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史》志第二十七 食货一|正史

《金史》志第二十七 食货一|正史

《金史》志第二十七 食货一


国之有食货,犹人之有饮食也。人非饮食不生,国非食货不立。然燧人、庖牺 能为饮食之道以教人,而不能使人无饮食之疾。三王能为食货之政以遗后世,而不 能使后世无食货之弊。唯善养生者如不欲食啖,而饮食自不阙焉,故能适饥饱之宜, 可以疾少而长寿。善裕国者初不事货殖,而食货自不乏焉,故能制丰约之节,可以 弊少而长治。

金于食货,其立法也周,其取民也审。太祖肇造,减辽租税,规模远矣。熙宗、 海陵之世,风气日开,兼务远略,君臣讲求财用之制,切切然以是为先务。虽以世 宗之贤,储积之志曷尝一日而忘之。章宗弥文煟兴,边费亦广,食货之议不容不急。 宣宗南迁,国土日蹙,污池数罟,往往而然。考其立国以来,所谓食货之法,荦荦 大者曰租税、铜钱、交钞三者而已。三者之法数变而数穷。官田曰租,私田曰税。 租税之外算其田园屋舍车马牛羊树艺之数,及其藏镪多寡,征钱曰物力。物力之征, 上自公卿大夫,下逮民庶,无苟免者。近臣出使外国,归必增物力钱,以其受馈遗 也。猛安谋克户又有所谓牛头税者,宰臣有纳此税,庭陛间谘及其增减,则州县征 求于小民盖可知矣。故物力之外又有铺马、军须、输庸、司吏、河夫、桑皮故纸等 钱,名目琐细,不可殚述。其为户有数等,有课役户、不课役户、本户、杂户、正 户、监户、官户、奴婢户、二税户。有司始以三年一籍,后变为通检,又为推排。 凡户隶州县者,与隶猛安谋克,其输纳高下又各不同。法之初行,唯恐不密,言事 者谓其厉民,即命罢之。罢之未久,会计者告用乏,又即举行。其罢也志以便民, 而民未见德。其行也志以足用,而用不加饶。一时君臣节用之言不绝告诫。尝自计 其国用,数亦浩瀚,若足支历年者,郡县稍遇岁侵,又遽不足,竟莫诘其故焉。

至于铜钱、交钞之弊,盖有甚者。初用辽、宋旧钱,虽刘豫所铸,豫废,亦兼 用之。正隆而降,始议鼓铸,民间铜禁甚至,铜不给用,渐兴窑冶。凡产铜地脉, 遗吏境内访察无遣,且及外界,而民用铜器不可阙者,皆造于官而鬻之。既而官不 胜烦,民不胜病,乃听民冶铜造器,而官为立价以售,此铜法之变也。若钱法之变, 则鼓铸未广,敛散无方,已见壅滞。初恐官库多积,钱不及民,立法广布。继恐民 多匿钱,乃设存留之限,开告讦之路,犯者绳以重罚,卒莫能禁。州县钱艰,民间 自铸,私钱苦恶特甚。乃以官钱五百易其一千,其策愈下。及改铸大钱,所准加重, 百计流通,卒莫获效。济以铁钱,铁不可用,权以交钞,钱重钞轻,相去悬绝,物 价腾踊,钞至不行。权以银货,银弊又滋,救亦无策,遂罢铜钱,专用交钞、银货。 然而二者之弊乃甚于钱,在官利于用大钞,而大钞出多,民益见轻。在私利于得小 钞,而小钞入多,国亦无补。于是,禁官不得用大钞,已而恐民用银而不用钞,则 又责民以钞纳官,以示必用。先造二十贯至百贯例,后造二百贯至千贯例,先后轻 重不伦,民益眩惑。及不得已,则限以年数,限以地方,公私受纳限以分数,由是 民疑日深。其间,易交钞为宝券,宝券未久更作通宝,准银并用。通宝未久复作宝 泉,宝泉未久织绫印钞,名曰珍货。珍货未久复作宝会,汔无定制,而金祚讫矣。

