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四十年: 权力才是TA们的春药

到底什么算是性骚扰?为何性骚扰会多发于工作场合?性骚扰又为何与权力关系密切相关?

  七月以来,“俺也一样”之火燃至各个行业,也引起诸多争议。其中之一就是对“性骚扰”边界的理解,它在不同性别、身份的人眼里似乎千差万别、莫衷一是。那么,到底什么算是性骚扰,为何性骚扰频频发生于工作场域,性骚扰与不平等的权力结构有什么关系?

  作者 | 苏胡思

  编辑 | 迟恩  林深

  美编 | 黄山

  微信编辑 | 侯丽

  对公益圈、媒体圈、学术圈、商界、公知界乃至宗教界而言,刚刚过去的七月,注定是动荡的。

  短短一个月内,不同的行业与领域,相继有当事人站出来,曝光行业内的性骚扰乃至性侵行为。这被称作是中国的“俺也一样” 。期间,针对事件本身、米兔运动和性骚扰概念等议题,一直存在诸多争议。

  到底什么算是性骚扰?为何性骚扰会多发于工作场合?性骚扰又为何与权力关系密切相关?追问这些,还需要回望“性骚扰”概念流变的五十年。

  “性骚扰”的出现,始终伴随着“歧视”

  历史的起源总是模糊的,“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一词的起源也不例外。

  据传,“性骚扰”第一次出现是在1973年一篇关于歧视的报告中。但更广为流传的说法是,它由美国女权主义者Lin Farley于1974年提出。当时,Lin是康奈尔大学的讲师,讲授一门《女性与工作》的课程,女性会在课堂上描述自己的工作经历。Lin注意到,当女性在工作中因男性的行为而感到不舒服时,她们要么自己辞职,要么被解雇。男性对女性员工的骚扰和恐吓现象非常普遍,却从未有文献对其进行描述,这个问题也从来没有被社会公开承认过。

  1975年,性骚扰问题逐渐引起关注,也因此催生了美国职业女性联合会(Working Women United)。同一年,在一份Lin Farley与联合会发布的相关调查问卷中,性骚扰被定义为:任何在工作场合中反复出现的、不受欢迎的(unwanted)、令人不快的、冒犯性的、令你感到不适的有关性的评论、注视(look)、提议和肢体触碰。

  可以说,从一开始,“性骚扰”一词就与工作、职业、歧视等词联系在一起。

  当然,这一切并非偶然,而是与美国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的民权运动息息相关。当时,美国的民权运动的主要目的在于为非裔美国人争取合法权益,其中也包括为为白人工作的非洲女性争取权益。

  在美国奴隶制度瓦解前,白人雇主对黑人女性员工的性压迫非常普遍。女性黑奴被视为白人主人的财产,社会上根本不存在“强奸黑人女奴”一说。黑奴女性若是拒绝主人的进一步要求,就会受到严厉的责罚。即便当被奴役的女性成功将雇主以强奸罪告上法庭时,法院也会倾向于认为,这是因为“黑人女性是肆无忌惮的、贪得无厌的诱惑”。

  即使是在奴隶制度瓦解后,这一现象仍未彻底改善。为白人工作的非裔妇女,可能会因为拒绝雇主的一个吻而丢掉工作。面对雇主的性骚扰行为,她们要么忍耐,要么只能辞去工作。这个情况在家政行业中尤为明显,也遍布医疗业、纺织业、制糖业等,同样,也发生在白人女性身上。

  实际上,“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一词的“词源”,或许正是“种族侵扰(racial harassment)”。美国1964年民权法案的第七章也表明,禁止雇主因性别、种族、肤色、国家、宗教信仰差异而歧视员工,将种族歧视与性别歧视摆在同等位置。

  因此,性骚扰问题既涉及性别议题,也包括种族问题。推动性骚扰问题被社会发现,既有女权主义者的努力,也有废奴主义者的努力。

  “作为工作条件的性骚扰”:要么忍,要么滚

  提到“性骚扰”一词,就不得不提到著名女权活动家凯瑟琳·麦金农对其的贡献——她不仅强调了其“不受欢迎”的性质,还将性骚扰与不平等的权力关系联系起来[1]。

  具体地,麦金农提出了“作为工作条件的性骚扰”,意思是在很多工作场合中,女性遭受性骚扰可能成为一种维持工作机会的工作条件,即:女性为了不丢工作,必须忍受性骚扰。即使在当下社会环境中,因为怕丢掉工作或者遭受污名而影响职业发展,很多女性在遭遇性骚扰时候也不得不忍气吞声。也就是说,妇女受性胁迫与社会经济条件是相关的。

  在“性骚扰”一词出现的一个世纪前,在工作场合中因性别不平等导致的性胁迫问题,也经由多起法律案件引发关注。例如1863年的“沃恩案”:家政服务人员沃恩的雇主在让她怀孕后将其解雇。随后,沃恩独自分娩,并陷入疾病和贫困。婴儿出生几天后,被发现死在她的身边。沃恩因此被判杀婴罪,并被判处死刑。

