自《诗》、《书》、《春秋》及三国以来所载亏食,无不合焉者。合于既往,则行之悠久,自可无弊矣。

《诗》、《书》所载日食二事

《书·胤征》:"惟仲康肇位四海。乃季秋月朔,辰弗集于房。"

今按《大衍历》作仲康即位之五年癸巳,距辛巳三千四百八年,九月庚戌朔,泛交二十六日五千四百二十一分入食限。

《诗·小雅·十月之交》,大夫刺幽王也。"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丑。"

今按梁太史令虞絪云:十月辛卯朔,在幽王六年乙丑朔。《大衍》亦以为然。以《授时历》推之,是岁十月辛卯朔,泛交十四日五千七百九分入食限。

《春秋》日食三十七事

隐公三年辛酉岁,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杜预云:"不书朔,史官失之。"《公羊》云:"日食或言朔或不言朔,或日或不日,或失之前或失之后,失之前者朔在前也,失之后者朔在后也。"《谷梁》云:"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姜岌校《春秋》日食云:"是岁二月己亥朔,无己巳,似失一闰。

三月己巳朔,去交分入食限。"《大衍》与姜岌合。今《授时历》推之,是岁三月己巳朔,加时在昼,去交分二十六日六千六百三十一入食限。

桓公三年壬申岁,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

姜岌以为是岁七月癸亥朔,无壬辰,亦失闰。其八月壬辰朔,去交分入食限。《大衍》与姜岌合。以今历推之,是岁八月壬辰朔,加时在昼,食六分一十四秒。

桓公十七年丙戌岁,冬十月朔,日有食之。

《左氏》云:"不书日,史官失之。"《大衍》推得在十一月交分入食限,失闰也。以今历推之,是岁十一月加时在昼,交分二十六日八千五百六十入食限。

庄公十八年乙巳岁,春王三月,日有食之。

《谷梁》云:"不言日,不言朔,夜食也。"《大衍》推是岁五月朔,交分入食限,三月不应食。以今历推之,是岁三月朔,不入食限。五月壬子朔,加时在昼,交分入食限,盖误五为三。

庄公二十五年壬子岁,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

《大衍》推之,七月辛未朔,交分入食限。以今历推之,是岁七月辛未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七日四百八十九入食限,失闰也。

庄公二十六年癸丑岁,冬十有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岁十二月癸亥朔,加时在昼,交分十四日三千五百五十一入食限。

庄公三十年丁巳岁,九月庚午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岁十月庚午朔,加时在昼,去交分十四日四千六百九十六入食限,失闰也。《大衍》同。

僖公十二年癸酉岁,春王三月庚午朔,日有食之。

姜氏云:"三月朔,交不应食,在误条;其五月庚午朔,去交分入食限。"《大衍》同。今历推之,是岁五月庚午朔,加时在昼,去交分二十六日五千一百九十二入食限,盖五误为三。

僖公十五年丙子岁,夏五月,日有食之。

《左氏》云:"不书朔与日,史官失之也。"《大衍》推四月癸丑朔,去交分入食限,差一闰。今历推之,是岁四月癸丑朔,去交分一日一千三百一十六入食限。

文公元年乙未岁,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

姜氏云:"二月甲午朔,无癸亥。三月癸亥朔,入食限。"《大衍》亦以为然。今历推之,是岁三月癸亥朔,加时在昼,去交分二十六日五千九百十七分入食限,失闰也。

文公十五年己酉岁,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岁六月辛丑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六日四千四百七十三分入食限。

宣公八年庚申岁,秋七月甲子,日有食之。

杜预以七月甲子晦食。姜氏云:"十月甲子朔,食。"《大衍》同。今历推之,是岁十月甲子朔,加时在昼,食九分八十一秒,盖十误为七。

宣公十年壬戌岁,夏四月丙辰,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丙辰朔,加时在昼,交分十四日九百六十八分入食限。

宣公十七年己巳岁,六月癸卯,日有食之。

姜氏云:"六月甲辰朔,不应食。"《大衍》云:"是年五月在交限,六月甲辰朔,交分已过食限,盖误。"今历推之,是岁五月乙亥朔,入食限。六月甲辰朔,泛交二日已过食限,《大衍》为是。

成公十六年丙戌岁,六月丙寅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岁六月丙寅朔,加时在昼,去交分二十六日九千八百三十五分入食限。

成公十七年丁亥岁,十有二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姜氏云:"十二月戊子朔,无丁巳,似失闰。"《大衍》推十一月丁巳朔,交分入食限。今历推之,是岁十一月丁巳朔,加时在昼,交分十四日二千八百九十七分入食限,与《大衍》同。

襄公十四年壬寅岁,二月乙未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岁二月乙未朔,加时在昼,交分十四日一千三百九十三分入食限也。

襄公十五年癸卯岁,秋八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姜氏云:"七月丁巳朔,食,失闰也。"《大衍》同。今历推之,是岁七月丁巳朔,加时在昼,去交分二十六日三千三百九十四分入食限。

襄公二十年戊申岁,冬十月丙辰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岁十月丙辰朔,加时在昼,交分十三日七千六百分入食限。

襄公二十一年己酉岁,秋七月庚戌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庚戌朔,加时在昼,交分十四日三千六百八十二分入食限。

冬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姜氏云:"比月而食,宜在误条。"《大衍》亦以为然。今历推之,十月已过交限,不应频食,姜说为是。

襄公二十三年辛亥岁,春王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癸酉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六日五千七百三分入食限。

襄公二十四年壬子岁,秋七月甲子朔,日有食之,既。

今历推之,是月甲子朔,加时在昼,日食九分六秒。

八月癸巳朔,日有食之。

《汉志》:"董仲舒以为比食又既。"《大衍》云:"不应频食,在误条。"今历推之,立分不叶,不应食,《大衍》说是。

襄公二十七年乙卯岁,冬十有二月乙亥朔,日有食之。

姜氏云:"十一月乙亥朔,交分入限,应食。"《大衍》同。今历推之,是岁十一月乙亥朔,加时在昼,交分初日八百二十五分入食限。

昭公七年丙寅岁,夏四月甲辰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甲辰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七日二百九十八分入食限。

昭公十五年甲戌岁,六月丁巳朔,日有食之。

《大衍》推五月丁巳朔,食,失一闰。今历推之,是岁五月丁巳朔,加时在昼,交分十三日九千五百六十七分入食限。

昭公十七年丙子岁,夏六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姜氏云:"六月乙巳朔,交分不叶,不应食,当误。"《大衍》云:"当在九月朔,六月不应食,姜氏是也。"今历推之,是岁九月甲戌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六日七千六百五十分入食限。

昭公二十一年庚辰岁,七月壬午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壬午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六日八千七百九十四分入食限。

昭公二十二年辛巳岁,冬十有二月癸酉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癸酉朔,交分十四日一千八百入食限。杜预以长历推之,当为癸卯,非是。

昭公二十四年癸未岁,夏五月乙未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乙未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六日三千八百三十九分入食限。

昭公三十一年庚寅岁,十有二月辛亥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辛亥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六日六千一百二十八分入食限。

定公五年丙申岁,春三月辛亥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三月辛卯朔,加时在昼,交分十四日三百三十四分入食限。

定公十二年癸卯岁,十一月丙寅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岁十月丙寅朔,加时在昼,交分十四日二千六百二十二分入食限,盖失一闰。

定公十五年丙午岁,八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庚辰朔,加时在昼,交分十三日七千六百八十五分入食限。

哀公十四年庚申岁,夏五月庚申朔,日有食之。

今历推之,是月庚申朔,加时在昼,交分二十六日九千二百一分入食限。

右《诗》、《书》所载日食二事,《春秋》二百四十二年间,凡三十有七事,以《授时历》推之,惟襄公二十一年十月庚辰朔及二十四年八月癸巳朔不入食限,盖自有历以来,无比月而食之理。其三十五食,食皆在朔,《经》或不书日,不书朔,《公羊》、《谷梁》以为食晦,二者非;《左氏》以为史官失之者,得之。其间或差一日二日者,盖由古历疏阔,置闰失当之弊,姜岌、一行已有定说。孔子作书,但因时历以书,非大义所关,故不必致详也。

三国以来日食

蜀章武元年辛丑,六月戊辰晦,时加未。

《授时历》,食甚未五刻。

《大明历》,食甚未五刻。

右皆亲。二历推戊辰皆七月朔。

魏黄初三年壬寅,十一月庚申晦食,时加西南维。

《授时历》,食甚申二刻。

《大明历》,食甚申三刻。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二历推庚申皆十二月朔。

梁中大通五年癸丑,四月己未朔食,在丙。

《授时历》,亏初午四刻。

《大明历》,亏初午四刻。

右皆亲。

太清元年丁卯,正月己亥朔食,时加申。

《授时历》,食甚申一刻。

《大明历》,食甚申三刻。

右《授时》次亲,《大明》亲。

陈太建八年丙申,六月戊申朔食,于卯甲间。

《授时历》,食甚卯二刻。

《大明历》,食甚卯四刻。

右《授时》次亲,《大明》疏远。

唐永隆元年庚辰,十一月壬申朔食,巳四刻甚。

《授时历》,食甚巳七刻。

《大明历》,食甚巳五刻。

右《授时》疏,《大明》亲。

开耀元年辛巳,十月丙寅朔食,巳初甚。

《授时历》,食甚辰正三刻。

《大明历》,食甚辰正一刻。

右《授时》亲,《大明》疏。

嗣圣八年辛卯,四月壬寅朔食,卯二刻甚。

《授时历》,食甚寅八刻。

《大明历》,食甚卯初刻。

右皆次亲。

十七年庚子,五月己酉朔食,申初甚。

《授时历》,食甚申初二刻。

《大明历》,食甚申正初刻。

右《授时》次亲,《大明》疏远。

十九年壬寅,九月乙丑朔食,申三刻甚。

《授时历》,食甚申一刻。

《大明历》,食甚申四刻。

右《授时》次亲,《大明》亲。

景龙元年丁未,六月丁卯朔食,午正甚。

《授时历》,食甚午正二刻。

《大明历》,食甚未初初刻。

右《授时》次亲,《大明》疏远。

开元九年辛酉,九月乙巳朔食,午正后三刻甚。

《授时历》,食甚午正一刻。

《大明历》,食甚午正二刻。

右《授时》次亲,《大明》亲。

宋庆历六年丙戌,三月辛巳朔食,申正三刻复满。

《授时历》,复满申正三刻。

《大明历》,复满申正一刻。

右《授时》密合,《大明》次亲。

皇祐元年己丑,正月甲午朔食,午正甚。

《授时历》,食甚午初三刻。

《大明历》,食甚午正初刻。

右《授时》亲,《大明》密合。

五年癸巳岁,十月丙申朔食,未一刻甚。

《授时历》,食甚未三刻。

《大明历》,食甚未初刻。

右《授时》次亲,《大明》亲。

至和元年甲午,四月甲午朔食,申正一刻甚。

《授时历》,食甚申正一刻。

《大明历》,食甚申正二刻。

右《授时》密合,《大明》亲。

嘉祐四年己亥,正月丙申朔食,未三刻复满。

《授时历》,复满未初二刻。

《大明历》,复满未初二刻。

右皆亲。

六年辛丑,六月壬子朔食,未初亏初。

《授时历》,亏初未初刻。

《大明历》,亏初未一刻。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

治平三年丙午,九月壬子朔食,未二刻甚。

《授时历》,食甚未三刻。

《大明历》,食甚未四刻。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

熙宁二年己酉,七月乙丑朔食,辰三刻甚。

《授时历》,食甚辰五刻。

《大明历》,食甚辰四刻。

右《授时》次亲,《大明》亲。

元丰三年庚申,十一月己丑朔食,巳六刻甚。

《授时历》,食甚巳五刻。

《大明历》,食甚巳二刻。

右《授时》亲,《大明》疏远。

绍圣元年甲戌,三月壬申朔食,未六刻甚。

《授时历》,食甚未五刻。

《大明历》,食甚未五刻。

右皆亲。

大观元年丁亥,十一月壬子朔食,未二刻亏初,未八刻甚,申六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未三刻,食甚申初刻,复满申六刻。

《大明历》,亏初未初刻,食甚未七刻,复满申五刻。

右《授时历》亏初、食甚皆亲,复满密合;《大明》亏初次亲,食甚、复满皆亲。

绍兴三十二年壬午,正月戊辰朔食,申初亏初。

《授时历》,亏初申一刻。

《大明历》,亏初未七刻。

右皆亲。

淳熙十年癸卯,十一月壬戌朔食,巳正二刻甚。

《授时历》,食甚巳正二刻。

《大明历》,食甚巳正一刻。

右《授时》密合,《大明》亲。

庆元元年乙卯,三月丙戌朔食,午初二刻亏初。

《授时历》,亏初午初一刻。

《大明历》,亏初午初二刻。

右《授时》亏初亲,《大明》亏初密合。

嘉泰二年壬戌,五月甲辰朔食,午初一刻亏初。

《授时历》,亏初巳正三刻。

《大明历》,亏初午初三刻。

右皆亲。

嘉定九年丙子,二月甲申朔食,申正四刻甚。

《授时历》,食甚申正三刻。

《大明历》,食甚申正二刻。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

淳祐三年癸卯,三月丁丑朔食,巳初二刻甚。

《授时历》,食甚巳初一刻。

《大明历》,食甚巳初初刻。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

本朝中统元年庚申,三月戊辰朔食,申正二刻甚。

《授时历》,食甚申正一刻。

《大明历》,食甚申初三刻。

右《授时》亲,《大明》疏。

至元十四年丁丑,十月丙辰朔食,午正初刻亏初,未初一刻食甚,未正二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午正初刻,食甚未初一刻,复满未正一刻。

《大明历》,亏初午正三刻,食甚未正一刻,复满申初二刻。

右《授时》亏初、食甚皆密合,复满亲;《大明》亏初疏,食甚、复满皆疏远。

前代考古交食,同刻者为密合,相较一刻为亲,二刻为次亲,三刻为疏,四刻为疏远。今《授时》、《大明》校古日食,上自后汉章武元年,下讫本朝,计三十五事。密合者,《授时》七,《大明》二。亲者,《授时》十有七,《大明》十有六。次亲者,《授时》十,《大明》八。疏者,《授时》一,《大明》三。疏远者,《授时》无,《大明》六。

