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志第四十二 食货一|正史

《元史》志第四十二 食货一


《洪范》八政,食为首而货次之,盖食货者养生之源也。民非食货则无以为生,国非食货则无以为用。是以古之善治其国者,不能无取于民,亦未尝过取于民,其大要在乎量入为出而已。《传》曰:"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此先王理财之道也。后世则不然,以汉、唐、宋观之,当其立国之初,亦颇有成法,及数传之后,骄侈生焉,往往取之无度,用之无节。于是汉有告缗、算舟车之令,唐有借商、税间架之法,宋有经、总制二钱,皆掊民以充国,卒之民困而国亡,可叹也已。

元初,取民未有定制。及世祖立法,一本于宽。其用之也,于宗戚则有岁赐,于凶荒则有赈恤,大率以亲亲爱民为重,而尤惓藐于农桑一事,可谓知理财之本者矣。世祖尝语中书省臣曰:"凡赐与虽有朕命,中书其斟酌之。"成宗亦尝谓丞相完泽等曰:"每岁天下金银钞币所入几何?诸王驸马赐与及一切营建所出几何?其会计以闻。"完泽对曰:"岁入之数,金一万九千两,银六万两,钞三百六十万锭,然犹不足于用,又于至元钞本中借二十万锭矣。自今敢以节用为请。"帝嘉纳焉。世称元之治以至元、大德为首者,盖以此。

自时厥后,国用浸广。除税粮、科差二者之外,凡课之入,日增月益。至于天历之际,视至元、大德之数,盖增二十倍矣,而朝廷未尝有一日之蓄,则以其不能量入为出故也。虽然,前代告缗、借商、经总等制,元皆无之,亦可谓宽矣。其能兼有四海,传及百年者,有以也夫。故仿前史之法,取其出入之制可考者:一曰经理,二曰农桑,三曰税粮,四曰科差,五曰海运,六曰钞法,七曰岁课,八曰盐法,九曰茶法,十曰酒醋课,十有一曰商税,十有二曰市舶,十有三曰额外课,十有四曰岁赐,十有五曰俸秩,十有六曰常平义仓,十有七曰惠民药局,十有八曰市籴,十有九曰赈恤,具著于篇,作《食货志》。

经理

经界废而后有经理,鲁之履亩,汉之核田,皆其制也。夫民之强者田多而税少,弱者产去而税存,非经理固无以去其害;然经理之制,苟有不善,则其害又将有甚焉者矣。

仁宗延祐元年,平章章闾言:"经理大事,世祖已尝行之,但其间欺隐尚多,未能尽实。以熟田为荒地者有之,惧差而析户者有之,富民买贫民田而仍其旧名输税者亦有之。由是岁入不增,小民告病。若行经理之法,俾有田之家,及各位下、寺观、学校、财赋等田,一切从实自首,庶几税入无隐,差徭亦均。"于是遣官经理。以章闾等往江浙,尚书你咱马丁等往江西,左丞陈士英等往河南,仍命行御史台分台镇遏,枢密院以军防护焉。

其法先期揭榜示民,限四十日,以其家所有田,自实于官。或以熟为荒,以田为荡,或隐占逃亡之产,或盗官田为民田,指民田为官田,及僧道以田作弊者,并许诸人首告。十亩以下,其田主及管干佃户皆杖七十七。二十亩以下,加一等。一百亩以下,一百七;以上,流窜北边,所隐田没官。郡县正官不为查勘,致有脱漏者,量事论罪,重者除名。此其大略也。

然期限猝迫,贪刻用事,富民黠吏,并缘为奸,以无为有,虚具于籍者,往往有之。于是人不聊生,盗贼并起,其弊反有甚于前者。仁宗知之,明年,遂下诏免三省自实田租。二年,时汴梁路总管塔海亦言其弊,于是命河南自实田,自延祐五年为始,每亩止科其半,汴梁路凡减二十二万余石。至泰定、天历之初,又尽革虚增之数,民始获安。今取其数之可考者,列于后云:

河南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一百一十八万七百六十九顷。

江西省,总计官民荒熟田四十七万四千六百九十三顷。

江浙省,总计官民荒熟田九十九万五千八十一顷。

农桑

农桑,王政之本也。太祖起朔方,其俗不待蚕而衣,不待耕而食,初无所事焉。世祖即位之初,首诏天下,国以民为本,民以衣食为本,衣食以农桑为本。于是颁《农桑辑要》之书于民,俾民崇本抑末。其睿见英识,与古先帝王无异,岂辽、金所能比哉?

中统元年,命各路宣抚司择通晓农事者,充随处劝农官。二年,立劝农司,以陈邃、崔斌等八人为使。至元七年,立司农司,以左丞张文谦为卿。司农司之设,专掌农桑水利。仍分布劝农官及知水利者,巡行郡邑,察举勤惰。所在牧民长官提点农事,岁终第其成否,转申司农司及户部,秩满之日,注于解由,户部照之,以为殿最。又命提刑按察司加体察焉。其法可谓至矣。

是年,又颁农桑之制一十四条,条多不能尽载,载其所可法者:县邑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地远人稀,不能相合,各自为社者听。其合为社者,仍择数村之中,立社长官司长以教督农民为事。凡种田者,立牌橛于田侧,书某社某人于其上,社长以时点视劝诫。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点官责之。其有不敬父兄及凶恶者,亦然。仍大书其所犯于门,俟其改过自新乃毁,如终岁不改,罚其代充本社夫役。社中有疾病凶丧之家不能耕种者,众为合力助之。一社之中灾病多者,两社助之。凡为长者,复其身,郡县官不得以社长与科差事。农桑之术,以备旱暵为先。凡河渠之利,委本处正官一员,以时浚治。或民力不足者,提举河渠官相其轻重,官为导之。地高水不能上者,命造水车。贫不能造者,官具材木给之。俟秋成之后,验使水之家,俾均输其直。田无水者凿井,井深不能得水者,听种区田。其有水田者,不必区种。仍以区田之法,散诸农民。种植之制,每丁岁种桑枣二十株。土性不宜者,听种榆柳等,其数亦如之。种杂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为数,愿多种者听。其无地及有疾者不与。所在官司申报不实者,罪之。仍令各社布种苜蓿,以防饥年。近水之家,又许凿池养鱼并鹅鸭之数,及种莳莲藕、鸡头、菱角、蒲苇等,以助衣食。凡荒闲之地,悉以付民,先给贫者,次及余户。每年十月,令州县正官一员,巡视境内,有虫蝗遗子之地,多方设法除之。其用心周悉若此,亦仁矣哉!

九年,命劝农官举察勤惰。于是高唐州官以勤升秩,河南陕县尹王仔以惰降职。自是每岁申明其制。十年,令探马赤随处入社,与编民等。二十五年,立行大司农司及营田司于江南。二十八年,颁农桑杂令。是年,又以江南长吏劝课扰民,罢其亲行之制,命止移文谕之。二十九年,以劝农司并入各道肃政廉访司,增佥事二员,兼察农事。是年八月,又命提调农桑官帐册有差者,验数罚俸。故终世祖之世,家给人足。天下为户凡一千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二百八十一,为口凡五千三百六十五万四千三百三十七,此其敦本之明效可睹也已。

成宗大德元年,罢妨农之役。十一年,申扰农之禁,力田者有赏,游惰者有罚,纵畜牧损禾稼桑枣者,责其偿而后罪之。由是大德之治,几于至元。然旱暵霖雨之灾迭见,饥毁荐臻,民之流移失业者亦已多矣。

武宗至大二年,淮西廉访佥事苗好谦献种莳之法。其说分农民为三等,上户地一十亩,中户五亩,下户二亩或一亩,皆筑垣墙围之,以时收采桑椹,依法种植。武宗善而行之。其法出《齐民要术》等书,兹不备录。三年,申命大司农总挈天下农政,修明劝课之令,除牧养之地,其余听民秋耕。

仁宗皇庆二年,复申秋耕之令,惟大都等五路许耕其半。盖秋耕之利,掩阳气于地中,蝗蝻遗种皆为日所曝死,次年所种,必盛于常禾也。延祐三年,以好谦所至,植桑皆有成效,于是风示诸道,命以为式。是年十一月,令各社出地,共莳桑苗,以社长领之,分给各社。四年,又以社桑分给不便,令民各畦种之。法虽屡变,而有司不能悉遵上意,大率视为具文而已。五年,大司农司臣言:"廉访司所具栽植之数,书于册者,类多不实。"观此,则惰于劝课者,又不独有司为然也。致和之后,莫不申明农桑之令。天历二年,各道廉访司所察勤官内丘何主簿等凡六人,惰官濮阳裴县尹等凡四人。其可考者,盖止于此云。

税粮

元之取民,大率以唐为法。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仿唐之租庸调也。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

丁税、地税之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每户科粟二石,后又以兵食不足,增为四石。至丙申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虚配不实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岁书其数于册,由课税所申省以闻,违者各杖一百。逮及世祖,申明旧制,于是输纳之期、收受之式、关防之禁、会计之法,莫不备焉。

中统二年,远仓之粮,命止于沿河近仓输纳,每石带收脚钱中统钞三钱,或民户赴河仓输纳者,每石折输轻赍中统钞七钱。五年,诏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凡种田者,白地每亩输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军、站户除地四顷免税,余悉征之。至元三年,诏窎户种田他所者,其丁税于附籍之郡验丁而科,地税于种田之所验地而取。漫散之户逃于河南等路者,依见居民户纳税。八年,又定西夏中兴路、西宁州、兀剌海三处之税,其数与前僧道同。

十七年,遂命户部大定诸例: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协济户丁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随路近仓输粟,远仓每粟一石,折纳轻赍钞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郡县各差正官一员部之,每石带纳鼠耗三升,分例四升。凡粮到仓,以时收受,出给朱钱。权势之徒结揽税石者罪之,仍令倍输其数。仓官、攒典、斗脚人等飞钞作弊者,并置诸法。输纳之期,分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违者,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成宗大德六年,申明税粮条例,复定上都、河间输纳之期: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六月,末限七月。河间,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秋税、夏税之法,行于江南。初,世祖平宋时,除江东、浙西,其余独征秋税而已。至元十九年,用姚元之请,命江南税粮依宋旧例,折输绵绢杂物。是年二月,又用耿左丞言,令输米三之一,余并人钞以折焉。以七百万锭为率,岁得羡钞十四万锭。其输米者,止用宋斗斛,盖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二十八年,又命江淮寺观田,宋旧有者免租,续置者输税,其法亦可谓宽矣。

成宗元贞二年,始定征江南夏税之制。于是秋税止命输租,夏税则输以木绵布绢丝绵等物。其所输之数,视粮以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输三贯者,若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龙兴等路是已。输二贯者,若福建省泉州等五路是已。输一贯五百文者,若江浙省绍兴路、福建省漳州等五路是已。皆因其地利之宜,人民之众,酌其中数而取之。其折输之物,各随时估之高下以为直,独湖广则异于是。初,阿里海牙克湖广时,罢宋夏税,依中原例,改科门摊,每户一贯二钱,盖视夏税增钞五万余锭矣。大德二年,宣慰张国纪请科夏税,于是湖、湘重罹其害。俄诏罢之。三年,又改门摊为夏税而并征之,每石计三贯四钱之上,视江浙、江西为差重云。其在官之田,许民佃种输租。江北、两淮等处荒闲之地,第三年始输。大德四年,又以地广人稀更优一年,令第四年纳税。凡官田,夏税皆不科。

泰定之初,又有所谓助役粮者。其法命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之上者,于所输税外,每顷量出助役之田,具书于册,里正以次掌之,岁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费。凡寺观田,除宋旧额,其余亦验其多寡令出田助役焉。民赖以不困,因并著于此云。

天下岁入粮数,总计一千二百十一万四千七百八石。

腹里,二百二十七万一千四百四十九石。

行省,九百八十四万三千二百五十八石。

辽阳省七万二千六十六石。

河南省二百五十九万一千二百六十九石。

陕西省二十二万九千二十三石。

四川省一十一万六千五百七十四石。

甘肃省六万五百八十六石。

云南省二十七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

江浙省四百四十九万四千七百八十三石。

江西省一百一十五万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广省八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天历元年夏税钞数,总计中统钞一十四万九千二百七十三锭三十三贯。

江浙省五万七千八百三十锭四十贯。

江西省五万二千八百九十五锭一十一贯。

湖广省一万九千三百七十八锭二贯。

科差

科差之名有二,曰丝料,曰包银,其法各验其户之上下而科焉。丝料之法,太宗丙申年始行之。每二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官;五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本位。包银之法,宪宗乙卯年始定之。初汉民科纳包银六两,至是止征四两,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逮及世祖,而其制益详。

中统元年,立十路宣抚司,定户籍科差条例。然其户大抵不一,有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于诸户之中,又有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止纳钞户;外又有摊丝户、储也速儿所管纳丝户、复业户,并渐成丁户。户既不等,数亦不同。元管户内,丝银全科系官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全科系官五户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包银之数与系官户同;减半科户,每户输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包银二两;止纳系官丝户,若上都、隆兴、西京等路十户十斤者,每户输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户十四斤者,每户输一斤六两四钱;止纳系官五户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交参户内,丝银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漏籍户内,止纳丝户每户输丝之数,与交参丝银户同;止纳钞户,初年科包银一两五钱,次年递增五钱,增至四两,并科丝料。协济户内,丝银户每户输系官丝十两二钱、包银四两;止纳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之数,与丝银户同。摊丝户,每户科摊丝四斤。储也速儿所管户,每户科细丝,其数与摊丝同。复业户并渐成丁户,初年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科,与旧户等。然丝料、包银之外,又有俸钞之科,其法亦以户之高下为等,全科户输一两,减半户输五钱。于是以合科之数,作大门摊,分为三限输纳。被灾之地,听输他物折焉,其物各以时估为则。凡儒士及军、站、僧、道等户皆不与。

二年,复定科差之期,丝料限八月,包银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三年,又命丝料无过七月,包银无过九月。及平江南,其制益广。至元二十八年,以《至元新格》定科差法,诸差税皆司县正官监视人吏置局均科。诸夫役皆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等者,先多丁,后少丁。

成宗大德六年,又命止输丝户每户科俸钞中统钞一两,包银户每户科二钱五分,摊丝户每户科摊丝五斤八两;丝料限八月,包银、俸钞限九月,布限十月。大率因世祖之旧而增损云。

科差总数:

中统四年,丝七十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一斤,钞五万六千一百五十八百锭。

至元二年,丝九十八万六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银等钞五万六千八百七十四锭,布八万五千四百一十二匹。

至元三年,丝一百五万三千二百二十六斤,包银等钞五万九千八十五锭。

至元四年,丝一百九万六千四百八十九斤,钞七万八千一百二十六锭。

天历元年,包银差发钞九百八十九锭,〈贝八〉一百一十三万三千一百一十九索,丝一百九万八千八百四十三斤,绢三十五万五百三十匹,绵七万二千一十五斤,布二十一万一千二百二十三匹。

海运

元都于燕,去江南极远,而百司庶府之繁,卫士编民之众,无不仰给于江南。自丞相伯颜献海运之言,而江南之粮分为春夏二运。盖至于京师者一岁多至三百万余石,民无挽输之劳,国有储蓄之富,岂非一代之良法欤!

初,伯颜平江南时,尝命张瑄、朱清等,以宋库藏图籍,自崇明州从海道载入京师。而运粮则自浙西涉江入淮,由黄河逆水至中滦旱站,陆运至淇门,入御河,以达于京。后又开济州泗河,自淮至新开河,由大清河至利津,河入海,因海口沙壅,又从东阿旱站运至临清,入御河。又开胶、莱河道通海,劳费不赀,卒无成效。至元十九年,伯颜追忆海道载宋图籍之事,以为海运可行,于是请于朝廷,命上海总管罗璧、朱清、张瑄等,造平底海船六十艘,运粮四万六千余石,从海道至京师。然创行海洋,沿山求〈山奥〉,风信失时,明年始至直沽。时朝廷未知其利,是年十二月立京畿、江淮都漕运司二,仍各置分司,以督纲运。每岁令江淮漕运司运粮至中滦,京畿漕运司自中滦运至大都。二十年,又用王积翁议,命阿八赤等广开新河。然新河候潮以入,船多损坏,民亦苦之。而忙兀言海运之舟悉皆至焉。于是罢新开河,颇事海运,立万户府二,以朱清为中万户,张瑄为千户,忙兀为万户府达鲁花赤。未几,又分新河军士水手及船,于扬州、平滦两处运粮,命三省造船三千艘于济州河运粮,犹未专于海道也。

二十四年,始立行泉府司,专掌海运,增置万户府二,总为四府。是年遂罢东平河运粮。二十五年,内外分置漕运司二。其在外者于河西务置司,领接运海道粮事。二十八年,又用朱清、张瑄之请,并四府为都漕运万户府二,止令清、瑄二人掌之。其属有千户、百户等官,分为各翼,以督岁运。

至大四年,遣官至江浙议海运事。时江东宁国、池、饶、建康等处运粮,率令海船从扬子江逆流而上。江水湍急,又多石矶,走沙涨浅,粮船俱坏,岁岁有之。又湖广、江西之粮运至真州泊入海船,船大底小,亦非江中所宜。于是以嘉兴、松江秋粮,并江淮、江浙财赋府岁办粮充运。海漕之利,盖至是博矣。

凡运粮,每石有脚价钞。至元二十一年,给中统钞八两五钱,其后递减至于六两五钱。至大三年,以福建、浙东船户至平江载粮者,道远费广,通增为至元钞一两六钱,香糯一两七钱。四年,又增为二两,香糯二两八钱,稻谷一两四钱。延祐元年,斟酌远近,复增其价。福建船运糙粳米每石一十三两,温、台、庆元船运糙粳、香糯每石一十一两五钱,绍兴、浙西船每石一十一两,白粳价同,稻谷每石八两,黑豆每石依糙白粮例给焉。

初,海运之道,自平江刘家港入海,经扬州路通州海门县黄连沙头、万里长滩开洋,沿山〈山奥〉而行,抵淮安路盐城县,历西海州、海宁府东海县、密州、胶州界,放灵山洋投东北,路多浅沙,行月余始抵成山。计其水程,自上海至杨村马头,凡一万三千三百五十里。至元二十九年,朱清等言其路险恶,复开生道。自刘家港开洋,至撑脚沙转沙觜,至三沙、洋子江,过匾担沙、大洪,又过万里长滩,放大洋至青水洋,又经黑水洋至成山,过刘岛,至芝罘、沙门二岛,放莱州大洋,抵界河口,其道差为径直。明年,千户殷明略又开新道,从刘家港入海,至崇明州三沙放洋,向东行,入黑水大洋,取成山转西至刘家岛,又至登州沙门岛,于莱州大洋入界河。当舟行风信有时,自浙西至京师,不过旬日而已,视前二道为最便云。然风涛不测,粮船漂溺者无岁无之,间亦有船坏而弃其米者。至元二十三年始责偿于运官,人船俱溺者乃免。然视河漕之费,则其所得盖多矣。

岁运之数:

至元二十年,四万六千五十石,至者四万二千一百七十二石。二十一年,二十九万五百石,至者二十七万五千六百一十石。二十二年,一十万石,至者九万七百七十一石。二十三年,五十七万八千五百二十石,至者四十三万三千九百五石。二十四年,三十万石,至者二十九万七千五百四十六石。二十五年,四十万石,至者三十九万七千六百五十五石。二十六年,九十三万五千石,至者九十一万九千九百四十三石。二十七年,一百五十九万五千石,至者一百五十一万三千八百五十六石。二十八年,一百五十二万七千二百五十石,至者一百二十八万一千六百一十五石。二十九年,一百四十万七千四百石,至者一百三十六万一千五百一十三石。三十年,九十万八千石,至者八十八万七千五百九十一石。三十一年,五十一万四千五百三十三石,至者五十万三千五百三十四石。