历观自古财聚民散,以至亡国,若鹿台、钜桥之类,不足论也。其国亡财匮, 比比有之,而国用之屈,未有若金季之甚者。金之为政,常有恤民之志,而不能已 苛征之令,徒有聚敛之名,而不能致富国之实。及其亡也,括粟、阑籴,一切掊克 之政靡不为之。加赋数倍,豫借数年,或欲得钞则豫卖下年差科。高琪为相,议至 榷油。进纳滥官,辄售空名宣敕,或欲与以五品正班。僧道入粟,始自度牒,终至 德号、纲副威仪、寺观主席亦量其赀而鬻之。甚而丁忧鬻以求仕,监户鬻以从良, 进士出身鬻至及第。又甚而叛臣剧盗之效顺,无金帛以备赏激,动以王爵固结其心, 重爵不蔇,则以国姓赐之。名实混淆,伦法飖坏,皆不暇顾,国欲不乱,其可得乎? 迨夫宋绝岁币而不许和,贪其淮南之蓄,谋以力取,至使枢府武骑尽于南伐。讹可、 时全之出,初志得粮,后乃尺寸无补,三军偾亡,我师压境,兵财俱困,无以御之。 故志金之食货者,不能不为之掩卷而兴慨也。《传》曰:"作法于凉,其弊犹贪。 作法于贪,弊将若何。"金起东海,其俗纯实,可与返古。初入中夏,兵威所加, 民多流亡,土多旷闲,遗黎惴惴,何求不获。使於斯时,纵不能复井地沟洫之制, 若用唐之永业、口分以制民产,仿其租庸调之法以足国计,何至百年之内所为经画 纷纷然,与其国相终始耶!其弊在于急一时之利,踵久坏之法,及其中叶,鄙辽俭 朴,袭宋繁缛之文;惩宋宽柔,加辽操切之政。是弃二国之所长,而并用其所短也。 繁褥胜必至于伤财,操切胜必至于害民,讫金之世,国用易匮,民心易离,岂不由 是欤?作法不慎厥初,变法以救其弊,只益甚焉耳。其他盐策、酒曲、常平、和籴、 茶税、征商、榷场等法,大概多宋旧人之所建明,息耗无定,变易靡恆,视钱钞何 异?田制、水利、区田之目,或骤行随辍,或屡试无效,或熟议未行,咸著无篇, 以备一代之制云。

○户口

金制,男女二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十六为中,十七为丁,六十为老, 无夫为寡妻妾,诸笃废疾不为丁。户主推其长充,内有物力者为课役户,无者为不 课设户。令民以五家为保。泰和六年,上以旧定保伍法,有司灭裂不行,其令结保, 有匿奸细、盗贼者连坐。宰臣谓旧以五家为保,恐人易为计构而难觉察,遂令从唐 制,五家为邻、五邻为保,以相检察。京府州县郭下则置坊正,村社则随户众寡为 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主首四人,二 百户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非违。置壮丁,以佐主 首巡警盗贼。猛安谋克部村寨,五十户以上设寨使一人,掌同主首。寺观则设纲首。 凡坊正、里正,以其户十分内取三分,富民均出顾钱,募强干有抵保者充,人不得 过百贯,役不得过一年。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尝欲罢坊、里正,复以主首远,入城 应代,妨农不便,乃以有物力谨愿者二年一更代。

凡户口计帐,三年一籍。自 正月初,州县以里正、主首,猛安谋克则以寨使,诣编户家责手实,具男女老幼年 与姓名,生者增之,死者除之。正月二十日以实数报县,二月二十日申州,以十日 内达上司,无远近皆以四月二十日到部呈省。凡汉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谋克户。 猛安谋克之奴婢免为良者,止隶本部为正户。凡没入官良人,隶宫籍监为监户,没 入官奴婢,隶太府监为官户。 

