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顷见《光明日报》连载郭沫若先生《由王谢墓志的出土论到<兰亭序>的真伪》一文。文章的内容,画为七大段,郭先生的立论要旨:在其文(三)“由墓志说到书法”。大抵概括于南京附近出土的东晋墓石拓片,与王羲之所写《兰亭序》年代是相与上下的。由于墓石上的书体,与《兰亭序》笔迹迥殊,于是《兰亭序》的可靠性的问题,便不能不重新提出了。又其文(五)到(六)揭题以《兰亭序》为依托,郭先生更斩钉截铁的批判了这篇文章,“根本就是伪托的,墨迹就不用说也是假的了。”惟兹事体大;而问题又相当的繁复。今日而有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倒真是使人们能够“惊心动魄”的。二适无似。谨以浅陋之资;怀战栗之思。俾掇芜言,创为驳议如左:
――摘自商二适《<兰亭序>的真伪驳议》
[毛泽东读书的笔记和谈话]
高先生评郭文已读过,他的论点是地下不可能发掘出真、行、草墓石。草书不会书碑,可以断言,至于真、行是否曾经书碑,尚特地下发掘证实。但争论是应该有的,我当劝说郭老、康生、伯达诸同志赞成高二适一文公诸于世。
──摘自毛泽东1965年7月18日致章士钊信(见《毛泽东书信选集》第602页)
郭老:章行严先生一信,高二适先生一文均寄上,请研究酌处。我复章先生信亦先寄你一阅。笔墨官司,有比无好。未知尊意如何?敬颂安吉!并问立群同志好。毛泽东一九六五年七月十八日
章信,高文留你处。我复章信,请阅后退回。
――毛泽东1965年7月18日致郭沫若信(见《毛泽东书信选集》第604页)
[解析]
《兰亭序》又名《兰亭宴集序》、《兰亭集》、《临河序》、《禊序》,《禊帖》,是我国书法史上影响深远的书法帖。相传东晋穆帝永和九年(353)3月3日,书法家王羲之与当时名士41人聚会于会稽山阴(今浙江绍兴)兰亭“修禊”、会上各人作诗,由王羲之作序。序中叙兰亭周围山水之美和聚会者的欢娱之情。法帖相传之本,曾被唐太宗李世民断定为真迹、后世历代帝王重臣都大力宣传。但也不断有人提出疑议,谈其真伪。因此,《兰亭序帖》的真伪,始终是书法史上的一桩公案。
郭沫若的《由王谢墓志的出土论到<兰亭序>的真伪》一文,2万余字,写于1965年3月。文章据当时在南京附近出土的《王兴之夫妇墓志》,《谢鲲墓志》以及《颜刘氏墓志》提出:“王羲之和王兴之是兄弟辈,他和谢尚、谢安也是亲密的朋友,而《兰亭序》写作于‘永和九年’,后于王兴之妇宋和之之死仅5年,后于颜刘氏之死仅8年,而文字的体段却相隔天渊。《兰亭序》的笔法,和唐以后的楷法是一致的,把两汉以来的隶书笔意失掉了。”再加上其他论据,郭沫若认为,《兰亭序》这一著名书帖并不出自王羲之之手。文章还进而考辨了《兰亭序》这篇文章的真伪,提出:南朝梁代昭明太子萧统的《文选》未收入《兰亭序》这篇写得很好的文章,就令人怀疑当时是不是有这篇文章。又据清朝末年广东顺德人李文田的考证,说明王羲之也没有写过《兰亭序》一文,目前传世的《兰亭序》是在王羲之作的《临河序》基础上加以修改、移易、扩大而成。这样,郭沫若的结论便是:世传王关之《兰亭序》的书帖和文章,都是后人伪托的。
郭沫若的这篇文章发表于1965年6月10日至11日的《光明日报》和同年第六期《文物》杂志上面。发表后,反响较大。当时任南京市文史研究馆馆员的高二适不同意郭沫若的观点,写了篇《<兰亭序>的真伪驳议》,也举出若干论据和考证,认为郭沫若提出的“《兰亭序》伪托说”是“站不住脚的”。全文1万余字,作者是位老先生,用字造句也是半文半白。
或许是郭沫若的名声太大,高二适的驳议文章并没有立刻发表出来。当时负责意识形态的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康生、《红旗》杂志社总编陈伯达,也都看到了高二适文章的原稿。高二适乃章士钊文友,其文章写成后,曾寄给章士钊看过。经章士钊指点,又加修改,又于7月14日寄给章氏。高二适还寄给章士钊一信,说:“窃吾国书法自东晋迄今,端在正草诸体。帖学如废,后生将如何取法耶(元明人工书,清代无佳翰札,可信帖学不兴)。鄙稿倘邀我主席毛公评鉴,得以公表,亦当今至要之图也(个人报国之忱在此)。”
7月16日,章士钊给毛泽东写信,介绍高二适情况,并推荐高的文章,希望能发表。据穆欣《办<光明日报>十年自述》披露,章士钊在信中说:
润公主席座右。兹有读者江南高生二适,巍然一硕书也(按硕书字出《柳集》)。专攻章草,颇有发明,自作草亦见功力,兴酣时并窥得我□公笔意,想公将自浏览而喜。此钊三十年前论文小友,入此岁来已白发盈颠、年逾甲子矣。然犹笃志不渝,可重大就。乃者郭沫若同志主帖学革命,该生翼翼著文驳之。钊两度细核,觉论据都有来历,非同随言涂抹。郭公扛此大旗,想乐得天下劲敌而周旋之,(此论学矣,百花齐放,知者皆应有言,郭公雅怀,定会体会国家政策)。文中亦涉及康生同志,惺惺相昔,此于章革内为同道。该生来书,欲得我□公评鉴,得以公表,自承报国之志具在此,其望虽奢,求却非妄。鄙意此人民政权下文治昌明之效,钊乃
敢冒严威,遂行推荐。我□公弘奖为怀,惟(望)酌量赐予处理,
感逾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