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是吾人之动作,非必有此正鹄之关系于意识中,而始有道德之价值。如前文所述,老妇畏忌盗窃之事,彼徒以其背于基督第七戒耳,非有他理想也。然其事实,则诉合善事。维哲学家洞悉人类生活之规,财产制度之重要者,亦无以过之。要之彼之所为,非由知识而由其良能,然其于道德之价值,固不以是而贬也。
――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1章“善恶正鹄论与形式论之见解”[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以处不免有奖励盲目道德之弊。现今之人所为善事,如修桥补路之类,无非盲目的道德也。道德之实行,固赖感情与意志,而其前必于此将实行之道德,有明判然之意识,而后此行为乃为自动的。若盲目之道德,固毫无价值也。
前段发明且为作用、且为正鹄之精神,足使人类之人生观意义为之一变。何则?从前之人,莫不以为事未至最终之目的,即为无甚价值。因之在未达目的之前毫无生意,视其所行之一段路若废物焉。今知且为作用、且为正鹄,则无往不乐。有一日之生活即有一日之价值,使人不畏死,上寿百年亦可也,即死亦可也。
上所论乃高智之人之道德,虽然若普通之人,则多以良能行事亦足以完满其生活也。此良能乃祖先以来多代相传之经验,其始固有意识存乎其间,及其行之以已久,成为社会之习馈,在个人之脑筋中成为一种不假思索脱然而出之反射运动,乃所谓良能也。
――摘自毛泽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1章
“善恶正鹄论与形式论之见解”的批语(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155―157页)
[解析]
泡尔生在上面所引的那段话中认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避恶就善,常常是因为遵守某些客观的信条和潜意识当中的“良能”,未必与他们的主观的生活信仰和自己为自己设定的道德准则有关系。毛泽东不同意这个观点。他认为:
(一)所谓“善”,不是客观存在的,做某件事情,孤立地看,它并没有善的或恶的性质,只有与人们自己的生活发生联系时,才可能引申出道德价值的评判。在另一处的批语中,他说:“非某事之本体有超然之善,乃因其与生活有关系故云善。”接着又说:“于此,吾又有所感焉。某事某物之善与不善,乃人所随意呼加,视其与人类生活之关系如何而定也,并非指其本体之实”。
(二)由这个观点,毛泽东认为,如果自己对自己做的事情,没有感情上和意志上的明确“意识”,即使做了些如修桥补路的好事,也因为不是“自觉”的行动,从而是“盲目之道德”,是“毫无价值”的。为此,泡尔生的上述观点,便是在鼓励这种盲目的道德。
(三)只要人们为自己设立了理想目标,人们的生活就会很有意义,按这个理想去做事情,就有道德价值,不管做这些事情是否最终达到了理想目的,都是有价值的。所以,“有一日之生活,即有一日之价值”。
(四)诚然,对普通人来说,并不是都为自己设立有崇高的理想目标,他们多按“良能”行事。毛泽东认为,这个“良能”看起来是“不假思索”的条件反射,但它根本上是世代相传的“经验”存于人们的“意识”之中,也是一种意识,人们觉得据此“足以完满其生活也”。所以,也是一种主观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