当收国二年时,法制未定,兵革未息,贫民多依权右为苟安,多隐蔽为奴婢者。 太祖下诏曰:"比以岁凶民饥,多附豪族,因陷为奴隶。及有犯法,征偿莫办,折 身为奴。或私约立限,以人对赎,过期则以为奴者。并听以两人赎一为良,元约以 一人赎者从便。"天辅五年,以境土既拓,而旧部多瘠卤,将移其民于泰州,乃遣 皇弟昱及族子宗雄按视其地。昱等苴其土以进,言可种植,遂摘诸猛安谋克中民户 万余,使宗人婆卢火统之,屯种于泰州。婆庐火旧居阿注浒水又作按出虎

,至 是迁焉。其居宁江州者,遣拾得、查端、阿里徒欢、奚挞罕等四谋克,挈家属耕具, 徙于泰州,仍赐婆卢火耕牛五十。天辅六年,既定山西诸州,以上京为内地,则移 其民实之。又命耶律佛顶以兵护送诸降人于浑河路,以皇弟昂监之,命从便以居。 七年,以山西诸部族近西北二边,且辽主未获,恐阴相结诱,复命皇弟昂与孛堇稍 喝等以兵四千护送,处之岭东,惟西京民安堵如故,且命昂镇守上京路。既而,上 闻昂已过上京,而降人复苦其侵扰多叛亡者,遂命孛堇出里底往戒谕之,比至,而 诸部已叛去。又以猛安详稳留住所领归附之民还东京,命有司常抚慰,且贷一岁之 粮,其亲属被虏者皆令聚居。及七年取燕京路,二月,尽徙六州氏族富强工技之民 于内地。太宗天会元年,以旧徙润、隰等四州之民于沈州之境,以新迁之户艰苦不 能自存,诏曰:"比闻民乏食至鬻子者,听以丁力等者赎之。"又诏孛堇阿实赉曰: "先皇帝以同姓之人昔有自鬻及典质其身者,命官为赎。今闻尚有未复者,其悉阅 赎之。"又命以官粟赎上京路新迁置宁江州户口贫而卖身者,六百余人。二年,民 有自鬻为奴者,诏以丁力等者易之。三年,禁内外官及宗室毋得私役百姓,权势家 不得买贫民为奴,其胁买者一人偿十五人,诈买者一人偿二人,罪皆杖百。七年, 诏兵兴以来,良人被略为驱者,听其父母妻子赎之。熙宗皇统四年诏陕西、蒲、解、 汝、蔡等州岁饥,百姓流落典雇为驱者,官以绢赎为良,丁男三匹,妇人幼小二匹。

世宗大定二年,诏免二税户为民。初,辽人佞佛尤甚,多以良民赐诸寺,分其 税一半输官,一半输寺,故谓之二税户。辽亡,僧多匿其实,抑为贱,有援左证以 告者,有司各执以闻,上素知其事,故特免之。十七年五月,省奏:"咸平府路一 千六百余户,自陈皆长白山星显、禅春河女直人,辽时签为猎户,移居于此,号移 典部,遂附契丹籍。本朝义兵之兴,首诣军降,仍居本部,今乞厘正。"诏从之。 二十年,以上京路女直人户,规避物力,自卖其奴婢,致耕田者少,遂以贫乏,诏 定制禁之。又谓宰臣曰:"猛安谋克人户,兄弟亲属若各随所分土,与汉人错居, 每四五十户结为保聚,农作时令相助济,此亦劝相之道也。"二十一年六月,徙银 山侧民于临潢。又命避役之户举家逃于他所者,元贯及所寓司县官同罪,为定制。 二十三年,定制,女直奴婢如有得力,本主许令婚娉者,须取问房亲及村老给据, 方许娉於良人。是年八月,奏猛安谋克户口、垦地、牛具之数。猛安二百二,谋克 千八百七十八,户六十一万五千六百二十四,口六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三十六,内 正口四百八十一万二千六百六十九,奴婢口一百三十四万五千九百六十七。