元贞元年,三十四万五百石。二年,三十四万五百石,至者三十三万七千二十六石。

大德元年,六十五万八千三百石,至者六十四万八千一百三十六石。二年,七十四万二千七百五十一石,至者七十万五千九百五十四石。三年,七十九万四千五百石。四年,七十九万五千五百石,至者七十八万八千九百一十八石。五年,七十九万六千五百二十八石,至者七十六万九千六百五十石。六年,一百三十八万三千八百八十三石,至者一百三十二万九千一百四十八石。七年,一百六十五万九千四百九十一石,至者一百六十二万八千五百八石。八年,一百六十七万二千九百九石,至者一百六十六万三千三百一十三石。九年,一百八十四万三千三石,至者一百七十九万五千三百四十七石。十年,一百八十万八千一百九十九石,至者一百七十九万七千七十八石。十一年,一百六十六万五千四百二十二石,至者一百六十四万四千六百七十九石。

至大元年,一百二十四万一百四十八石,至者一百二十万二千五百三石。二年,二百四十六万四千二百四石,至者二百三十八万六千三百石。三年,二百九十二万六千五百三十三石,至者二百七十一万六千九百十三石。四年,二百八十七万三千二百一十二石,至者二百七十七万三千二百六十六石。

皇庆元年,二百八万三千五百五石,至者二百六万七千六百七十二石。二年,二百三十一万七千二百二十八石,至者二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八十五石。

延祐元年,二百四十万三千二百六十四石,至者二百三十五万六千六百六石。二年,二百四十三万五千六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四十二万二千五百五石。三年,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五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四十三万七千七百四十一石。四年,二百三十七万五千三百四十五石,至者二百三十六万八千一百一十九石。五年,二百五十五万三千七百一十四石,至者二百五十四万三千六百一十一石。六年,三百二万一千五百八十五石,至者二百九十八万六千一十七石。七年,三百二十六万四千六石,至者三百二十四万七千九百二十八石。

至治元年,三百二十六万九千四百五十一石,至者三百二十三万八千七百六十五石。二年,三百二十五万一千一百四十石,至者三百二十四万六千四百八十三石。三年,二百八十一万一千七百八十六石,至者二百七十九万八千六百一十三石。

泰定元年,二百八万七千二百三十一石,至者二百七万七千二百七十八石。二年,二百六十七万一千一百八十四石,至者二百六十三万七千五十一石。三年,三百三十七万五千七百八十四石,至者三百三十五万一千三百六十二石。四年,三百一十五万二千八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一十三万七千五百三十二石。

天历元年,三百二十五万五千二百二十石,至者三百二十一万五千四百二十四石。二年,三百五十二万二千一百六十三石,至者三百三十四万三百六石。

钞法

钞始于唐之飞钱、宋之交会、金之交钞。其法以物为母,钞为子,子母相权而行,即《周官》质剂之意也。元初仿唐、宋、金之法,有行用钞,其制无文籍可考。

世祖中统元年,始造交钞,以丝为本。每银五十两易丝钞一千两,诸物之直,并从丝例。是年十月,又造中统元宝钞。其文以十计者四:曰一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以百计者三:曰一百文、二百文、五百文。以贯计者二:曰一贯文、二贯文。每一贯同交钞一两,两贯同白银一两。又以文绫织为中统银货。其等有五:曰一两、二两、三两、五两、十两。每一两同白银一两,而银货盖未及行云。五年,设各路平准库,主平物价,使相依准,不至低昂,仍给钞一万二千锭,以为钞本。至元十二年,添造厘钞。其例有三:曰二文、三文、五文。初,钞印用木为版,十三年铸铜易之。十五年,以厘钞不便于民,复命罢印。

然元宝、交钞行之既久,物重钞轻。二十四年,遂改造至元钞,自二贯至五文,凡十有一等,与中统钞通行。每一贯文当中统钞五贯文。依中统之初,随路设立官库,贸易金银,平准钞法。每花银一两,入库其价至元钞二贯,出库二贯五分,赤金一两,入库二十贯,出库二十贯五百文。伪造钞者处死,首告者赏钞五锭,仍以犯人家产给之。其法为最善。

至大二年,武宗复以物重钞轻,改造至大银钞,自二两至二厘定为一十三等。每一两准至元钞五贯,白银一两,赤金一钱。元之钞法,至是盖三变矣。大抵至元钞五倍于中统,至大钞又五倍于至元。然未及期年,仁宗即位,以倍数太多,轻重失宜,遂有罢银钞之诏。而中统、至元二钞,终元之世,盖常行焉。

凡钞之昏烂者,至元二年,委官就交钞库,以新钞倒换,除工墨三十文。三年,减为二十文。二十二年,复增如故。其贯伯分明,微有破损者,并令行用,违者罪之。所倒之钞,每季各路就令纳课正官,解赴省部焚毁,隶行省者就焚之。大德二年,户部定昏钞为二十五样。泰定四年,又定焚毁之所,皆以廉访司官监临,隶行省者,行省官同监。其制之大略如此。

若钱,自九府圜法行于成周,历代未尝或废。元之交钞、宝钞虽皆以钱为文,而钱则弗之铸也。武宗至大三年,初行钱法,立资国院、泉货监以领之。其钱曰至大通宝者,一文准至大银钞一厘;曰大元通宝者,一文准至大通宝钱一十文。历代铜钱,悉依古例,与至大钱通用。其当五、当三、折二,并以旧数用之。明年,仁宗复下诏,以鼓铸弗给,新旧资用,其弊滋甚,与银钞皆废不行,所立院、监亦皆罢革,而专用至元、中统钞云。

岁印钞数:

中统元年,中统钞七万三千三百五十二锭。二年,中统钞三万九千一百三十九锭。三年,中统钞八万锭。四年,中统钞七万四千锭。

至元元年,中统钞八万九千二百八锭。二年,中统钞一十一万六千二百八锭。三年,中统钞七万七千二百五十二锭。四年,中统钞一十万九千四百八十八锭。五年,中统钞二万九千八百八十锭。六年,中统钞二万二千八百九十六锭。七年,中统钞九万六千七百六十八锭。八年,中统钞四万七千锭。九年,中统钞八万六千二百五十六锭。十年,中统钞一十一万一百九十二锭。十一年,中统钞二十四万七千四百四十锭。十二年,中统钞三十九万八千一百九十四锭。十三年,中统钞一百四十一万九千六百六十五锭。十四年,中统钞一百二万一千六百四十五锭。十五年,中统钞一百二万三千四百锭。十六年,中统钞七十八万八千三百二十锭。十七年,中统钞一百一十三万五千八百锭。十八年,中统钞一百九万四千八百锭。十九年,中统钞九十六万九千四百四十四锭。二十年,中统钞六十一万六百二十锭。二十一年,中统钞六十二万九千九百四锭。二十二年,中统钞二百四万三千八十锭。二十三年,中统钞二百一十八万一千六百锭。二十四年,中统钞八万三千二百锭,至元钞一百万一千一十七锭。二十五年,至元钞九十二万一千六百一十二锭。二十六年,至元钞一百七十八万九十三锭。二十七年,至元钞五十万二百五十锭。二十八年,至元钞五十万锭。二十九年,至元钞五十万锭。三十年,至元钞二十六万锭。三十一年,至元钞一十九万三千七百六锭。

元贞元年,至元钞三十一万锭。二年,至元钞四十万锭。

大德元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二年,至元钞二十九万九千九百一十锭。三年,至元钞九十万七十五锭。四年,至元钞六十万锭。五年,至元钞五十万锭。六年,至元钞二百万锭。七年,至元钞一百五十万锭。八年,至元钞五十万锭。九年,至元钞五十万锭。十年,至元钞一百万锭。十一年,至元钞一百万锭。

至大元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二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三年,至大银钞一百四十五万三百六十八锭。四年,至元钞二百一十五万锭,中统钞一十五万锭。

皇庆元年,至元钞二百二十二万二千三百三十六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二年,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二十万锭。

延祐元年,至元钞二百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二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三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四年,至元钞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五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六年,至元钞一百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七年,至元钞一百四十八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至治元年,至元钞一百万锭,中统钞五万锭。二年,至元钞八十万锭,中统钞五万锭。三年,至元钞七十万锭,中统钞五万锭。

泰定元年,至元钞六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五万锭。二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三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四年,至元钞四十万锭,中统钞一十万锭。

天历元年,至元钞三十一万九百二十锭,中统钞三万五百锭。二年,至元钞一百一十九万二千锭,中统钞四万锭。


分类:正史书名:元史作者:宋濂等
《元史》志第四十三 食货二|正史

《元史》志第四十三 食货二


○岁课

山林川泽之产,若金、银、珠、玉、铜、铁、水银、朱砂、碧甸子、铅、锡、矾、硝、碱、竹、木之类,皆天地自然之利,有国者之所必资也,而或以病民者有之矣。元兴,因土人呈献,而定其岁入之课,多者不尽收,少者不强取,非知理财之道者,能若是乎?

产金之所,在腹里曰益都、檀、景,辽阳省曰大宁、开元,江浙省曰饶、徽、池、信,江西省曰龙兴、抚州,湖广省曰岳、澧、沅、靖、辰、潭、武冈、宝庆,河南省曰江陵、襄阳,四川省曰成都、嘉定,云南省曰威楚、丽江、大理、金齿、临安、曲靖、元江、罗罗、会川、建昌、德昌、柏兴、乌撒、东川、乌蒙。

产银之所,在腹里曰大都、真定、保定、云州、般阳、晋宁、怀孟、济南、宁海,辽阳省曰大宁,江浙省曰处州、建宁、延平,江西省曰抚、瑞、韶,湖广省曰兴国、郴州,河南省曰汴梁、安丰、汝宁,陕西省曰商州,云南省曰威楚、大理、金齿、临安、元江。

产珠之所,曰大都,曰南京,曰罗罗,曰水达达,曰广州。

产玉之所,曰于阗,曰匪力沙。

产铜之所,在腹里曰益都,辽阳省曰大宁,云南省曰大理、澄江。

产铁之所,在腹里曰河东、顺德、檀、景、济南,江浙省曰饶、徽、宁国、信、庆元、台、衢、处、建宁、兴化、邵武、漳、福、泉,江西省曰龙兴、吉安、抚、袁、瑞、赣、临江、桂阳,湖广省曰沅、潭、衡、武冈、宝庆、永、全、常宁、道州,陕西省曰兴元,云南省曰中庆、大理、金齿、临安、曲靖、澄江、罗罗、建昌。

产朱砂、水银之所,在辽阳省曰北京,湖广省曰沅、潭,四川省曰思州。

产碧甸子之所,曰和林,曰会川。

产铅、锡之所,在江浙省曰铅山、台、处、建宁、延平、邵武,江西省曰韶州、桂阳,湖广省曰潭州。

产矾之所,在腹里曰广平、冀宁,江浙省曰铅山、邵武,湖广省曰潭州,河南省曰庐州、河南。

产硝、碱之所,曰晋宁。若竹、木之产,所在有之,不可以所言也。

初,金课之兴,自世祖始。其在益都者,至元五年,命于从刚、高兴宗以漏籍民户四千,于登州栖霞县淘焉。十五年,又以淘金户二千签军者,付益都、淄莱等路淘金总管府,依旧淘金。其课于太府监输纳。在辽阳者,至元十年,听李德仁于龙山县胡碧峪淘采,每岁纳课金三两。十三年,又于辽东双城及和州等处采焉。在江浙者,至元二十四年,立提举司,以建康等处淘金夫凡七千三百六十五户隶之,所辖金场凡七十余所。未几以建康无金,革提举司,罢淘金户,其徽、饶、池、信之课,皆归之有司。在江西者,至元二十三年,抚州乐安县小曹周岁办金一百两。在湖广者,至元二十年,拨常德、澧、辰、沅、靖民万户,付金场转运司淘焉。在四川者,元贞元年,以其病民罢之。在云南者,至元十四年,诸路总纳金一百五锭。此金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银在大都者,至元十一年,听王庭璧于檀州奉先等洞采之。十五年,令关世显等于蓟州丰山采之。在云州者,至元二十七年,拨民户于望云煽炼,设从七品官掌之。二十八年,又开聚阳山银场。二十九年,遂立云州等处银场提举司。在辽阳者,延祐四年,惠州银洞三十六眼,立提举司办课。在江浙者,至元二十一年,建宁南剑等处立银场提举司煽炼。在湖广者,至元二十三年,韶州路曲江县银场听民煽炼,每年输银三千两。在河南者,延祐三年,李允直包罗山县银场,课银三锭。四年,李珪等包霍丘县豹子崖银洞,课银三十锭,其所得矿,大抵以十分之三输官。此银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珠在大都者,元贞元年,听民于杨村、直沽口捞采,命官买之。在南京者,至元十一年,命灭怯、安山等于宋阿江、阿爷苦江、忽吕古江采之。在广州者,采于大步海。他如兀难、曲朵剌、浑都忽三河之珠,至元五年,徙凤哥等户捞焉。胜州、延州、乃延等城之珠,十三年,命朵鲁不等捞焉。此珠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玉在匪力沙者,至元十一年,迷儿、麻合马、阿里三人言,淘玉之户旧有三百,经乱散亡,存者止七十户,其力不充,而匪力沙之地旁近有民户六十,每同淘焉。于是免其差徭,与淘户等所淘之玉,于忽都、胜忽儿、舍里甫丁三人所立水站,递至京师。此玉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铜在益都者,至元十六年,拨户一千,于临朐县七宝山等处采之。在辽阳者,至元十五年,拨采木夫一千户,于锦、瑞州鸡山、巴山等处采之。在澄江者,至元二十二年,拨漏籍户于萨矣山煽炼,凡一十有一所。此铜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铁在河东者,太宗丙申年,立炉于西京州县,拨冶户七百六十煽焉。丁酉年,立炉于交城县,拨冶户一千煽焉。至元五年,始立洞冶总管府。七年罢之。十三年,立平阳等路提举司。十四年又罢之。其后废置不常。大德十一年,听民煽炼,官为抽分。至武宗至大元年,复立河东都提举司掌之。所隶之冶八:曰大通,曰兴国,曰惠民,曰利国,曰益国,曰闰富,曰丰宁,丰宁之冶盖有二云。在顺德等处者,至元三十一年,拨冶户六千煽焉。大德元年,设都提举司掌之,其后亦废置不常。至延祐六年,始罢两提举司,并为顺德广平彰德等处提举司。所隶之冶六:曰神德,曰左村,曰丰阳,曰临水,曰沙窝,曰固镇。在檀、景等处者,太宗丙申年,始于北京拨户煽焉。中统二年,立提举司掌之,其后亦废置不常。大德五年,始并檀、景三提举司为都提举司,所隶之冶有七:曰双峰,曰暗峪,曰银崖,曰大峪,曰五峪,曰利贞,曰锥山。在济南等处者,中统四年,拘漏籍户三千煽焉。至元五年,立洞冶总管府,其后亦废置不常。至至大元年,复立济南都提举司,所隶之监有五:曰宝成,曰通和,曰昆吾,曰元国,曰富国。其在各省者,独江浙、江西、湖广之课为最多。凡铁之等不一,有生黄铁,有生青铁,有青瓜铁,有简铁,每引二百斤。此铁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朱砂、水银在北京者,至元十一年,命蒙古都喜以恤品人户于吉思迷之地采炼。在湖广者,沅州五寨萧雷发等每年包纳朱砂一千五百两,罗管赛包纳水银二千二百四十两。潭州安化县每年办朱砂八十两、水银五十两。碧甸子在和林者,至元十年,命乌马儿采之。在会川者,二十一年,输一千余块。此朱砂、水银、碧甸子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铅、锡在湖广者,至元八年,辰、沅、靖等处转运司印造锡引,每引计锡一百斤,官收钞三百文,客商买引,赴各冶支锡贩卖。无引者,比私盐减等杖六十,其锡没官。此铅、锡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矾在广平者,至元二十八年,路鹏举献磁州武安县矾窑一十所,周岁办白矾三千斤。在潭州者,至元十八年,李日新自具工本,于浏阳永兴矾场煎烹,每十斤官抽其二。在河南者,二十四年,立矾课所于无为路,每矾一引重三十斤,价钞五两。此矾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竹之所产虽不一,而腹里之河南、怀孟,陕西之京兆、凤翔,皆有在官竹园。国初,皆立司竹监掌之,每岁令税课所官以时采斫,定其价为三等,易于民间。至元四年,始命制国用使司印造怀孟等路司竹监竹引一万道,每道取工墨一钱,凡发卖皆给引。至二十二年,罢司竹监,听民自卖输税。明年,又用郭畯言,于卫州复立竹课提举司,凡辉、怀、嵩、洛、京襄、益都、宿、蕲等处竹货皆隶焉。在官者办课,在民者输税。二十三年,又命陕西竹课提领司差官于辉、怀办课。二十九年,丞相完泽言:"怀孟竹课,频年斫伐已损。课无所出,科民以输。宜罢其课,长养数年。"世祖从之。此竹课之兴革可考者也。若夫硝、碱、木课,其兴革无籍可考,故不著焉。

天历元年岁课之数:

金课:

腹里,四十锭四十七两三钱。

江浙省,一百八十锭一十五两一钱。

江西省,二锭四十两五钱。

湖广省,八十锭二十两一钱。

河南省,三十八两六钱。

四川省,麸金七两二钱。

云南省,一百八十四锭一两九钱。

银课:

腹里,一锭二十五两。

江浙省,一百一十五锭三十九两二钱。

江西省,四百六十二锭三两五钱。

湖广省,二百三十六锭九两。

云南省,七百三十五锭三十四两三钱。

铜课:

云南省二千三百八十斤。

铁课:

江浙省,额外铁二十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七斤,课钞一千七百三锭一十四两。

江西省,二十一万七千四百五十斤,课钞一百七十六锭二十四两。

湖广省,二十八万二千五百九十五斤。

河南省,三千九百三十斤。

陕西省,一万斤。

云南省,一十二万四千七百一斤。

铅锡课:

江浙省,额外铅粉八百八十七锭九两五钱,铅丹九锭四十二两二钱,黑锡二十四锭一十两二钱。

江西省,锡一十七锭七两。

湖广省,铅一千七百九十八斤。

矾课:

腹里,三十三锭二十五两八钱。

江浙省,额外四十二两五钱。

河南省,额外二千四百一十四锭三十三两一钱。

硝碱课:

晋宁路,二十六锭七两四钱。

竹木课:

腹里,木六百七十六锭一十五两四钱,额外木七十三锭二十五两三钱;竹二锭四十两,额外竹一千一百三锭二两二钱。

江浙省,额外竹木九千三百五十五锭二十四两。

江西省,额外竹木五百九十锭二十三两三钱。

河南省,竹二十六万九千六百九十五竿,板木五万八千六百条,额外竹木一千七百四十八锭三十两一钱。

盐法

国之所资,其利最广者莫如盐。自汉桑弘羊始榷之,而后世未有遗其利者也。元初,以酒醋、盐税、河泊、金、银、铁冶六色,取课于民,岁定白银万锭。太宗庚寅年,始行盐法,每盐一引重四百斤,其价银一十两。世祖中统二年,减银为七两。至元十三年既取宋,而江南之盐所入尤广,每引改为中统钞九贯。二十六年,增为五十贯。元贞丙申,每引又增为六十五贯。至大己酉至延祐乙卯,七年之间,累增为一百五十贯。凡伪造盐引者皆斩,籍其家产,付告人充赏。犯私盐者徒二年,杖七十,止籍其财产之半;有首告者,于所籍之内以其半赏之。行盐各有郡邑,犯界者减私盐罪一等,以其盐之半没官,半赏告者。然岁办之课,难易各不同。有因自凝结而取者,解池之颗盐也。有煮海而后成者,河间、山东、两淮、两浙、福建等处之末盐也。惟四川之盐出于井,深者数百尺,汲水煮之,视他处为最难。今各因其所产之地言之。