  当时,Elizabeth Cady Stanton,Susan B. Anthony和其他妇女权利倡导者将沃恩案广而告之,指出了案情中展现的性别不平等问题,并转向更大的政治赋权诉求。

  而到了20世纪70年代,第二波女权主义运动也积极主张妇女进入传统男性的权利实践领域,特别是进入工作场域。在经历了一段时期的职场性别区隔后,由于女性长期的社会劳动参与,也由于联邦政府逐渐开始严格执行1964年民权法案的第七章,美国妇女开始进入许多以往男性独揽的工作岗位中。

  尽管相对于以往的职业性别区隔而言,这个进步的幅度不大,而且也被限制在一定的行业内,但它们仍是充满象征意义的。

  男性自然也有许多招数来打击女性当时的努力,性骚扰便是其一:让女性在工作中感到不舒服,那么她们便会自动离开。因此,提出“性骚扰”的概念,让性骚扰问题变得可见,也是20世纪70年代美国女权主义运动的需要。

美国女权主义运动 图片来源:凤凰网

  性骚扰跟性别歧视有关吗?法律也在犹豫

  即便性骚扰与性别不平等相关已经成为女权主义者长期以来的共识,麦金农也在20世纪70年代明确提出性骚扰即性别歧视,但要让美国法律承认性骚扰与性别歧视的关系,却没那么简单。

  而起初,法院曾以“性骚扰可能发生在男女两性身上”为由,拒绝承认性骚扰与工作场合中的性别歧视有关。

  在1977年的一起案例中,法官认为:正是因为男性雇主的性取向是异性恋,其才会对女性员工进行性骚扰。这种论述认为,性骚扰与社会结构意义上的性别歧视无关,而与个人意义上的性取向有关。这为无数雇主的性别歧视提供了法律支持,案件也陷入胶着。

  而在这个案件里,种族问题再一次为性别问题“开路”。案件的原告通过一系列员工因处于跨种族性关系而被解雇的案例指出,即便不是所有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员工都是同一性别或同一种族的,但是这种行为的动机(即歧视)是被法律承认的。原告认为,禁止跨种族性关系延续了种族不平等,而强迫性的性关系也延续了性别不平等。

  这一案件首次指出了美国1964年民权法案的第七章中关于“性别歧视”的定义不一致问题。这一次,法院接纳了“性骚扰是基于群体不平等的地位而发生的”的观点。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个案件中,法官、证人、被告——当时的环境保护署平等就业机会办公室的主管等人,都是黑人。

图片来源:风传媒

  回顾“性骚扰”这一概念的来历与争论,种族和阶级的元素从未远离,经济与社会的视角不可或缺。这也表明,在讨论和解决性骚扰问题时,永远不能绕开阶级的问题。

  在后来的现实与法律实践中,性骚扰的适用领域开始扩展到教育、房屋租赁等领域,发生范围也可在工作场所以外,例如酒店。1983年的案件促使联邦地方法院发展出“非直接性骚扰”的概念,认为管理者将工作机会给予与其有染的工作人员,而对拒绝其性方面要求的员工予以差别待遇,属于非直接性骚扰。而1985年,纽约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展出了“非受雇者性骚扰”的概念,涵盖了由顾客等非雇佣者性骚扰受害者的情况。1998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案件判决,明确同性之间的性骚扰行为亦可按照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中对性别歧视的规定进行起诉。随着具体案情的出现、社会运动的推进和社会意识的改变,“性骚扰”的内涵和外延得到不断地补充。

  “性骚扰”中国化的讨论:性平等,还是性自由?

  “性骚扰”并非是一个西方问题,也是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学者潘绥铭曾调查发现,中国女性的生存环境中的语言、身体骚扰并不少见。不过对 “性骚扰”一舶来的词汇,中国内部存在许多的争议。不少学者均提出,应在中国语境下重新界定“中国特色”的“性骚扰”。

  例如,潘绥铭就曾表示,即便中国性骚扰的情况不鲜见,却并不能支持女权主义者“性骚扰多发于工作场合中的上下级关系中”的观点。

  有70.4%的言语骚扰是来自女性的男性熟人或者男朋友,有11.1%来自陌生男人,只有7.4%是来自女性的各种上司(领导、上级、老师、长辈)。同样,在行为骚扰方面,有46.4%是来自男性熟人或者男朋友,有32.1%来自陌生男人,可是来自各种上司的只有7.1%。