前代月食

宋元嘉十一年甲戌,七月丙子望食,四更二唱亏初,四更四唱食既。

《授时历》,亏初四更三点,食既在四更四点。

《大明历》,亏初在四更二点,食既在四更五点。

右《授时》亏初亲,食既密合;《大明》亏初密合,食既亲。

十三年丙子,十二月癸巳望食,一更三唱食既。

《授时历》,食既在一更三点。

《大明历》,食既在一更四点。

右《授时》密合,《大明》亲。

十四年丁丑,十一月丁亥望食,二更四唱亏初,三更一唱食既。

《授时历》,亏初在二更五点,食既在三更二点。

《大明历》,亏初在二更四点,食既在三更二点。

右《授时》亏初、食既皆亲;《大明》亏初密合,食既亲。

梁中大通二年庚戌,五月庚寅望月食,在子。

《授时历》,食甚在子正初刻。

《大明历》,食甚在子正初刻。

右皆密合。

大同九年癸亥,三月乙巳望食,三更三唱亏初。

《授时历》,亏初三更一点。

《大明历》,亏初三更三点。

右《授时》次亲,《大明》密合。

隋开皇十二年壬子,七月己未望食,一更三唱亏初。

《授时历》,亏初在一更四点。

《大明历》,亏初在一更五点。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

十五年乙卯,十一月庚午望食,一更四点亏初,二更三点食甚,三更一点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一更三点,食甚在二更二点,复满在二更五点。

《大明历》,亏初在一更五点,食甚在二更三点,复满在二更五点。

右《授时》亏初、食甚、复满皆亲;《大明》亏初、复满皆亲,食甚密合。

十六年丙辰,十一月甲子望食,四更三筹复满。

《授时历》,复满在四更四点。

《大明历》,复满在四更五点。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

后汉天福十二年丁未,十二月乙未望食,四更四点亏初。

《授时历》,亏初四更五点。

《大明历》,亏初四更一点。

右《授时》亲,《大明》次亲。

宋皇祐四年壬辰,十一月丙辰望食,寅四刻亏初。

《授时历》,亏初在寅二刻。

《大明历》,亏初在寅一刻。

右《授时》次亲,《大明》疏。

嘉祐八年癸卯,十月癸未望食,卯七刻甚。

《授时历》,食甚在辰初刻。

《大明历》,食甚在辰初刻。

右皆亲。

熙宁二年己酉,闰十一月丁未望食,亥六刻亏初,子五刻食甚,丑四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亥六刻,食甚在子五刻,复满在丑三刻。

《大明历》,亏初在子初刻,食甚在子六刻,复满在丑四刻。

右《授时》亏初、食甚密合,复满亲;《大明》亏初次亲,食甚亲,复满密合。

四年辛亥,十一月丙申望食,卯二刻亏初,卯六刻甚。

《授时历》,亏初在卯初刻,食甚在卯五刻。

《大明历》,亏初在卯四刻,食甚在卯七刻。

右亏初皆次亲,食甚皆亲。

六年癸丑,三月戊午望食,亥一刻亏初,亥六刻甚,子四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戌七刻,食甚在亥五刻,复满在子三刻。

《大明历》,亏初在亥二刻,食甚在亥七刻,复满在子四刻。

右《授时》亏初次亲,食甚、复满皆亲;《大明》亏初、食甚皆亲,复满密合。

七年甲寅,九月己酉望食,四更五点亏初,五更三点食既。

《授时历》,亏初在四更五点,食既在五更三点。

《大明历》,亏初在四更三点,食既在五更二点。

右《授时》亏初、食既皆密合;《大明》亏初次亲,食既亲。

崇宁四年乙酉,十二月戊寅望食,酉三刻甚,戌初刻复满。

《授时历》,食甚在酉一刻,复满在酉七刻。

《大明历》,食甚在酉三刻,复满在戌二刻。

右《授时》食甚、复满皆次亲;《大明》食甚密合,复满次亲。

本朝至元七年庚午,三月乙卯望食,丑三刻亏初,寅初刻食甚,寅六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丑二刻,食甚在寅初刻,复满在寅六刻。

《大明历》,亏初在丑四刻,食甚在寅一刻,复满在寅七刻。

右《授时》亏初亲,食甚、复满密合;《大明》亏初、食甚、复满皆亲。

九年壬申,七月辛未望食,丑初刻亏初,丑六刻食甚,寅三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子七刻,食甚在丑四刻,复满在寅一刻。

《大明历》,亏初在丑二刻,食甚在丑六刻,复满在寅二刻。

右《授时》亏初亲,食甚、复满皆次亲;《大明》亏初次亲,食甚密合,复满亲。

十四年丁丑,四月癸酉望食,子六刻亏初,丑三刻食既,丑五刻甚,丑七刻生光,寅四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子六刻,食既在丑四刻,食甚在丑五刻,生光丑六刻,复满寅四刻。

《大明历》,亏初在丑初刻,食既丑七刻,食甚在丑七刻,生光在丑八刻,复满寅六刻。

右《授时》亏初、食甚、复满皆密合,食既、生光皆亲;《大明》亏初、食甚、复满皆次亲,食既疏远,生光亲。

十六年己卯,二月癸酉望食,子五刻亏初,丑二刻甚,丑七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子五刻,食甚在丑二刻,复满在丑七刻。

《大明历》,亏初在子七刻,食甚在丑三刻,复满在丑七刻。

右《授时》亏初、食甚、复满皆密合;《大明》亏初次亲,食甚亲,复满密合。

八月己丑望食,丑五刻亏初,寅初刻甚,寅四刻复满。

《授时历》,亏初在丑三刻,食甚在寅初刻,复满在寅四刻。

《大明历》,亏初在丑七刻,食甚在寅二刻,复满在寅四刻。

右《授时》亏初次亲,食甚、复满皆密合;《大明》亏初、食甚皆次亲,复满密合。

十七年庚辰,八月甲申望食,在昼,戌一刻复满。

《授时历》,复满在戌一刻。

《大明历》,复满在戌四刻。

右《授时》密合,《大明》疏。

已上四十五事,密合者,《授时》十有八,《大明》十有一;亲者,《授时》十有八,《大明》十有七;次亲者,《授时》九,《大明》十有四;疏者,《授时》无,《大明》二;疏远者,《授时》无,《大明》一。

定朔

日平行一度,月平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一昼夜之间,月先日十二度有奇,历二十九日五十三刻,复追及日,与之同度,是谓经朔。经朔云者,谓合朔大量不出此也。日有盈缩,月有迟疾,以盈缩迟疾之数损益之,始为定朔。

古人立法,简而未密,初用平朔,一大一小,故日食有在朔二,月食有在望前后者。汉张衡以月行迟疾,分为九道;宋何承天以日行盈缩,推定小余;故月有三大二小。隋刘孝孙、刘焯欲遵用其法,时议排抵,以为迂怪,卒不能行。唐傅仁均始采用之,至贞观十九年九月后,四月频大,复用平朔。讫麟德元年,始用李淳风《甲子元历》,定朔之法遂行。淳风又以晦月频见,故立进朔之法,谓朔日小余在日法四分之三已上者,虚进一日,后代皆循用之。然虞絪尝曰:"朔在会同,苟躔次既合,何疑于频大;日月相离,何拘于间小。"一行亦曰:"天事诚密,虽四大三小,庸何伤。"今但取辰集时刻所在之日以为定朔,朔虽小余在进限,亦不之进,甚矣,人之安于故习也。

初历法用平朔,止知一大一小,为法之不可易,初闻三大二小之说,皆不以为然。自有历以来,下讫麟德,而定朔始行,四大三小,理数自然,唐人弗克若天,而止用平朔。迨本朝至元,而常议方革。至如进朔之意,止欲避晦日月见,殊不思合朔在酉戌亥,距前日之卯十八九辰矣,若进一日,则晦不见月,此论诚然。苟合朔在辰申之间,法不当进,距前日之卯已逾十四五度,则月见于晦,庸得免乎?且月之隐见,本天道之自然,朔之进退,出入为之牵强,孰若废人用天,不复虚进,为得其实哉。至理所在,奚恤乎人言,可为知者道也。

不用积年日法

历法之作,所以步日月之躔离,候气朔之盈虚,不揆其端,无以测知天道,而与之吻合;然日月之行迟速不同,气朔之运参差不一,昔人立法,必推求往古生数之始,谓之演纪上元。当斯之际,日月五星同度,如合璧连珠然。惟其世代绵远,驯积其数至逾亿万,后人厌其布算繁多,互相推考,断截其数而增损日法,以为得改宪之术,此历代积年日法所以不能相同者也。然行之未远,浸复差失,盖天道自然,岂人为附会所能苟合哉?夫七政运行于天,进退自有常度,苟原始要终,候验周匝,则象数昭著,有不容隐者,又何必舍目前简易之法,而求亿万年宏阔之术哉?

今《授时历》以至元辛巳为元,所用之数,一本诸天,秒而分,分而刻,刻而日,皆以百为率,比之他历积年日法,推演附会,出于人为者,为得自然。

或曰:"昔人谓建历之本,必先立元,元正然后定日法,法定然后度周天以定分至,然则历之有积年日法尚矣。自黄帝以来,诸历转相祖述,殆七八十家,未闻舍此而能成者。今一切削去,无乃昧于本原,而考求未得其方欤?"是殆不然。晋杜预有云:"治历者,当顺天以求合,非为合以验天。"前代演积之法,不过为合验天耳。今以旧历颇疏,乃命厘正,法之不密,在所必更,奚暇踵故习哉。遂取汉以来诸历积年日法及行用年数,具列于后,仍附演积数法,以释或者之疑。

《三统历》(西汉太初元年丁丑邓平造,行一百八十八年,至东汉元和乙酉,后天七十八刻。)

积年,十一四万四千五百一十一。

日法,八十一。

《四分历》,(东汉元和二年乙酉编?)造,行一百二十一年,至建安丙戌,后天七刻。)

积年,一万五百六十一。

日法,四。

《乾象历》(建安十一年丙戌刘洪造,行三十一年,魏景初丁巳,后天七刻。)

积年,八千四百五十二。

日法,一千四百五十七。

《景初历》(魏景初元年丁巳杨伟造,行二百六年,至宋元嘉癸未,先天五十刻。)

积年,五千八十九。

日法,四千五百五十九。

《元嘉历》(宋元嘉二十年癸未何承天造,行二十年,至大明七年癸卯,先天五十刻。)

积年,六千五百四十一。

日法,七百五十二。

《大明历》(宋大明七年癸卯宋祖冲之造,行五十八年,至魏正光辛丑,后天二十九刻。)

积年,五万二千七百五十七。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正光历》(后魏正光二年辛丑李业兴造,行一十九年,至兴和庚申,先天十三刻。)

积年,一十六万八千五百九。

日法,七万四千九百五十二。

《兴和历》(兴和二年庚申李业兴造,行一十年,至齐天保庚午,先天九十九刻。)

积年,二十万四千七百三十七。

日法,二十万八千五百三十。

《天保历》(北齐天保元年庚午宋景业造,行一十七年,至周天和丙戌,后天一日八十七刻。)

积年,一十一万一千二百五十七。

日法,二万三千六百六十。

《天和历》(后周天和元年丙戌甄鸾造,行一十三年,至大象己亥,先天四十刻。)

积年,八十七万六千五百七。

日法,二万三千四百六十。

《大象历》(大象元年己亥马显造,行五年,至隋开皇甲辰,后天十刻。)

积年,四万二千二百五十五。

日法,一万二千九百九十二。

《开皇历》(隋开皇四年甲辰张宾造,行二十四年,至大业戊辰,后天七刻。)

积年,四百一十二万九千六百九十七。

日法,一十万二千九百六十。

《大业历》(大业四年戊辰张胄玄造,行一十一年,至唐武德己卯,后天七刻。)

积年,一百四十二万八千三百一十七。

日法,一千一百四十四。

《戊寅历》(唐武德二年己卯道士傅仁均造,行四十六年,至麟德乙丑,后天四十七刻。)

积年,一十六万五千三。

日法,一万三千六。

《麟德历》(麟德二年乙丑李淳风造,行六十三年,至开元戊辰,后天一十二刻。)

积年,二十七万四百九十七。

日法,一千三百四十。

《大衍历》(开元十六年戊辰僧一行造,行三十四年,至宝应壬寅,先天一十三刻。)

积年,九千六百九十六万二千二百九十七。

日法,三千四十。

《五纪历》(宝应元年壬寅郭献之造,行二十三年,至贞元乙丑,后天二十四刻。)

积年,二十七万四百九十七。

日法,一千三百四十。

《贞元历》(贞元元年乙丑徐承嗣造,行三十七年,至长庆壬寅,先天十五刻。)

积年,四十万三千三百九十七。

日法,一千九十五。

《宣明历》(长庆二年壬寅徐昂造,行七十一年,至景福癸丑,先天四刻。)

积年,七百七万五百九十七。

日法,八千四百。

《崇玄历》(景福二年癸丑边冈造,行十四年,后六十三年,至周显德丙辰,先天四刻。)

积年,五千三百九十四万七千六百九十七。

日法,一万三千五百。

《钦天历》(五代周显德三年丙辰王朴造,行五年,至宋建隆庚申,先天二刻。)

积年,七千二百六十九万八千七百七十七。

日法,七千二百。

《应天历》(宋建隆元年庚申王处讷造,行二十一年,至太平兴国辛巳,后天二刻。)

积年,四百八十二万五千八百七十七。

日法,一万单二。

《乾元历》(太平兴国六年辛巳吴昭素造,行二十年,至咸平辛丑,合。)

积年,三千五十四万四千二百七十七。

日法,二千九百四十。

《仪天历》(咸平四年辛丑史序造,行二十三年,至天圣甲子,合。)