大都之盐:太宗丙申年,初于白陵港、三叉沽、大直沽等处置司,设熬煎办,每引有工本钱。世祖至元二年,又增宝坻三盐场,灶户工本,每引为中统钞三两,与清、沧等。八年,以大都民户多食私盐,因亏国课,验口给以食盐。十九年,罢大都及河间、山东三盐运司,设户部尚书、员外郎各一员,别给印,令于大都置局卖引,盐商买引,赴各场关盐发卖。每岁灶户工本,省台遣官逐季分给之。十九年,改立大都芦台越支三叉沽盐使司一。二十五年,复立三叉沽、芦台、越支三盐使司。二十八年,增灶户工本,每引为中统钞八两。二十九年,以岁饥减盐课一万引,入京兆盐运司添办。大德元年,遂罢大都盐运司,并入河间。

河间之盐:太宗庚寅年,始立河间税课所,置盐场,拨灶户二千三百七十六隶之,每盐一袋,重四百斤。甲午年,立盐运司。庚子年,改立提举盐榷所,岁办三万四千七百袋。癸卯年,改立提举沧清盐课使所,岁办盐九万袋。定宗四年,改真定河间等路课程所为提举盐榷沧清盐使所。宪宗二年,又改河间课程所为提举沧清深盐使所。八年,每袋增盐至四百五十斤。世祖中统元年,改立宣抚司提领沧清深盐使所。四年,改沧清深盐提领所为转运司。是年,办银七千六十五锭,米三万三千三百余石。至元元年,又增三之一焉。二年,改立河间都转运司,岁办九万五千袋。七年,始定例岁煎盐十万引,办课银一万锭。十二年,改立都转运使司,添灶户九百余,增盐课二十万引。十八年,以河间灶户劳苦,增工本为中统钞三贯。是年,又增灶户七百八十六。十九年,罢河间都转运司,改立清、沧盐使司二。二十二年,复立河间等路都转运盐使司,增盐课为二十九万六百引。二十三年,改立河间都转运司,通办盐酒税课。二十五年,增工本为中统钞五贯。二十七年,增灶户四百七十,办盐三十五万引。至大元年,又增至四十五万引。延祐元年,以亏课,停煎五万引。自是至天历,皆岁办四十万引,所隶之场,凡二十有二。

山东之盐:太宗庚寅年,始立益都课税所,拨灶户二千一百七十隶之,每银一两,得盐四十斤。甲午年,立山东盐运司。中统元年,岁办银二千五百锭。三年,命课税隶山东都转运司。四年,令益都山东民户,月买食盐三斤;灶户逃亡者,招民户补之。是岁,办银三千三百锭。至元二年,改立山东转运司,办课银四千六百锭一十九两。是年,户部造山东盐引。六年,增岁办盐为七万一千九百九十八引,自是每岁增之。至十二年,改立山东都转运司,岁办盐一十四万七千四百八十七引。十八年,增灶户七百,又增盐为一十六万五千四百八十七引,灶户工本钱亦增为中统钞三贯。二十三年,岁办盐二十七万一千七百四十二引。二十六年,减为二十二万引。大德十年,又增为二十五万引。至大元年之后,岁办正、余盐为三十一万引,所隶之场,凡一十有九。

河东之盐:出解州盐池,池方一百二十里,每岁五月,场官伺池盐生结,令夫搬摝盐花。其法必值亢阳,池盐方就,或遇阴雨,则不能成矣。太宗庚寅年,始立平阳府征收课税所,从实办课,每盐四十斤,得银一两。癸巳年,拨新降户一千,命盐使姚行简等修理盐池损坏处所。宪宗壬子年,又增拨一千八十五户,岁捞盐一万五千引,办课银三千锭。世祖中统二年,初立陕西转运司,仍置解盐司于路村。三年,以太原民户自煎小盐,岁办课银一百五十锭。五年,又增小盐课银为二百五十锭。至元三年,谕陕西四川,以所办盐课赴行制国用使司输纳,盐引令制国用使司给降。四年,立陕西四川转运司。六年,立太原提举盐使司,直隶制国用使司。十年,命捞盐户九百八十余,每丁捞盐一石,给工价钞五钱。岁办盐六万四千引,计中统钞一万一千五百二十锭。二十三年,改立陕西都转运司,兼办盐、酒、醋、竹等课。二十九年,减大都盐课一万引,入京兆盐司添办。是年五月,又革京兆盐司一,止存盐运司。大德十一年,增岁额为八万二千引。至大元年,又增煎余盐为二万引,通为一十万二千引。延祐三年,以池为雨所坏,止办课钞八万二千余锭。于是晋宁、陕西之民改食常仁红盐,怀孟、河南之民改食沧盐。五年,乃免河南、怀孟、南阳三路今岁陕西盐课,仍授盐运使暨所临路府州县正官兼知渠堰事,责以疏通壅塞。六年,改陕西运司为河东解盐等处都转运盐使司,直隶中书省。十月,罢陕西行省所委巡盐官六十八员,添设通判一员,别铸分司印二。又罢捞盐提领二十员,改立提领所二,增余盐五百料。是年,实捞盐一十八万四千五百引。天历二年,办课钞三十九万五千三百九十五锭。

四川之盐:为场凡一十有二,为井凡九十有五,在成都、夔府、重庆、叙南、嘉定、顺庆、潼川、绍庆等路万山之间。元初,设拘搉课税所,分拨灶户五千九百余隶之,从实办课。后为盐井废坏,四川军民多食解盐。至元二年,立兴元四川盐运司,修理盐井,仍禁解盐不许过界。八年,罢四川茶盐运司。十六年,复立之。十八年,并盐课入四川道宣慰司。十九年,复立陕西四川转运司,通办盐课。二十二年,改立四川盐茶运司,分京兆运司为二,岁煎盐一万四百五十一引。二十六年,一万七千一百五十二引。皇庆元年,以灶户艰辛,减煎余盐五千引。天历二年,办盐二万八千九百一十引,计钞八万六千七百三十锭。

辽阳之盐:太宗丁酉年,始命北京路征收课税所,以大盐泊硬盐立随车随引载盐之法,每盐一石,价银七钱半,带纳匠人米五升。癸卯年,合懒路岁办课白布二千匹,恤品路布一千匹。至元四年,立开元等路运司。五年,禁东京懿州乞石儿硬盐,不许过涂河界。是年,谕各位下盐课如例输纳。二十四年,滦州四处盐课,旧纳羊一千者,亦令如例输钞。延祐二年,又命食盐人户,岁办课钞,每两率加五焉。

两淮之盐:至元十三年命提举马里范张依宋旧例办课,每引重三百斤,其价为中统钞八两。十四年,立两淮都转运使司,每引始改为四百斤。十六年,额办五十八万七千六百二十三引。十八年,增为八十万引。二十六年,减一十五万引。三十年,以襄阳民改食扬州盐,又增八千二百引。大德四年,谕两淮盐运司设关防之法,凡盐商经批验所发卖者,所官收批引牙钱,其不经批验所者,本仓就收之。八年,以灶户艰辛,遣官究议,停煎五万余引。天历二年,额办正余盐九十五万七十五引,计中统钞二百八十五万二百二十五锭,所隶之场凡二十有九,其工本钞亦自四两递增至十两云。

两浙之盐:至元十四年,立运司,岁办九万二千一百四十八引。每引分作二袋,每袋依宋十八界会子,折中统钞九两。十八年,增至二十一万八千五百六十二引。十九年,每引于旧价之上增钞四贯。二十一年,置常平局,以平民间盐价。二十三年,增岁办为四十五万引。二十六年,减十万引。三十年,置局卖盐鱼盐于海滨渔所。三十一年,并煎盐地四十四所为三十四场。大德三年,立两浙盐运司检校所四。五年,增额为四十万引。至大元年,又增余盐五万引。延祐六年,罢四检校所,立嘉兴、绍兴等处盐仓官,三十四场各场盐运官一员,岁办五十万引。七年,各运司盐课以十分为率,收白银一分,每银一锭,准盐课四十锭。其工本钞,浙西一十一场正盐每引递增至二十两,余盐至二十五两;浙东二十三场正盐每引递增至二十五两,余盐至三十两云。

福建之盐:至元十三年,始收其课,为盐六千五十五引。十四年,立市舶司,兼办盐课。二十年,增至五万四千二百引。二十四年,改立福建等处转运盐使司,岁办盐六万引。二十九年,罢福建盐运司及盐使司,改立福建盐课提举司,增盐为七万引。大德四年,复立盐运司。九年,又罢之,并入本道宣慰司。十年,又立盐课都提举司,增盐至十万引。至大元年,又增至十三万引。四年,改立福建盐运司。至顺元年,实办课三十八万七千七百八十三锭。其工本钞,煎盐每引递增至二十贯,晒盐每引至一十七贯四钱。所隶之场有七。

广东之盐:至元十三年,克广州,因宋之旧,立提举司,从实办课。十六年,立江西盐铁茶都转运司,所辖盐使司六,各场立管勾。是年,办盐六百二十一引。二十二年,分江西盐隶广东宣慰司,岁办一万八百二十五引。二十三年,并广东盐司及市舶提举司为广东盐课市舶提举司,每岁办盐一万一千七百二十五引。大德四年,增至正余盐二万一千九百八十二引。十年,又增至三万引。十一年,三万五千五百引。至大元年,又增余盐一万五千引。延祐二年,岁煎五万五百引。五年,又增至五万五百五十二引。所隶之场凡十有三。

广海之盐:至元十三年,初立广海盐课提举司,办盐二万四千引。三十年,又立广西石康盐课提举司。大德十年,增一万一千引。至大元年,又增余盐一万五千引。延祐二年,正余盐通为五万一百六十五引。

凡天下一岁总办之数,唯天历为可考,今并著于后:

盐,总二百五十六万四千余引。

盐课钞,总七百六十六万一千余锭。

茶法

榷茶始于唐德宗,至宋遂为国赋,额与盐等矣。元之茶课,由约而博,大率因宋之旧而为之制焉。

世祖至元五年,用运使白赓言,榷成都茶,于京兆、巩昌置局发卖,私自采卖者,其罪与私盐法同。六年,始立西蜀四川监榷茶场使司掌之。十三年,既平宋,复用左丞吕文焕言,榷江西茶,以宋会五十贯准中统钞一贯。十三年,定长引短引之法,以三分取一。长引每引计茶一百二十斤,收钞五钱四分二厘八毫。短引计茶九十斤,收钞四钱二分八毫。是岁,征一千二百余锭。十四年,取三分之半,增至二千三百余锭。十五年,又增至六千六百余锭。十七年,置榷茶都转运司于江州,总江淮、荆湖、福广之税,而遂除长引,专用短引。每引收钞二两四钱五分,草茶每引收钞二两二钱四分。十八年,增额至二万四千锭。十九年,以江南茶课官为置局,令客买引,通行货卖。岁终,增二万锭。二十一年,廉运使言:"各处食茶课程,抑配于民,非便。"于是革之。而以其所革之数,于正课每引增一两五分,通为三两五钱。二十三年,又以李起南言,增为五贯。是年征四万锭。二十五年,改立江西等处都转运司。二十六年,丞相桑哥增引税为一十贯。三十年,又改江南茶法。凡管茶提举司一十六所,罢其课少者五所,并入附近提举司。每茶商货茶,必令赍引,无引者与私茶同。引之外,又有茶由,以给卖零茶者。初,每由茶九斤,收钞一两,至是自三斤至三十斤分为十等,随处批引局同,每引收钞一钱。

元贞元年有献利者言:"旧法江南茶商至江北者又税之,其在江南卖者,亦宜更税,如江北之制。"于是朝议复增江南课三千锭,而弗税。是年凡征八万三千锭。至大元年,以龙兴、瑞州为皇太后汤沐邑,其课入徽政院。四年,增额至一十七万一千一百三十一锭。皇庆二年,更定江南茶法,又增至一十九万二千八百六十六锭。延祐元年,改设批验茶由局官。五年,用江西茶副法忽鲁丁言,立减引添课之法,每引增税为一十二两五钱,通办钞二十五万锭。七年,遂增至二十八万九千二百一十一锭。

天历二年,始罢榷司而归诸州县,其岁征之数,盖与延祐同。至顺之后,无籍可考。他如范殿帅茶、西番大叶茶、建宁胯茶,亦无从知其始末,故皆不著。

酒醋课

元之有酒醋课,自太宗始。其后皆著定额,为国赋之一焉,利之所入亦厚矣。初,太宗辛卯年,立酒醋务坊场官,榷沽办课,仍以各州府司县长官充提点官,隶征收课税所,其课额验民户多寡定之。甲午年,颁酒曲醋货条禁,私造者依条治罪。世祖至元十六年,以大都、河间、山东酒醋商税等课并入盐运司。二十二年,诏免农民醋课。是年二月,命随路酒课依京师例,每石取一十两。三月,用右丞卢世荣等言,罢上都醋课,其酒课亦改榷沽之制,令酒户自具工本,官司拘卖,每石止输钞五两。二十八年,诏江西酒醋之课不隶茶运司,福建酒醋之课不隶盐运司,皆依旧令有司办之。二十九年,丞相完泽等言:"杭州省酒课岁办二十七万余锭,湖广、龙兴岁办止九万锭,轻重不均。"于是减杭州省十分之二,令湖广、龙兴、南京三省分办。

大德八年,大都酒课提举司设槽房一百所。九年,并为三十所,每所一日所酝,不许过二十五石之上。十年,复增三所。至大三年,又增为五十四所。其制之可考者如此。若夫累朝以课程拨赐诸王公主及各寺者,凡九所云。

天下每岁总入之数:

酒课:

腹里,五万六千二百四十三锭六十七两一钱。

辽阳行省,二千二百五十锭一十一两二钱。

河南行省,七万五千七十七锭一十一两五钱。

陕西行省,一万一千七百七十四锭三十四两四钱。

四川行省,七千五百九十锭二十两。

甘肃行省,二千七十八锭三十五两九钱。

云南行省,〈贝八〉二十万一千一百一十七索。

江浙行省,一十九万六千六百五十四锭二十一两三钱。

江西行省,五万八千六百四十锭一十六两八钱。

湖广行省,五万八千八百四十八锭四十九两八钱。

醋课:

腹里,三千五百七十六锭四十八两九钱。

辽阳行省,三十四锭二十六两五钱。

河南行省,二千七百四十锭三十六两四钱。

陕西行省,一千五百七十三锭三十九两二钱。

四川行省,六百一十六锭一十二两八钱。

江浙行省,一万一千八百七十锭一十九两六钱。

江西行省,九百五十一锭二十四两五钱。

湖广行省,一千二百三十一锭二十七两九钱。

商税

商贾之有税,本以抑末,而国用亦资焉。元初,未有定制。太宗甲午年,始立征收课税所,凡仓库院务官并合干人等,命各处官司选有产有行之人充之。其所办课程,每月赴所输纳。有贸易借贷者,并徒二年,杖七十;所官扰民取财者,其罪亦如之。世祖中统四年,用阿合马、王光祖等言,凡在京权势之家为商贾,及以官银卖买之人,并令赴务输税,入城不吊引者同匿税法。至元七年,遂定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银四万五千锭为额,有溢额者别作增余。是年五月,以上都商旅往来艰辛,特免其课。凡典卖田宅不纳税者,禁之。二十年,诏各路课程,差廉干官二员提调,增羡者迁赏,亏兑者陪偿降黜。凡随路所办,每月以其数申部,违期不申及虽申不圆者,其首领官初犯罚俸,再犯决一十七,令史加一等,三犯正官取招呈省。其院务官俸钞,于增余钱内给之。是年,始定上都税课六十分取一;旧城市肆院务迁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二十二年,又增商税契本,每一道为中统钞三钱。减上都税课,于一百两之中取七钱半。二十六年,从丞相桑哥之请,遂大增天下商税,腹里为二十万锭,江南为二十五万锭。二十九年,定诸路输纳之限,不许过四孟月十五日。三十一年,诏天下商税有增余者,毋作额。元贞元年,用平章剌真言,又增上都之税。至大三年,契本一道复增作至元钞三钱。逮至天历之际,天下总入之数,视至元七年所定之额,盖不啻百倍云。

商税额数:

大都宣课提举司,一十万三千六锭一十一两四钱。

大都路,八千二百四十二锭九两七钱。

上都留守司,一千九百三十四锭五两。

上都税课提举司,一万五百二十五锭五两。

兴和路,七百七十锭一十七两一钱。

永平路,二千二百七十二锭四两五钱。

保定路,六千五百七锭二十三两五钱。

嘉定路,一万七千四百八锭三两九钱。

顺德路,二千五百七锭九两九钱。

广平路,五千三百七锭二十两二钱。

彰德路,四千八百五锭四十二两八钱。

大名路,一万七百九十五锭八两八钱。

怀庆路,四千九百四十九锭二两。

卫辉路,三千六百六十三锭七两。

河间路,一万四百六十六锭四十七两二钱。

东平路,七千一百四十一锭四十八两四钱。

东昌路,四千八百七十九锭三十二两。

济宁路,一万二千四百三锭四两一钱。

曹州,六千一十七锭四十六两三钱。

濮州,二千六百七十一锭七钱。

高唐州,四千二百五十九锭六两。

泰安州,二千一十三锭二十五两四钱。

冠州,七百三十八锭一十九两七钱。

宁海州,九百四十四锭三钱。

德州,二千九百一十九锭四十二两八钱。

益都路,九千四百七十七锭一十五两。

济南路,一万二千七百五十二锭三十六两六钱。

般阳路,三千四百八十六锭九两。

大同路,八千四百三十八锭一十九两一钱。

冀宁路,一万七百一十四锭三十四两六钱。

晋宁路,二万一千三百五十九锭四十两二钱。

岭北行省,四百四十八锭四十五两六钱。

辽阳行省,八千二百七十三锭四十一两四钱。

河南行省,一十四万七千四百二十八锭三十二两三钱。

陕西行省,四万五千五百七十九锭三十九两二钱。

四川行省,一万六千六百七十六锭四两八钱。

甘肃行省,一万七千三百六十一锭三十六两一钱。

江浙行省,二十六万九千二十七锭三十两三钱。

江西行省,六万二千五百一十二锭七两三钱。

湖广行省,六万八千八百四十四锭九两九钱。

市舶

互市之法,自汉通南粤始,其后历代皆尝行之,至宋置市舶司于浙、广之地,以通诸蕃货易,则其制为益详矣。

元自世祖定江南,凡邻海诸郡与蕃国往还互易舶货者,其货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其发舶回帆,必著其所至之地,验其所易之物,给以公文,为之期日,大抵皆因宋旧制而为之法焉。于是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一于泉州,令忙古领之。立市舶司三于庆元、上海、澉浦,令福建安抚使杨发督之。每岁招集舶商,于蕃邦博易珠翠香货等物。及次年回帆,依例抽解,然后听其货卖。

时客船自泉、福贩土产之物者,其所征亦与蕃货等,上海市舶司提控王楠以为言,于是定双抽、单抽之制。双抽者蕃货也,单抽者土货也。十九年,又用耿左丞言,以钞易铜钱,令市舶司以钱易海外金珠货物,仍听舶户通贩抽分。二十年,遂定抽分之法。是年十月,忙古言,舶商皆以金银易香木,于是下令禁之,唯铁不禁。

二十一年,设市舶都转运司于杭、泉二州,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蕃,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权势之家,皆不得用己钱入蕃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其诸蕃客旅就官船卖买者,依例抽之。

二十二年,并福建市舶司入盐运司,改曰都转运司,领福建漳、泉盐货市舶。二十三年,禁海外博易者,毋用铜钱。二十五年,又禁广州官民,毋得运米至占城诸蕃出粜。二十九年,命市舶验货抽分。是年十一月,中书省定抽分之数及漏税之法。凡商旅贩泉、福等处已抽之物,于本省有市舶司之地卖者,细色于二十五分之中取一,粗色于三十分之中取一,免其输税。其就市舶司买者,止于卖处收税,而不再抽。漏舶物货,依例断没。三十年,又定市舶抽分杂禁,凡二十二条,条多不能尽载,择其要者录焉。泉州、上海、澉浦、温州、广东、杭州、庆元市舶司凡七所,独泉州于抽分之外,又取三十分之一以为税。自今诸处,悉依泉州例取之,仍以温州市舶司并入庆元,杭州市舶司并入税务。凡金银铜铁男女,并不许私贩入蕃。行省行泉府司、市舶司官,每年于回帆之时,皆前期至抽解之所,以待舶船之至,先封其堵,以次抽分,违期及作弊者罪之。