垦 田一百六十九万三百八十顷有奇,牛具三十八万四千七百七十一。在都宗室将军司, 户一百七十,口二万八千七百九十,内正口九百八十二,奴婢口二万七千八百八。

垦田三千六百八十三顷七十五亩,牛具三百四。迭剌、唐西二部五飐,户五千 五百八十五,口十三万七千五百四十四,内正口十一万九千四百六十三,奴婢口一 万八千八十一。

垦田万六千二十四顷一十七亩,牛具五千六十六。二十五年, 命宰臣禁有禄人一子、及农民避课役,为僧道者。大定初,天下户才三百余万,至 二十七年天下户六百七十八万九千四百四十九,口四千四百七十万五千八十六。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十一月,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税户为良。省臣欲取公牒可凭 者为准,参知政事移剌履谓:"凭验真伪难明,凡契丹奴婢今后所生者悉为良,见 有者则不得典卖,如此则三十年后奴皆为良,而民且不病焉。"上以履言未当,令 再议。省奏谓不拘括则讼终不绝,遂遣大兴府治中乌古孙仲和、侍御史范楫分括北 京路及中都路二税户,凡无凭验,其主自言之者及因通检而知之者,其税半输官, 半输主,而有凭验者悉放为良。明昌元年正月,上封事者言:"自古以农桑为本, 今商贾之外又有佛、老与他游食,浮费百倍。农岁不登,流殍相望,此末作伤农者 多故也。"上乃下令,禁自披剃为僧、道者。是岁,奏天下户六百九十三万九千, 口四千五百四十四万七千九百,而粟止五千二百二十六万一千余石,除官兵二年之 费,余验口计之,口月食五斗,可为四十四日之食。上曰:"蓄积不多,是力农者 少故也。其集百官,议所以使民务本广储之道,以闻。"六月,奏北京等路所免二 税户,凡一千七百余户,万三千九百余口,此后为良为驱,皆从已断为定。明昌六 年二月,上谓宰臣曰:"凡言女直进士,不须称女直字。卿等误作回避女直、契丹 语,非也。今如分别户民,则女直言本户,汉户及契丹,余谓之杂户。"明昌六年 十二月,奏天下女直、契丹、汉户七百二十二万三千四百,口四千八百四十九万四 百,物力钱二百六十万四千七百四十二贯。泰和七年六月,敕,中物力户,有役则 多逃避,有司令以次户代之,事毕则复业,以致大损不逃之户。令省臣详议。宰臣 奏:"旧制太轻。"遂命课役全户逃者徒二年,赏告者钱五万。先逃者以百日内自 首,免罪。如实销乏者,内从御史台,外从按察司,体究免之。十二月,奏天下户 七百六十八万四千四百三十八,口四千五百八十一万六千七十九。户增于大定二十 七年一百六十二万三千七百一十五,口增八百八十二万七千六十五

。此金版籍 之极盛也。

及卫绍王之时,军旅不息,宣宗立而南迁,死徙之余,所在为虚矣。户口日耗, 军费日急,赋敛繁重,皆仰给于河南,民不堪命,率弃庐田,相继亡去。及屡降诏 招复业者,免其岁之租,然以国用乏竭,逃者之租皆令居者代出,以故多不敢还。 兴定元年十二月,宣宗欲悬赏募人捕亡户,而复虑骚动,遂命依已降诏书,已免债 逋,更招一月,违而不来者然后捕获治罪,而以所遗地赐人。四年,省臣奏:"河 南以岁饥而赋役不息,所亡户令有司招之,至明年三月不复业者,论如律。"时河 壖为疆,烽鞞屡警,故集庆军节度使温迪罕达言:"亳州户旧六万,自南迁以来, 不胜调发,相继逃去,所存者曾无十一,砀山下邑,野无居民矣!"

