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略)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什么充足理由律?我看没有什么充足理由律。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理由。哪一个阶级有充足的理由?
――摘自毛泽东1965年12月21日在杭州的谈话(见龚育之、逄先知、石仲泉《毛泽东的读书生活》第137页,三联书店1986年版)
[解析]
1965年10月8日上午,毛泽东在谈话中提到:《光明日报》今天有篇文章,谈逻辑的,他指的是朱波的《形式逻辑同一律客观基础的探索》一文。该文既不同意把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与客观事物规律等同起来,又不同意把它与客观事物完全割裂开来,而认为它反映的是思维的确定性,它的客观基础是客观事物的确定性。这种观点是动脑筋思考了的,比那些把形式逻辑“规律”等同于事物规律的庸俗化做法前进了一步。这个问题到今天也并非都弄清楚了。问题就出在这“规律”二字上面。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排中律、不矛盾律等,是对思维活动及其表达形式的规范、戒律,并不是思维本身具有的内在必然规律。若思维自然而然便如此,学逻辑知识就成了多此一举。事实上恰好相反,人们的思维只有经过训练才能达到逻辑上的自觉。在日常思维活动中,违反逻辑的现象屡见不鲜,怎么能说是“规律”呢?从某种意义上说,逻辑和道德一样,是一门规范的科学;它是人类自觉、文明的象征,是思维对思维本身的规范,因而是人类思维本身反思的产物。
就在这次谈话中,毛泽东不无遗憾地指出:我们的党员研究哲学,就是不研究逻辑。毛泽东注意到朱波这篇文章,还同陈伯达议论过。
1965年12月,《红旗》杂志第12期上刊登了《充足理由律在形式逻辑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文,署名邵友勋,其实还是朱波所写。该文提出,充足理由律能否作为形式逻辑的一个规律,要看对它如何理解:要求推理前提真实可靠这样意义上的充足理由是不存在的,要求人们在思维过程中具有连贯性、论证性(前提与结论之间有逻辑联系、前提是推出结论的理由)这样意义上的充足律是有的,它属于形式逻辑的一个要求,也与形式逻辑一样,没有阶级性。
毛泽东读了这篇文章。对这个问题他有自己的看法。1965年12月21日在杭州的那次谈话中,陈伯达提到当时在《红旗》杂志哲学组工作的朱波,说,“主席注意的,《光明日报》发表的那篇关于逻辑的文章,是朱波写的;朱波最近又写了一篇关于充足理由律的文章。”毛泽东说:什么充足理由律?
我看没有什么充足理由律。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理由。哪一个阶级有充足的理由?
毛泽东这里说的“理由”,即推理的前提、论证的论据。人们常说的充足理由律是相对于推论和证明而言的,它包括两方面的要求:(1)理由(即前提、论据)的内容真实;(2)理由能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换句话说,推论的形式正确。一个推论或论证的真实正确要靠这两条共同做保证。由于形式逻辑是撇开内容,仅从形式方面来研究推理论证的,而真实与否是认识的内容问题,涉及到作为前提的命题的思想内容,毛泽东从这个意义上否认充足理由律在形式逻辑中的地位,是完全正确的。至于把“充足理由律”仅限制在形式方面,仅理解为结论必须在形式上逻辑地包含于前提之中,能否继续保留在形式逻辑之中呢?这倒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
毛泽东那段话是否有认识论上的含意,即他是否也否认理由在内容的真实可靠性上有一致的标准呢?从字面上看,毛泽东是持否定观点的。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不再详细分析。这里只从原则上指出,要区分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毛泽东否认的是价值判断中存在各个阶级共同的充足理由。在这次谈话中,毛泽东还举例说:各阶级的大前提是不同的。国民党反动派骂我们是“匪徒”。他们说:“共产党是‘匪徒’,张三是共产党,所以张三是‘匪徒’。”我们说:“国民党反动派是匪徒,蒋介石是国民党反动派,所以蒋介石是匪徒。”可见,结论实际上是包含在大前提里面的。毛泽东在这里说的“大前提”,就属于价值判断范畴的。所以他认为各阶级间不存在充足理由律。当然,如果误以为对于事实判断各阶级也有权自立标准,各行其是,那么在理论上势必导致否认客观真理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