三十一年,成宗诏有司勿拘海舶,听其自便。元贞元年,以舶船至岸,隐漏物货者多,命就海中逆而阅之。二年,禁海商以细货于马八儿、呗喃、梵答剌亦纳三蕃国交易,别出钞五万锭,令沙不丁等议规运之法。大德元年,罢行泉府司。二年,并澉浦、上海入庆元市舶提举司,直隶中书省。是年,又置制用院,七年,以禁商下海罢之。至大元年,复立泉府院,整治市舶司事。二年,罢行泉府院,以市舶提举司隶行省。四年,又罢之。延祐元年,复立市舶提举司,仍禁人下蕃,官自发船贸易,回帆之日,细物十分抽二,粗物十五分抽二。七年,以下蕃之人将丝银细物易于外国,又并提举司罢之。至治二年,复立泉州、庆元、广东三处提举司,申严市舶之禁。三年,听海商贸易,归征其税。泰定元年,诸海舶至者,止令行省抽分。其大略如此。

若夫中买宝货之制,泰定三年命省臣依累朝呈献例给价。天历元年,以其蠹耗国财,诏加禁止,凡中献者以违制论云。

额外课

元有额外课。谓之额外者,岁课皆有额,而此课不在其额中也。然国之经用,亦有赖焉。课之名凡三十有二:其一曰历日,二曰契本,三曰河泊,四曰山场,五曰窑冶,六曰房地租,七曰门摊,八曰池塘,九曰蒲苇,十曰食羊,十一曰荻苇,十二曰煤炭,十三曰撞岸,十四曰山查,十五曰曲,十六曰鱼,十七曰漆,十八曰酵,十九曰山泽,二十曰荡,二十一曰柳,二十二曰牙例,二十三曰乳牛,二十四曰抽分,二十五曰蒲,二十六曰鱼苗,二十七曰柴,二十八曰羊皮,二十九曰磁,三十曰竹苇,三十一曰姜,三十二曰白药。其岁入之数,唯天历元年可考云。

历日:总三百一十二万三千一百八十五本,计中统钞四万五千九百八十锭三十二两五钱。内腹里,七万二千一十本,计钞八千五百七十锭三十一两一钱;行省,二百五十五万一千一百七十五本,计钞三万七千四百一十锭一两四钱。大历,二百二十万二千二百三本,每本钞一两,计四万四千四十四锭三两。小历,九十一万五千七百二十五本,每本钞一钱,计一千八百三十一锭三十二两五钱。回回历,五千二百五十七本,每本钞一两,计一百五锭七两。

契本:总三十万三千八百道,每道钞一两五钱,计中统钞九千一百一十四锭。内腹里,六万八千三百三十二道,计钞二千四十九锭四十八两;行省,二十三万五千四百六十八道,计钞七千六十四锭二两。

河泊课:总计钞五万七千六百四十三锭二十三两四钱。内腹里,四百六锭四十六两二钱;行省,五万七千二百三十六锭二十七两一钱。

山场课:总计钞七百一十九锭四十九两一钱。内腹里,二百三十九锭一十三两四钱;行省,四百八十锭三十五两六钱。

窑冶课:总计钞九百五十六锭四十五两九钱。内腹里,一百九十七锭三十二两四钱;行省,七百五十九锭一十三两。

房地租钱:总计钞一万二千五十三锭四十八两四钱。内腹里,九百六十六锭五两三钱;行省,一万一千八十七锭四十三两一钱。

门摊课:总计钞二万六千八百九十九锭一十九两一钱。内湖广省,二万六千一百六十七锭三两四钱;江西省,三百六十锭一两五钱;河南省,三百七十二锭一十四两一钱。

池塘课:总计钞一千九锭二十六两五钱。内江浙省,二十四锭二十二两七钱;江西省,九百八十五锭三两八钱。

蒲苇课:总计钞六百八十六锭三十三两四钱。内腹里,一百四十一锭五两八钱;行省,五百四十五锭二十七两六钱。

食羊等课:总计钞一千七百六十锭二十九两七钱。内大都路,四百三十八锭;上都路,三百锭;兴和路,三百锭;大同路,三百九十三锭;羊市,二百二十九锭二十九两七钱;煤木所,一百锭。

荻苇课:总计钞七百二十四锭六两九钱。内河南省,六百四十四锭五两八钱;江西省,八十锭一两八钱。

煤炭课:总计钞二千六百一十五锭二十六两四钱。内大同路,一百二十九锭一两九钱;煤木所,二千四百九十六锭二十四两五钱。撞岸课:总计钞一百八十六锭三十七两五钱。内般阳路,一百六十锭二十四两;宁海州,二十六锭一十三两五钱;恩州,一十三两八钱。

山查课:总计钞七十五锭二十六两四钱。内真定路一锭二十五两八钱;广平路,四十锭五两一钱;大同路,三十三锭四十五两四钱。

曲课:江浙省钞五十五锭三十七两四钱。

鱼课:江浙省钞一百四十三锭四十两四钱。

漆课:总计钞一百一十二锭二十六两。内四川省广元路一百一十一锭二十五两八钱。

酵课:总计钞二十九锭三十七两八钱。内腹里永平路二十三锭二十五两四钱;江西行省,六锭一十二两五钱。

山泽课:总计钞二十四锭二十一两一钱。内彰德路,一十三锭四十两;怀庆路,一十锭三十一两一钱。

荡课:平江路,八百八十六锭七钱。

柳课:河间路,四百二锭一十四两八钱。

牙例课:河间路,二百八锭三十三两八钱。

乳牛课:真定路,二百八锭三十两。

抽分课:黄州路,一百四十四锭四十四两五钱。

蒲课:晋宁路,七十二锭。

鱼苗课:龙兴路,六十五锭八两五钱。

柴课:安丰路,三十五锭一十一两七钱。

羊皮课:襄阳路,一十锭四十八两八钱。

磁课:冀宁路,五十八锭。

竹苇课:奉元路,三千七百四十六锭三两六钱。

姜课:兴元路,一百六十二锭二十七两九钱。

白药课:彰德路,一十四锭二十五两。


分类:正史书名:元史作者:宋濂等
《元史》志第四十五上 食货四|正史

《元史》志第四十五上 食货四


○俸秩

官必有禄,所以养廉也。元初未置禄秩,世祖既位之初,首命给之。内而朝臣百司,外而路府州县,微而府史胥徒,莫不有禄。大德中,以外有司有职田,于是无职田者,复益之以俸米。其所以养官吏者,不亦厚乎!

禄秩之制,凡朝廷职官,中统元年定之;六部官,二年定之;随路州县官,是年十月定之。至元六年,又分上中下县,为三等。提刑按察司官吏,六年定之。自经历以下,七年复增之。转运司官及诸匠官,七年定之。其运司依民官例,于差发内支给。至十七年,定夺俸禄,凡内外官吏皆住支。十八年,更命公事毕而无罪者给之,公事未毕而有罪者逐之。二十二年,重定百官俸,始于各品分上中下三例,视职事为差,事大者依上例,事小者依中例。二十三年,又命内外官吏俸以十分为率,添支五分。二十九年,定各处儒学教授俸,与蒙古、医学同。

成宗大德三年,诏益小吏俸米。六年,又定各处行省、宣慰司、致用院、宣抚司、茶盐运司、铁冶都提举司、淘金总管府、银场提举司等官循行俸例。七年,始加给内外官吏俸米。凡俸一十两以下人员,依小吏例,每一两给米一斗。十两以上至二十五两,每员给米一石。余上之数,每俸一两给米一升。无米,则验其时直给价,虽贵每石不过二十两。上都、大同、隆兴、甘肃等处,素非产米之地,每石权给中统钞二十五两,俸三锭以上者不给。至大二年,诏随朝官员及军官等俸改给至元钞,而罢其俸米。延祐七年,又命随朝官吏俸以十分为率,给米三分。

凡诸官员上任者不过初二日,罢任者已过初五日,给当月俸。各路官擅割官吏俸者罪之。诸职官病假百日之外,及因病求医、亲老告侍者,不给禄。后官已至,而前官被差者,其俸两给之。随朝官吏每月给俸,如告假事故,当官立限者全给,违限托故者追罚。军官差出者许借俸,殁于王事者借俸免征。各投下保充路府州县等官,其俸与王官等。

职田之制,路府州县官至元三年定之,按察司官十四年定之,江南行省及诸司官二十一年定之,其数减腹里之半。至武宗至大二年,外官有职田者,三品给禄米一百石,四品给六十石,五品五十石,六品四十五石,七品以下四十石;俸钞改支至元钞,其田拘收入官。四年,又诏公田及俸皆复旧制。延祐三年,外官无职田者,量给粟麦。凡交代官芒种已前去任者,其租后官收之,已后去任者前官分收。后又以争竞者多,俾各验其俸月以为多寡。

其大略如此。今取其制之可考者,具列于后。

至元二十二年百官俸例,各品分上中下三等:

从一品 六锭 五锭正二品 四锭二十五两 四锭一十五两从二品 四锭 三锭三十五两 三锭二十五两正三品 三锭二十五两 三锭一十五两 三锭从三品 三锭

二锭三十五两 二锭二十五两正四品 二锭二十五两

二锭一十五两 二锭从四品 二锭 一锭四十五两 一锭四十两正五品 一锭四十两 一锭三十两从五品一锭三十两 一锭二十两正六品 一锭二十两 一锭一十五两从六品 一锭一十五两 一锭一十两正七品 一锭一十两

一锭五两从七品 一锭五两 一锭正八品 一锭

四十五两从八品 四十五两 四十两正九品 四十两

三十五两从九品 三十五两内外官俸数:

太师府:太师,俸一百四十贯,米一十五石。谘议、参军,俸四十五贯,米四石五斗。长史,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太傅、太保府同。监修国史、参军、长史同。

中书省:右丞相,俸一百四十贯,米一十五石;左丞相同。平章政事,俸一百二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十二石。右丞,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十二石;左丞同。参知政事,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九石五斗。参议,俸五十九贯,米六石。郎中,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员外郎,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承发管勾,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照磨、省架阁库管勾、回回架阁库管勾并同。检校官,俸二十八贯,米三石五斗。断事官,内一十八员俸各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八石五斗;一十四员俸各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一员俸五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五石五斗;一员俸四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四石。经历,俸二十三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二石五斗。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客省使,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副使,俸二十八贯,米三石。直省舍人,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六部尚书,俸七十八贯,米八石。侍郎,俸五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五石。郎中,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员外郎,俸二十八贯,米三石。主事,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二石五斗。户部司计,俸二十八贯,米三石。工部司程,俸一十八贯,米二石五斗。刑部狱丞,俸一十一贯,米一石。司籍提领,俸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同提领,俸一十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五斗。

枢密院:知院,俸一百二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一十三石五斗。同知,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副枢,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九石五斗。佥院,俸九十贯一钱八分六厘,米九石五斗。同佥,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参议,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断事官,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客省使,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副使俸二十二贯,米二石。右卫都指挥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副都指挥使,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佥事,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四石五斗。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照磨,俸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镇抚,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行军官:千户,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副千户,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百户,俸一十七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一石五斗。弹压,俸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知事,俸一十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一石。弩军官:千户,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百户,俸一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弹压,俸一十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五斗。都目,俸一十贯,米五斗。屯田千户所同弩军官例。左卫、前卫、后卫、中卫、武卫、左阿速卫、右阿速卫、左都威卫、右都威卫、左钦察卫、右钦察卫、左卫率府、宗仁卫、西域司、唐兀司、贵赤司并同右卫例。忠翊侍卫都指挥使,俸一百贯。副使,俸八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佥事,俸六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经历,俸三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知事,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照磨,俸二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行军官:千户,俸三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副千户,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百户,俸二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弹压,俸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知事,俸一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弩军官:千户,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百户,俸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弹压,俸一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右手屯田千户所:千户,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百户,俸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左手屯田千户所同。隆镇卫、右翊蒙古侍卫并同忠翊侍卫例。

御史台:御史大夫,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石。中丞,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侍御史,俸九十六贯三钱五分,米九石五斗。治书侍御史,俸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殿中,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五斗。知班,俸一十四贯,米一石五斗。监察御史,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奎章阁学士院:大学士,俸一百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一十石五斗。侍书学士,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九石五斗。承制学士,俸七十八贯,米八石。供奉学士,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参书,俸三十四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典签,俸二十八贯,米三石。鉴书博士,俸四十一贯,米四石五斗。授经郎,俸二十八贯,米三石。

太禧宗禋院: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十二石。同知,俸一百贯,米一十石。副使,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九石五斗。佥院,俸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同佥,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参议,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断事官,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客省使,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三石。副使,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宣政院:院使,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石。同知,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副使,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九石五斗。佥院,俸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五斗。同佥,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参议,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五斗。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断事官、客省使并同太禧宗禋院例。宣徽院同。

翰林国史院:承旨,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石。学士,俸一百六贯,米一十一石。侍读学士,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九石五斗;侍讲学士同。直学士,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待制,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修撰,俸二十八贯,米三石。应奉,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编修,俸二十二贯,米二石;检阅同。典籍,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翰林院、集贤院,大学士同承旨,余并同上例。

中政院:院使,俸一百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一十石五斗。同知,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八石五斗。佥院,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同佥,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院判,俸四十三贯,米四石五斗。司议,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长史,俸二十八贯,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太医院、典瑞院、将作院、太史院、储政院并同。

太常礼仪院:院使,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米八石五斗。同知,俸七十二贯,米七石五斗。佥院,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四石五斗。同佥,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院判,俸三十七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四石。经历,俸二十八贯,米三石。都事,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太祝,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奉礼、协律同。

通政院:院使,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八石五斗。同知,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副使,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佥院,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四石五斗。同佥,俸四十四贯,米四石五斗。院判,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大宗正府:也可紥鲁忽赤,内一员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十二石;二十七员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八石;五员俸六十七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五斗。郎中,俸三十六贯,米三石五斗。员外郎,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

大司农司:大司农,俸一百一十八贯六钱六分,米一十二石。大司农卿,俸一百三贯,米一十一石。大司农少卿,俸九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九石五斗。大司农丞,俸九十贯一钱八分,米九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管勾同。

内史府:内史,俸一百四十三贯三钱三分。中尉,俸一百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司马,俸八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谘议,俸四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记室,俸四十贯。照磨,俸三十贯。

大都留守司:留守,俸一百一贯三钱三分,米一十石五斗。同知,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米八石五斗。副留守,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留判,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经历,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八贯,米三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都护府:大都护,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八石五斗。同知,俸七十二贯,米七石五斗。副都护,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经历,俸二十八贯,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崇福司:司使,俸八十二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八石。同知,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副使,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司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二十八贯,米三石。都事,俸二十六贯六分六厘,米二石五斗。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给事中,俸五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五石。左右侍仪奉御,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四石五斗。

武备寺: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同判,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少卿,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寺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知事,俸二十四贯,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太仆寺: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少卿,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寺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光禄、长庆、长新、长秋、承徽、长宁、尚乘、长信等寺并同。

尚舍寺:太监,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少监,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监丞,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侍仪司:侍仪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引进使,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承奉班都知,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米二石五斗。通事舍人,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侍仪舍人,俸一十七贯三钱三分,米一石五斗。

拱卫司:都指挥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副都指挥使,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六石。佥事,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六厘,米四石五斗。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内宰司:内宰,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司丞,俸四十五贯,米四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翊正司同。

延庆司:延庆使,俸一百贯。同知,俸六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副使,俸四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司丞,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典簿,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

内正司:司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少卿,俸四十七贯,米四石五斗。司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五斗。典簿,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照磨,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中瑞司同。

京畿运司:运使,俸五十六贯,米六石。同知,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运副,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三石。运判,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米二石五斗。经历,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知事,俸一十四贯,米一石五斗。提控案牍,俸一十四贯六钱六分,米一石。

太府监: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太监,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少监,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监丞,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四贯,米二石。照磨,俸二十二贯,米二石。秘书、章佩、利用、中尚、度支等监并同。

国子监:祭酒,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司业,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监丞,俸三十贯三钱三分,米三石。典簿,俸一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博士,俸二十六贯六钱六分,米二石五斗;太常博士、回回国子博士同。助教,俸二十二贯,米二石;教授同。学录,俸一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五斗。蒙古国子监同。

经正监:卿,俸七十贯,米七石五斗。太监,俸五十贯,米五石。少监,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监丞,俸三十四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三石。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阑遗监:太监,俸四十八贯六钱六分,米四石。少监,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三厘,米三石。监丞,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三石。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提控案牍,俸二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五斗。

司天监:提点,俸五十九贯三钱三分,米六石。司天监,俸五十三贯三钱三分,米五石。监丞,俸三十一贯三钱三分,米三石。知事,俸二十贯六钱六分六厘,米一石五斗。教授,俸一十贯六钱六分,米一石;管勾同。司辰,俸八贯六钱六分,米五斗;学正、押宿并同。回回司天监:少监,俸四十二贯,米四石五斗;余同上。

都水监:都水卿,俸五十三贯,米六石。少监,俸三十九贯三钱三分,米三石五斗。监丞,俸三十贯,米三石。经历,俸二十五贯三钱三分,米二石。知事,俸二十二贯,米二石。

大都路达鲁花赤,俸一百三十贯;总管同。副达鲁花赤,一百二十贯。同知八十贯;治中同。判官,五十五贯。推官,五十贯。经历,四十贯。知事,三十贯。提控案牍,二十五贯;照磨同。并中统钞。

行省:左丞相,俸二百贯。平章政事,一百六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右丞、左丞同。参知政事,一百三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郎中,四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员外郎,三十贯。都事,二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检校同。管勾,二十三贯三钱三分三厘。理问所:理问,俸四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副理问,俸三十贯。知事,俸一十六贯六钱六分六厘;提控案牍同。

宣慰司:腹里宣慰使,俸中统钞五百八十贯三钱三分。同知,五百贯。副使,四百一十六贯六钱六分。经历,四百贯。都事,一百八十三贯三钱三分。照磨,一百五十贯。行省宣慰使,俸至元钞八十七贯五钱。同知,四十九贯。副使,四十二贯。经历,二十八贯。都事,二十四贯。照磨,一十七贯五钱。

廉访司:廉访使,俸中统钞八十贯。副使,四十五贯。佥事,三十贯。经历,二十贯。知事,一十五贯。照磨,一十二贯。

盐运司:腹里运使,俸一百二十贯。同知,五十贯。副使,三十五贯。判官,三十贯。经历,二十贯。知事,一十五贯。照磨,一十三贯。行省运使,八十贯。同知,五十贯。运副,四十贯。判官,三十贯。经历,二十五贯。知事,一十七贯。提控案牍,一十五贯。

上路达鲁花赤,俸八十贯;总管同。同知,四十贯。治中,三十贯。判官,二十贯。推官,一十九贯。经历,一十七贯。知事,一十二贯。提控案牍,一十贯。下路达鲁花赤,俸七十贯;总管同。同知,三十五贯。判官,二十贯。推官,一十九贯。经历,一十七贯。知事,一十二贯。提控案牍,一十贯。

散府达鲁花赤,俸六十贯;知府同。同知,三十贯。判官,一十八贯;推官同。知事,一十二贯。提控案牍,一十贯。

上州达鲁花赤,俸五十贯;州尹同。同知,二十五贯。判官,一十八贯。知事,一十二贯。提控案牍,一十贯。中州达鲁花赤,俸四十贯;知州同。同知,二十贯。判官,一十五贯。提控案牍,一十贯。都目,八贯。下州达鲁花赤,俸三十贯;知州同。同知,一十八贯。判官,一十三贯。吏目,四十贯。