○通检推排

通检,即《周礼》大司徒三年一大比,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物行 征之制也。金自国初占籍之后,至大定四年,承正隆师旅之余,民之贫富变更,赋 役不均,世宗下诏曰:"粤自国初,有司常行大比,于今四十年矣。正隆时,兵役 并兴,调发无度,富者今贫不能自存,版籍所无者今为富室而犹幸免。是用遣信臣 泰宁军节度使张弘信等十三人,分路通检天下物力而差定之,以革前弊,俾元元无 不均之叹,以称朕意。凡规措条理,命尚书省画一以行。"又命:"凡监户事产, 除官所拨赐之外,余凡置到百姓有税田宅。皆在通检之数。"时诸使往往以苛酷多 得物力为功,弘信检山东州县尤为酷暴,棣州防御使完颜永元面责之曰:"朝廷以 正隆后差调不均,故命使者均之。今乃残暴,妄加民产业数倍,一有来申诉者,则 血肉淋离,甚者即殒杖下,此何理也?"弘信不能对,故惟棣州稍平。五年,有司 奏诸路通检不均,诏再以户口多寡、贫富轻重,适中定之。既而,又定通检地土等 第税法。十五年九月,上以天下物力,自通检以来十余年,贫富变易,赋调轻重不 均,遣济南尹梁肃等二十六人,分路推排。

二十年四月,上谓宰臣曰:"猛安谋克户,富贫差发不均,皆自谋克内科之, 暗者惟胥吏之言是从,轻重不一。自窝斡叛后,贫富反复,今当籍其夹户,推其家 赀,傥有军役庶可均也。"诏集百官议,右丞相克宁、平章政事安礼,枢密副使宗 尹言:"女直人除猛安谋克仆从差使,余无差役。今不推奴婢孳畜、地土数目,止 验产业科差为便。"左丞相守道等言:"止验财产,多寡分为四等,置籍以科差, 庶得均也。"左丞通、右丞道、都点检襄言:"括其奴婢之数,则贫富自见,缓急 有事科差,与一例科差者不同。请俟农隙,拘括地土牛具之数,各以所见上闻。" 上曰:"一谋克户之贫富,谋克岂不知。一猛安所领八谋克,一例科差。设如一谋 无内,有奴婢二三百口者,有奴婢一二人者,科差与同,岂得平均。正隆兴兵时, 朕之奴婢万数,孳畜数千,而不差一人一马,岂可谓平。朕于庶事未尝专行,与卿 谋之。往年散置契丹户,安礼极言恐扰动,朕决行之,果得安业。安礼虽尽忠,未 审长策。其从左丞通等所见,拘括推排之。"十二月,上谓宰臣曰:"猛安谋克多 新强旧弱,差役不均,其令推排,当自中都路始。"至二十二年八月,始诏令集耆 老,推贫富,验土地牛具奴婢之数,分为上中下三等。以同知大兴府事完颜乌里也 先推中都路,续遣户部主事按带等十四人与外官同分路推排。

