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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权利”和毛泽东对它的误解






  一、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权利”

  把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叫做“资产阶级权利”,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最早提出来的。

  1875年春天,德国工人运动中的两个派别――爱森纳赫和拉萨尔派计划合并为一个统一的政党。由于爱森纳赫领导人起草的统一党的纲领草案,在许多地方采纳了拉萨尔派的机会主义观点,马克思随即写了《对于德国工人党纲领的几点意见》(通称《哥达纲领批判》),对纲领草案的错误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在这本书中,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鼓吹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公平的分配”、“平等的权利”等含混不清的空话时,谈到了未来社会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原则。他指出,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不可能有对于消费品的完全公平的分配;对“社会一切成员”在消费品分配方面的“平等的权利”,则在任何时候都是不可能的。因为各个人(例如老人和小孩)的需要不可能“平等”。就消费资料在各个劳动者中间的分配而言,在共产主义第一阶段通行的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即“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于社会的一切”,“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马克思把这种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叫做资产阶级式的“平等的权利”。他说:“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当时,马克思还没有把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称为社会主义(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开始把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明确区分,以后在全世界的马克思主义者中通用了),也没有使用按劳分配这个词。但正是在这里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的思想。

  马克思为什么把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称为“资产阶级权利”呢?是不是他认为这个原则具有资产阶级的剥削属性呢?不是的。因为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已经不存在商品生产;货币交换和阶级差别,既然这样,他所说的“资产阶级权利”也就不可能是资产音或其他剥削者的权利。马克思所以把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交换原则称为“资产阶级权利”,是因为这个原则和资本主义商品的等价交换中的等量劳动决定等量价值的原则是同一个原则,它们都体现了交换双方的平等权利。就资本主义商品交换来说,一切商品所有者都适用同样的价值尺度,因此他们在价值尺度面前是平等的;就按劳分配来说,在劳动尺度面前,交换的双方也是平等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性质改变了,但形式还存在。

  当然,等量劳动相交换,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它是商品交换的一般原则,是和商品同时出现的。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在资产阶级手里,这个原则发展到了顶点,成为普遍的原则,并且把劳动力也作为商品,因而掩盖了资产阶级对于劳动者的剩余价值的剥削。当劳动者把他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的时候,在形式上同资本家是平等的交换关系。这个平等的原则虽然只存在于流通领域(在生产领域内是对于剩余劳动力的残酷剥削),但资产阶级正是用这个原则所体现的商品所有者之间的平等权利,取代了封建制度中的等级特权,使平等权利成了资产阶级权利的标志。恩格斯说:“权利的公平和平等,是十八、十九世纪的资产者打算在封建制的不公平、不平等①和特权的废墟上建立他们的社会大厦的基石”,这就是资产阶级为什么把自由、平等、博爱当作他们的政治口号的原因。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一方面,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另方面,劳动还是交换的对象,还不能和报酬脱离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从社会取得的报酬,原则上是同他的劳动成比例的,还不能不保留资本主义社会的形式上平等的等量劳动交换的关系。因此,马克思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同资本主义的商品交换加以比较时,便把按劳分配中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体现的平等权利,叫做“资产阶级权利”。这就深刻地揭示了所谓“平等的权利”的历史根源和历史局限,从本质上说明了它不是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理想,不能作为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纲领。

  马克思还指出,按劳分配等量劳动的交换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权利”,包含着在劳动者中间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以劳动为共同尺度来分配消费资料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于不同的劳动者来说则是不平等的权利。它既默认了劳动者的不同等的工作能力,也默认了劳动者的不同等的家庭负担。劳动者体力强弱不同,智力高低不同,赡养人口不同,因而在劳动成果相同、从社会消费资料中领得的份额相同的情况下,这一个劳动者所得到的,事实上就会比另一个劳动者多些或少些,其生活水平就会比另一个劳动者高些或低些。因此,马克思讲,这种“平等的权利”,“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下平等的权利”。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的权利,在社会主义社会是不可能避免的,也是不可能消除的。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实现按需分配的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

  应当指出的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把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叫做“资产阶级权利”,完全是在抽象的意义上说的。它既撇开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同资本主义商品交换各不相同的特殊性质,也撇开了它们各自从属的不同的生产关系。如果要用抽象的概念来分析具体事物,就必须回到被撇开了的现实的社会关系中来;也就是说,如果运用“资产阶级权利”这个抽象概念来分析按劳分配时,就必须重新回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上来。只有这样,才能分清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和资本主义商品交换的本质区别。马克思使用“资产阶级权利”这个概念,既没有否认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没有把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与资本主义商品交换混为一谈。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10页。

