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由此种种之希望而著书,其所著之书之价值,并不因之而贬损。至于为专利人之鹄的而著书者,亦不必无远劣干好名者之所著也。叔本华者,素不措意干他人之利害者也,其著书也,皆欲泄其所窥见之大秘密。而公之于世,未有以利人为鹄的者。彼之著作,如诗人之行吟,美术家之奏技,自实现其精神界之秘妙而已。夫使世界有我而无他,则一切著作,诚皆无谓。无听者则演说家必不启口,无读诗者则诗人文士或未必下笔。然当其经营之治,固不必专为他人设想也。格代尝语伊克曼(Eckermaun)曰,余未尝以著述家之责任自绳,如何而为人所喜,如何而于入有益,余所不顾也。余惟精进不已,务高尚余之人格,而表彰余所见到之真若善而已矣。
――摘自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6章“利己主义及利他主义”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此节议论透彻之至。人类之目的在实现自我而已。实现自我者,即充分发达吾人身体及精神之能力至于最高之谓。故所谓为他人而著书,诚皮相之词。吾人之种种活动,如著书之事,乃借此以表彰自我之能力也。著书之时,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振笔疾书,知有著书,而不知有他事,知有自我,而不知有他人,必如此,而后其书大真诚,而非虚伪。其余各种之事亦然。技术家之为技术,虽系为生活起见,而当其奏技之时,必无为人之念存于其中。庄子曰:“癯瘘丈人承蝉,惟吾蝉翼之知。”凡天下事所以成,所以成而有价值者以此(即一片浑忘人己差别,惟注事际事物之真诚)。
――摘自毛泽东读泡尔生《伦理学原理》第6章“利己主义及利他主义”的批语(见《毛泽东早期文稿》第2版,第246―248页)
[解析]
泡尔生在书中为了说明人的行为动机是实现自我,即“利己”,常常用包括文艺创作在内的“著述”活动为例。在前面引述的原文里,泡尔生便引了伊克曼(今译埃克曼,歌德晚年的助手),在《歌德谈话录》中记录的一段话,即著述都为自己,而不是为他人,目的是“表彰余所见到之真若善而已”。
毛泽东当时接受了实现自我的观点。实现自我,是当时从西方传入的“自我实现主义”的一个主要观点。“自我实现主义”的主要代表是英国哲学家格林(1836―1882),杨昌济在《各种伦理主义之略述及概评》中介绍这种主义时说:“充实自我具有发达的可能性,谓之实现自我,以实现自我为吾人行为之最高目的,谓之自我实现主义。”在前面引述的毛泽东的批语里,他基本上重申了杨昌济介绍的“实现自我”的观点。
泡尔生在《伦理学原理》中,从人格道德和人格意志的完善和实现的角度,阐述了主观论的一些艺术美学观点。在所有这些段落旁边的批语中,青年毛泽东都表示了赞同的态度,并有所发挥,特别强调实现自我的观点。从他的批语中,我们可以归纳出这样几个观点。
(一)艺术以及一切精神文化产品,都是主体本性的外发。即“言者、心声。心声者,其心之本质之所具之能力所发”。这显然是以中国传统的言志缘情的表达方式来发挥他读西方论著时所获得的启发。这样,在文艺等精神产品的本质,究竟是客观生活的反映还是主观世界的表现这两种观点的悠长久远的分歧面前,青年毛泽东明显地选择了后一个观点。
泡尔生在《伦理学原理》中,还以歌德创作《浮士德》这部艺术杰作为例,说明“强大之天才,可以为暴君,可以为圣贤”的主观性。浮士德这一形象开始是蔑视国民的信仰风格,放纵主观欲望,后来则克己慕义,追求至善至美的人生境界。这种由极恶而向极善的转化是怎样发生的呢?泡尔生认为,这全由浮士德的主观选择促成,他是为了“奋自救拔”,“趋至高尚之鹄的”,“实现此观念”。但是,由于作者歌德本人并未有经验过像作品中所描绘的浮士德由主体人格的大抑郁转而赞美建造防水工程那样的大善大美之事,所以作品结尾部分的描写并不确当,并且戛然而止。泡尔生由此得出结论:像歌德这样的艺术创造天才,也只能描绘主观世界所体验和感觉的东西,一“远轶于主观范围”,便“不敢纵写也”。毛泽东读到此批道:“诚然,诚然”。
泡尔生在书中阐述艺术表现主观世界这一观点的集中段落,就是前面引述的原文。其核心是,创作目的的最终实现是通过他人的接受转换来完成的,但创作目的本身和创作出发点,毕竟是一种自我表现。从毛泽东对这段论述的批语中,可以引申出他关于文化艺术创造的其他相应的观点。
(二)就文艺创作的发生而言,文艺创作活动同人类其他活动一样,都是为了实现自我本质中的某种能力和意志,而绝非是为了达到外在于主体自我(如为他人利益服务之类)的目的和责任。否则,那便不能创造真诚之作,真诚的作品只能根源于真诚地表达主观世界,人品与诗品基本是统一的。创作的灵感、才情、想象来自自我的那个“秘妙”世界,来自主体人格所追求和感觉到的真善美世界。