九月,诏:"毋令富者匿隐畜产,贫户或有不敢养马者。昔海陵时,拘括马畜, 绝无等级,富者幸免,贫者尽拘入官,大为不均。今并核实贫富造籍,有急即按籍 取之,庶几无不均之弊。"张汝弼、梁肃奏:"天下民户通检既定,设有产物移易, 自应随业输纳。至于浮财,须有增耗,贫者自贫,富者自富,似不必屡推排也。" 上曰:"宰执家多有新富者,故皆不愿也。"肃对曰:"如臣者,能推排中都物力。 臣以尝为南使,先自添物力钱至六十余贯,视其他奉使无如臣多者。但小民无知, 法出奸生,数动摇则易骇。如唐、宋及辽时,或三二十年不测通比则有之。频岁推 排,似为难尔。"二十六年,复以李晏等分路推排。二十七年,奏晏等所定物力之 数。上曰:"朕以元推天下物力钱三百五万余贯,除三百万贯外,令减五万余贯。 今减不及数,复续收二万余贯,即是实二万贯尔,而曰续收,何也?"对曰:"此 谓旧脱漏而今首出者,及民地旧无力耕种,而今耕种者也。"上曰:"通检旧数, 止于视其营运息耗,与房地多寡,而加减之。彼人卖地,此人买之,皆旧数也。至 如营运。此强则彼弱,强者增之,弱者减之而已。且物力之数盖是定差役之法,其 大数不在多寡也。朕恐实有营运富家所当出者,反分与贫者尔。"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六月,命为国信使之副者,免增物力。又命农民如有积粟, 毋充物力,钱悭之郡,所纳钱货则许折粟帛。九月,以曹州河溢,遣马百禄等推排 遭垫溺州县之贫乏者。明昌元年四月,刑部郎中路伯达等言:"民地已纳税,又通 定物力,比之浮财所出差役,是为重并也。"遂详酌民地定物力,减十之二。尚书 户部言,中都等路被水,诏委官推排,比旧减钱五千六百余贯。明昌三年八月,敕 尚书省:"百姓当丰稔之时不务积贮,一遇凶俭辄有阻饥,何法可使民重谷而多积 也。"宰臣对曰:"二十九年,已诏农民能积粟免充物力。明昌初,命民之物力与 地土通推者,亦减十分之二,此固其术也。"承安元年,尚书省奏:"是年九月当 推排,以有故不克。"诏以冬已深,比事毕恐妨农作,乃权止之。二年冬十月,敕 令议通检,宰臣奏曰:"大定二十七年通检后,距今已十年,旧户贫弱者众,傥迟 更定,恐致流亡。"遂定制,已典卖物业,止随物推收,析户异居者许令别籍,户 绝及困弱者减免,新强者详审增之,止当从实,不必敷足元数。边城被寇之地,皆 不必推排。于是,令吏部尚书贾执刚、吏部侍郎高汝砺先推排在都两警巡院,示为 诸路法。每路差官一员,命提刑司官一员副之。三年九月,奏十三路籍定推排物力 钱二百五十八万六千七百二贯四百九十文,旧额三百二万二千七百十八贯九百二十 二文,以贫乏除免六十三万八千一百一十一贯。除上京,北京、西京路无新强增者, 余路计收二十万二千九十五贯。泰和二年闰十二月,上以推排时,既问人户浮财物 力,而又勘当比次,期迫事繁,难得其实,敕尚书省,定人户物力随时推收法,令 自今典卖事产者随业推收,别置标簿,临时止拘浮财物力以增减之。泰和四年十二 月,上以职官仕于远方,其家物力有应除而不除者,遂定典卖实业逐时推收,若无 浮财营运,应除免者,令本家陈告,集坊村人户推唱,验实免之。造籍后如无人告, 一月内以本官文牒推唱,定标附于籍。五年,以西京、北京边地常罹兵荒,遣使推 排之。旧大定二十六年所定三十五万三千余贯,遂减为二十八万七千余贯。五年六 月,签南京按察司事李革言:"近制,令人户推收物力,置簿标题,至通推时,止 增新强,销旧弱,庶得其实。今有司奉行灭裂,恐临时冗并,卒难详审,可定期限, 立罪以督之。"遂令自今年十一月一日,令人户告诣推收标附,至次年二月一日毕, 违期不言者坐罪。且令诸处税务,具税讫房地,每半月具数申报所属,违者坐以怠 慢轻事之罪。仍敕物力既随业,通推时止令定浮财。八年九月,以吏部尚书贾守谦、 知济南府事蒲察张家奴、莒州刺史完颜百嘉、南京路转运使宋元吉等十三员,分路 同本路按察司官一员,推排诸路。上召至香阁,亲谕之曰:"朕选卿等随路推排, 除推收外,其新强消乏户,虽集众推唱,然消乏者勿销不尽,如一户物力元三百贯, 今蠲免二百五十贯犹有未当者。新强勿添尽,量存其力,如一户可添三百贯,而止 添二百贯之类。卿等各宜尽心,一推之后十年利害所关,苟不副所任,罪当不轻也。"


分类:正史 书名:金史 作者:脱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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