积年,七十一万六千七百七十七。

日法,一万一百。

《崇天历》(天圣二年甲子宋行古造,行四十年,至治平甲辰,后天五十四刻。)

积年,九千七百五十五万六千五百九十七。

日法,一万五百九十。

《明天历》(治平元年甲辰周琮造,行一十年,至熙宁甲寅,合。)

积年,七十一万一千九百七十七。

日法,三万九千。

《奉元历》(熙宁七年甲寅卫朴造,行十八年,至元祐壬申,后天七刻。)

积年,八千三百一十八万五千二百七十七。

日法,二万三千七百。

《观天历》(元祐七年壬申皇居卿造,行一十一年,至崇宁癸未,先天六刻。)

积年,五百九十四万四千九百九十七。

日法,一万二千三十。

《占天历》(崇宁二年癸未姚舜辅造,行三年,至丙戌,后天四刻。)

积年,二千五百五十万一千九百三十七。

日法,二万八千八十。

《纪元历》(崇宁五年丙戌姚舜辅造,行二十一年,至金天会丁未,合。)

积年,二千八百六十一万三千四百六十七。

日法,七千二百九十。

《大明历》(金天会五年丁未杨级造,行五十三年,至大定庚子,合。)

积年,三亿八千三百七十六万八千六百五十七。

日法,五千二百三十。

《重修大明历》(大定二十年庚子赵知微重修,行一百一年,至元朝至元辛巳,后天一十九刻。)

积年,八千八百六十三万九千七百五十七。

日法,五千二百三十。

《统元历》(后宋绍兴五年乙卯陈得一造,行三十二年,至乾道丁亥,合。)

积年,九千四百二十五万一千七百三十七。

日法,六千九百三十。

《乾道历》(乾道三年丁亥刘孝荣造,行九年,至淳熙丙申,后天一刻。)

积年,九千一百六十四万五千九百三十七。

日法,三万。

《淳熙历》(淳熙三年丙申刘孝荣造,行一十五年,至绍熙辛亥,合。)

积年,五千二百四十二万二千七十七。

日法,五千六百四十。

《会元历》(绍熙二年辛亥刘孝荣造,行八年,至庆元己未,后天一十刻。)

积年,二千五百四十九万四千八百五十七。

日法,三万八千七百。

《统天历》(庆元五年己未杨忠辅造,行八年,至开禧丁卯,先天六刻。)

积年,三千九百一十七。

日法,一万二千。

《开禧历》(开禧三年丁卯鲍浣之造,行四十四年,至淳祐辛亥,后天七刻。)

积年,七百八十四万八千二百五十七。

日法,一万六千九百。

《淳祐历》(淳祐十年庚戌李德卿造,行一年,至壬子,合。)

积年,一亿二千二十六万七千六百七十七。

日法,三千五百三十。

《会天历》(宝祐元年癸丑谭玉造,行十八年,至咸淳辛未,后天一刻。)

积年,一千一百三十五万六千一百五十七。

日法,九千七百四十。

《成天历》(咸淳七年辛未陈鼎造,行四年,至至元辛巳,后天一刻。)

积年,七千一百七十五万八千一百五十七。

日法,七千四百二十。

此下不曾行用,见于典籍经进者二历。

《皇极历》(大业间刘焯造,阻难不行,至唐武德二年己卯,先天四十三刻。)

积年,一百万九千五百一十七。

日法,一千二百四十二。

《乙未历》(大定二十年庚子耶律履造,不曾行用,至辛巳,后天一十九刻。)

积年,四千四十五万三千一百二十六。

日法,二万六百九十。

《授时历》(元至元十八年辛巳为元。)

积年、日法不用。

实测到至元十八年辛巳岁。

气应,五十五日六百分。

闰应,二十日一千八百五十分。

经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五十分。

日法,二千一百九十,演纪上元己亥,距至元辛巳九千八百二十五万一千四百二十二算。

气应,五十五日六百二分。

闰应,二十日一千八百五十三分。

经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四十九分。

日法,八千二百七十,演纪上元甲子,距辛巳五百六十七万五百五十七算,日命甲子。

气应,五十五日五百三十三分。

闰应,二十日一千八百八分。

经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二十五分。

日法,六千五百七十,寅纪上元甲子,距辛巳三千九百七十五万二千五百三十七算。

气应,五十五日六百三十一分。

闰应,二十日一千九百一十九分。

经朔,三十四日八千七百一十二分。


分类:正史书名:元史作者:宋濂等
《元史》志第六 历三|正史

《元史》志第六 历三


○授时历经上

步气朔第一

至元十八年岁次辛巳为元。(上考往古,下验将来,皆距立元为算。周岁消长,百年各一,其诸应等数,随时推测,不用为元。)

日周,一万。

岁实,三百六十五万二千四百二十五分。

通余,五万二千四百二十五分。

朔实,二十九万五千三百五分九十三秒。

通闰,十万八千七百五十三分八十四秒。

岁周,三百六十五日二千四百二十五分。

朔策,二十九日五千三百五分九十三秒。

气策,十五日二千一百八十四分三十七秒半。

望策,十四日七千六百五十二分九十六秒半。

弦策,七日三千八百二十六分四十八秒少。

气应,五十五万六百分。

闰应,二十万一千八百五十分。

没限,七千八百一十五分六十二秒半。

气盈,二千一百八十四分三十七秒半。

朔虚,四千六百九十四分七秒。

旬周,六十万。

纪法,六十。

推天正冬至

置所求距算,以岁实(上推往古,每百年长一;下算将来,每百年消一。)乘之,为中积。加气应,为通积。满旬周,去之;不尽,以日周约之为日,不满为分。其日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天正冬至日辰及分。(如上考者,以气应减中积,满旬周,去之;不尽,以减旬周。余同上。)

求次气

置天正冬至日分,以气策累加之,其日满纪法,去之,外命如前,各得次气日辰及分秒。

推天正经朔

置中积,加闰应,为闰积。满朔实,去之不尽,为闰余,以减通积,为朔积。满旬周,去之;不尽,以日周约之,为日,不满为分,即所求天正经朔日及分秒。(上考者,以闰应减中积,满朔实,去之不尽,以减朔实,为闰余。以日周约之为日,不满为分,以减冬至日及分,不及减者,加纪法减之,命如上。)

求弦望及次朔

置天正经朔日及分秒,以弦策累加之,其日满纪法,去之,各得弦望及次朔日及分秒。

推没日

置有没之气分秒,(如没限已上为有没之气。)以十五乘之,用减气策,余满气盈而一,为日,并恒气日,命为没日。

推灭日

置有灭之朔分秒,(在朔虚分已下为有灭之朔。)以三十乘之,满朔虚而一,为日,并经朔日,命为灭日。

步发敛第二

土王策,三日四百三十六分八十七秒半。

月闰,九千六十二分八十二秒。

辰法,一万。

半辰法,五千。

刻法,一千二百。

推五行用事

各以四立之节,为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减四季中气,各得其季土始用事日。

气候

正月

立春,正月节 东风解冻 蛰虫始振 鱼陟负冰

雨水,正月中 獭祭鱼 候雁北 草木萌动

二月

惊蛰,二月节 桃始华 仓鹒鸣 鹰化为鸠

春分,二月中 玄鸟至 雷乃发声 始电

三月

清明,三月节 桐始华 田鼠化为釐 虹始见

谷雨,三月中 萍始生 鸣鸠拂其羽 戴胜降于桑

四月

立夏,四月节 蝼蝈鸣 蚯蚓出 王瓜生

小满,四月中 苦莱秀 靡草死 麦秋至

五月

芒种,五月节 螳螂生 鵙始鸣 反舌无声

夏至,五月中 鹿角解 蜩始鸣 半夏生

六月

小暑,六月节 温风至 蟋蟀居壁 鹰始挚

大暑,六月中 腐草为萤 土润溽暑 大雨时行

七月

立秋,七月节 凉风至 白露降 寒蝉鸣

处暑,七月中 鹰乃祭鸟 天地始肃 禾乃登

八月

白露,八月节 鸿雁来 玄鸟归 群鸟养羞

秋分,八月中 雷始收声 蛰虫坏户 水始涸

九月

寒露,九月节 鸿雁来宾 雀入大水为蛤 菊有黄华

霜降,九月中 豺乃祭兽 草木黄落 蛰虫咸俯

十月

立冬,十月节 水始冰 地始冻 雉入大水为蜃

小雪,十月中 虹藏不见 天气上升,地气下降 闭塞而成冬

十一月

大雪,十一月节 鹖鴠不鸣 虎始交 荔挺出

冬至,十一月中 蚯蚓结 麋角解 水泉动

十二月

小寒,十二月节 雁北乡 鹊始巢 雉雊

大寒,十二月中 鸡乳 征鸟厉疾 水泽腹坚

推中气去经朔

置天正闰余,以日周约之,为日,命之,得冬至去经朔。以月闰累加之,各得中气去经朔日算。(满朔策,去之,乃全置闰,然俟定朔无中气者裁之。)

推发敛加时

置所求分秒,以十二乘之,满辰法而一,为辰数;余以刻法收之,为刻;命子正算外,即所在辰刻。(如满半辰法,通作一辰,命起子初。)

步日躔第三

周天分,三百六十五万二千五百七十五分。

周天,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七十五秒。

半周天,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八十七秒半。

象限,九十一度三十一分四十三秒太。

岁差,一分五十秒。

周应,三百一十五万一千七十五分。

半岁周,一百八十二日六千二百一十二分半。

盈初缩末限,八十八日九千九十二分少。

缩初盈末限,九十三日七千一百二十分少。

推天正经朔弦望入盈缩历

置半岁周,以闰余日及分减之,即得天正经朔入缩历。(冬至后盈,夏至后缩。)以弦策累加之,各得弦望及次朔入盈缩历日及分秒。(满半岁周去之,即交盈缩。)

求盈缩差

视入历盈者,在盈初缩末限已下,为初限,已上,反减半岁周,余为末限;缩者,在缩初盈末限已下,为初限,已上,反减半岁周,余为末限。其盈初缩末者,置立差三十一,以初末限乘之,加平差二万四千六百,又以初末限乘之,用减定差五百一十三万三千二百,余再以初末限乘之,满亿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缩初盈末者,置立差二十七,以初末限乘之,加平差二万二千一百,又以初末限乘之,用减定差四百八十七万六百,余再以初末限乘之,满亿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即所求盈缩差。

又术:置入限分,以其日盈缩分乘之,万约为分,以加其下盈缩积,万约为度,不满为分秒,亦得所求盈缩差。

赤道宿度

角十二一十 亢九二十 氐十六三十 房五六十

心六五十 尾十九一十 箕十四十

右东方七宿,七十九度二十分。

斗二十五二十 牛七二十 女十一三十五 虚八九十五太

危十五四十 室十七一十 壁八六十

右北方七宿,九十三度八十分太。

奎十六六十 娄十一八十 胃十五六十 昴十一三十

毕十七四十 觜初五 参十一一十

右西方七宿,八十三度八十五分。

井三十三三十 鬼二二十 柳十三三十 星六三十

张十七二十五 翼十八七十五 轸十七三十

右南方七宿,一百八度四十分。

右赤道宿次,并依新制浑仪测定,用为常数,校天为密。若考往古,即用当时宿度为准。

推冬至赤道日度

置中积,以加周应为通积,满周天分,(上推往古,每百年消一;下算将来,每百年长一。)去之,不尽,以日周约之为度,不满,退约为分秒。命起赤道虚宿六度外,去之,至不满宿,即所求天正冬至加时日躔赤道宿度及分秒。(上考者,以周应减中积,满周天,去之;不尽,以减周天,余以日周约之为度;余同上。如当时有宿度者,止依当时宿度命之。)

求四正赤道日度

置天正冬至加时赤道日度,累加象限,满赤道宿次,去之,各得春夏秋正日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四正赤道宿积度

置四正赤道宿全度,以四正赤道日度及分减之,余为距后度;以赤道宿度累加之,各得四正后赤道宿积度及分。

黄赤道率

(表略)

推黄道宿度

置四正后赤道宿积度,以其赤道积度减之,余以黄道率乘之,如赤道率而一;所得,以加黄道积度,为二十八宿黄道积度;以前宿黄道积度减之,为其宿黄道度及分。(其秒就近为分。)

黄道宿度

角十二八十七 亢九五十六 氐十六四十 房五四十八

心六二十七 尾十七九十五 箕九五十九

右东方七宿,七十八度一十二分。

斗二十三四十七 牛六九十 女十一十二 虚九分空太

危十五九十五 室十八三十二 壁九三十四

右北方七宿,九十四度一十分太。

奎十七八十七 娄十二三十六 胃十五八十一 昴十一0八

毕十六五十 觜初零五 参十二十八

右西方七宿,八十三度九十五分。

井三十一0三 鬼二一十一 柳十三 星六三十一

张十七七十九 翼二十零九 轸十八七十五

右南方七宿,一百九度八分。

右黄道宿度,依今历所测赤道准冬至岁差所在算定,以凭推步。若上下考验,据岁差每移一度,依术推变,各得当时宿度。

推冬至加时黄道日度

置天正冬至加时赤道日度,以其赤道积度减之,余以黄道率乘之,如赤道率而一;所得,以加黄道积度,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及分秒。

求四正加时黄道日度

置所求年冬至日躔黄赤道差,与次年黄赤道差相减,余四而一,所得,加象限,为四正定象度。置冬至加时黄道日度,以四正定象度累加之,满黄道宿次,去之,各得四正定气加时黄道度及分。

求四正晨前夜半日度

置四正恒气日及分秒,(冬夏二至,盈缩之端,以恒为定。)以盈缩差命为日分,盈减缩加之,即为四正定气日及分。置日下分,以其日行度乘之,如日周而一;所得,以减四正加时黄道日度,各得四正定气晨前夜半日度及分秒。

求四正后每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

以四正定气日距后正定气日为相距日,以四正定气晨前夜半日度距后正定气晨前夜半日度为相距度,累计相距日之行定度,与相距度相减;余如相距日而一,为日差;(相距度多为加,相距度少为减。)以加减四正每日行度率,为每日行定度;累加四正晨前夜半黄道日度,满宿次,去之,为每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及分秒。