上县达鲁花赤,俸二十贯;县尹同。县丞,一十五贯。主簿,一十三贯。县尉,一十二贯。典史,三十五贯。巡检,一十贯。中县达鲁花赤,俸一十八贯;县尹同。主簿,一十三贯。县尉,一十二贯。典史,三十五贯。下县达鲁花赤,俸一十七贯;县尹同。主簿,一十二贯;县尉同。典史,三十五贯。

诸署、诸局、诸库等官及掾吏之属,其目甚多,不可胜书。然其俸数之多寡,亦皆以品级之高下为则。观者可以类推,故略而不录。

职田数:

至元三年,定随路府州县官员职田:上路达鲁花赤一十六顷,总管同,同知八顷,治中六顷,府判五顷。下路达鲁花赤一十四顷,总管同,同知七顷,府判五顷。散府达鲁花赤一十二顷,知府同,同知六顷,府判四顷。上州达鲁花赤一十顷,州尹同,同知五顷,州判四顷。中州达鲁花赤八顷,知州同,同知四顷,州判三顷。下州达鲁花赤六顷,知州同,州判三顷。警巡院达鲁花赤五顷,警使同,警副四顷,警判三顷。录事司达鲁花赤三顷,录事同,录判二顷。县达鲁花赤四顷,县尹同,县丞三顷,主簿二顷,县尉、主簿兼尉并同,经历四顷。

至元十四年,定按察司职田:各道按察使一十六顷,副使八顷,佥事六顷。

至元二十一年,定江南行省及诸司职田比腹里减半。上路达鲁花赤八顷,总管同,同知四顷,治中三顷,府判二顷五十亩。下路达鲁花赤七顷,总管同,同知三顷五十亩,府判二顷五十亩,经历二顷,知事一顷,提控案牍同。散府达鲁花赤六顷,知府同,同知三顷,府判二顷,提控案牍一顷。上州达鲁花赤五顷,知州同,同知二顷,州判同,提控案牍一顷。中州达鲁花赤四顷,知州同。同知二顷,州判一顷五十亩,都目五十亩。下州达鲁花赤三顷,知州同,同知二顷,州判一顷五十亩。上县达鲁花赤二顷,县尹同,县丞一顷五十亩,主簿一顷,县尉同。中县同上。(无县丞)。下县达鲁花赤一顷五十亩,县尹同,主簿兼尉一顷。录事司达鲁花赤一顷五十亩,录事同,录判一顷。司狱一顷,巡检同。

按察司使八顷,副使四顷,佥事三顷,经历二顷,知事一顷。运司官:运使八顷,同知四顷,运副三顷,运判同,经历二顷,知事二顷,提控案牍同。盐司官:盐使二顷,盐副二顷,盐判一顷,各场正、同、管勾各一顷。

常平义仓

常平起于汉之耿寿昌,义仓起于唐之戴胄,皆救荒之良法也。元立义仓于乡社,又置常平于路府,使饥不损民,丰不伤农,粟直不低昂,而民无菜色,可谓善法汉、唐者矣。

今考其制,常平仓世祖至元六年始立。其法:丰年米贱,官为增价籴之;歉年米贵,官为减价粜之。于是八年以和籴粮及诸河仓所拨粮贮焉。二十三年定铁法,又以铁课籴粮充焉。义仓亦至元六年始立。其法:社置一仓,以社长主之,丰年每亲丁纳粟五斗,驱丁二斗,无粟听纳杂色,歉年就给社民。于是二十一年新城县水,二十九年东平等处饥,皆发义仓赈之。皇庆二年,复申其令。然行之既久,名存而实废,岂非有司之过与?

惠民药局

《周官》有医师,掌医之政令,凡邦有疾病疕疡者造焉,则使医分而治之,此民所以无夭折之患也。元立惠民药局,官给钞本,月营子钱,以备药物,仍择良医主之,以疗贫民,其深得《周官》设医师之美意者与。

初,太宗九年,如于燕京等十路置局,以奉御田阔阔、太医王璧、齐楫等为局官,给银五百锭为规运之本。世祖中统二年,又命王祐开局。四年,复置局于上都,每中统钞一百两,收息钱一两五钱。至元二十五年,以陷失官本,悉罢革之。至成宗大德三年,又准旧例,于各路置焉。凡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调,所设良医,上路二名,下路府州各一名,其所给钞本,亦验民户多寡以为等差。今并著于后:

腹里,三千七百八十锭。

河南行省,二百七十锭。

湖广行省,一千一百五十锭。

辽阳行省,二百四十锭。

四川行省,二百四十锭。

陕西行省,二百四十锭。

江西行省,三百锭。

江浙行省,二千六百一十五锭。

云南行省,真〈贝八〉一万一千五百索。

甘肃行省,一百锭。

市籴

和籴自唐始,所以备边庭军需也,其弊至于害民者,盖有之矣。元和籴之名有二,曰市籴粮,曰盐折草,率皆增其直而市于民。于是边庭之兵不乏食,京师之马不乏刍,而民亦用以不困,其为法不亦善乎!

市籴粮之法,世祖中统二年,始以钞一千二百锭,于上都、北京、西京等处籴三万石。四年,以解盐引一万五千道,和中陕西军储。是年三月,又命紥马剌丁籴粮,仍敕军民官毋沮。五年,谕北京、西京等路市籴军粮。至元三年,以南京等处和籴四十万石。四年,命沔州等处中纳官粮,续还其直。八年,验各路粮粟价直,增十分之一,和籴三十九万四千六百六十石。十六年,以两淮盐引五万道,募客旅中粮。十九年,以钞三万锭,市籴于隆兴等处。二十年,以钞五千锭市于北京,六万锭市于上都,二千锭市于应昌。二十一年,以河间、山东、两浙、两淮盐引,募诸人中粮。是年四月,以钞四千锭,于应昌市籴。九月,发盐引七万道、钞三万锭,于上都和籴。二十二年,以钞五万锭,令木八剌沙和籴于上都。是年二月,诏江南民田秋成,官为定例收籴,次年减价出粜。二十三年,发钞五千锭,市籴沙、净、隆兴军粮。二十四年,官发盐引,听民中粮。是年十二月,以扬州、杭州盐引五十万道,兑换民粮。二十七年,和籴西京粮,其价每一十两之上增一两。延祐三年,中籴和林粮二十三万石。五年、六年,又各和中二十万石。

盐折草之法,成宗大德八年,定其则例。每年以河间盐,令有司于五月预给京畿郡县之民,至秋成,各验盐数输草,以给京师秣马之用。每盐二斤,折草一束,重一十斤。岁用草八百万束,折盐四万引云。

赈恤

救荒之政,莫大于赈恤。元赈恤之名有二:曰蠲免者,免其差税,即《周官·大司徒》所谓薄征者也;曰赈贷者,给以米粟,即《周官·大司徒》所谓散利者也。然蠲免有以恩免者,有以灾免者。赈贷有以鳏寡孤独而赈者,有以水旱疫疠而赈者,有以京师人物繁凑而每岁赈粜者。若夫纳粟补官之令,亦救荒之一策也。其为制各不同,今并著于后,以见其仁厚爱民之意云。

恩免之制:世祖中统元年,量减丝料、包银分数。二年,免西京、北京、燕京差发。是年二月,以真定、大名、河南、陕西、东平、益都、平阳等路,兵兴之际,劳于转输,其差发减轻科取。三年,北京等路以兵兴供给繁重,免本岁丝料、包银。是年闰九月,以济南路遭李鋋之乱,军民皆饥,尽除差发。四年,以西凉民户值浑都海、阿蓝儿之乱,人民流散,免差税三年。至元元年,诏减明年包银十分之三,全无业者十之七。是年四月,逃户复业者,免差税三年。三年,减中都包银四分之一。十二年,蠲免包银、丝线、俸钞。是年八月,免河南路包银三分之二,其余路府亦免十之五。十九年,免诸路民户明年包银、俸钞,及逃移户差税。二十年,免大都、平滦民户丝线、俸钞。二十二年,除民间包银三年,不使带纳俸钞,尽免大都军民地税。二十四年,免东京军民丝线、包银、俸钞。是年九月,除北京马五百匹。二十五年,免辽阳、武平等处差发。二十七年,减河间、保定、平滦三路丝线之半,大都全免。二十八年,诏免腹里诸路包银、俸钞;其大都、上都、隆兴、平滦、大同、太原、河间、保定、武平、辽阳十路丝线并除之。二十九年,免上都、隆兴、平滦、保定、河间五路包银、俸钞。三十年,免大都差税。三十一年,成宗即位,诏免天下差税有差。是年六月,免腹里军、站、匠、船、盐、铁等户税粮,及江南夏税之半。元贞元年,除大都民户丝线、包银、税粮。大德元年,以改元免大都、上都、隆兴民户差税三年。三年,诏免腹里包银、俸钞,及江南夏税十分之三。四年,诏免上都、大都、隆兴明年丝银税粮,其数亦如之,江南租税减十分之一。九年,又下宽免之令,以恤大都、上都、隆兴、腹里、江淮之民。十年,逃移民户复业者,免差税三年。十一年,武宗即位,诏免内外郡县差税有差。至大二年,上尊号,诏免腹里、江淮差税。三年,又免大都、上都、中都秋税,及民间差税之负欠者。四年,免腹里包银及江南夏税十分之三。是年四月,免大都、上都、中都差税三年。延祐元年,以改元免大都、上都差税二年,其余被灾经赈者免一年,流民复业者免差税三年。二年,免各路差税、丝料。七年,免腹里丝绵十分之五,外郡十分之三,江淮夏税所免之数,与外郡丝绵同,民间逋欠差税并除之。是年,免丁地税粮、包银、丝料各有差。至治二年,宽恤军民站户。三年,免临清万户府军民船户差税三年,福建蜑户差税一年。泰定三年,罢江淮以南包银。天历元年,免诸路差税、丝料有差,及海北盐课三年。二年,免达达军站之贫乏者及各路差税有差。是年十月,免人民逋欠官钱,及奉元商税,各处灶户杂役。至顺元年,以改元免诸路差税有差,减方物之贡,免河南府、怀庆路门摊、海北盐课,存恤红城儿屯田军三年。

灾免之制:世祖中统元年,以各处被灾,验实减免科差。三年,以蛮寇攻掠,免三叉沽灶户一百六十五户其年丝料、包银。四年,以秋旱霜灾,减大名等路税粮。至元三年,以东平等处蚕灾,减其丝料。五年,以益都等路禾损,蠲其差税。六年,以济南、益都、怀孟、德州、淄莱、博州、曹州、真定、顺德、河间、济州、东平、恩州、南京等处桑蚕灾伤,量免丝料。七年,南京、河南蝗旱,减差徭十分之六。十九年,减京师民户科差之半。二十年,以水旱相仍,免江南税粮十分之二。二十四年,免北京饥民差税。是年,扬州及浙西水,其地税在扬州者全免,浙西减二分。二十五年,南安等处被寇兵者,税粮免征。二十六年,绍兴路水,免地税十之三。是年六月,以禾稼不收,免辽阳差税。二十七年,大都、辽阳被灾,免其包银、俸钞。是年六月,以霖雨免河间等路丝料之半。十月,以兴、松二州霜,免其地税。二十八年,辽阳被灾者,税粮皆免征,其余量征其半。是年五月,以太原去岁不登,杭州被水,其太原丁地税粮、杭州地税并除之。九月,又免州路所负岁粮。二十九年,以北京地震,量减岁课。是年,以大都去岁不登,流移者众,免其税粮及包银、俸钞。元贞元年,以供给繁重及水伤禾稼,免咸平府边民差税。大德三年,以旱蝗,除扬州、淮安两路税粮。五年,各路被灾重者,其差税并除之。六年,免大都、平滦差税。七年,以内郡饥,荆湖、川蜀供给军饷,其差税减免各有差。八年,以平阳、太原地震,免差税三年。至大元年,以江南、江北水旱民饥,其科差、夏税并免之。二年,以腹里、江淮被灾,其科差、夏税亦并免之。皇庆二年,免益都饥民贷粮。延祐二年,河南、归德、南阳、徐、邳、陈、蔡、许州、荆门、襄阳等处水,三年,肃州等处连岁被灾,皆免其民户税粮。天历元年,陕西霜旱,免其科差一年;盐官州海潮,免其秋粮夏税。是年十二月,诏经寇盗剽掠州县,免差税一年。二年,以关陕旱,免差税三年。至顺元年,以河南、怀庆旱,其门摊课程及逋欠差税皆免征。

鳏寡孤独赈贷之制:世祖中统元年,首诏天下,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天民之无告者也,命所在官司,以粮赡之。至元元年,又诏病者给药,贫者给粮。八年,令各路设济众院以居处之,于粮之外,复给以薪。十年,以官吏破除入己,凡粮薪并敕于公厅给散。十九年,各路立养济院一所,仍委宪司点治。二十年,给京师南城孤老衣粮房舍。二十八年,给寡妇冬夏衣。二十九年,给贫子柴薪,日五斤。三十一年,特赐米绢。元贞二年,诏各处孤老,凡遇宽恩,人给布帛各一。大德三年,诏遇天寿节,人给中统钞二贯,永为定例。六年,给死者棺木钱。

水旱疫疠赈贷之制:中统元年,平阳旱,遣使赈之。二年,迁曳捏即地贫民就食河南、平阳、太原。三年,济南饥,以粮三万石赈之。是年七月,以课银一百五十锭济甘州贫民。四年,以钱粮币帛赈东平济河贫民,钞四千锭赈诸王只必帖木儿部贫民。至元二年,以钞百锭赈阔阔出所部军。五年,益都民饥,验口赈之。六年,东平、河间一十五处饥,亦验口赈之。八年,以粮赈西京路急递铺兵卒。十二年,濮州等处饥,贷粮五千石。十六年,以江南所运糯米不堪用者赈贫民。十九年,真定饥,赈粮两月。二十年,以帛千匹、钞三百锭,赈水达达地贫民。二十三年,大都属郡六处饥,赈粮三月。二十四年,斡端民饥,赈钞万锭。是年四月,以陈米给贫民。七月,以粮给诸王阿只吉部贫民,大口二斗,小口一斗。二十六年,京兆旱,以粮三万石赈之。是年,又赈左右翼屯田蛮军及月儿鲁部贫民粮,各三月。二十七年,大都民饥,减直粜粮五万石。二十八年,以去岁陨霜害稼,赈宿卫士怯怜口粮二月,以饥赈徽州、溧阳等路民粮三月。三十一年,复赈宿卫士怯怜口粮三月。元贞元年,诸王阿难答部民饥,赈粮二万石。是年六月,以粮一千三百石赈隆兴府饥民,二千石赈千户灭秃等军。七月,以辽阳民饥,赈粮二月。大德元年,以饥赈辽阳、水达达等户粮五千石,公主囊加真位粮二千石。是年,临江、扬州等路亦饥,赈粮有差;腹里并江南灾伤之地赈粮三月。二年,赈龙兴、临江两路饥民,又赈金复州屯田军粮二月。四年,鄂州等处民饥,发湖广省粮十万石赈之。七年,以钞万锭赈归德饥民。九年,澧阳县火,赈粮二月。十一年,以饥赈安州高阳等县粮五千石,漷州谷一万石,奉符等处钞二千锭,两浙、江东等处钞三万余锭、粮二十万余石。又劝率富户赈粜粮一百四十余万石,凡施米者,验其数之多寡,而授以院务等官。是年,又以钞一十四万七千余锭、盐引五千道、粮三十万石,赈绍兴、庆元、台州三路饥民。皇庆元年,宁国饥,赈粮两月。自延祐之后,腹里、江南饥民岁加赈恤,其所赈或以粮,或以盐引,或以钞。

京师赈粜之制:至元二十二年始行。其法于京城南城设铺各三所,分遣官吏,发海运之粮,减其市直以赈粜焉。凡白米每石减钞五两,南粳米减钞三两,岁以为常。成宗元贞元年,以京师米贵,益广世祖之制,设肆三十所,发粮七万余石粜之,白粳米每石中统钞一十五两,白米每石一十二两,糙米每石六两五钱。二年,减米肆为一十所,其每年所粜,多至四十余万石,少亦不下二十余万石。至大元年,增两城米肆为一十五所,每肆日粜米一百石。四年,增所粜米价为中统钞二十五贯。自是每年所粜,率五十余万石。泰定二年,减米价为二十贯。致和元年,又减为一十五贯云。赈粜粮之外,复有红帖粮。红帖粮者,成宗大德五年始行。初,赈粜粮多为豪强嗜利之徒,用计巧取,弗能周及贫民。于是令有司籍两京贫乏户口之数,置半印号簿文贴,各书其姓名口数,逐月封贴以给。大口三斗,小口半之。其价视赈粜之直,三分常减其一,与赈粜并行。每年拨米总二十万四千九百余石,闰月不与焉。其爱民之仁,于此亦可见矣。

入粟补官之制:元初未尝举行。天历三年,内外郡县亢旱为灾,于是用太师答剌罕等言,举而行之。凡江南、陕西、河南等处定为三等,令其富实民户依例出米,无米者折纳价钞。陕西每石八十两,河南并腹里每石六十两,江南三省每石四十两,实授茶盐流官,如不仕让封父母者听。钱谷官考满,依例升转。陕西省:一千五百石之上,从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五百石之上,从八品;三百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从九品;一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八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五十石之上,下等钱谷官;三十石之上,旌表门闾。河南并腹里:二千石之上,从七品;一千五百石之上,正八品;一千石之上,从八品;五百石之上,正九品;三百石之上,从九品;二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一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一百石之上,下等钱谷官。江南三省:一万石之上,正七品;五千石之上,从七品;三千石之上,正八品;二千石之上,从八品;一千石之上,正九品;五百石之上,从九品;三百石之上,上等钱谷官;二百五十石之上,中等钱谷官;二百石之上,下等钱谷官。先已入粟,遥授虚名,今再入粟者,验其粮数,照依资品,实授茶盐流官。陕西:一千石之上,从七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从八品;二百石之上,正九品;一百三十石之上,从九品。河南并腹里: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从七品;一千石之上,正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从八品;三百三十石之上,正九品;二百石之上,从九品。江南三省:六千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七品;三千三百三十石之上,从七品;二千石之上,正八品;一千三百三十石之上,从八品;六百六十石之上,正九品;三百三十石之上,从九品。先已入粟,实授茶盐流官,今再入粟者,验其粮数,加等升除。陕西: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一百石之上。河南并腹里:一千石之上,七百五十石之上,五百石之上,二百五十石之上,一百五十石之上。僧道入粟:三百石之上,赐六字师号,都省给之;二百石之上,四字师号,一百石之上,二字师号,礼部给之。四川省富实民户,有能入粟赴江陵者,依河南省补官例行之。夫入粟补官,虽非先王之政,然荒札之余,民赖其助者多矣,故特识于篇末而不敢略云。


分类:正史书名:元史作者:宋濂等
《元史》志第四十四 食货三|正史

《元史》志第四十四 食货三


○岁赐

自昔帝王于其宗族姻戚必致其厚者,所以明亲亲之义也。元之为制,其又厚之至者欤!凡诸王及后妃公主,皆有食采分地。其路府州县得荐其私人以为监,秩禄受命如王官,而不得以岁月通选调。其赋则五户出丝一斤,不得私征之,皆输诸有司之府,视所当得之数而给与之。其岁赐则银币各有差,始定于太宗之时,而增于宪宗之日。及世祖平江南,又各益以民户。时科差未定,每户折支中统钞五钱,至成宗复加至二贯。其亲亲之义若此,诚可谓厚之至矣。至于勋臣亦然,又所以大报功也。故详著其所赐之人,及其数之多寡于后。

诸王

太祖叔答里真官人位:

岁赐,银三十锭,段一百匹。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宁海州一万户。延祐六年,实有四千五百三十二户,计丝一千八百一十二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拨南丰州一万一千户,计钞四百四十锭。

太祖弟搠只哈撒儿大王子淄川王位:

岁赐,银一百锭,段三百匹。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般阳路二万四千四百九十三户。延祐六年,实有七千九百五十四户,计丝三千六百五十六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三年,分拨信州路三万户,计钞一千二百锭。