(三)就文艺创作过程而言,这是一个自由抒发、仗气使才、纵情捭阖、人己浑忘、气脉贯注的宣泄过程。这是一种浪漫主义的创作观。毛泽东的批语,很容易使我们想起鲁迅着力提倡的“天马行空”的大精神的创作境界。这显然是对天才人物的想象力和独创性的极意颂扬。归根结底是一种自我崇拜、主体崇拜,萌生于青年毛泽东的“圣贤创世”和英雄崇拜观念。从创作论角度看,似乎比司马迁的“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辩,成一家之言”,比陆机的“观古今于须史,抚四海于一瞬”的创作境界理论还要狂放和洒脱一些。
(四)就文化艺术价值而言,既然作品是主观世界的表现,创作是自我的需要和实现,那么衡量文化艺术作品有无价值的标准,就只能是主休需要与否,主体表现真诚与否,而不应以社会的客观的是非效用来判断。值得一提的是,泡尔生在其著作中还曾谈到,人类的生活有无价值,难有既定的标准,因时因地而异,只要是萌生于人们的自然需要的活动,都有价值。例如,“人类于幼稚时期,以嬉戏为乐者,亦不失为有价值。”毛泽东批注说:“此说甚是”。在其他章节,泡尔生说,“歌德之赋诗,皆以为得最大之快感之作用。”毛泽东也深以为然,并在批语中以此说明他极力主张的,人的活动是为实现其“冲动”和“快感”的观点。
毛泽东读《伦理学原理》有关文艺美学的批语中,有一段话需要特别说明一下。
泡尔生在书中谈到,“美学也,伦理学也,皆无创造之力,其职分在防沮美及道德之溢出畛域;故为限制者,而非发生者。美及道德之实现,初不待美学、伦理学规则之入其意识中,或为其注意之中心点,不宁惟是,人苟以美学抡理学之规则入其意识,或为其注意之中心点,则往往转为实现其美与道德之障碍。人之作书,泥于字书之规则,则反易致误。”
毛泽东读此的批语是:
吾极主此说。美学未成立以前,早已有美。伦理学未成立以前,早已人人有道德,人人皆得其正鹊矣,种种著述皆不过钩画其实际之情状,叙述其自然之条理。无论何种之书,皆是述而不作。吾人之心灵本之自然,其范围有限,安能有一毫之创作!吾人之心灵限于观念,观念限于现象,现象限于实体。吾人之心灵有变化而已,安能丝毫之创作哉?!
粗粗看去,这条批语似乎与前述艺术属于主观世界的表现和天才人物的创造相矛盾,特别是其中“种种著述皆不过钩画其实际之情状”一语,被一些论者引用来说明青年毛泽东的唯物主义和现实主义的文艺观点。但仔细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段批语不仅不与青年毛泽东的上述观点相违背,而且是更深入的发挥。
首先,此段批语与以上批语所论述的对象范围不同。以上所述是就文化艺术创作以及整个文化艺术实践活动而言,属于情感、意志的作用和实现方式。这段批语是就科学的文艺美学理论而言,属于对文化艺术创作和实践活动的规律的总结和把握。毛泽东说美先于美学而存在,说是说人们的文艺创作等审美活动实践先于总结这一实践规律的文艺美学而存在,由于人们在创作中已经得其“正鹄”,体现了文艺的本质特性,因此关于文艺活动的“著述”只能是“钩画其实际之情状”。
其次,人们著述立说,总结文艺活动的经验规律,依据什么来“述”呢?泡尔生依据康德派的观点,认为只能运用先验的知性原理和直观形式来规范和支配感性材料,却不能超越先验的认识框架。毛泽东说的“述而不作”,“无创作之力”也是就先验框架与认识结果的关系而言。那么,什么是先验的认识框架呢?“吾人之心灵限于观念,观念限于现象,现象限于实休”。这里的“现象”就是康德讲的“现象界”,包括一切物质存在以及现实社会关系,它们充满着各种差异;而“实体”指的是康德的“本体界”,它是一切精神的最高实体,是一种无差别的永恒的境界,也就是青年毛泽东所苦苦寻求的“大本大源”。人们的主观心灵只能达到它,与它认同,而无法超越和改变它。显然,这是一种客观唯心主义哲学观,运用于文艺美学,则是一种客观唯心主义美学观。其认识活动链可概括为:实体→现象→观念→心灵→著述。
第三,理论化规则化的“美学”和“伦理学”,在人们的文艺活动和道德行为中,到底有没有束缚作用呢?泡尔生认为,最圆满的道德和最根本的美,都“由天纵者以其本能实现之”。所谓“本能”,就是生而具有(“天纵”)的自然冲动及其快感。这是其《伦理学原理》和青年毛泽东的批语反复阐述的一个概念。因此,美学伦理学的种种理性“规则”,不能也没有必要成为人们的文艺活动和道德行为所关注的问题,不能“入其意识”。否则,只能成为实现美的实践(文艺活动)和道德行为的“障碍”。青年毛泽东说文艺活动和道德行为过程中的“心灵本于自然”,“吾人之心灵有变化而已,安能有一毫之创作”,也基本上是这个意思。他所说的“自然”,不是唯物主义美学观所理解的生动活泼不断变化的现实生活,而来源于永恒的绝对的宇宙真理的客观存在和主体的自然本性的冲动欲望。文艺创作是主体心灵和观念的外化,艺术之美是自然冲动和追求快感的欲望以及由此发生的心灵变化的产物,当然不能增益或减损真理的内容和心灵冲动的本质。相互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就是个性与共性、局部与整体、变化与永恒之间的关系。
从以上叙述可知,毛泽东当时强调文艺创作实现自我的本性特征,强调文艺美学源于冥冥之中的真理实体的本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