  ——《潘绥铭:中国式性骚扰:权力、性别、阶层下的男性霸权》

  而同为“性权派”(指代主要观点为捍卫性自由、女性主体性的学者们)的学者颜良闻也表示,反性骚扰需要尊重中国的国情、世情和人情,要认识到中国妇女群体的内部差异性,尊重中国的习俗、制度、习惯等,并主张通过“人情练达”、互动技巧来解决性骚扰问题。中国社会被普遍认为一个“人情社会”,反性骚扰常常在这里栽了跟头。

  不过,中国的“女权派”则指出了性权派观点的危险之处。“性权派”常有诸如“性骚扰”和“米兔”需要中国化、强调性自主的重要性、要赋权在性别平等秩序中受到忽视的群体(比如LGBTO+群体)的论述。这些论述不无道理,但女权派认为,要提防性自主理论成为强势者进行性骚扰,甚至性侵的理由。

  一些左翼女权主义批判,性权派如果过度强调女性的自由和主体地位、个体责任与“自食其力”精神,用性自主理论来反对反性骚扰的行动,甚至为施害者辩护,实际上是将市场的运行逻辑照搬到了性骚扰行为中:如果你足够努力,那就不会被性骚扰。

  学者宋少鹏认为,这一逻辑“最大的理论缺陷是无视主体存在的社会制度环境”,将性骚扰问题归结到个人层面。面对身处在社会结构不同位置上的、受到不同社会关系束缚的个体,均“一视同仁”地要求其发挥个人自主能动性,其实是在无视个体受到的社会结构压力。在这个意义上,反对性骚扰并不意味着禁锢性自由,而是希望践行性别平等基础之上的性自由。

  在这个框架之下,反对性骚扰在当前中国环境下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新自由主义经济在中国实施以来,国家从“人的再生产”这部分退出,将生育、养育、照料等工作逐渐归还给家庭,集体不再出面承担妇女的传统责任,妇女再度回归通常被视为养儿育女和照料责任的天然承担者,而这份责任通常成为女工劳动效率低下、在优化组合中被“劣汰”的主要原因。

  但与此同时,大部分女性仍然不能脱离职场。改革开放后,因为国家力量“消失”,医疗、教育、养老、就业等社会保障的商品化,每一个家庭在生存的面前,面临越来越大的经济压力。女性因而要在承担传统的家庭照顾责任的同时,也为家庭的经济收入出一份力。

  这种双重负担造成了女性在就业结构中的不利地位。加之,随着社会主义式的“铁娘子”劳动女性形象远去,消费主义式的“性感”女性文化袭来,性骚扰成为了职场中打击女性的手段——为了保住自己的就业机会,女性不仅要比男性更加努力,还不得不默默忍受在职场遭受的任何性骚扰。

  

图片来源:纽约时报

  2013年,一份来自“向阳花女工中心”的《广州女工性骚扰调研报告》就针对134名女工做了调查,发现约70%称遭遇过“令人讨厌的口哨、喊声、色情笑话”;32%称遭遇过“令人讨厌的身体触摸”,9%被“要求发生性关系”。四分之一接到过猥亵电话或黄色信息,66%称遭遇过“对身体或外表的令人反感的评论”。但接近半数的人采取了“隐忍”态度,因为她们认为自己或许也有责任,并担心自己会因说出来而背上坏名声。

  而这样的性别不平等结构,也以类似的形式存在在我国的校园、公共场所、媒体等领域。因此,反对性骚扰在促进中国社会性别平等中才显得尤为重要。

  注释:

  [1] 不平等的权力结构是对性骚扰行为动因的一大理论解释,与之并立还有其余两种解释,一个是生物进化论,意思是基于生物进化机制,男性会对具有性吸引力的女性进行控制,以增强其繁衍能力,另一种就是前两者解释的结合。

  参考文献:

  1、 Margaret A. Crouch. Thinking about Sexual Harassment: A Guide for the Perplexed[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2、Mackinnon C A, Siegel R B. Directions in Sexual Harassment Law: A Short History of Sexual Harassment[M].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3.

  3、潘绥铭:中国式性骚扰:权力、性别、阶层下的男性霸权:

  https://mp.weixin.qq.com/s/KbeIB5gjvUn0FbFl4LM_vQ

  4、颜良闻:反性骚扰的国情、世情与人情:

  https://mp.weixin.qq.com/s/Eaj8fRqM_aGf1X4vkjEiUA

  5、Moira Donegan. How #Me Too revealed the central rift within feminism today. The Guardian, 2018-05-18(编译:小乌

  https://mp.weixin.qq.com/s/bSz58acuHnkH70xDMHwS5Q)

  6、宋少鹏:“性骚扰”错在哪里?|文化纵横:

  https://mp.weixin.qq.com/s/_0UH327OXJ--KBFGFrDrtA

  7、宋少鹏:女权?还是要讲讲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为什么中国需要重建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批判:

  https://www.guancha.cn/songshaopeng/2015_03_06_311232_s.shtml

  8、维基百科“sexual harassment”: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exual_harassment#The_term_"sexual_harass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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