太祖弟哈赤温大王子济南王位:

岁赐,银一百锭,绵六百二十五斤,小银色丝五千斤,段三百匹,羊皮一千张。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济南路五万五千二百户。延祐六年,实有二万一千七百八十五户,计丝九千六百四十八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建昌路六万五千户,计钞二千六百锭。

太祖弟斡真那颜位:

岁赐,银一百锭,绢五千九十八匹,绵五千九十八斤,段三百匹,诸物折中统钞一百二十锭,羊皮五百张,金一十六锭四十五两。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益都路等处六万二千一百五十六户。延祐六年,实有二万八千三百一户,计丝一万一千四百二十五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建宁路七万一千三百七十七户,计钞二千八百五十五锭。

太祖弟孛罗古大王子广宁王位:

岁赐,银一百锭,段三百匹。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恩州一万一千六百三户。延祐六年,实有二千四百二十户,计丝一千三百五十九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铅山州一万八千户,计钞七百二十锭。

太祖长子术赤大王位:

岁赐,段三百匹,常课段一千匹。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平阳四万一千三百二户。戊戌年,真定晋州一万户。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永州六万户,计钞二千四百锭。

太祖次子茶合大王位:

岁赐,银一百锭,段三百匹,绵六百二十五斤,常课金六锭六两。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太原四万七千三百三十户。戊戌年,真定深州一万户。延祐六年,实有一万七千二百一十一户,计丝六千八百三十八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澧州路六万七千三百三十户,计钞二千六百九十三锭。

太祖第三子太宗子定宗位:

岁赐,银一十六锭三十三两,段五十匹。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大名六万八千五百九十三户。延祐六年,实有一万二千八百三十五户,计丝五千一百九十三斤。

太祖第四子睿宗子阿里不哥大王位:

岁赐,银一百锭,段三百匹。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真定路八万户。延祐六年,实有一万五千二十八户,计丝五千一十三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抚州路一十万四千户,计钞四千一百六十锭。

太祖第五子兀鲁赤太子。(无嗣)。

太祖第六子阔列坚太子子河间王位:

岁赐,银一百锭,段三百匹。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河间路四万五千九百三十户。延祐六年,实有一万一百四十户,计丝四千四百七十九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衡州路五万三千九百三十户,计钞二千一百五十七锭。

太宗子合丹大王位:

岁赐,银一十六锭三十三两,段五十匹。

五户丝,丁巳年,分拨汴梁在城户。至元三年,改拨郑州。延祐六年,实有二千三百五十六户,计丝九百三十六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常宁州二千五百户,计钞一百锭。

太宗子灭里大王位:

岁赐,银一十六锭三十三两,段五十匹。

五户丝,丁巳年,分拨汴梁在城户。至元三年,改拨钧州一千五百八十四户。延祐六年,实有二千四百九十六户,计丝九百九十七斤。

太宗子合失大王位:

岁赐,银一十六锭三十三两,段五十匹。

五户丝,丁巳年,分拨汴梁路在城户。至元三年,改拨蔡州三千八百一十六户。延祐六年,实有三百八十八户,计丝一百五十四斤。

太宗子阔出太子位:

岁赐,银六十六锭三十三两,段一百五十匹。

五户丝,丁巳年,分拨汴梁路在城户。至元三年,改拨睢州五千二百一十四户。延祐六年,实有一千九百三十七户,计丝七百六十四斤。

太宗子阔端太子位:

岁赐,银一十六锭三十三两,段五十匹。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东平路四万七千七百四十一户。延祐六年,实有一万七千八百二十五户,计丝三千五百二十四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常德路四万七千七百四十户,计钞一千九百九锭。

睿宗长子宪宗子阿速台大王位:

岁赐,银八十二锭,段三百匹。

又泰定二年,晃兀帖木儿大王改封并王,增岁赐银一十锭,班秃大王银八锭。

又泰定三年,明里忽都鲁皇后位下,添岁赐中统钞一千锭,段五十匹,绢五十匹。

五户丝,癸丑年,查过卫辉路三千三百四十二户。延祐六年,实有二千二百八十户,计丝九百一十六斤。

睿宗子世祖次子裕宗位:

裕宗妃伯蓝也怯赤:

岁赐,银五十锭。

江南户钞,延祐三年,分拨江州路德化县二万九千七百五十户,计钞一千一百九十锭。

裕宗子顺宗子武宗:

五户丝,丁巳年,分拨怀孟一万一千二百七十三户。

江南户钞,大德八年,分拨瑞州路六万五千户,计钞二千六百锭。

睿宗子旭烈大王位:

岁赐,银一百锭,段三百匹。

五户丝,丁巳年,分拨彰德路二万五千五十六户。延祐六年,实有二千九百二十九户,计丝二千二百一斤。

睿宗子阿里不哥大王位。(见前。)

睿宗子末哥大王位:

岁赐,银五十锭,段三百匹。

五户丝,丁巳年,分拨河南府五千五百五十二户。延祐六年,实有八百九户,计丝三百三十三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茶陵州八千五十二户,计钞三百二十四锭。

睿宗子拨绰大王位:

岁赐,银五十锭,段三百匹。

五户丝,丁巳年,分拨真定蠡州三千三百四十七户。延祐六年,实有一千四百七十二户,计丝六百一十二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耒阳州五千三百四十七户,计钞二百一十三锭。

睿宗子岁哥都大王位: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认济南等处五千户。延祐六年,实有五十户,计丝二十斤。

世祖长子朵儿只太子位:

腹里、江南无分拨户。

世祖次子裕宗后位:

岁赐,段一千匹,绢一千匹。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龙兴路一十万五千户,计钞四千二百锭。

又四怯薛伴当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拨瑞州上高县八千户,计钞三百三十锭。

世祖次子安西王忙哥剌位:

岁赐,段一千匹,绢一千匹。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吉州路六万五千户,计钞二千六百锭。

世祖次子北安王那木罕位:

岁赐,段一千匹,绢一千匹。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二年,分拨临江路六万五千户,计钞二千六百锭。

世祖次子宁远王阔阔出位:

岁赐,段匹物料,折钞一千六百五十六锭;银五十锭,折钞一千锭。

江南户钞,泰定元年,分拨永福县一万三千六百四户,计钞五百四十四锭。

世祖次子西平王奥鲁赤位:

岁赐,段匹物料,折钞一千六百五十六锭;银五十锭,折钞一千锭。

江南户钞,大德七年,分拨南恩州一万三千六百四户,计钞五百四十四锭。

世祖次子爱牙赤大王位:

岁赐,银五十锭,折钞一千锭;段匹物料,折钞一千六百五十六锭。

江南户钞,皇庆元年,分拨邵武路光泽县一万三千六百四户,计钞五百四十四锭。

世祖次子镇南王脱欢位:

岁赐,银五十锭;段匹物料,折钞一千六百五十六锭。

江南户钞,皇庆元年,分拨福州路宁德县一万三千六百四户,计钞五百四十四锭。

世祖次子云南王忽哥赤位:

岁赐,银五十锭,折钞一千锭;段匹物料,折钞一千六百五十六锭。

江南户钞,皇庆元年,分拨福州路福安县一万三千六百四户,计钞五百四十四锭。

世祖次子忽都帖木儿太子位:

岁赐,银五十锭,折钞一千锭;段匹物料,折钞一千六百五十六锭。

江南户钞,皇庆元年,分拨泉州路南安县一万三千六百四户,计钞五百四十四锭。

裕宗长子晋王甘麻剌位:

岁赐,段一千匹,绢一千匹。

又朵儿只,延祐元年为始,年例支中统钞一千锭。

五户丝,阔阔不花所管益都二十九户。

江南户钞,皇庆元年,分拨南康路六万五千户。

又迭里哥儿不花湘宁王分拨湘乡州、宁乡县六万五千户,计钞二千六百锭。

顺宗子阿木哥魏王位:

江南户钞,皇庆元年,分拨庆元路六万五千户,计钞二千六百锭。

顺宗子武宗子明宗位:

江南户钞,延祐二年,分拨湘潭州六万五千户,计钞二千六百锭。

合丹大王位:

五户丝,戊午年,分拨济南漏籍二百户。延祐六年,实有一百九十三户,计丝七十七斤。

阿鲁浑察大王:

五户丝,丁巳年,分拨广平三十户。延祐三年,实有五户,计丝二斤。

霍里极大王:

五户丝,丁巳年,分拨广平等处一百五十户。延祐三年,实有八十七户,计丝三十四斤。

阿剌忒纳失里豫王:

天历元年,分拨江西行省南康路。

后妃公主

太祖四大斡耳朵:

大斡耳朵:

岁赐,银四十三锭,红紫罗二十匹,染绢一百匹,杂色绒五千斤,针三千个,段七十五匹,常课段八百匹。

五户丝,乙卯年,分拨保定路六万户。延祐六年,实有一万二千六百九十三户,计丝五千二百七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赣州路二万户,计钞八百锭。

第二斡耳朵:

岁赐,银五十锭,段七十五匹,常课段一千四百九十匹。

五户丝,丁巳年,分拨河间青城县二千九百户。延祐六年,实有一千五百五十六户,计丝六百五十七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赣州路一万五千户,计钞六百锭。

第三斡耳朵:

岁赐,银五十锭,段七十五匹,常课段六百八十二匹。

五户丝,壬子年,查认过真定等处畸零三百一十八户。延祐六年,实有一百二十一户,计丝四十八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赣州路二万一千户,计钞八百四十锭。

第四斡耳朵:

岁赐,银五十锭,段七十五匹。

五户丝,壬子年,分拨真定等处二百八十三户。延祐六年,实有一百一十六户,计丝四十六斤。

又八不别及妃子位,至元二十五年,分拨河间清州五百一十户,计丝二百四斤。

世祖四斡耳朵:

大斡耳朵:

岁赐,银五十锭。

江南户钞,大德三年,分拨袁州路宜春县一万户,计钞一千六百锭。

第二斡耳朵:

岁赐,银五十锭,又七锭,段一百五十匹。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一年,分拨袁州路分宜县四千户,计钞一百六十锭。大德四年,分拨袁州路萍乡州四万二千户,计钞一千六百八十锭。

第三斡耳朵:

岁赐,银五十锭。

江南户钞,大德十年,分拨袁州路宜春县二万九千七百五十户,计钞一千一百九十锭。

第四斡耳朵:

岁赐,银五十锭。

江南户钞,大德十年,分拨袁州路万载县二万九千七百五十户,计钞一千一百九十锭。

顺宗后位:

岁赐,段五百匹。

江南户钞,大德二年,分拨三万二千五百户。

武宗斡耳朵:

真哥皇后位:

岁赐,银五十锭,钞五百锭。

江南户钞,延祐二年,分拨湘阴州四万二千户,计钞一千六百八十锭。

完者台皇后位:

岁赐,银五十锭。

江南户钞,延祐二年,分拨潭州路衡山县二万九千七百五十户,计钞一千一百九十锭。

阿昔伦公主位:

至元六年,分拨葭州等处种田三百户。

赵国公主位: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高唐州二万户。延祐六年,实有六千七百二十九户,计丝二千三百九十九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柳州路二万七千户,计钞一千八十锭。

鲁国公主位: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济宁路三万户。延祐六年,实有六千五百三十户,计丝二千二百九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汀州四万户,计钞一千六百锭。

昌国公主位: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一万二千六百五十二户。延祐六年,实有三千五百三十一户,计丝二千七百六十六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广州路二万七千户,计钞一千八十锭。

郓国公主位: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濮州三万户。延祐六年,实有五千九百六十八户,计丝一千八百三十六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横州等处四万户,计钞一千六百锭。

塔出驸马: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真定等处畸零二百七十户。延祐六年,实有二百三十二户,计丝九十五斤。

带鲁罕公主位:

岁赐,银四锭八两,段一十二匹。

五户丝,延祐六年,实有代支户六百三十户,计丝二百五十四斤。

火雷公主位: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延安府九千七百九十六户。延祐六年,实有代支户一千八百九户,计丝七百二十二斤。

奔忒古儿驸马:

五户丝,庚辰年,分拨眼户五百七十三户。延祐六年,实有五十六户,计丝二十二斤。

独木干公主位:

五户丝,丁巳年,分拨平阳一千一百户。延祐六年,实有五百六十户,计丝二百二十四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梅州程乡县一千四百户,计钞五十六锭。

勋臣

木华黎国王: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东平三万九千一十九户。延祐六年,实有八千三百五十四户,计丝三千三百四十三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韶州等路四万一千一十九户,计钞一千六百四十锭。

孛罗先锋: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广平等处种田一百户。延祐六年,实有七十户,计丝二十八斤。

行丑儿: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大名种田一百户。延祐六年,实有三十八户,计丝一十五斤。

阔阔不花先锋: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益都等处畸零二百七十五户。延祐六年,实有一百二十七户,计丝一十五斤。

撒吉思不花先锋: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汴梁等处二百九十一户。延祐六年,实有一百二十七户,计丝一十五斤。

阿里侃断事官: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济宁等处三十五户,计丝一十四斤。

乞里歹拔都: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东平一百户,计丝四十斤。

孛罗海拔都: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德州等处一百五十三户,计丝六十一斤。

拾得官人: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东平等处畸零一百一十二户,计丝八十四斤。

伯纳官人: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东平三十二户。延祐六年,实有四十五户,计丝一十八斤。

笑乃带先锋: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东平一百户。延祐六年,实有七十八户,计丝三十一斤。

带孙郡王: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东平东阿县一万户。延祐六年,实有一千六百七十五户,计丝七百二十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韶州路乐昌县一万七千户,计钞四百二十八锭。

愠里答儿薛禅: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泰安州二万户。延祐六年,实有五千九百七十一户,计丝二千四百二十五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桂阳州二万一千户,计钞八百四十锭。

术赤台郡王: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德州二万户。延祐六年,实有七千一百四十六户,计丝二千九百四十八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连州路二万一千户,计钞八百四十锭。

阿儿思兰官人: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浔州路三千户,计钞一百二十锭。

孛鲁古妻佟氏: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真定一百户。延祐六年,实有三十九户,计丝一十五斤。

八答子: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顺德路一万四千八十七户。延祐六年,实有四千四百四十六户,计丝二千四百六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钦州路一万五千八十七户,计钞六百三锭。

右手万户三投下孛罗台万户: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广平路洺水县一万七千三百三十三户。延祐六年,实有四千七百三十三户,计丝一千七百三十八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全州路清湘县一万七千九百一十九户,计钞七百一十六锭。

忒木台驸马: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广平路磁州九千四百五十七户。延祐六年,实有二千四百七户,计丝九百八十九斤。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二年,分拨全州路录事司九千八百七十六户,计钞三百九十五锭。

斡阔烈阇里必: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广平路一万五千八百七户。延祐六年,实有一千七百三户,计丝六百八十斤。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年,分拨全州路灌阳县一万六千一百五十七户,计钞六百四十六锭。

左手九千户合丹大息千户: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河间路齐东县一千二十三户。延祐六年,实有三百六十六户,计丝一百六十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藤州、苍梧县一千二百四十四户,计钞九锭。

也速不花等四千户: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河间路陵州一千三百一十七户。延祐六年,实有五百五十九户,计丝二百二十三斤。

也速兀儿等三千户: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河间路宁津县一千七百七十五户。延祐六年,实有七百二十二户,计丝二百八十八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藤州等处三千七百三十二户,计丝二百八十八斤。

帖柳兀秃千户: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河间路临邑县一千四百五十户。延祐六年,实有三百五十四户,计丝二百六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藤州一千二百四十四户,计钞四十九锭。

和斜温两投下一千二百户: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曹州一万户。延祐六年,实有一千九百二十八户,计丝七百四十八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贵州一万五百户,计钞四百二十锭。

忽都虎官人:

五户丝,壬子年,查认过广平等处四千户。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韶州曲江县五千三百九户,计钞二百一十二锭。

灭古赤: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凤翔府实有一百三十户。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二年,分拨永州路祁阳县五千户,计钞二百锭。

塔思火儿赤: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东平种田户,并壬子年续查户,共六百八十户。延祐六年,实有三百八十九户,计丝一百五十五斤。

塔丑万户: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平阳等处一百八十六户。延祐六年,实有八十一户,计丝三十七斤。

察罕官人: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怀孟等处三千六百六户。延祐六年,实有五百六十户,计丝二百二十四斤。

孛罗浑官人: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保定等处四百一十五户。丁巳年,分拨卫辉路淇州一千一百户。延祐六年,实有一千九十九户,计丝四百四十九斤。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七年、大德六年,分拨四千户,计钞一百六十锭。

速不台官人:

五户丝,丁巳年,分拨汴梁等处一千一百户。延祐六年,实有五百七十七户,计丝二百三十斤。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年,分拨钦州灵山县一千六百户,计钞六十四锭。

宿敦官人:

五户丝,丁巳年,分拨真定一千一百户。延祐六年,实有六十四户,计丝二十八斤。

也苦千户:

五户丝,丁巳年,分拨东平等处一千一百户。延祐六年,实有二百九十五户,计丝一百一十八斤。

江南户钞,至元十八年,分拨梅州一千四百户,计钞五十六锭。

阿可儿:

五户丝,癸丑年,分拨益都路高苑县一千户。延祐六年,实有一百九十六户,计丝七十八斤。

伯八千户:

五户丝,丁巳年,分拨太原一千一百户。延祐六年,实有三百五十一户,计丝一百四十斤。

兀里羊哈歹千户:

五户丝,戊午年,分拨东平等处一千户。延祐六年,实有四百七十九户,计丝一百九十一斤。

秃薛官人:

五户丝,丁巳年,分拨兴元等处种田六百户。延祐六年,实有二百户,计丝八十斤。

塔察儿官人: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平阳二百户。延祐六年,实有二百户,计丝八十斤。

折米思拔都儿: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怀孟等处一百户。延祐六年,实有五十户,计丝二十斤。

猱虎官人:

五户丝,丁巳年,分拨平阳一千户。延祐六年,实有六百户,计丝二百四十斤。

孛哥帖木儿: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真定等处五十八户,计丝二十三斤。

也速鲁千户:

五户丝,壬子年,分拨真定路一百六十九户。延祐六年,实有四十户,计丝一十六斤。

镇海相公: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保定九十五户。延祐六年,实有五十三户,计丝二十一斤。

按察儿官人:

五户丝,壬子年,分拨太原等处五百五十户。延祐六年,实有九十八户,计丝二十九斤。

按摊官人:

五户丝,中统元年,元查平阳路种田户六十户。延祐六年,实有四十户,计丝一十六斤。

阿术鲁拔都:

五户丝,壬子年,查大名等处三百一十户。延祐六年,实有三百一户,计丝一百二十斤。

孛罗口下裴太纳: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广平等处八十二户。延祐六年,实有三十户,计丝一十二斤。

忒木台行省: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大同等处七百五十一户。延祐六年,实有二百五十五户,计丝一百一十斤。

撒秃千户: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年,分拨浔州三千户,计钞一百二十锭。

也可太傅: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上都五百四十户。延祐六年,实有三百户,计丝一百二十斤。

迭哥官人: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大名清丰县一千七百一十三户。延祐六年,实有一千三百七户,计丝五百七斤。

卜迭捏拔都儿: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怀孟八十八户。延祐六年,实有四十户,计丝一十六斤。

黄兀儿塔海: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平阳一百四十四户。延祐六年,实有一百户,计丝四十斤。

怯来千户: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年,分拨浔州路三千户,计钞一百二十锭。

哈剌口温: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真定三十二户。

曳剌中书兀图撒罕里: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大都等处八百七十户。延祐六年,实有四百四十九户,计丝一百一十七斤。

欠帖木: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曹州三十四户。延祐六年,实有三十四户。

欠帖温:

岁赐绢一百匹,弓弦一千条。

江南户钞,至元十九年,分拨梅州、安仁县四千户,计钞一百六十锭。

紥八忽娘子:

岁赐常课段四百七十匹。

鱼儿泊八剌千户:

五户丝,大德元年,分拨真定等处一千户。延祐三年,实有六百户,计丝二百四十斤。

昔宝赤: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一年,分拨衡州路安仁县四千户,计钞一百六十锭。

八剌哈赤: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一年,分拨台州路天台县四千户,计钞一百六十锭。

阿塔赤: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一年,分拨常德路沅江县四千户,计钞一百六十锭。

必阇赤: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一年,分拨袁州路万载县三千户,计钞一百二十锭。

贵赤: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一年,分拨和州历阳县四千户,计钞一百六十锭。

厥列赤: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一年,分拨婺州永康县五十户,计钞二十锭。

八儿赤、不鲁古赤: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一年,分拨衡州路酃县六百户,计钞二十四锭。

阿速拔都: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一年,分拨卢州等处三千四百九户,计钞一百三十六锭。

也可怯薛: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一年,分拨武冈路武冈县五千户,计钞二百锭。

忽都答儿怯薛: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一年,分拨武冈路新宁县五千户,计钞二百锭。

帖古迭儿怯薛: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一年,分拨常德路龙阳县五千户,计钞二百锭。

月赤察儿怯薛: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一年,分拨武冈路绥宁县五千户,计钞二百锭。

玉龙帖木儿千户: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年,分拨浔州三千户,计钞一百二十锭。

别苦千户: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年,分拨浔州三千户,计钞一百二十锭。

憧兀儿王:

江南户钞,延祐二年为始,支中统钞二百锭,无城池。

霍木海: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大名等处三十三户。

哈剌赤秃秃哈:

江南户钞,至元二十一年,分拨饶州路四千户,计钞一百六十锭。

添都虎儿:

五户丝,丙申年,分拨真定一百户。

贾答剌罕: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大都一十四户。

阿剌博儿赤: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真定五十五户。

忽都那颜: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大名二十户。

忽辛火者: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真定二十七户。

大忒木儿: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真定二十二户。

布八火儿赤: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大都八十四户。

塔兰官人: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大宁三户。

憨剌哈儿: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保定二十一户。

昔里吉万户: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大都七十九户。

清河县达鲁花赤也速: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大名二十户。

塔剌罕刘元帅: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顺德一十九户。

怯薛台蛮子: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泰安州七户。

必阇赤汪古台: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汴梁等处四十六户。

阿剌罕万户: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保定一户。

徐都官人:

五户丝,壬子年,元查大都三十一户。

西川城左翼蒙古汉军万户脱力失:

岁赐,常课段三十三匹。

伯要歹千户:

岁赐,段二十四匹。

典迭儿:

岁赐,常课段六十四匹。

燕帖木儿太平王:

岁赐,天历元年,定金十锭、银五十锭、钞一万锭,分拨江东道太平路地五百顷。


分类:正史书名:元史作者:宋濂等
《元史》志第四十五下 食货五|正史

《元史》志第四十五下 食货五


食货前志,据《经世大典》为之目,凡十有九,自天历以前,载之详矣。若夫元统以后,海运之多寡,钞法之更变,盐茶之利害,其见于《六条政类》之中,及有司采访事迹,凡有足征者,具录于篇,以备参考;而丧乱之际,其亡逸不存者,则阙之。   海运   元自世祖用伯颜之言,岁漕东南粟,由海道以给京师,始自至元二十年,至于天历、至顺,由四万石以上增而为三百万以上,其所以为国计者大矣。历岁既久,弊日以生,水旱相仍,公私俱困,疲三省之民力,以充岁运之恒数,而押运监临之官,与夫司出纳之吏,恣为贪黩,脚价不以时给,收支不得其平,船户贫乏,耗损益甚。兼以风涛不测,盗贼出没,剽劫覆亡之患,自仍改至元之后,有不可胜言者矣。由是岁运之数,渐不如旧。至正元年,益以河南之粟,通计江南三省所运,止得二百八十万石。二年,又令江浙行省及中政院财赋总管府,拨赐诸人寺观之粮,尽数起运,仅得二百六十万石而已。及汝、颍倡乱,湖广、江右相继陷没,而方国珍、张士诚窃据浙东、西之地,虽縻以好爵,资为藩屏,而贡赋不供,剥民以自奉,于是海运之舟不至京师者积年矣。   至十九年,朝廷遣兵部尚书伯颜帖木儿、户部尚书齐履亨征海运于江浙,由海道至庆元,抵杭州。时达识帖睦迩为江浙行中书省丞相,张士诚为太尉,方国珍为平章政事,诏命士诚输粟,国珍具舟,达识帖睦迩总督之。既达朝廷之命,而方、张互相猜疑,士诚虑方氏载其粟而不以输于京也,国珍恐张氏掣其舟而因乘虚以袭己也。伯颜帖木儿白于丞相,正辞以责之,巽言以谕之,乃释二家之疑,克济其事。先率海舟俟于嘉兴之澉浦,而平江之粟展转以达杭之石墩,又一舍而后抵澉浦,乃载于舟。海滩浅涩,躬履艰苦,粟之载于舟者,为石十有一万。二十年五月赴京。是年秋,又遣户部尚书王宗礼等至江浙。二十一年五月,运粮赴京,如上年之数。九月,又遣兵部尚书彻彻不花、侍郎韩祺往征海运一百万石。二十二年五月,运粮赴京,视上年之数,仅加二万而已。九月,遣户部尚书脱脱欢察尔、兵部尚书帖木至江浙。二十三年五月,仍运粮十有三万石赴京。九月,又遣户部侍郎博罗帖木儿、监丞赛因不花往征海运。士诚托辞以拒命,由是东南之粟给京师者,遂止于是岁云。   钞法   至正十年,右丞相脱脱欲更钞法,乃会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及集贤、翰林两院官共议之。先是,左司都事武祺尝建言云:"钞法自世祖时已行之后,除拨支料本、倒易昏钞以布天下外,有合支名目,于宝钞总库料钞转拨,所以钞法疏通,民受其利。比年以来,失祖宗元行钞法本意。不与转拨,故民间流转者少,致伪钞滋多。"遂准其所言,凡合支名目,已于总库转支。至是,吏部尚书偰哲笃及武祺,俱欲迎合丞相之意。偰哲笃言更钞法,以楮币一贯文省权铜钱一千文为母,而钱为子。众人皆唯唯,不敢出一语,惟集贤大学士兼国子祭酒吕思诚独奋然曰:"中统、至元自有母子,上料为母,下料为子。比之达达人乞养汉人为子,是终为汉人之子而已,岂有故纸为父,而以铜为过房儿子者乎!"一坐皆笑。思诚又曰:"钱钞用法,以虚换实,其致一也。今历代钱及至正钱,中统钞及至元钞、交钞,分为五项,若下民知之,藏其实而弃其虚,恐非国之利也。"偰哲笃、武祺又曰:"至元钞多伪,故更之尔。"思诚曰:"至元钞非伪,人为伪尔,交钞若出,亦有伪者矣。且至元钞犹故戚也,家之童稚皆识之矣。交钞犹新戚也,虽不敢不亲,人未识也,其伪反滋多尔。况祖宗成宪,岂可轻改。"偰哲笃曰:"祖宗法弊,亦可改矣。"思诚曰:"汝辈更法,又欲上诬世皇,是汝又欲与世皇争高下也。且自世皇以来,诸帝皆谥曰孝,改其成宪,可谓孝乎?"武祺又欲钱钞兼行,思诚曰:"钱钞兼行,轻重不伦,何者为母,何者为子?汝不通古今,道听途说,何足以行,徒以口舌取媚大臣,可乎?"偰哲笃曰:"我等策既不可行,公有何策?"思诚曰:"我有三字策,曰行不得,行不得。"又曰:"丞相勿听此言。如向日开金口河,成则归功汝等,不成则归罪丞相矣。"脱脱见其言直,犹豫未决。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儿言曰:"吕祭酒言有是者,有非者,但不当坐庙堂高声厉色。若从其言,此事终不行耶!"明日,讽御史劾之,思诚归卧不出,遂定更钞之议而奏之。下诏云:"朕闻帝王之治,因时制宜,损益之方,在乎通变。惟我世祖皇帝,建元之初,颁行中统交钞,以钱为文,虽鼓铸之规未遑,而钱币兼行之意已具。厥后印造至元宝钞,以一当五,名曰子母相权,而钱实未用。历岁滋久,钞法偏虚,物价腾踊,奸伪日萌,民用匮乏。爰询廷臣,博采舆论,佥谓拯弊必合更张。其以中统交钞壹贯文省权铜钱一千文,准至元宝钞二贯,仍铸至正通宝钱与历代铜钱并用,以实钞法。至元宝钞,通行如故。子母相权,新旧相济,上副世祖立法之初意。"   十一年,置宝泉提举司,掌鼓铸至正通宝钱、印造交钞,令民间通用。行之未久,物价腾踊,价逾十倍。又值海内大乱,军储供给,赏赐犒劳,每日印造,不可数计。舟车装运,轴轳相接,交料之散满人间者,无处无之。昏软者不复行用。京师料钞十锭,易斗粟不可得。既而所在郡县,皆以物货相贸易,公私所积之钞,遂俱不行,人视之若弊楮,而国用由是遂乏矣。   盐法   大都之盐:元统二年四月,御史台备监察御史言:"窃睹京畿居民繁盛,日用之中,盐不可阙。大德中,因商贩把握行市,民食贵盐,乃置局设官卖之。中统钞一贯,买盐四斤八两。后虽倍其价,犹敷民用。及泰定间,因所任局官不得其人,在上者失于钤束,致有短少之弊。于是巨商趋利者营属当道,以局官侵盗为由,辄奏罢之,复从民贩卖。自是钞一贯,仅买盐一斤。无籍之徒,私相犯界,煎卖独受其利,官课为所侵碍。而民食贵盐益甚,贫者多不得食,甚不副朝廷恤小民之意。如朝廷仍旧设局,官为发卖,庶课不亏,而民受赐矣。"   既而大都路备三巡院及大兴、宛平县所申,又户部尚书建言,皆如御史所陈。户部乃言,以谓"榷盐之法,本以裕国而便民。始自大德七年罢大都运司,令河间运司兼办。每岁存留盐数,散之米铺,从其发卖。后因富商专利,遂于南北二城设局,凡十有五处,官为卖之。当时立法严明,民甚便益。泰定二年,因局官纲船人等多有侵盗之弊,复从民贩卖,而罢所置之局。未及数载,有司屡言富商高抬价直之害。运司所言纲船作弊,盖因立法不严,失于关防所致。且各处俱有官设盐铺,与商贾贩卖并无窒碍,岂有京城之内,乃革罢官卖之局。宜准本部尚书所言,及大都路所申,依旧制于南北二城置局十有五处。每局日卖十引,设卖盐官二员,以岁一周为满,责其奉公发卖。每中统钞一贯,买盐二斤四两,毋令杂灰土其中,及权衡不得其平。凡买盐过十贯者禁之,不及贯者从所买与之。如满岁无短少失陷及元定分数者,减一界升用之;若有侵盗者,依例追断其合卖盐数。令河间运司分为四季,起赴京廒,用官定法物,两平称收,分给各局。其所卖价钞,逐旬起解,委本部官轮次提调之。仍委官巡视,如有豪强兼利之徒,频买局盐而增价转卖于外者,从提调巡督官痛治之。仍令运司严督押运之人,设法防禁,毋致纵令纲船人等作弊。其客商盐货,从便相参发卖。"四月二十六日,中书省上奏,如户部所拟行之。   至元三年三月,大都京廒申户部云:"近奉文帖,起运至元二年京廒发卖食盐一万五千引,令两平称收,如数具实申部。除各纲淹没短少盐计八百四十八引,本廒实收一万四千一百五十有二引,已支一万一百引付各局发卖,见存盐四千五十有二引,支拨欲尽。所据至元三年食盐,宜依例于河间运司起运一万五千引赴都,庶民间食用不阙。"户部准其所言,乃议:"京廒食盐,今岁宜从河间运一万五千引,其脚价席索等费,令运司于盐课钱内通算支用。仍召募有产业船户,互相保识,每一千引为一纲,就差各该场官一员,并本司奏差或监运巡盐官,每名管押一纲,于大都兴国等场见收盐内验数,分派分司官监视,如数两平支收,限三月内赴京廒交卸,取文凭赴部销照。但有杂和沙土,湿润短少数,并令本纲船户、押运场官、奏差监运诸人,如数均赔,依例坐罪。"中书如户部所议行之。   至正三年,监察御史王思诚、侯思礼等建言:"京师自大德七年罢大都盐运司,设官卖盐,置局十有五处,泰定二年以其不便罢之,元统二年又复之,迨今十年,法久弊生。在船则有侵盗渗溺之患,入局则有和杂灰土之奸。名曰一贯二斤四两,实不得一斤之上。其洁净不杂,而斤两足者,唯上司提调数处耳。又常白盐一千五百引,用船五十艘,每岁以四月起运,官盐二万引,用船五十艘,每岁以七月起运,而运司所遣之人,擅作威福,南抵临清,北自通州,所至以索截河道,舟楫往来,无不被扰。名为和顾,实乃强夺。一岁之中,千里之内,凡富商巨贾之载米粟者,达官贵人之载家室者,一概遮截,得重贿而放行,所拘留者,皆贫弱无力之人耳。其舟小而不固,渗溺侵盗,弊病多端。既达京廒,又不得依时交收,淹延岁月,困守无聊,鬻妻子、质舟楫者,往往有之。此客船所以狼顾不前,使京师百物涌贵者,实由于此。窃计官盐二万引,每引脚价中统钞七贯,总为钞三千锭,而十五局官典俸给,以一岁计之又五百七十六锭,其就支赁房之资,短脚之价,席草诸物,又在外焉。当时置局设官,但为民食贵盐,殊不料官卖之弊,反不如商贩之贱,岂忍徒费国家,而使百物贵也。宜从宪台具呈中书省,议罢其盐局,及来岁起运之时,出榜文播告盐商,从便入京兴贩。若常白盐所用船五十艘,亦宜于江南造小料船处如数造之。既成之后,付运司顾人运载,庶舟楫通而商贾集,则京师百物贱,而盐亦不贵矣。"御史台以其言具呈中书,而河间运司所申,亦如前议。   户部言:"运司及大都路讲究,即同监察御史所言,元设盐局,合准革罢,听从客旅兴贩。其常白盐系内府必用之物,起运如故,宜从都省闻奏。"二月初五日,中书省上奏,如户部所拟行之。   河间之盐:至正二年,河间运司申户部云:"本司岁办额余盐共三十八万引,计课钞一百一十四万锭,以供国用,不为不重。近年以来,各处私盐及犯界盐贩卖者众,盖因军民官失于禁治,以致侵碍官课,盐法涩滞,实由于此。乞转呈都省,颁降诏旨,宣谕所司,钦依规办。"本部具呈中书省,遂于四月十七日上奏,降旨戒饬之。   七月,又据河间运司申:"本司办课,全藉郡县行盐地方买食官盐。去岁河间等路旱蝗阙食,累蒙赈恤,民力未苏,食盐者少。又因古北口等处,把隘官及军人不为用心诘捕,大都路所属有司,亦不奉公巡禁,致令诸人装载疙疸盐于街市卖之,或量以斗,或盛以盘,明相馈送。今紫荆关捕获犯人张狡群等所载疙疸盐,计一千六百余斤。自至元六年三月迄今犯者,将及百起。若不申闻,恐年终课不如数,虚负其咎。"本部具呈中书省,照会枢密院给降榜文禁治之。   三年,又据河间运司申:"生财节用,固治国之常经;薄赋轻徭,实理民之大本。本司岁额盐三十五万引,近年又添余盐三万引,元签灶户五千七百七十四户,除逃亡外,止存四千三百有一户。每年额盐,勒令见在疲乏之户勉强包煎。今岁若依旧煎办,人力不足。又兼行盐地方旱蝗相仍,百姓焉有买盐之资。如蒙矜闵,自至正二年为始,权免余盐三万引,俟丰稔之岁,煎办如旧。"本部以钱粮支用不敷,权拟住煎一万引,具呈中书省。正月二十八日上奏,如户部所拟行之。   既而运司又言:"至元三十一年,本司办盐额二十五万引,自后累增至三十有五万。元统元年,又增余盐三万引,已经具呈。蒙都省奏准,住煎一万引。外有二万引,若依前勒令见户包煎,实为难堪。如并将余盐二万引住煎,诚为便益。"户部又以所言具呈中书省,权拟余盐二万引住煎一年,至正四年煎办如故。四月十二日上奏,如户部所拟行之。   山东之盐:元统二年,户部呈:"据山东运司准济南路牒,依副达鲁花赤完者、同知阇里帖木儿所言,比大都、河间运司,改设巡盐官一十二员,专一巡禁本部。详山东运司,岁办钞七十五万余锭,行盐之地,周围三万余里,止是运判一员,岂能遍历,恐私盐来往,侵碍国课。本司既与济南路讲究便益,宜准所言。"中书省令户部复议之,本部言:"河间运司定设奏差一十二名,巡盐官一十六名,山东运司设奏差二十四名,今既比例添设巡盐官外,据元设奏差内减去一十二名。"具呈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三年二月,又据山东运司备临朐、沂水等县申:"本县十山九水,居民稀少,元系食盐地方,后因改为行盐,民间遂食贵盐,公私不便。如蒙仍旧改为食盐,令居民验户口多寡,以输纳课钞,则官民俱便,抑且可革私盐之弊。"运司移文分司,并益都路及下滕、峄等州,从长讲究,互言食盐为便。及准本司运使辛朝列牒云:"所据零盐,拟依登、莱等处,铨注局官,给印置局,散卖于民,非惟大课无亏,官释私盐之忧,民免刑配之罪。"户部议:"山东运司所言,于滕、峄等处增置十有一局,如登、莱三十五局之例,于钱谷官内通行铨注局官,散卖食盐,官民俱便。既经有司讲究,宜从所议。"具呈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至元二年,御史台据山东肃政廉访司申:"准济南路备章丘县申'见奉山东运司为本司额办盐课二十八万引,除客商承办之外,见存十三万引,绝无买者,将及年终,岁课不能如数。所据新城、章丘、长山、邹平、济南俱近盐场,与大、小清河相接,客旅兴贩,宜依商河、滕、峄等处,改为食盐,权派八千引,责付本处有司自备席索脚力,赴已拟固堤等场,于元统三年依例支出,均散于民'等事,窃照山东运司,初无上司明文,辄擅散民食盐,追纳课钞,使民不得安业。今于至元元年正月、二月,两次奉到中书户部符文,行盐食盐地分已有定例,毋得桩配于民。本司不遵省部所行,寝匿符文,依前差人驰驿,督责州县,临逼百姓,追征食盐课钞,不无扰害。据本司恣意行事,玩法扰民,理应取问,缘系办课之时,宜从宪台区处。又据监察御史所呈,亦为兹事。若便行取问,即系办课时月,具呈中书省区处。"户部议呈:"行盐食盐已有定所,宜从改正。若准御史台所呈,取问运司,却缘盐法例应从长规画,似难别议。"中书省如所拟行之。   陕西之盐:至元二年九月,御史台准陕西行台咨备监察御史帖木儿不花建言:"近蒙委巡历奉元东道,至元元年各州县户口额办盐课,其陕西运司官不思转运之方,每年豫期差人,分道赍引,遍散州县,甫及旬月,杖限追钞,不问民之无有。窃照诸处运司之例,皆运官召商发卖,惟陕西等处盐司,近年散于民户。且如陕西行省食盐之户,该办课二十万三千一百六十四锭有余。于内巩昌、延安等处认定课钞一万六千二百七十一锭,庆阳、环州、凤翔、兴元等处岁办课一万七千九百八十五锭,其余课钞,先因关陕旱饥,民多流亡,准中书省咨,至顺三年盐课,十分为率,减免四分,于今三载,尚有亏负。盖因户口凋残,十亡八九,纵或有复业者,家产已空,尔来岁颇丰收,而物价甚贱,得钞为艰。本司官皆勒有司征办,无分高下,一概给散,少者不下二三引,每一引收价三锭,富家无以应办,贫下安能措画?粜终岁之粮,不酬一引之价,缓则输息而借贷,急则典鬻妻子。纵引目到手,力窘不能装运,止从各处盐商,勒价收买。旧债未偿,新引又至,民力有限,官赋无穷。又宁夏所产韦红盐池,不办课程,除巩昌等处循例认纳乾课,从便食用外,其池邻接陕西环州百余里,红盐味甘而价贱,解盐味苦而价贵,百姓私相贩易,不可禁约。以此参详,河东盐池,除捞盐户口食盐外,办课引数,今后宜从运官设法,募商兴贩。但遇行盐之处,诸人毋得侵扰韦红盐法。运司每岁分轮官吏监视,听民采取,立法抽分,依例发卖,每引收价钞三锭。自黄河以西,从民食用,通办运司元额课钞。因时夹带至黄河东南者,同私盐法罪之,陕西兴贩解盐者不禁。如此庶望官民两便,而课亦无亏矣。"   又据陕西汉中道肃政廉访使胡通奉所陈云:"陕西百姓,许食解盐,近脱荒俭,流移渐复,正宜安辑,而盐吏不察民瘼,止以恢办为名,不论贫富,散引收课,或纳钱入官,动经岁月,犹未得盐。盖因地远,脚力艰涩。今后若令大河以东之民,分定课程,买食解盐,其以西之民,计口摊课,任食韦红之盐,则官不被扰,民无荡产之祸矣。且解盐结之于风,韦红之盐产之于地,东盐味苦,西盐味甘,又岂肯舍其美而就其恶乎?使陕西百姓,一概均摊解盐之课,令食韦红之盐,则盐吏免巡禁之劳,而民亦受惠矣。"本台详所言盐法,宜从省部定拟,具呈中书省,送户部议之。本部议云:"陕西行台所言盐事,宜从都省选官,前赴陕西,与行省、行台及河东运司官一同讲究,是否便益,明白咨呈。"   三年,都省移咨陕西行省,仍摘委河东运司正官一员赴省,一同再行讲究。三月初二日,陕西行省官及李御史、运司同知郝中顺会巩昌、延安、兴元、奉元、凤翔、邠州等官,与总帅汪通议等,俱称当从御史帖木儿不花及廉使胡通奉所言,限以黄河为界,令陕西之民从便食用韦红二盐,解盐依旧西行,红盐不许东渡。其咸宁、长安录事司三处未散者,依已散州县,一体斟酌,认纳乾课,与运司已散食盐引价同。见纳乾课,办钞七万锭,通行按季输纳,运司不须散引。如此则民不受害,而课以无亏矣。郝同知独言:"运司每岁办课四十五万锭,陕西该办二十万锭,今止认七万锭,余十三万锭,从何处恢办?"议不合而散。本省检照运司逐年申报文册,陕西止办七万二千六十余锭,郝遂称疾不出,其后讫无定论。   户部参照至顺二年中书省尝遣兵部郎中井朝散,与陕西行省官一同讲究,以泾州白家河永为定界,听民食用。仍督所在军民官严行禁约,毋致韦红二盐犯境侵课。中书如所拟行之。   两淮之盐:至元六年八月,两淮运司准行户部尚书运使王正奉牒:"本司自至元十四年创立,当时盐课未有定额,但从实恢办,自后累增至六十五万七十五引。客人买引,自行赴场支盐,场官逼勒灶户,加其斛面,以通盐商,坏乱盐法。大德四年,中书省奏准,改法立仓,设纲攒运,拨袋支发,以革前弊。本司行盐之地,江浙、江西、河南、湖广所辖路分,上江下流,盐法通行。至大间,煎添正额余盐三十万引,通九十五万七十五引。客商运至扬州东关,俱于城河内停泊,听候通放,不下三四十万余引,积叠数多,不能以时发放。至顺四年,前运使韩大中等又言:'岁卖额盐九十五万七十五引。客商买引,关给勘合,赴仓支盐,雇船脚力,每引远仓该钞十二三贯,近仓不下七八贯,运至扬州东关,俟候以次通放。其船梢人等,恃以盐主不能照管,视同己物,恣为侵盗,弊病多端。及事败到官,非不严加惩治,莫能禁止。其所盗盐,以钞计之,不过折其旧船以偿而已,安能如数征之?是以里河客商,亏陷资本,外江兴贩,多被欺侮,而百姓高价以买不洁之盐,公私俱受其害。'窃照扬州东关城外,沿河两岸,多有官民空闲之地。如蒙听从盐商自行赁买基地,起造仓房,支运盐袋到场,籍定资次,贮置仓内,以俟通放。临期用船,载往真州发卖,既防侵盗之患,可为悠久之利,其于盐法非小补也。"   既申中书户部及河南行省,照勘议拟,文移往复,纷纭不决。久之,户部乃定议,令运司于已收在官客商带纳挑河钱内,拨钞一万锭,起盖仓房,仍从都省移咨河南行省,委官与运司偕往,相视空地,果无违碍,而后行之。   两浙之盐:至元五年,两浙运司申中书省云:   本司自至元十三年创立,当时未有定额。至十五年始立额,办盐十五万九千引。自后累增至四十五万引,元统元年又增余盐三万引,每岁总计四十有八万。每引初定官价中统钞五贯,自后增为九贯、十贯,以至三十、五十、六十、一百,今则为三锭矣。每年办正课中统钞一百四十四万锭,较之初年,引增十倍,价增三十倍。课额愈重,煎办愈难,兼以行盐地界所拘户口有限。前时听从客商就场支给,设立检校所,称检出场盐袋。又因支查停积,延祐七年,比两淮之例,改法立仓,纲官押船到场,运盐赴仓收贮,客旅就仓支盐。始则为便,经今二十余年,纲场仓官任非其人,惟务掊克。况淮、浙风土不同,两淮跨涉四省,课额虽大,地广民多,食之者众,可以办集。本司地界,居江枕海,煎盐亭灶,散漫海隅,行盐之地,里河则与两淮邻接,海洋则与辽东相通,番舶往来,私盐出没,侵碍官课,虽有刑禁,难尽防御。盐法隳坏,亭民消废,其弊有五:   本司所辖场司三十四处,各设令、丞、管勾、典史,管领灶户火丁。用工之时,正当炎暑之月,昼夜不休。才值阴雨,束手彷徨。贫穷小户,余无生理,衣食所资,全籍工本,稍存抵业之家,十无一二。有司不体其劳,又复差充他役。各场元签灶户一万七千有余,后因水旱疫疠,流移死亡,止存七千有余。即今未蒙签补,所据抛下额盐,唯勒见户包煎而已。若不早为签补,优加存恤,将来必致损见户而亏大课。此弊之一也。   又如所设三十五纲监运纲司,专掌召募船户,照依随场日煎月办课额,官给水脚钱,就场支装所煎盐袋,每引元额四百斤,又加折耗等盐十斤,装为二袋,纲官押运前赴所拨之仓而交纳焉。客人到仓支盐,如自二月至于十月河冻之时,以运足为度,其立法非不周密也。今各纲运盐船户,经行岁久,奸弊日滋。凡遇到场装盐之时,私属盐场官吏司秤人等,重其斤两,装为硬袋,出场之后,沿途盗卖,杂以灰土,补其所亏。及到所赴之仓,而仓官司秤人又各受贿,既不加辨,秤盘又不如法。在仓日久,又复消折。袋法不均,诚非细故。不若仍旧令客商就场支给,既免纲运俸给水脚之费,又盐法一新。此弊之二也。   本司岁办额盐四十八万引,行盐之地,两浙、江东凡一千九百六万余口。每日食盐四钱一分八厘,总而计之,为四十四万九千余引。虽卖尽其数,犹剩盐三万一千余引。每年督勒有司,验户口请买。又值荒歉连年,流亡者众,兼以濒江并海,私盐公行,军民官失于防御,所以各仓停积累岁未卖之盐,凡九十余万引,无从支散。如蒙早降定制,以凭遵守,赏罚既明,私盐减少,户口食盐,不致废弛。此弊之三也。   又每季拘收退引,凡遇客人运盐到所卖之地,先须住报水程及所止店肆,缴纳退引。岂期各处提调之官,不能用心检举,纵令吏胥坊里正等,需求分例钱,不满所欲,则多端留难。客人或因发卖迟滞,转往他所,水程虽住,引不拘纳,遂有埋没,致容奸民藏匿在家,影射私盐,所司亦不检勘拘收。其懦善者,卖过官盐之后,即将引目投之乡胥。又有狡猾之徒,不行纳官,通同盐徒,执以为凭,兴贩私盐。如蒙将有司官吏,明定黜降罪名,使退引尽实还官,不致影射私盐。此弊之四也。   本司自延祐七年改立杭州等七仓,设置部辖,掌收各纲船户,运到盐袋,贮顿在仓,听候客人,依次支盐,俱有定制。比年以来,各仓官攒,肆其贪欲,出纳之间,两收其利。凡遇纲船到仓,必受船户之贿,纵其杂和灰土,收纳入仓。或船户运至好盐,无钱致贿,则故生事留难,以致停泊河岸,侵欺盗卖。其仓官与盐运人等为弊多端,是以各仓积盐九十余万引,新旧相并,充溢廊屋,不能支发,走卤消折,利害非轻。虽系客人买过之物,课钞入官,实恐年复一年,为患益甚。若仍旧令客商自备脚力,就场支装,庶免停积。此弊之五也。   五者之中,各仓停积,最为急务。验一岁合卖之数,止该四十四万余引,尽卖二年,尚不能尽,又复煎运到仓,积累转多。如蒙特赐奏闻,选委德望重臣,与拘该官府,从长讲究,参酌时宜,更张法制,定为良规,惠济黎元,庶望大课无亏。见为住煎余盐三万引,差人赍江浙行省咨文赴中书省,请照详焉。   户部详运司所言,除余盐三万引别议外,其余事理,未经行省明白定拟,呈省移咨,从长讲究。六年五月,中书省奏,选官整治江浙盐法,命江浙行省右丞纳麟及首领官赵郎中等提调,既而纳麟又以他故辞。   至正元年,运使霍亚中又言:"两淮、福建运司,俱有余盐,已行住免。本司系同一体,如蒙依例住煎三万引,庶大课易为办集。"中书省上奏,得旨权将余盐三万引倚阁,俟盐法通行而后办之。   二年十月,中书右丞相脱脱、平章铁木儿塔识等奏:"两浙食盐,害民为甚,江浙行省官、运司官屡以为言。拟合钦依世祖皇帝旧制,除近盐地十里之内,令民认买,革罢见设盐仓纲运,听从客商赴运司买引,就场支盐,许于行盐地方发卖,革去派散之弊。及设检校批验所四处,选任廉干之人,直隶运司,如遇客商载盐经过,依例秤盘,均平袋法,批验引目,运司官常行体究。又自至元十三年岁办盐课,额少价轻,今增至四十五万,额多价重,转运不行。今户部定拟,自至正三年为始,将两浙额盐量减一十万引,俟盐法流通,复还元额,散派食盐,拟合住罢。"有旨从之。   福建之盐:至元六年正月,江浙行省据福建运司申:"本司岁办额课盐,十有三万九引一百八十余斤,今查勘得海口等七场,至元四年闰八月终,积下附余增办等盐十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引二百六十二斤。看详,既有积攒附余盐数,据至元五年额盐,拟合照依天历元年住煎正额五万引,不给工本,将上项余盐五万,准作正额,省官本钞二万锭,免致亭民重困。本年止办额盐八万九引一百八十余斤,计盐十有三万九引有奇,通行发卖,办纳正课。除留余盐五万余引,预支下年军民食盐,实为官民便益。"本省如所拟,咨呈中书省。送户部参详,亦如所拟。其下余盐五万一千九百六十二引,发卖为钞,通行起解。回咨本省,从所拟行之。   至正元年,诏:"福建、山东表卖食盐,病民为甚。行省、监察御史、廉访司拘该有司官,宜公同讲究。"二年六月,江浙行省左丞与行台监察御史、福建廉访司官及运使常山李鹏举、漳州等八路正官讲究得食盐不便,其目有三:一曰余盐三万引,难同正额,拟合除免。二曰盐额太重,比依广海例,止收价二锭。三曰住罢食盐,并令客商通行。   福建盐课始自至元十三年,见在盐六千五十五引,每引钞九贯。二十年,煎卖盐五万四千二百引,每引钞十四贯。二十五年,增为一锭。三十一年,始立盐运司,增盐额为七万引。元贞二年,每引增价十五贯。大德八年,罢运司,并入宣慰使司恢办。十年,立都提举司,增盐额为十万引。至大元年,各场煎出余盐三万引。四年,复立运司,遂定额为十三万引,增价钞为二锭。延祐元年,又增为三锭,运司又从权改法,建、延、汀、邵仍旧客商兴贩,而福、兴、漳、泉四路桩配民食,流害迄今三十余年。本道山多田少,土瘠民贫,民不加多,盐额增重。八路秋粮,每岁止二十七万八千九百余石,夏税不过一万一千五百余锭,而盐课十三万引,该钞三十九万锭。民力日弊,每遇催征,贫者质妻鬻子以输课,至无可规措,往往逃移他方。近年漳寇扰攘,亦由于此。运司官耳闻目见,盖因职专恢办,惠无所施。如蒙钦依诏书事意,罢余盐三万引,革去散卖食盐之弊,听从客商八路通行发卖,诚为官民两便。其正额盐,若依广海盐价,每引中统钞二锭,宜从都省区处。   江浙行省遂以左丞所讲究,咨呈中书省,送户部定拟,自至正三年为始,将余盐三万引,权令减免,散派食盐拟合住罢。其减正额盐价,即与广海提举司事例不同,别难更议。十月二十八日,右丞相脱脱、平章帖木儿达失等,以所拟奏而行之。   广东之盐:至元二年,御史台准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咨备监察御史韩承务建言:"广东道所管盐课提举司,自至元十六年为始,止办盐额六百二十一引,自后累增至三万五千五百引,延祐间又增余盐,通正额计五万五百五十二引。灶户窘于工程,官民迫于催督,呻吟愁苦,已逾十年。泰定间,蒙宪台及奉使宣抚,交章敷陈,减免余盐一万五千引。元统元年,都省以支持不敷,权将已减余盐,依旧煎办,今已三载,未蒙住罢。窃意议者,必谓广东控制海道,连接诸蕃,船商辏集,民物富庶,易以办纳,是盖未能深知彼中事宜。本道所辖七路八州,平土绝少,加以岚瘴毒疠,其民刀耕火种,巢颠穴岸,崎岖辛苦,贫穷之家,经岁淡食,额外办盐,卖将谁售。所谓富庶者,不过城郭商贾与舶船交易者数家而已。灶户盐丁,十逃三四,官吏畏罪,止将见存人户,勒令带煎。又有大可虑者,本道密迩蛮獠,民俗顽恶,诚恐有司责办太严,敛怨生事,所系非轻。如蒙捐此微利,以示大信,疲民幸甚。"具呈中书省,送户部定拟,自元统三年为始,广东提举司所办余盐,量减五千引。十月初九日,中书省以所拟奏闻,得旨从之。   广海之盐:至元五年三月,湖广行省咨中书省云:"广海盐课提举司额盐三万五千一百六十五引,余盐一万五千引。近因黎贼为害,民不聊生,正额积亏四万余引,卧收在库。若复添办余盐,困苦未苏,恐致不安。事关利害,如蒙怜悯,闻奏除免,庶期元额可办,不致遗患边民。"户部议云:"上项余盐,若全恢办,缘非元额,兼以本司僻在海隅,所辖灶民,累遭劫掠,死亡逃窜,民物凋弊,拟于一万五千引内,量减五千引,以舒民力。"中书以所拟奏闻,得旨从之。   四川之盐:元统三年,四川行省据盐茶转运使司申:"至顺四年,中书坐到添办余盐一万引外,又带办两浙运司五千引,与正额盐通行煎办,已后支用不阙,再行议拟。卑司为各场别无煎出余盐,不免勒令灶户承认规划,幸已足备。以后年分,若不申覆,诚恐灶户逃窜,有妨正课。如蒙怜悯,备咨中书省,于所办余盐一万引内,量减带办两浙之数。"又准分司运官所言云:"四川盐井,俱在万山之间,比之腹里、两淮,优苦不同,又行带办余盐,灶民由此而疲矣。"行省咨呈中书省,上奏得旨,权以带办余盐五千引倚阁之。   茶法   至元二年,江西、湖广两行省具以茶运司同知万家闾所言添印茶由事,咨呈中书省云:"本司岁办额课二十八万九千二百余锭,除门摊批验钞外,数内茶引一百万张,每引十二两五钱,共为钞二十五万锭。末茶自有官印筒袋关防,其零斤草茶由帖,每年印造一千三百八万五千二百八十九斤,该钞二万九千八十余锭。茶引一张,照茶九十斤,客商兴贩。其小民买食及江南产茶去处零斤采卖,皆须由帖为照。春首发卖茶由,至于夏秋,茶由尽绝,民间阙用。以此考之,茶由数少课轻,便于民用而不敷,茶引课重数多,止于商旅兴贩,年终尚有停闲未卖者。每岁合印茶由,以十分为率,量添二分,计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五十八斤。算依引目内官茶,每斤收钞一钱三分八厘八毫八丝,计增钞七千二百六十九锭七两,比验减去引目二万九千七十六张,庶几引不停闲,茶无私积。中书户部定拟,江西茶运司岁办公据十万道,引一百万,计钞二十八万九千二百余锭。茶引便于商贩,而山场小民全凭茶由为照,岁办茶由一千三百八万五千二百八十九斤,每斤一钱一分一厘一毫二丝,计钞五千八百一十六锭七两四钱一分,减引二万三千二百六十四张。茶引一张,造茶九十斤,纳官课十二两五钱。如于茶由量添二分,计二百六十一万七千五十八斤,每斤添收钞一钱三分八厘八毫八丝,计钞七千二百六十九锭七两,积出余零钞数,官课无亏,而便于民用。"合准本省所拟,具呈中书省,移咨行省,如所拟行之。   至正二年,李宏陈言内一节,言江州茶司据引不便事云:"榷茶之制,古所未有,自唐以来,其法始备。国朝既于江州设立榷茶都转运司,仍于各路出茶之地设立提举司七处,专任散据卖引,规办国课,莫敢谁何。每至十二月初,差人勾集各处提举司官吏,关领次年据引。及其到司,旬月之间,司官不能偕聚。吏贴需求,各满所欲,方能给付据引。此时春月已过。及还本司,方欲点对给散,又有分司官吏,到各处验户散据卖引。每引十张,除正纳官课一百二十五两外,又取要中统钞二十五两,名为搭头事例钱,以为分司官吏馈饣尽之资。提举司虽以榷茶为名,其实不能专散据卖引之任,不过为运司官吏营办资财而已。上行下效,势所必然。提举司既见分司官吏所为若是,亦复仿效迁延。及茶户得据还家,已及五六月矣。中间又存留茶引二三千本,以茶户消乏为名,转卖与新兴之户。每据又多取中统钞二十五两,上下分派,各为己私。不知此等之钱,自何而出,其为茶户之苦,有不可言。至如得据在手,碾磨方兴,吏卒踵门,催并初限。不知茶未发卖,何从得钱?间有充裕之家,必须别行措办。其力薄者,例被拘监,无非典鬻家私,以应官限。及终限不能足备,上司紧并,重复勾追,非法苦楚。此皆由运司给引之迟,分司苛取之过。茶户本图求利,反受其害,日见消乏逃亡,情实堪悯。今若申明旧制,每岁正月,须要运司尽将据引给付提举司,随时派散,无得停留在库,多收分例,妨误造茶时月;如有过期,别行定罪。仍不许运司似前分司自行散卖据引,违者从肃政廉访司依例纠治。如此,庶茶司少革贪黩之风,茶户免损乏之害。"中书省以其言送户部定拟,复移咨江西行省,委官与茶运司讲究,如果便益,如所言行之。


分类:正史书名:元史作者:宋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