求每日午中黄道日度

置其日行定度,半之,以加其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得午中黄道日度及分秒。

求每日午中黄道积度

以二至加时黄道日度距所求日午中黄道日度,为二至后黄道积度及分秒。

求每日午中赤道日度

置所求日午中黄道积度,满象限,去之,余为分后;内减黄道积度,以赤道率乘之,如黄道率而一;所得,以加赤道积度及所去象限,为所求赤道积度及分秒;以二至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每日午中赤道日度及分秒。

黄道十二次宿度

危,十二度六十四分九十一秒。 入娵訾之次,辰在亥。

奎,一度七十三分六十三秒。 入降娄之次,辰在戌。

胃,三度七十四分五十六秒。 入大梁之次,辰在酉。

毕,六度八十八分五秒。 入实沈之次,辰在申。

井,八度三十四分九十四秒。 入鹑首之次,辰在未。

柳,三度八十六分八十秒。 入鹑火之次,辰在午。

张,十五度二十六分六秒。 入鹑尾之次,辰在巳。

轸,十度七分九十七秒。 入寿星之次,辰在辰。

氐,一度一十四分五十二秒。 入大火之次,辰在卯。

尾,三度一分一十五秒。 入析木之次,辰在寅。

斗,三度七十六分八十五秒。 入星纪之次,辰在丑。

女,二度六分三十八秒。 入玄枵之次,辰在子。

求入十二次时刻

各置入次宿度及分秒,以其日晨前夜半日度减之,余以日周乘之,为实;以其日行定度为法;实如法而一,所得,依发敛加时求之,即入次时刻。

步月离第四

转终分,二十七万五千五百四十六分。

转终,二十七日五千五百四十六分。

转中,十三日七千七百七十三分。

初限,八十四。

中限,一百六十八。

周限,三百三十六。

月平行,十三度三十六分八十七秒半。

转差,一日九千七百五十九分九十三秒。

弦策,七日三千八百二十六分四十八秒少。

上弦,九十一度三十一分四十三秒太。

望,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八十七秒半。

下弦,二百七十三度九十四分三十一秒少。

转应,一十三万一千九百四分。

推天正经朔入转

置中积,加转应,减闰余,满转终分,去之,不尽,以日周约之为日,不满为分,即天正经朔入转日及分。(上考者,中积内加所求闰余,减转应,满转终,去之,不尽,以减转终,余同上。)

求弦望及次朔入转

置天正经朔入转日及分,以弦策累加之,满转终,去之,即弦望及次朔入转日及分秒。如径求次朔,以转差加之。

求经朔弦望入迟疾历

各视入转日及分秒,在转中已下,为疾历;已上,减去转中,为迟历。

迟疾转定及积度

(表略)

求迟疾差

置迟疾历日及分,以十二限二十分乘之,在初限已下为初限,已上覆减中限,余为末限。置立差三百二十五,以初末限乘之,加平差二万八千一百,又以初末限乘之,用减定差一千一百一十一万,余再以初末限乘之,满亿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即迟疾差。

又术:置迟疾历日及分,以迟疾历日率减之,余以其下损益分乘之,如八百二十而一,益加损减其下迟疾度,亦为所求迟疾差。

求朔弦望定日

以经朔弦望盈缩差与迟疾差,同名相从,异名相消,(盈迟缩疾为同名,盈疾缩迟为异名。)以八百二十乘之,以所入迟疾限下行度除之,即为加减差,(盈迟为加,缩疾为减。)以加减经朔弦望日及分,即定朔弦望日及分。若定弦望分在日出分已下者,退一日,其日命甲子算外,各得定朔弦望日辰。定朔干名与后朔干同者,其月大;不同者,其月小;内无中气者,为闰月。

推定朔弦望加时日月宿度

置经朔弦望入盈缩历日及分,以加减差加减之,为定朔弦望入历,在盈,便为中积,在缩,加半岁周,为中积;命日为度,以盈缩差盈加缩减之,为加时定积度;以冬至加时日躔黄道宿度加而命之,各得定朔弦望加时日度。

凡合朔加时,日月同度,便为定朔加时月度,其弦望各以弦望度加定积,为定弦望月行定积度,依上加而命之,各得定弦望加时黄道月度。

推定朔弦望加时赤道月度

各置定朔弦望加时黄道月行定积度,满象限,去之,以其黄道积度减之,余以赤道率乘之,如黄道率而一,用加其下赤道积度及所去象限,各为赤道加时定积度;以冬至加时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各为定朔弦望加时赤道月度及分秒。(象限已下及半周,去之,为至后;满象限及三象,去之,为分后。)

推朔后平交入转迟疾历

置交终日及分,内减经朔入交日及分,为朔后平交日;以加经朔入转,为朔后平交入转;在转中已下,为疾历;已上,去之,为迟历。

求正交日辰

置经朔,加朔后平交日,以迟疾历依前求到迟疾差,迟加疾减之,为正交日及分,其日命甲子算外,即正交日辰。

推正交加时黄道月度

置朔后平交日,以月平行度乘之,为距后度;以加经朔中积,为冬至距正交定积度;以冬至日躔黄道宿度加而命之,为正交加时月离黄道宿度及分秒。

求正交在二至后初末限

置冬至距正交积度及分,在半岁周已下,为冬至后;已上,去之,为夏至后。其二至后,在象限已下,为初限,已上,减去半岁周,为末限。

求定差距差定限度

置初末限度,以十四度六十六分乘之,如象限而一,为定差;反减十四度六十六分,余为距差。以二十四乘定差,如十四度六十六分而一;所得,交在冬至后名减,夏至后名加,皆加减九十八度,为定限度及分秒。

求四正赤道宿度

置冬至加时赤道度,命为冬至正度;以象限累加之,各得春分、夏至、秋分正积度;各命赤道宿次去之,为四正赤道宿度及分秒。

求月离赤道正交宿度

以距差加减春秋二正赤道宿度,为月离赤道正交宿度及分秒。冬至后,初限加,末限减,视春正;夏至后,初限减,末限加,视秋正。

求正交后赤道积度入初末限

各置春秋二正赤道所当宿全度及分,以月离赤道正交宿度及分减之,余为正交后积度;以赤道宿次累加之,满象限去之,为半交后;又去之,为中交后;再去之,为半交后;视各交积度在半象已下,为初限;已上,用减象限,余为末限。

求月离赤道正交后半交白道)旧名九道出入赤道内外度及定差

置各交定差度及分,以二十五乘之,如六十一而一;所得,视月离黄道正交在冬至后宿度为减,夏至后宿度为加,皆加减二十三度九十分,为月离赤道后半交白道出入赤道内外度及分;以周天六之一,六十度八十七分六十二秒半,除之,为定差。)月离赤道正交后为外,中交后为内。

求月离出入赤道内外白道去极度

置每日月离赤道交后初末限,用减象限,余为白道积;用其积度减之,余以其差率乘之;所得,百约之,以加其下积差,为每日积差;用减周天六之一,余以定差乘之,为每日月离赤道内外度;内减外加象限,为每日月离白道去极度及分秒。

求每交月离白道积度及宿次

置定限度,与初末限相减相乘,退位为分,为定差;正(交、中交后为加,半交后为减。)以差加减正交后赤道积度,为月离白道定积度;以前宿白道定积度减之,各得月离白道宿次及分。

推定朔弦望加时月离白道宿度

各以月离赤道正交宿度距所求定朔弦望加时月离赤道宿度,为正交后积度;满象限,去之,为半交后;又去之,为中交后;再去之,为半交后;视交后积度在半象已下,为初限;已上,用减象限,为末限;以初末限与定限度相减相乘,退位为分,分满百为度,为定差;)正交中交后为加,半交后为减。以差加减月离赤道正交后积度,为定积度,以正交宿度加之,以其所当月离白道宿次去之,各得定朔弦望加时月离白道宿度及分秒。

求定朔弦望加时及夜半晨昏入转

置经朔弦望入转日及分,以定朔弦望加减差加减之,为定朔弦望加时入转;以定朔弦望日下分减之,为夜半入转;以晨分加之,为晨转;昏分加之,为昏转。

求夜半月度

置定朔弦望日下分,以其入转日转定度乘之,万约为加时转度,以减加时定积度,余为夜半定积度;依前加而命之,各得夜半月离宿度及分秒。

求晨昏月度

置其日晨昏分,以夜半入转日转定度乘之,万约为晨昏转度;各加夜半定积度,为晨昏定积度;加命如前,各得晨昏月离宿度及分秒。

求每日晨昏月离白道宿次

累计相距日数转定度,为转积度;与定朔弦望晨昏宿次前后相距度相减,余以相距日数除之,为日差;)距度多为加,距度少为减。以加减每日转定度,为行定度;以累加定朔弦望晨昏月度,加命如前,即每日晨昏月离白道宿次。朔后用晨,望后用昏,朔望晨昏俱用。


分类:正史书名:元史作者:宋濂等
《元史》志第八 历五|正史

《元史》志第八 历五


○庚午元历上

演纪上元庚午,距太祖庚辰岁,积年二千二十七万五千二百七十算外,上考往古,每年减一算,下验将来,每年加一算。

步气朔术

日法,五千二百三十。

岁实,一百九十一万二百二十四。

通余,二万七千四百二十四。

朔实,一十五万四千四百四十五。

通闰,五万六千八百八十四。

岁策,三百六十五,余一千二百七十四。

朔策,二十九,余二千七百七十五。

气策,一十五,余一千一百四十二,秒六十。

望策,一十四,余四千二,秒四十五。

象策,七,余二千一,秒二十二半。

没限,四千八十七,秒三十。

朔虚分,二千四百五十五。

旬周,三十一万三千八百。

纪法,六十。

秒母,九十。

求天正冬至

置上元庚午以来积年,以岁实乘之,为通积分;满旬周,去之,不尽,以日法约之,为日,不盈,为余;命壬戌算外,即得所求天正冬至大小余也。(先以里差加减通积分,然后求之。求里差术,具《月离》篇中。)

求次气

置天正冬至大小余,以气策及余累加之,秒盈秒母从分,分满日法从日,即得次气日及余分秒。

求天正经朔

置通积分,满朔实去之,不尽,为闰余;以减通积分,为朔积分;满旬周,去之,不尽,如日法而一,为日,不尽,为余,即得所求天正经朔大小余也。

求弦望及次朔

置天正经朔大小余,以象策累加之,即各得弦望及次朔经日及余秒也。

求没日

置有没之气恒气小余,如没限以上,为有没之气;以秒母乘之,内其秒,用减四十七万七千五百五十六;余,满六千八百五十六而一;所得并入恒气大余内,命壬戌算外,即得为没日也。

求灭日

置有灭之朔小余,(经朔小余不满朔虚分者。)六因之,如四百九十一而一;所得并经朔大余,命为灭日。

步卦候发敛术

候策,五,余三百八十,秒八十。

卦策,六,余四百五十七,秒六。

贞策,三,余二百二十八,秒四十八。

秒母,九十。

辰法,二千六百一十五。

半辰法,一千三百七半。

刻法,三百一十三,秒八十。

辰刻,八,分一百四,秒六十。

半辰刻,四,分五十二,秒三十。

秒母,一百。

求七十二候

置节气大小余,命之为初候;以候策累加之,即得次候及末候也。

求六十四卦

置中气大小余,命之为公卦;以卦策累加之,得辟卦;又加,得候内卦;以贞策加之,得节气之初,为候外卦;又以贞策加之,得大夫卦;又以卦策加之,为卿卦也。

求土王用事

以贞策减四季中气大小余,即得土王用事日也。

求发敛

置小余,以六因之,如辰法而一,为辰数;不尽,以刻法除为刻,命子正算外,即得加时所在辰刻分也。(如加半辰法,即命子初。)

求二十四气卦候

(以下表格略)

步日躔术

周天分,一百九十一万二百九十二,秒九十八。

岁差,六十八,秒九十八。

秒母,一百。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分二十五,秒六十七。

象限,九十一,分三十一,秒九。

分秒母,一百。

二十四气日积度盈缩

(表略)

二十四气中积及朓朒

(表略)

求每日盈缩朓朒

各置其气损益率,(求盈缩,用盈缩之损益;求朓朒,用朓朒之损益。)六因,如象限而一,为其气中率;与后气中率相减,为合差;半合差,加减其气中率,为元末泛率,(至后,加初减末;分后,减初加末。)又置合差,六因,如象限而一,为日差;半之,加减初末泛率,为初末定率;(至后,减初加末;分后,加初减末。)以日差累加减气初定率,为每日损益分;(至后,减;分后,加。)各以每日损益分加减气下盈缩朓朒,为每日盈缩朓朒。(二分前一气无后率相减为合差者,皆用前气合差。)

求经朔弦望入气

置天正闰余,以日法除为日,不满,为余。如气策以下,以减气策,为入大雪气;以上,去之,余亦以减气策,为入小雪气;即得天正经朔入气日及余也。以象策累加之,满气策去之,即为弦望入次气日及余;因加得后朔入气日及余也。(便为中朔望入气。)

求每日损益盈缩朓朒

以日差益加损减其气初损益率,为每日损益率;驯积损益其气盈缩朓朒积,为每日盈缩朓朒积。

求经朔弦望入气朓朒定数

以各所求入气小余,以乘其日损益率,如日法而一;所得,损益其下朓朒积,为定数。(便为中朔弦望朓朒定数。)

赤道宿度

斗二十五 牛七(少) 女十一(少) 虚九(少六十七秒) 危十五度半室十七 壁八(太)

右北方七宿,九十四度(六十七秒)。

奎十六半 娄十二 胃十五 昴十一(少) 毕十七(少) 觜半 参十半

右西方七宿,八十三度。

井三十三(少) 鬼二半 柳十三(太) 星六(太) 张十七(少) 翼十八 轸十七

右南方七宿,一百九度(少)。

角十二 亢九(少) 氐十六 房五(太) 心六(少) 尾十九(少)箕十半

右东方七宿,七十九度。

求冬至赤道日度

置通积分,以周天分去之;余,日法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以百为母,命起赤道虚宿六度外,去之,不满宿,即得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时日躔赤道宿度及分秒。(其在寻斯干之东西者,先以里差加减通积分。)