  二、列宁对“资产阶级权利”理解的变化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在向前发展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同时,对于“资产阶级权利”概念的理解开始发生了变化。一方面,他正确指出了资本主义社会本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的内容,明确地把按劳分配中的“资产阶级权利”同本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加以区别。他说:“‘资产阶级权利,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列宁指出这一点,就说明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产阶级权利,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力基础的。在劳动力买卖平等的幌子下掩盖着对雇佣工人残酷剥削的权利。这是真正的资产阶级权利,本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与此不同,按劳分配中存在的“资产阶级权利”,则是以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在这里,人们除了自己的劳动,准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劳动者的权利只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正比,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种所谓的“资产阶级权利”是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否定,与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有着根本的区别。

  另一方面,列宁又不像马克思那样,主要在等量劳动相交换原则所表现的形式上的平等的意义上来使用“资产阶级权利”的概念,而比较多地阐述“资产阶级权利所体现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含义。在马克思那里,“资产阶级权利”的特征包含着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两个方面。马克思使用这个概念,侧重于说明它是形式上的平等这一面,因而,从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这一点来加以定义,并以此把它同封建特权这样彻头彻尾的、从形式到内容都是不平等的权利加以区别。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的许多地方使用这个概念时,则主要论述了它是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一方面。例如,他说,在社会主义社会,既然只能消灭私人占有生产资料这一下公平现象,而不能立即消灭按劳分配消费品这一不公平现象,这就表明“资产阶级权利”没有完全取消,只是部分的取消。就生产资料由个人的私有财产变为公有财产这一点来讲,“资产阶级权利”己不存在;就消费资料实行等量劳动交换原则来讲,在不同等的人身上体现的“‘资产阶级权利’的不平等”没有取消。在这里,列宁使用”资产阶级权利”的概念,其侧重点己与马克思的原意不同了。他没有更多地去强调“资产阶级权利”的形式上的平等这一面,而着意突出尸’‘资产阶级权利’的不平等”这一面。

  列宁还把“资产阶级权利”同国家问题联系在一起,提出社会主义国家是“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闰家”的论断。他说: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在经济上还不够“完全成熟”,没有完全摆脱资本主义的传统或痕迹,人们不可能立即学会不需要任何权利规范而为社会进行劳动,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除了“资产阶级权利”以外没有其他规范,因而需要国家机构,一方面保卫生产资料公有制;另方面“保卫劳动的平等和产品分配的平等”,”保卫容许在事实上存在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权利’”。这就是说,要通过行政手段来强迫人们共同遵守“资产阶级权利”,以便维持这个社会的正常秩序。列宁的这个思想,一方面发展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出了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国家”继续存在的历史必然性;另方面,又使“资产阶级权利”这个本来从纯经济的意义上提出的概念,具有了政治色彩,列宁还根据马克思的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权利”的思想,提出了“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的概念,并说:”和(半资产阶级的)权利一起,(半资产阶级①的)国家也还不能完全消失”。这里的“(半资产阶级的)权利”,无疑是对“资产阶级权利”的泛用。这样,就使这个在马克思那里本来有确定含义的概念变为不确定、不清晰,从而,使本来就比较复杂的理论问题变得更加费解。这个变化情况对毛泽东有较大的影响,他对“资产阶级权利”的解释比列宁离开马克思的原意更远得多了。

  ①《马克思主义论国家》第33页。

  三、毛译东对“资产阶级权利”的误解

  毛泽东谈论“资产阶级权利”(他在世时翻译为“资产阶级法权”),始于1958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兴起之时。“文化大革命”期间也讲了不少。从这两段时间比较集中的论述来看,他对“资产阶级权利”的看法是含混不清的,离开了马克思的原意的客观性,而把它变为可以任意取舍的主观的价值判断或政策措施。他对“资产阶级权利”的误解,主要表现在:

  第一,把按劳分配中等量劳动交换原则体现的“资产阶级权利”,误解为似乎按劳分配本身就是带有资产阶级性质的权利,把马克思在特定的抽象意义上使用的、不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资产阶级权利”同反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混为一谈,从而模糊了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同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的本质区别。例如,毛泽东在1974年10月20日会见丹麦首相保罗・哈特林时说: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在1975年底到1976年初的一系列谈话,他又重申了这一观点,认为分等级,有八级工资,按劳分配,等价交换,跟旧社会差不多。在这里,毛泽东虽然也说了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之类的话,但是他却忽视了所有制的变化对分配关系性质会发生决定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把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八级工资制混同于旧社会的分配制度。这是对“资产阶级权利”最明显的误解。“四人帮”正是利用了毛泽东的这种误解,大肆制造舆论,全盘否定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声称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是资本主义因素,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条件。

  毛泽东始终担心按劳分配带来的劳动报酬的差别,会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甚至产生特权阶层。这是把按劳分配的等量劳动交换原则所体现的正常的不平等,同在执行过程中对这个原则破坏所出现的不正常的不平等情况混淆了。因为按劳分配的本质是反对剥削的,实行下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是防止新的剥削阶级产生的重要条件之一。不仅如此,这个原则的强制性,还有助于把绝对大多数的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贯彻多劳多得的原则,能够激发广大劳动者积极地创造性地为社会劳动,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不断地扩大社会财富。因此,在消灭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基础上,真正的按劳分配产生的劳动报酬的差别,是劳动群众在共同富裕的发展道路上的差别。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劳动者科学文化水平、劳动技能的普遍提高,这种差别最后逐渐缩小(当然,如马克思所正确指出的,在消费品分配上的人为的“完全平等”是不可能的,那只是平均主义者的幻想)。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不会造成新的阶级分化,并不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不可能通过别的渠道产生大量占有他人劳动的不法行为。譬如,投机诈骗,走私贩私,贪污盗窃,或者依仗权势侵吞集体的或他人的财产而成为暴发户,无一不是对于按劳分配原则的践踏和破坏。这就必须通过国家采取法律和行政手段来保卫按劳分配原则,堵塞破坏这个原则的各种渠道。

  第二,把消费资料的分配中存在的“资产阶级权利”,误解为几乎全部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中都存在“资产阶级权利”。前面已经指出,马克思是在非常严格的意义上使用“资产阶级权利”的概念的。列宁也认为“资产阶级权利”只存在于分配领域之内,即“就产品‘按劳动’分配这一点说,‘资产阶级权利,仍然占着统治地位”但是,毛泽东却把“资产阶级权利”的范围扩大到分配关系以外。1958年,他曾列举过“资产阶级权利”在我们国家现实生活中的种种表现,除了列举薪金制、工资等级制、计件工资等属于分配关系的以外,还在人与人之间关系上列举了许多。例如,他说:等级森严,居高临下,脱离群众,以下平等态度待人,不是靠工作能力吃饭,而是靠资格,靠权力,在有的讲活中,又把三风五气(三风指官僚主义、宗派主义、主观主义,五气指官气、暮气、阔气、骄气、娇气),猫鼠关系(不平等的上下级关系),老爷态度,官僚主义,军衔制,等等,也说成是“资产阶级权利”。这就是说,凡是社会主义社会生活领域中存在的一切不平等现象甚至一切不合理现象,几乎都被认为是“资产阶级权利”。这样,他就误解了马克思所讲的等量劳动交换原则所体现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的含义,把“资产阶级权利”的概念用滥了。

  应当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人与人的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由于剥削阶级思想和其他旧的传统习俗的影响,这方面确实存在一些必须纠正的不良现象。毛泽东敏锐地觉察到了这些现象,井指出它的危害,这是很值得重视的。但是他把这方面的问题一概地都说成“资产阶级权利”,这就把不同范围和性质的问题混淆了。

  第三,把对于共产主义社会来说应当否定的按劳分配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权利”,误解为是社会主义社会就应该破除的弊病。1958年秋天,毛泽东提出讨论“资产阶级权利”问题,就产生了要破除“资产阶级权利”的意向。他认为过去战争年代实行的供给制是先进的,具有共产主义性质。过供给制生活是马克思主义作风;而体现按劳分配的工资制有很大的弊病,在社会主义社会不是非要实行不可的制度。进城以后,改供给制为工资制是一个倒退,是向资产阶级让步。因而,一度主张废除工资制,恢复供给制。同年郑州会议前夕,他的思想逐渐有所变化。在10月中旬的一次谈话中,开始提出了“对于资产阶级法权,应该采取逐步破的方针”。11月19日,在郑州会议上的一次讲话中,又将“资产阶级权利”分为两部分,认为属于人与人的关系方面的,要坚决破除,天天破除;对于工资制,要适当的保留,保留一些必要的差别,保留一部分多劳多得。11月23日,在武昌中央工作会议期间,他也说对于“资产阶级权利”要有分析,应破者破,有用者要保护,使一部分有用的为社会主义服务。把它打得体无完肤,会有一天,我们要陷于被动,要承认错误,要“向有用的资产阶级法权道歉”。在这里,他对“资产阶级权利”的分析,比最初企图全面破除“资产阶级权利”的思想虽然有了改变,但是把“资产阶级权利”区分为有用的,无用的;一部分保护,一部分破除,显然是违背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这些话表明,他把具有客观确定性的“资产阶级权利”,变成了有相当大的主观随意性的政策措施。