求春分夏至秋分赤道日度

置天正冬至加时赤道日度,累加象限,满赤道宿次,去之,即各得春分、夏至、秋分加时日在宿度及分秒。

求四正赤道宿积度

置四正赤道宿全度,以四正赤道日度及分秒减之,余为距后度;以赤道宿度累加之,各得四正后赤道宿积度及分秒。

求赤道宿积度入初末限

视四正后赤道宿积度及分,在四十五度六十五分五十四秒半以下,为入初限;以上者,用减象限,余为入末限。

求二十八宿黄道度

置四正后赤道宿入初末限度及分,减一百一度;余,以初末限度及分乘之,进位,满百为分,分满百为度;至后以减、分后以加赤道宿积度,为其宿黄道积度;以前宿黄道积度减之,(其四正之宿,先加象限,然后以前宿减之。)为其宿黄道度及分。(其分就近约为太半少。)

黄道宿度

斗二十三 牛七 女十一 虚九(少六十七秒) 危十六 室十八(少)壁九半

右北方七宿,九十四度(六十七秒)。

奎十七(太) 娄十二(太) 胃十五半 昴十二 毕十六半 觜半 参九(太)

右西方七宿,八十三度(太)。

井三十半 鬼二半 柳十三(少) 星六(太) 张十七(太) 翼二十轸十八半

右南方七宿,一百九度(少)。

角十二(太) 亢九(太) 氐十六(少) 房五(太) 心六 尾十八(少) 箕九半

右东方七宿,七十八度(少)。

前黄道宿度,依今历岁差所在算定。如上考往古,下验将来,当据岁差,每移一度,依术推变当时宿度,然后可步七曜,知其所在。

求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

以冬至加时赤道日度分秒,减一百一度,余以冬至加时赤道日度及分秒乘之,进位,满百为分,分满百为度,命曰黄赤道差;用减冬至加时赤道日度及分秒,即得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及分秒。

求二十四气加时黄道日度

置所求年冬至日躔黄赤道差,以次年黄赤道差减之,余以所求气数乘之,二十四而一;所得,以加其气中积度及约分,以其气初日盈缩数盈加缩减之,用加冬至加时黄道日度,依宿次去之,即各得其气加时黄道日躔宿度及分秒。(如其年冬至加时赤道宿度空分秒在岁差以下者,即加前宿全度,然求黄赤道差,余依术算。)

求二十四气及每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

副置其恒气小余,以其气初日损益率乘之,(盈缩之损益。)万约之,应益者盈加缩减,应损者盈减缩加,其副日法除之,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以减其气加时黄道日度,即得其气初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每日加一度,以万乘之,又以每日损益数,(盈缩之损益。)应益者盈加缩减,应损者盈减缩加,为每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及分秒。

求每日午中黄道日度

置一万分,以所求入气日损益数加减,(益者,盈加缩减;损者,盈减缩加。)半之,满百为分,不满为秒,以加其日晨前夜半黄道日度,即其日午中日躔黄道宿度及分秒。

求每日午中黄道积度

以二至加时黄道日度,距至所求日午中黄道日度,为入二至后黄道日积度及分秒。

求每日午中黄道入初末限

视二至后黄道积度,在四十三度一十二分八十七秒之以下为初限;以上,用减象限,余为入末限。其积度,满象限去之,为二分后黄道积度;在四十八度一十八分二十一秒之以下,为初限;以上,用减象限,余为入末限。

求每日午中赤道日度

以所求日午中黄道积度,入至后初限、分后末限度及分秒,进三位,加二十万二千五十少,开平方除之,所得减去四百四十九半,余在初限者,直以二至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在末限者,以减象限,余以二分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每日午中赤道日度。

以所求日午中黄道积度,入至后末限、分后初限度及分秒,进三位,用减三十万三千五十少,开平方除之,所得,以减五百五十半,其在初限者,以所减之余,直以二分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在末限者,以减象限,余以二至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每日午中赤道日度。

太阳黄道十二次入宫宿度

危 十三度三十九分五十九秒外入卫分陬訾之次,辰在亥。

奎 二度三十五分八十五秒外入鲁分降娄之次,辰在戌。

胃 四度二十四分三十三秒外入赵分大梁之次,辰在酉。

毕 七度九十六分二十秒外入晋分实沈之次,辰在申。

井 九度四十七分一十秒外入秦分鹑首之次,辰在未。

柳 四度九十五分二十六秒外入周分鹑火之次,辰在午。

张 十五度五十六分三十五秒外入楚分鹑尾之次,辰在巳。

轸 十度四十四分五秒外入郑分寿星之次,辰在辰。

氐 一度七十七分七十七秒外入宋分大火之次,辰在卯。

尾 三度九十七分七十二秒外入燕分析木之次,辰在寅。

斗 四度三十六分六十六秒外入吴越分星纪之次,辰在丑。

女 二度九十一分九十一秒外入齐分玄枵之次,辰在子。

求入宫时刻

各置入宫宿度及分秒,以其日晨前夜半日度减之,(相近一度之间者求之。余以日法乘其分,(其秒从于下,亦通乘之。)为实;以其日太阳行分为法;实如法而一,所得,依发敛加时求之,即得其日太阳入宫时刻及分秒。

步晷漏术

中限,一百八十二日六十二分一十八秒。

冬至初限、夏至末限,六十二日二十分。

夏至初限、冬至末限,一百二十日四十二分。

冬至永安晷影常数,一丈二尺八寸三分。

夏至永安晷影常数,一尺五寸六分。

周法,一千四百二十八。

内外法,一万八百九十六。

半法,二千六百一十五。

日法四分之三,三千九百二十二半。

日法四分之一,一千三百七半。

昏明分,一百三十分七十五秒。

昏明刻,二刻一百五十六分九十秒。

刻法,三百一十三分八十秒。

秒母,一百。

求午中入气中积

置所求日大余及半法,以所入气大小余减之,为其日午中入气;以加其气中积,为其日午中中积。(小余以日法除,为约分。)

求二至后午中入初末限

置午中中积及分,如中限以下,为冬至后;以上,去中限,为夏至后。其二至后,如在初限以下,为初限;以上,覆减中限,余为入末限也。

求午中晷影定数

视冬至后初限、夏至后末限,百通日内分,自相乘,副置之,以一千四百五十除之;所得,加五万三百八,折半限分并之,除其副为分,分满十为寸,寸满十为尺,用减冬至地中晷影常数,为所求晷影定数。

视夏至后初限、冬至后末限,百通日内分,自相乘,为上位;下置入限分,以二百二十五乘之,百约之,加一十九万八千七十五,为法;(夏至前后半限以上者,减去半限,列于上位,下置半限,各百通日内分,先相减,后相乘,以七千七百除之,所得以加其法。)及除上位为分,分满十为寸,寸满十为尺,用加夏至地中晷影常数,为所求晷影定数。

求四方所在晷影

各于其处测冬夏二至晷数,乃相减之,余为其处二至晷差;亦以地中二至晷数相减,为地中二至晷差。其所求日在冬至后初限、夏至后末限者,如在半限以下,倍之;半限以上,覆减全限,余亦倍之;并入限日,三因,折半,以日为分,十分为寸,以减地中二至晷差,为法;置地中冬至晷影常数,以所求日地中晷影定数减之,余以其处二至晷差乘之,为实;实如法而一,所得,以减其处冬至晷数,即得其处其日晷影定数。所求日在夏至后初限、冬至后末限者,如在半限以下,倍之;半限以上,覆减全限,余亦倍之;并入限日,三因,四除,以日为分,十分为寸,以加地中二至晷差,为法;置所求日地中晷影定数,以地中夏至晷影常数减之,余以其处二至晷差乘之,为实;实如法而一,所得,以加其处夏至晷数,即得其处其日晷影定数。

二十四气陟降及日出分

(以下表格略)

二分前后陟降率

春分前三日,太阳入赤道内,秋分后三日,太阳出赤道外,故其陟降与他日不伦,今各别立数而用之。

惊蛰,十二日陟四。(六十七、一十六。)此为末率,于此用毕。(其减差亦止于此也。)

十三日陟四。(四十一、六。)十四日陟四。(三十八、九十。)

十五日陟四。

秋分,初日降四。(三十八。)一日降四。(二十九。) 二日降四。(五十九)。三日降四。(六十八。)

此为初率,始用之。(其加差亦始于此也。)

求每日日出入晨昏半昼分

各以陟降初率,陟减降加其气初日日出分,为一日下日出分;以增损差(仍加减加减差。)增损陟降率,驯积而加减之,即为每日日出分;覆减日法,余为日入分;以日出分减日入分,半之,为半昼分;以昏明分减日出分,为晨分;加日入分,为昏分。

求日出入辰刻

置日出入分,以六因之,满辰法而一,为辰数;不尽,刻法除之,为刻,不满为分。命子正算外,即得所求。

求昼夜刻

置日出分,十二乘之,刻法而一,为刻,不满为分,即为夜刻;覆减一百,余为昼刻及分秒。

求更点率

置晨分,四因之,退位,为更率;二因更率,退位,为点率。

求更点所在辰刻

置更点率,以所求更点数因之,又六因之,内加更筹刻,满辰法而一,为辰数;不尽,满刻法,除之,为刻数;不满,为分;命其日辰刻算外,即得所求。

求四方所在漏刻

各于所在下水漏,以定其处冬至或夏至夜刻,乃与五十刻相减,余为至差刻。置所求日黄道去赤道内外度及分,以至差刻乘之,进一位,如二百三十九而一,为刻;不尽,以刻法乘之,退除为分;内减外加五十刻,即得所求日夜刻;以减百刻,余为昼刻。(其日出入辰刻及更点差率等,并依前术求之。)

求黄道内外度

置日出之分,如日法四分之一以上,去之,余为外分;如日法四分之一以下,覆减之,余为内分。置内外分,千乘之,如内外法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即为黄道去赤道内外度;内减外加象限,即得黄道去极度。

求距中度及更差度

置半法,以晨分减之,余为距中分;百乘之,如周法而一,为距中度;用减一百八十三度一十二分八十三秒半,余四因,退位,为每更差度。

求昏明五更中星

置距中度,以其日午中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昏中星所格宿次,因为初更中星;以更差度累加之,满赤道宿次,去之,即得逐更及明中星。

步月离术

转终分,一十四万四千一百一十,秒六千二十,微六十。

转终日,二十七,余二千九百,秒六千二十,微六十。

转中日,一十三,余四千六十五,秒三千一十,微三十。

朔差日,一,余五千一百四,秒三千九百七十九,微四十。

象策,七,余二千一,秒二千五百。

秒母,一万。

微母,一百。

上弦度,九十一,分三十一,秒四十一(太)。

望度,一百八十二,分六十二,秒八十三半。

下弦度,二百七十三,分九十四,秒二十五(少)。

月平行度,十三,分三十六,秒八十七半。

分秒母,一百。

七日初数,四千六百四十八,末数,五百八十二。

十四日初数,四千六十五,末数,一千一百六十五。

二十一日初数,三千四百八十三,末数,一千七百四十七。

二十八日初数,二千九百一。

求经朔弦望入转(凡称秒者,微从之,他仿此。)

置天正朔积分,以转终分及秒去之,不尽,如日法而一,为日,不满为余秒,即天正十一月经朔入转日及余秒;以象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得弦望经日加时入转及余秒;径求次朔入转,即以朔差加之。(加减里差,即得中朔弦望入转及余秒。)

(以下表格略)

求中朔弦望入转朓朒定数

置入转小余,以其日算外损益率乘之,如日法而一,所得,以损益朓朒积,为定数。其四七日下余,如初数以下,初率乘之,如初数而一,以损益朓朒积,为定数;如初数以上,以初数减之,余乘末率,如末数而一,用减初率,余如朓朒积,为定数。其十四日下余,如初数以上,以初数减之,余乘末率,如末数而一,为朓朒定数。

求朔弦望中日

以寻斯干城为准,置相去地里,以四千三百五十九乘之,退位,万约为分,曰里差;以加减经朔弦望小余,满与不足,进退大余,即中朔弦望日及余。(以东加之,以西减之。)

求朔弦望定日

置中朔弦望小余,朓减朒加入气入转朓朒定数,满与不足,进退大余,命壬戌算外,各得定朔弦望日辰及余。定朔干名与后朔同者,其月大;不同者,其月小;月内无中气者,为闰。视定朔小余,秋分后在日法四分之三以上者,进一日;春分后,定朔日出分与春分日出分相减之,余者,三约之,用减四分之三;定朔小余及此分以上者,亦进一日;或有交,亏初于日入前者,不进之。定弦望小余,在日出分以下者,退一日;或有交,亏初于日出前者,小余虽在日出后,亦退之。如望在十七日者,又视定朔小余在四分之三以下之数,(春分后用减定之数。)与定望小余在日出分以上之数相校之,朔少望多者,望不退,而朔犹进之;望少朔多者,朔不进,而望犹退之。(日月之行,有盈缩迟疾;加减之数,或有四大三小。若循常当察加时早晚,随所近而进退之,使不过四大三小。)

求定朔弦望中积

置定朔弦望小余,与中朔弦望小余相减之,余以加减经朔弦望入气日余,(中朔弦望,少即加之,多即减之。)即为定朔弦望入气;以加其气中积,即为定朔弦望中积。(其余,以日法退除为分秒。)

求定朔弦望加时日度

置定朔弦望约余,以所入气日损益率乘之,(盈缩之损益。)万约之,以损益其下盈缩积,乃盈加缩减定朔弦望中积,又以冬至加时日躔黄道宿度加之,依宿次去之,即得定朔弦望加时日所在度分秒。

又法:置定朔弦望约余,副之,以乘其日盈缩之损益率,万约之,应益者盈加缩减,应损者盈减缩加,其副满百为分,分满百为度,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命之,各得其日加时日躔黄道宿次。(若先于历中注定每日夜半日度,即用此法为准也。)

求定朔弦望加时月度

凡合朔加时日月同度,其定朔加时黄道日度即为定朔加时黄道月度;弦望,各以弦望度加定朔弦望加时黄道日度,依宿次去之,即得定朔弦望加时黄道月度及分秒。

求夜半午中入转

置中朔入转,以中朔小余减之,为中朔夜半入转。又中朔小余,与半法相减之,余以加减中朔加时入转,(中朔少如半法,加之;多如半法,减之。)为中朔午中入转。若定朔大余有进退者,亦加减转日,否则因中为定,每日累加一日,满转终日及余秒,去命如前,各得每日夜半午中入转。(求夜半,因定朔夜半入转累加之;求午中,因定朔午中入转累加之;求加时入转者,如求加时入气之术法。)

求加时及夜半月度

置其日入转算外转定分,以定朔弦望小余乘之,如日法而一,为加时转分;(分满百为度。)减定朔弦望加时月度,为夜半月度。以相次转定分累加之,即得每日夜半月度。(或朔至弦望,或至后朔,皆可累加之。然近则差少,远则差多。置所求前后夜半相距月度为行度,计其日相距入转积度,与行度相减,余以相距日数除之,为日差行度。多日差加每日转定分行度,少日差减每日转定分而用之可也。欲求速,即用此数。欲究其微,而可用后术。)

求晨昏月度

置其日晨分,乘其日算外转定分,日法而一,为晨转分;用减转定分,余为昏转分。又以朔望定小余,乘转定分,日法而一,为加时分,以减晨昏转分,为前;不足,覆减之,为后;乃前加后减加时月度,即晨昏月度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朔弦望晨昏定程

各以其朔昏定月减上弦昏定月,余为朔后昏定程。以上弦昏定月,减望昏定月,余为上弦后昏定程。以望晨定月,减下弦晨定月,余为望后晨定程。以下弦晨定月,减后朔晨定月,余为下弦后晨定程。

求每日转定度

累计每定程相距日下转积度,与晨昏定程相减,余以相距日数除之,为日差;(定程多,加之;定程少,减之。)以加减每日转定分,为转定度;因朔弦望晨昏月,每日累加之,满宿次去之,为每日晨昏月度及分秒。(凡注历,朔日已后注昏月,望后一日注晨月。)古历有九道月度,其数虽繁,亦难削去,具其术。

求正交日辰

置交终日及余秒,以其月经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减之,余为平交入其月经朔加时后日算及余秒;(中朔同。)以加其月中朔大小余,其大余命壬戌算外,即得平交日辰及余秒。(求次交者,以交终日及余秒加之,如大余满纪法,去之,命如前,即得次平交日辰及余秒也。)

求平交入转朓朒定数

置平交小余,加其日夜半入转,余以乘其日损益率,日法而一,所得,以损益其日下朓朒积,为定数。

求平交日辰

置平交小余,以平交入转朓朒定数朓减朒加之,满与不足,进退日辰,即得正交日辰及余秒;与定朔日辰相距,即得所在月日。

求中朔加时中积

各以其月中朔加时入气日及余,加其气中积及余,其日命为度,其余,以日法退除为分秒,即其月中朔加时中积度及分秒。

求正交加时黄道月度

置平交入中朔加时后日算及余秒,以日法通日内余进二位,如三万九千一百二十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以加其月中朔加时中积,然后以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得其月正交加时月离黄道宿度及分秒。如求次交者,以交中度及分秒加而命之,即得所求。

求黄道宿积度

置正交加时黄道宿全度,以正交加时月离黄道宿度及分秒减之,余为距后度及分秒;以黄道宿度累加之,即各得正交后黄道宿积度及分秒。

求黄道宿积度入初末限

置黄道宿积度及分秒,满交象度及分秒去之,余在半交象以下为初限;以上者,减交象度,余为末限。(入交积度、交象度,并在《交会篇》中。)

求月行九道宿度

凡月行所交,冬入阴历,夏入阳历,月行青道;(冬至夏至后,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当黄道东;立冬立夏后,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当黄道东南;至所冲之宿,亦皆如之也。宜细推。)冬入阳历,夏入阴历,月行白道;(冬至夏至后,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当黄道西;立冬立夏后,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当黄道西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也。)春入阳历,秋入阴历,月行朱道;(春分秋分后,朱道半交在夏至之宿,当黄道南;立春立秋后,朱道半交在立夏之宿,当黄道西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也。)春入阴历,秋入阳历,月行黑道。(春分秋分后,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当黄道北;立春立秋后,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当黄道东北;至所冲之宿,亦如之也。)四时离为八节,至阴阳之所交,皆与黄道相会,故月行有九道。各以所入初入初末限度及分,减一百一度,余以所入初入初末限度及分乘之,半而退位为分,分满百为度,命为月道与黄道泛差。

凡日以赤道内为阴,外为阳;月以黄道内为阴,外为阳。故月行正交,入夏至后宿度内为同名,入冬至后宿度内为异名。其在同名者,置月行与黄道泛差,九因之,八约之,为定差;半交后,正交前,以差减;正交后,半交前,以差加;(此加减出入六度,正如黄赤道相交同名之差,若较之渐异,则随交所在迁变不常。)仍以正交度距秋分度数,乘定差,如象限而一,所得,为月道与赤道定差;前加者为减,减者为加。其在异名者,置月行与黄道泛差,七因之,八约之,为定差;半交后,正交前,以差加;正交后,半交前,以差减;(此加减出入六度,正如黄赤道相交异名之差,若较之渐同,则随交所在迁变不常。)仍以正交度距春分度数,乘定差,如象限而一,所得,为月道与赤道定差;前加者为减,减者为加,各加减黄道宿积度,为九道宿积度;以前宿九道积度减之,为其宿九道度及分秒。(其分就近约为太、半、少,论春夏秋冬,以四时日所在宿度为正。)

求正交加时月离九道宿度

以正交加时黄道日度及分,减一百一度,余以正交度及分乘之,半而退位为分,分满百为度,命为月道与黄道泛差。其在同名者,置月行与黄道泛差,九因之,八约之,为定差,以加;仍以正交度距秋分度数乘定差,如象限而一,所得,为月道与赤道定差,以减。其异名者,置月行与黄道泛差,七因之,八约之,为定差,以减;仍以正交度距春分度数,乘定差,如象限而一,所得,为月道与赤道定差,以加。置正交加时黄道月度及分,以二差加减之,即为正交加时月离九道宿度及分。

求定朔弦望加时月所在度

置定朔加时日躔黄道宿次,凡合朔加时,月行潜在日下,与太阳同度,是为加时月离宿次;各以弦望度及分秒,加其所当弦望加时日躔黄道宿度,满宿次,去之,命如前,各得定朔弦望加时月所在黄道宿度及分秒。

求定朔弦望加时九道月度

各以定朔弦望加时月离黄道宿度及分秒,加前宿正交后黄道积度,为定朔弦望加时正交后黄道积度;如前求九道积度,以前宿九道积度减之,余为定朔弦望加时九道月离宿度及分秒。(其合朔加时,若非正交,则日在黄道,月在九道,所入宿度虽多少不同,考其两极若绳准。故云月行潜在日下,与太阳同度,即为加时。九道月度,求其晨昏夜半月度,并依前术。)


分类:正史书名:元史作者:宋濂等
《元史》志第七 历四|正史

《元史》志第七 历四


○授时历经下

步中星第五

大都北极,出地四十度太强。

冬至,去极一百一十五度二十一分七十三秒。

夏至,去极六十七度四十一分一十三秒。

冬至昼,夏至夜,三千八百一十五分九十二秒。

夏至昼,冬至夜,六千一百八十四分八秒。

昏明,二百五十分。

黄道出入赤道内外去极度及半昼夜分

(表略)

求每日黄道出入赤道内外去极度

置所求日晨前夜半黄道积度,满半岁周,去之,在象限已下,为初限;已上,复减半岁周,余为入末限;满积度,去之,余以其段内外差乘之,百约之,所得,用减内外度,为出入赤道内外度;内减外加象限,即所求去极度及分秒。

求每日半昼夜及日出入晨昏分

置所求入初末限,满积度,去之,余以昼夜差乘之,百约之,所得,加减其段半昼夜分,为所求日半昼夜分;)前多后少为减,前少后多为加。以半夜分便为日出分,用减日周,余为日入分;以昏明分减日出分,余为晨分;加日入分,为昏分。

求昼夜刻及日出入辰刻

置半夜分,倍之,百约,为夜刻;以减百刻,余为昼刻;以日出入分依发敛求之,即得所求辰刻。

求更点率

置晨分,倍之,五约,为更率;又五约更率,为点率。

求更点所在辰刻

置所求更点数,以更点率乘之,加其日昏分,依发敛求之,即得所求辰刻。

求距中度及更差度

置半日周,以其日晨分减之,余为距中分;以三百六十六度二十五分七十五秒乘之,如日周而一,所得,为距中度;用减一百八十三度一十二分八十七秒半,倍之,五除,为更差度及分。

求昏明五更中星

置距中度,以其日午中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昏中星所临宿次,命为初更中星;以更差度累加之,满赤道宿次去之,为逐更及晓中星宿度及分秒。其九服所在昼夜刻分及中星诸率,并准随处北极出地度数推之。(已上诸率,与晷漏所推自相符契。)

求九服所在漏刻

各于所在以仪测验,或下水漏,以定其处冬至或夏至夜刻,与五十刻相减,余为至差刻。置所求日黄道,去赤道内外度及分,以至差刻乘之,进一位,如二百三十九而一,所得内减外加五十刻,即所求夜刻;以减百刻,余为昼刻。(其日出入辰刻及更点等率,依术求之。)

步交会第六

交终分,二十七万二千一百二十二分二十四秒。

交终,二十七日二千一百二十二分二十四秒。

交中,十三日六千六十一分一十二秒。

交差,二日三千一百八十三分六十九秒。

交望,十四日七千六百五十二分九十六秒半。

交应,二十六万一百八十七分八十六秒。

交终,三百六十三度七十九分三十四秒。

交中,一百八十一度八十九分六十七秒。

正交,三百五十七度六十四分。

中交,一百八十八度五分。

日食阳历限,六度。 定法,六十。

阴历限,八度。 定法,八十。

月食限,十三度五分。 定法,八十七。

推天正经朔入交

置中积,加交应,减闰余,满交终分,去之;不尽,以日周约之为日,不满为分秒,即天正经朔入交泛日及分秒。)上考者,中积内加所求闰余,减交应,满交终去之,不尽,以减交终,余如上。

求次朔望入交

置天正经朔入交泛日及分秒,以交望累加之,满交终日,去之,即为次朔望入交泛日及分秒。

求定朔望及每日夜半入交

各置入交泛日及分秒,减去经朔望小余,即为定朔望夜半入交。若定日有增损者,亦如之。否则因经为定,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余皆加七千八百七十七分七十六秒,即次朔夜半入交;累加一日,满交终日,去之,即每日夜半入交泛日及分秒。

求定朔望加时入交

置经朔望入交泛日及分秒,以定朔望加减差加减之,即定朔望加时入交日及分秒。

求交常交定度

置经朔望入交泛日及分秒,以月平行度乘之,为交常度;以盈缩差盈加缩减之,为交定度。

求日月食甚定分

日食:视定朔分在半日周已下,去减半周,为中前;已上,减去半周,为中后;与半周相减、相乘,退二位,如九十六而一,为时差;中前以减,中后以加,皆加减定朔分,为食甚定分;以中前后分各加时差,为距午定分。

月食:视定望分在日周四分之一已下,为卯前;已上,覆减半周,为卯后;在四分之三已下,减去半周,为酉前;已上,覆减日周,为酉后。以卯酉前后分自乘,退二位,如四百七十八而一,为时差;子前以减,子后以加,皆加减定望分,为食甚定分;各依发敛求之,即食甚辰刻。

求日月食甚入盈缩历及日行定度

置经朔望入盈缩历日及分,以食甚日及定分加之,以经朔望日及分减之,即为食甚入盈缩历;依日躔术求盈缩差,盈加缩减之,为食甚入盈缩历定度。

求南北差

视日食甚入盈缩历定度,在象限已下,为初限;已上,用减半岁周,为末限;以初末限度自相乘,如一千八百七十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用减四度四十六分,余为南北泛差;以距午定分乘之,以半昼分除之,所得,以减泛差,为定差。泛差不及减者,反减之为定差,应加者减之,应减者加之。在盈初缩末者,交前阴历减,阳历加,交后阴历加,阳历减;在缩初盈末者,交前阴历加,阳历减,交后阴历减,阳历加。

求东西差

视日食甚入盈缩历定度,与半岁周相减相乘,如一千八百七十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为东西泛差;以距午定分乘之,以日周四分之一除之,为定差。若在泛差已上者,倍泛差减之,余为定差,依其加减。在盈中前者,交前阴历减,阳历加;交后阴历加,阳历减;中后者,交前阴历加,阳历减;交后阴历减,阳历加。在缩中前者,交前阴历加,阳历减;交后阴历减,阳历加;中后者,交前阴历减,阳历加;交后阴历加,阳历减。

求日食正交中交限度

置正交、中交度,以南北东西差加减之,为正交、中交限度及分秒。

求日食入阴阳历去交前后度

视交定度,在中交限已下,以减中交限,为阳历交前度;已上,减去中交限,为阴历交后度;在正交限已下,以减正交限,为阴历交前度;已上,减去正交限,为阳历交后度。

求月食入阴阳历去交前后度

视交定度,在交中度已下,为阳历;已上,减去交中,为阴历。视入阴阳历,在后准十五度半已下,为交后度;前准一百六十六度三十九分六十八秒已上,覆减交中,余为交前度及分。

求日食分秒

视去交前后度,各减阴阳历食限,(不及减者不食。)余如定法而一,各为日食之分秒。

求月食分秒

视去交前后度,)不用南北东西差者。用减食限,(不及减者不食。)余如定法而一,为月食之分秒。

求日食定用及三限辰刻

置日食分秒,与二十分相减、相乘,平方开之,所得,以五千七百四十乘之,如入定限行度而一,为定用分;以减食甚定分,为初亏;加食甚定分,为复圆;依发敛求之,为日食三限辰刻。

求月食定用及三限五限辰刻

置月食分秒,与三十分相减、相乘,平方开之;所得,以五千七百四十乘之,如入定限行度而一,为定用分;以减食甚定分,为初亏;加食甚定分,为复圆;依发敛求之,即月食三限辰刻。

月食既者,以既内分与一十分相减、相乘,平方开之,所得,以五千七百四十乘之,如入定限行度而一,为既内分;用减定用分,为既外分;以定用分减食甚定分,为初亏;加既外,为食既;又加既内,为食甚;再加既内,为生光;复加既外,为复圆;依发敛求之,即月食五限辰刻。

求月食入更点

置食甚所入日晨分,倍之,五约,为更法;又五约更法,为点法。乃置初末诸分,昏分已上,减去昏分,晨分已下,加晨分,以更法除之,为更数;不满,以点法收之,为点数;其更点数,命初更初点算外,各得所入更点。

求日食所起

食在阳历,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复于东南;食在阴历,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复于东北;食八分已上,初起正西,复于正东。(此据午地而论之。)

求月食所起

食在阳历,初起东北,甚于正北,复于西北;食在阴历,初起东南,甚于正南,复于西南;食八分已上,初起正东,复于正西。(此亦据午地而论之。)

求日月出入带食所见分数

视其日日出入分,在初亏已上、食甚已下者,为带食。各以食甚分与日出入分相减,余为带食差;以乘所食之分,满定用分而一,(如月食既者,以既内分减带食差,余进一位,如既外分而一,所得,以减既分,即月带食出入所见之分;不及减者,为带食既出入。)以减所食分,即日月出入带食所见之分。(其食甚在昼,晨为渐进,昏为已退;其食甚在夜,晨为已退,昏为渐进。)

求日月食甚宿次

置日月食甚入盈缩历定度,在盈,便为定积;在缩,加半岁周,为定积。望即更加半周天度。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各得日月食甚宿次及分秒。

步五星第七

历度

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七十五秒。

历中

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八十七秒半。

历策

一十五度二十一分九十秒六十二微半。

木星

周率,三百九十八万八千八百分。

周日,三百九十八日八十八分。

历率,四千三百三十一万二千九百六十四分八十六秒半。

度率,一十一万八千五百八十二分。

合应,一百一十七万九千七百二十六分。

历应,一千八百九十九万九千四百八十一分。

盈缩立差,二百三十六加。

平差,二万五千九百一十二减。

定差,一千八十九万七千。

伏见,一十三度。

(表略)

火星

周率,七百七十九万九千二百九十分。

周日,七百七十九日九十二分九十秒。

历率,六百八十六万九千五百八十分四十三秒。

度率,一万八千八百七分半。

合应,五十六万七千五百四十五分。

历应,五百四十七万二千九百三十八分。

盈初缩末立差,一千一百三十五减。

平差,八十三万一千一百八十九减。

定差,八千八百四十七万八千四百。

缩初盈末立差,八百五十一加。

平差,三万二百三十五负减。

定差,二千九百九十七万六千三百。

伏见,一十九度。

(表略)

土星

周率,三百七十八万九百一十六分。

周日,三百七十八日九分一十六秒。

历率,一亿七百四十七万八千八百四十五分六十六秒。

度率,二十九万四千二百五十五分。

合应,一十七万五千六百四十三分。

历应,五千二百二十四万五百六十一分。

盈立差,二百八十三加。

平差,四万一千二十二减。

定差,一千五百一十四万六千一百。

缩立差,三百三十一加。

平差,一万五千一百二十六减。

定差,一千一百一万七千五百。

伏见,一十八度。

(表略)

金星

周率,五百八十三万九千二十六分。

周日,五百八十三日九十分二十六秒。

历率,三百六十五万二千五百七十五分。

度率,一万。

合应,五百七十一万六千三百三十分。

历应,一十一万九千六百三十九分。

盈缩立差,一百四十一加。

平差,三减。

定差,三百五十一万五千五百。

伏见,一十度半。

(表略)

水星

周率,一百一十五万八千七百六十分。

周日,一百一十五日八十七分六十秒。

历率,三百六十五万二千五百七十五分。

度率,一万。

合应,七十万四百三十七分。

历应,二百五万五千一百六十一分。

盈缩立差,一百四十一加。

平差,二千一百六十五减。

定差,三百八十七万七千。

晨伏夕见,一十六度半。

夕伏晨见,一十九度。

(表略)

推天正冬至后五星平合及诸段中积中星

置中积,加合应,以其星周率去之,不尽,为前合;复减周率,余为后合;以日周约之,得其星天正冬至后平合中积中星。)命为日,日中积;命为度,日中星。以段日累加中积,即诸段中积;以平度累加中星,经退则减之,即为诸段中星。)上考者,中积内减合应,满周率去之,不尽,便为所求后合分。

推五星平合及诸段入历

各置中积,加历应及所求后合分,满历率,去之;不尽,如度率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即其星平合入历度及分秒;以诸段限度累加之,即诸段入历。上考者,中积内减历应,满历率去之,不尽,反减历率,余加其年后合,余同上。

求盈缩差

置入历度及分秒,在历中已下,为盈;已上,减去历中,余为缩。视盈缩历,在九十一度三十一分四十三秒太已下,为初限;已上,用减历中,余为末限。

其火星,盈历在六十度八十七分六十二秒半已下,为初限;已上,用减历中,余为末限。

置各星立差,以初末限乘之,去加减平差,得,又以初末限乘之,去加减定差,再以初末限乘之,满亿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即所求盈缩差。

又术:置盈缩历,以历策除之,为策数,不尽为策余;以其下损益率乘之,历策除之,所得,益加损减其下盈缩积,亦为所求盈缩差。

求平合诸段定积

各置其星其段中积,以其盈缩差盈加缩减之,即其段定积日及分秒;以天正冬至日分加之,满纪法去之,不满,命甲子算外,即得日辰。

求平合及诸段所在月日

各置其段定积,以天正闰日及分加之,满朔策,除之为月数,不尽,为入月已来日数及分秒。其月数,命天正十一月算外,即其段入月经朔日数及分秒;以日辰相距,为所在定朔月日。

求平合及诸段加时定星

各置其段中星,以盈缩差盈加缩减之,(金星倍之,水星三之。)即诸段定星;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星其段加时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诸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

各以其段初行率,乘其段加时分,百约之,乃顺减退加其日加时定星,即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加命如前,即得所求。

求诸段日率度率

各以其段日辰距后段日辰为日率,以其段夜半宿次与后段夜半宿次相减,余为度率。

求诸段平行分

各置其段度率,以其段日率除之,即其段平行度及分秒。

求诸段增减差及日差

以本段前后平行分相减,为其段泛差;倍而退位,为增减差;以加减其段平行分,为初末日行分。)前多后少者,加为初,减为末;前少后多者,减为初,加为末。倍增减差,为总差;以日率减一,除之,为日差。

求前后伏迟退段增减差

前伏者,置后段初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为末日行分。

后伏者,置前段末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为初日行分;以减伏段平行分,余为增减差。

前迟者,置前段末日行分,倍其日差,减之,为初日行分。

后迟者,置后段初日行分,倍其日差,减之,为末日行分;以迟段平行分减之,余为增减差。)前后近留之迟段。

木火土三星,退行者,六因平行分,退一位,为增减差。

金星,前后退伏者,三因平行分,半而退位,为增减差。

前退者,置后段初日行分,以其日差减之,为末日行分。

后退者,置前段末日行分,以其日差减之,为初日行分;乃以本段平行分减之,余为增减差。

水星,退行者,半平行分,为增减差;皆以增减差加减平行分,为初末日行分。前多后少者,加为初,减为末;前少后多者,减为初,加为末。又倍增减差,为总差;以日率减一,除之,为日差。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

各置其段初日行分,以日差累损益之,后少则损之,后多则益之,为每日行度及分秒;乃顺加退减,满宿次去之,即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

求五星平合见伏入盈缩历

置其星其段定积日及分秒,(若满岁周日及分秒,去之,余在次年天正冬至后。)如在半岁周已下,为入盈历;满半岁周,去之,为入缩历;各在初限已下,为初限;已上,反减半岁周,余为末限;即得五星平合见伏入盈缩历日及分秒。

求五星平合见伏行差

各以其星其段初日星行分,与其段初日太阳行分相减,余为行差。若金、水二星退行在退合者,以其段初日星行分,并其段初日太阳行分,为行差;内水星夕伏晨见者,直以其段初日太阳行分为行差。

求五星定合定见定伏泛积

木火土三星,以平合晨见夕伏定积日,便为定合伏见泛积日及分秒。

金水二星,置其段盈缩差度及分秒,(水星倍之。)各以其段行差除之,为日,不满,退除为分秒。在平合夕见晨伏者,盈减缩加;在退合夕伏晨见者,盈加缩减;各以加减定积为定合伏见泛积日及分秒。

求五星定合定积定星

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行差除其段初日太阳盈缩积,为距合差日;不满,退除为分秒,以太阳盈缩积减之,为距合差度。各置其星定合泛积,以距合差日盈减缩加之,为其星定合定积日及分秒;以距合差度盈减缩加之,为其星定合定星度及分秒。

金水二星,顺合退合者,各以平合退合行差,除其日太阳盈缩积,为距合差日;不满,退除为分秒,顺加退减太阳盈缩积,为距合差度。顺合者,盈加缩减其星定合泛积,为其星定合定积日及分秒;退合者,以距合差日盈减缩加、距合差度盈加缩减其星退定合泛积,为其星退定合定积日及分秒;命之,为退定合定星度及分秒。以天正冬至日及分秒,加其星定合定积日及分秒,满旬周,去之,命甲子算外,即得定合日辰及分秒。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及分秒,加其星定合定星度及分秒,满黄道宿次,去之,即得定合所躔黄道宿度及分秒。(径求五星合伏定日:木、火、土三星,以夜半黄道日度,减其星夜半黄道宿次,余在其日太阳行分已下,为其日伏合;金、水二星,以其星夜半黄道宿次,减夜半黄道日度,余在其日金、水二星行分已下者,为其日伏合。金、水二星伏退合者,视其日太阳夜半黄道宿次,未行到金、水二星宿次,又视次日太阳行过金、水二星宿次,金、水二星退行过太阳宿次,为其日定合伏退定日。)

求木火土三星定见伏定积日

各置其星定见定伏泛积日及分秒,晨加夕减九十一日三十一分六秒,如在半岁周已下,自相乘,已上,反减岁周,余亦自相乘,满七十五,除之为分,满百为度,不满,退除为秒;以其星见伏度乘之,一十五除之;所得,以其段行差除之,为日,不满,退除为分秒;见加伏减泛积,为其星定见伏定积日及分秒;加命如前,即得定见定伏日辰及分秒。

求金水二星定见伏定积日

各以伏见日行差,除其段初日太阳盈缩积,为日,不满,退除为分秒;若夕见晨伏,盈加缩减;如晨见夕伏,盈减缩加;以加减其星定见定伏泛积日及分秒,为常积。如在半岁周已下,为冬至后;已上,去之,余为夏至后。各在九十一日三十一分六秒已下,自相乘,已上,反减半岁周,亦自相乘。冬至后晨,夏至后夕,一十八而一,为分;冬至后夕,夏至后晨,七十五而一,为分;又以其星见伏度乘之,一十五除之;所得,满行差,除之,为日,不满,退除为分秒,加减常积,为定积。在晨见夕伏者,冬至后加之,夏至后减之;夕见晨伏者,冬至后减之,夏至后加之;为其星定见定伏定积日及分秒;加命如前,即得定见定伏日晨及分秒。


分类:正史书名:元史作者:宋濂等
《元史》志第九 历六|正史

《元史》志第九 历六


 ○庚午元历下

步交会术

交终分,一十四万二千三百一十九,秒九千三百六,微二十。

交终日,二十七,余一千一百九,秒九千三百六,微二十。

交中日,一十三,余三千一百六十九,秒四千六百五十三,微一十。

交朔日,二,余一千六百六十五,秒六百九十三,微八十。

交望日,一十四,余四千二,秒五千。

秒母,一万。

微母,一百。

交终度,三百六十三,分七十九,秒三十六。

交中度,一百八十一,分八十九,秒六十八。

交象度,九十,分九十四,秒八十四。

半交象度,四十五,分四十七,秒四十二。

日食既前限,二千四百。定法,二百四十八。

日食既后限,三千一百。定法,三百二十。

月食限,五千一百。

月食既限,一千七百。定法,三百四十。

分秒母,皆一百。

求朔望入交(先置里差,半之,如九而一,所得依其加减天正朔积分,然后求之。)

置天正朔积分,以交终分去之,不尽,如日法而一,为日,不满为余,即得天正十一月中朔入交泛日及余秒。(便为中朔加时入交泛日及余。)交朔加之,得次朔;交望加之,得望;再加交望,亦得次朔;各为朔望入交泛日及余秒。(凡称余秒者,微亦从之,余仿此。)

【求定朔及每日夜半入交】

各置入交泛日及余秒,减去中朔望小余,即为定朔望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若定朔望有进退者,亦进退交日,否则因中为定,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余皆加四千一百二十,秒六百九十三,微八十,即次朔夜半入交;累加一日,满交终日及余秒,去之,即每日夜半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定朔望加时入交】

置中朔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以入气入转朓朒定数朓减朒加之,即得定朔望加时入交泛日及余秒。

【求定朔望加时入交积度及阴阳历】

置定朔望加时入交泛日,以日法通之,内余进二位,如三万九千一百二十一而一,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即得定朔望加时月行入交积度;以定朔望加时入转迟疾度迟减疾加之,即为月行入定交积度;如交中度以下,为入阳历积度,以上,去之,为入阴历积度。(每日夜半准此求之。)

【求月去黄道度】

视月入阴阳历积度及分,交象以下,为少象;以上,覆减交中,余为老象。置所入老少象度于上位,列交象度于下,相减,相乘,倍之,退位为分,分满百为度,用减所入老少象度及分;余,又与交中度相减、相乘,八因之,以一百一十除之,为分,分满百为度,即得月去黄道度及分。

【求朔望加时入交常日及定日】

置朔望入交泛日,以入气朓朒定数朓减朒加,为入交常日。又置入转朓朒定数,进一位,以一百二十七而一,所得,朓减朒加交常日,为入交定日及余秒。

【求入交阴阳历交前后分】

视入交定日,如交中以下,为阳历;以上,去之,为阴历。如一日上下,以日法通日内分,内余为交后分;十三日上下,覆减交中日,余为交前分。

【求日月食甚定余】

置朔望入气入转朓朒定数,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以定朔望加时入转算外转定分除之,所得,以朓减朒加中朔望小余,为泛余。日食,视泛余,如半法以下,为中前,半法以上,去之,为中后。置中前后分,与半法相减、相乘,倍之,万约为分,曰时差。中前以时差减泛余,为定余;覆减半法,余为午前分;中后以时差加泛余,为定余;减去半法,余为午后分。月食,视泛余,在日入后夜半前,如日法四分之三以下,减去半法,为酉前分;四分之三以上,覆减日法,余为酉后分。又视泛余,在夜半后日出前者,如日法四分之一以下,为卯前分;四分之一以上,覆减半法,余为卯后分。其卯酉前后分,自相乘,四因,退位,万约为分,以加泛余,为定余。各置定余,以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日月食甚辰刻及分秒。

【求日月食甚日行积度】

置定朔望食甚大小余,与中朔望大小余相减之,余以加减中朔望入气日余,(以中朔望少加多减。)即为食甚入气;以加其气中积,为食甚中积。又置食甚入气余,以所入气日损益率(盈缩之损益。)乘之,如日法而一,以损益其日盈缩积,盈加缩减食甚中积,即为食甚日行积度及分。先以食甚中积经分为约分,然后加减之,余类此者,依而求之。

【求气差】

置日食食甚日行积度及分,满中限去之,余在象限以下,为初限;以上,覆减中限,为末限;皆自相乘,进二位,以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用减一千七百四十四,余为气差恒数;以午前后分乘之,半昼分除之,所得,以减恒数,为定数。(如不及减者,覆减为定数,应加者减之,应减者加之。)春分后,阳历减阴历加;秋分后,阳历加阴历减。(春分前秋分后,各二日二千一百分为定气,于此宜加减之。)

【求刻差】

置日食食甚日行积度及分,满中限去之,余与中限相减、相乘,进二位,如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为刻差恒数;以午前后分乘之,日法四分之一除,所得,为定数。(若在恒数以上者,倍恒数,以所得之数减之,为定数,依其加减。)冬至后,午前阳加阴减,午后阳减阴加;夏至后,午前阳减阴加,午后阳加阴减。

【求日食去交前后定分】

置气刻二差定数,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为食差;依其加减去交前后分,为去交前后定分。视其前后定分,如在阳历,即不食;如在阴历,即有食之。如交前阴历不及减,反减之,(反减食差。)为交后阳历;交后阴历不及减,反减之,为交前阳历;即不食。交前阳历不及减,反减之,为交后阴历;交后阳历不及减,反减之,为交前阴历;即日有食之。

【求日食分】

视去交前后定分,如二千四百以下,为既前分;以二百四十八除,为大分;二千四百以上,覆减五千五百,(不足减者不食。)为既后分;以三百二十除,为大分,不尽,退除为秒。(其一分以下者,涉交太浅,太阳光盛,或不见食。)

【求月食分】

视去交前后分,(不用气刻差者。)一千七百以下者,食既;以上,覆减五千一百,(不足减者不食。)余以三百四十除之,为大分;不尽,退除为秒,即月食之分秒。去交分在既限以下,覆减既限,亦以三百四十除之,为既内之大分。

【求日食定用分】

置日食之大分,与二十分相减、相乘,又以二千四百五十乘之,如定朔入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定用分;减定余,为初亏分;加定余,为复圆分;各以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日食三限辰刻也。

【求月食定用分】

置月食之大分,与三十五分相减、相乘,又以二千一百乘之,如定望入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定用分;加减定余,为初亏复圆分。各如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月食三限辰刻。

月食既者,以既内大分,以一十五分相减相乘,又以四千二百乘之,如定望入转算外转定分而一,所得为既内分;用减定用分,为既外分。置月食定余,减定用分,为初亏分;因加既外分,为食既分;又加既内分,为食甚分;(即定余分是也。)再加既内分,为生光分;复加既外分,为复圆分。各以发敛加时法求之,即得月食五限辰刻及分。(如月食既者,以十分并既内大分,如其法而求其定用分也。)

【求月食所入更点】

置食甚所入日晨分,倍之,五约之,为更法;又五约之,为点法。乃置月食初末诸分,昏分以上者,减昏分;晨分以下者,加晨分;如不满更法,为初更;不满点法,为一点。依法以次求之,即得更点之数。

【求日食所起】

食在既前,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复于东南。食在既后,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复于东北。其食八分以上者,皆起正西,复正东。(此据正午地而论之。)

【求月食所起】

月在阳历,初起东北,甚于正北,复于西北。月在阴历,初起东南,甚于正南,复于西南。其食八分以上,皆起正东,复正西。(此亦据正午地而论之。)

求日月出入带食所见分数

各以食甚小余,与日出入分相减,余为带食差;以乘所食之分,满定用分而一,(月食既者,以既内分减带食差,余乘所食分,如既外分而一,不及减者,为带食既出入。)以减所食分,即日月出入带食所见之分。(其食甚在昼,晨为渐进,昏为已退;食甚在夜,晨为已退,昏为渐进也。)

【求日月食甚宿次】

置日月食甚日行积度,(望即更加望度。)以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而命之,依黄道宿次去之,即各得日月食甚宿度及分秒。

步五星术

△木星

周率,二百八万六千一百四十二,秒九。

历率,二千二百六十五万五百五十七。

历度法,六万二千一十四。

周日,三百九十八日八十八分。

历度,三百六十五度二十四分九十秒。

历中,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四十五秒。

历策,一十五度二十一分八十七秒。

伏见,一十三度。

(以下表格略)

火星

周率,四百七万九千四十二,秒一十四半。

历率,三百五十九万二千七百五十七,秒四十四少。

历度法,九千八百三十六半。

周日,七百七十九日九十三分一十六秒。

历度,三百六十五度二十四分七十五秒。

历中,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三十七秒半。

历策,一十五度二十一分八十六秒。

伏见,一十九度。

(以下表格略)

土星

周率,一百九十七万七千四百一十一,秒六十九。

历率,五千六百二十二万三千二百四十八半。

历度法,一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八。

周日,三百七十八日九分二秒。

历度,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六十八秒。

历中,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八十四秒。

历策,一十五度二十一分九十秒。

伏见,一十七度。

(以下表格略)

金星

周率,三百五万三千八百四,秒六十三太。

历率,一百九十一万二百四十,秒七十六半。

历度法,五千二百三十。

周日,五百八十三日九十分一十四秒。

合日,二百九十一日九十五分七秒。

历度,三百六十五度二十四分六十八秒。

历中,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三十四秒。

历策,一十五度二十一分八十六秒。

伏见,一十度半。

(以下表格略)

水星

周率,六十万六千三十一,秒七十七半。

历率,一百九十一万二百四十二,秒一十三半。

历度法,五千二百三十。

周日,一百一十五日八十七分六十秒。

合日,五十七日九十三分八十秒。

历度,三百六十五度二十四分七十秒。

历中,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三十五秒。

历策,一十五度二十一分八十五秒。

晨伏夕见,一十四度。

夕伏晨见,一十九度。

(以下表格略)

【求五星天正冬至后平合及诸段中积中星】

置通积分,(先以里差加减之。)各以其星周率去之,不尽,为前合分;覆减周率,余为后合分;如日法而一,不满,退除为分秒,即得其星天正冬至后平合中积中星。(命为日,曰中积;命为度,曰中星。)以段日累加中积,即为诸段中积;以平度累加中星,经退则减之,即为诸段中星。

【求五星平合及诸段入历】

置通积分,各加其星后合分,以历率去之,不尽,各以其历度法除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秒,即为其星平合入历度及分秒;以诸段限度累加之,即得诸段入历度及分秒。

【求五星平合及诸段盈缩定差】

各置其星段入历度及分秒,如在历中以下,为盈;以上,减去历中,余为缩。以其星历策除之,为策数;不尽,为入策度及分。命策数算外,以其策损益率乘之,余历策而一,为分,以损益其下盈缩积度,即为其星段盈缩定差。

【求五星平合及诸段定积】

各置其星段中积,以其段盈缩定差盈加缩减之,即得其段定积日及分;加天正冬至大余及约分,满纪法,去之,不满,命壬戌算外,即得日辰也。

【求五星平合及诸段所在月日】

各置其段定积,以加天正闰日及约分,以朔策及约分除之,为月数;不尽,为入月以来日数及分。其月数,命天正十一月算外,即得其段入月中朔日数及分;乃以日辰相距,为所在定朔月日。

【求五星平合及诸段加时定星】

各置中星,以盈缩定差盈加缩减,(金星倍之,水星三之,然后加减。)即为五星诸段定星;以加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依宿次命之,即其星其段加时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五星诸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

各以其段初行率,乘其段定积日下加时分,百约之,乃顺减退加其日加时定星,即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诸段日率度率】

各以其段日辰,距后段日辰为日率。以其段夜半宿次,与后段夜半宿次相减,余为度率。

【求诸段平行分】

各置其段度率及分秒,以其段日率除之,即得其段平行度日及分秒。

【求诸段总差及日差】

本段前后平行分相减,为其段泛差;(假令求木星次疾泛差,乃以顺疾顺迟平行分相减,余为次疾泛差,他皆仿此。)倍而退位,为增减差;加减其段平行分,为初末日行分;(前多后少者,加为初,减为末;前少后多者,减为初,加为末。)倍增减差,为总差;以日率减一除之,为日差。

【求前后伏迟退段增减差】

前伏者,置后段初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为末日行分;后伏者,置前段末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为初日行分;以减伏段平行分,余为增减差。前迟者,置前段末日行分,倍其日差减之,为初日行分;后迟者,置后段初日行分,倍其日差减之,为末日行分;以迟段平行分减之,余为增减差。(前后近留迟段。)木火土三星,退行者,六因平行分,退一位,为增减差。金星,前后伏退者,三因平行分,半而退位,为增减差。前退者,置后段初日之行分,以其日差减之,为末日行分。后退者,置前段末日之行分,以其日差减之,为初日行分;以本段平行分减之,余为增减差。水星,平行分为增减差,皆以增减差加减平行分,为初末日行分。(前多后少,加初减末;前少后多,减初加末。)又倍增减差为总差,以日率减一,除之,为日差。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

各置其段初日行分,以日差累损益之,(后少则损之,后多则益之。)为每日行度及分秒;乃顺加退减之,满宿次去之,即得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视前段末日后段初日行分相较之数,不过一二日差为妙;或多日差数倍,或颠倒不伦,当类同前后增减差稍损益之,使其有伦,然后用之。或前后平行分俱多俱少,则平注之;或总差之秒不盈一分,亦平注之;若有不伦而平注得伦者,亦平注之。)

【求五星平合及见伏入气】

置定积,以气策及约分除之,为气数;不满,为入气日及分秒;命天正冬至算外,即得所求平合及见伏入气日及分秒。

【求五星平合及见伏行差】

各以其段初日星行分与太阳行分相减,余为行差。若金在退行、水在退合者,相并为行差。如水星夕伏晨见者,直以太阳行分为行差。

【求五星定合及见伏泛积】

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晨疾夕伏定积,为定合定见定伏泛积。金水二星,置其段盈缩定差,(水星倍之。)各以行差除之,为日,不满,退除为分秒;若在平合夕见晨伏者,盈减缩加;如在退合夕伏晨见,盈加缩减;皆以加减定积为定合定见定伏泛积。

【求五星定合定积定星】

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行差除其日太阳盈缩差,为距合差日;以太阳盈缩差减之,为距合差度;日在盈缩,以差日差度减之;在缩历,加之;加减其星定合泛积,为定合定积定星。金水二星,顺合退合,各以平合退合行差,除其日太阳盈缩差,为距合差日;顺加退减太阳盈缩差,为距合差度;顺在盈历,以差日差度加之;在缩历,减之;退在盈历,以差日减之,差度加之;在缩历,以差日加之,差度减之;皆以加减其定星定合再定合泛积,为定合再定合定积定星;以冬至大余及约分加定积,满纪法,去之,命得定合日辰;以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加定星,满宿次,去之,即得定合所在宿次。(其顺退所在盈缩,即太阳盈缩。)

【求木火土三星定见伏定日】

各置其星定见伏泛积,晨加夕减象限日及分秒;(半中限为象限。)如中限以下,自相乘;以上,覆减岁周日及分秒,余亦自相乘;满七十五而一,所得,以其星伏见度乘之,一十五除之,为差。其差,如其段行差而一,为日,不满,退除为分秒;见加伏减泛积,为定积;加命如前,即得日辰。

【求金水二星定见伏定日】

各以伏见日行差,除其日太阳盈缩差,为日。若晨伏夕见,日在盈历,加之;在缩历,减之;如夕伏晨见,日在盈缩,减之,在缩历,加之;加减其星泛积,为常积。视常积,如中限以下,为冬至后;以上,去之,余为夏至后。其二至后,如象限以下,自相乘;以上,覆减中限,余亦自相乘;各如法而一为分,(冬至后晨,夏至后夕,以一十八为法;冬至后夕,夏至后晨,以七十五为法。)以伏见度乘之,一十五除之,为差。其差,满行差而一,为日,不满,退除为分秒;加减常积,为定积;(冬至后,晨见夕伏,加之;夕见晨伏,减之。夏至后,晨见夕伏,减之;夕见晨伏,加之。)加命如前,即得定见伏日辰。

其水星,夕疾在大暑气初日至立冬气九日三十五分以下者,不见;晨留在大寒气初日至立夏气九日三十五分以下者,不见。春不晨见,秋不夕见者,亦旧历有之。


分类:正史书名:元史作者:宋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