  到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毛泽东又一再提出批判“资产阶级权利”的问题。他在1969年4月13日九大开会期间的一次谈话中说:你们抓几个工厂试试看,所有制没有解决。形式上解决了,形“左”实右,权实际上还在资产阶级手里,当然有共产党了,但是走资派搞物质刺激,利润挂帅,奖金挂帅,搞了管、卡、扣、罚,管是管工人阶级。我看所有制没有解决,至少是大部分,不讲全体的话。4月28日在九届一中全会上又说:我们这个基础不稳固,据我观察,不讲隶体,也个讲绝大多数,恐怕是相当大的一个多数的工厂里头,领导权不在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不在工厂群众手里。并且指出:领导工厂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搞物质刺激,利润挂帅,奖金等等,是修正主义路线。在这里,毛泽东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资产阶级权利”的说法,但是,这里所论及的问题,不仅被他视为“资产阶级权利”的重要内容(连劳动者的个人物质利益也被认为是“资产阶级权利”了),而且还把对待这类“资产阶级权利”的态度,看成了区别马克思主义还是修正主义,划分是不是“走资派”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他看来,既然所有制问题没有解决,许多单位的领导权实际上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走资派”大搞“物质刺激”、“奖金挂帅”等等“资产阶级权利”,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存在资本主义的关系,那么发动“文化大革命”,开展夺权斗争,就成为十分必要的了。所以,他在分析了上述的情况之后,得出结论说:“看来,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不搞是不行的。”1975年初,毛泽东发表关于理论问题的指示的主要内容,也是要批判“资产阶级权利”。尽管他表示过批判资产阶级法权不能过急这样的意思,但在他的心目中,“资产阶级权利”仍然被看成是社会主义社会应予消除的弊病。所谓要“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的说法,正是这种思想的反映。因此,在他提出了“关于理论问题的指示”之后,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批判“资产阶级权利”的高潮。1976年初,为了“反击”所谓“右倾翻案风”,他又指责老干部们的思想“还停止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阶段,对社会主义革命不理解、有抵触,甚至反对”,“批资产阶级法权他们有反感”等等,不仅把对“资产阶级权利”的态度问题看成是由“民主派”转变为“走资派”的一个重要条件,而且再一次地从批判“资产阶级权利”这个方面,论证了“文化大革命”的必要性。

  毛泽东对按劳分配中的“资产阶级权利”的误解,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造成了严重后果。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到他对“资产阶级权利”的错误认识,怎样导致了他在经济上推行一系列“左”倾错误政策,并成为他在政治上发动“文化大革命”的一个思想的、理论的根源。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早就讲过:“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社会主义阶段,存在按劳分配这样的“资产阶级权利”(假如我们一定要继续使用这个普通人难以理解、马克思只在《哥达纲领批判》这一篇文章中使用过的概念的话),是和这个时期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这样的分配制度尽管还不是按个人需要来分配消费资料,还没有消灭劳动者之间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但是它消灭了几千年来人对人的剥削,同以往的私有制社会的分配制度相比较,是人类历史上分配制度的深刻革命。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可能,也不应当否定按劳分配这样的“资产阶级权利”。

  当然,强调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共产党人把按劳分配原则当成革命的最终目标,也不是要放弃对共产主义思想的宣传。我们共产党人是以实现共产主义为崇高理想,而下是为了换取社会给他个人的报酬。我们共产党人所进行的革命工作都是在共产主义思想指导下进行的,归根结底,是伟大的共产主义运动的一部分。对于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来说,提倡共产主义劳动态度,发扬共产主义精神,既是共产主义事业所要求的,也是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不可缺少的。因为按劳分配原则也是共产主义思想体系的一部分,只有站在共产主义思想的高度,才能深刻理解和正确地执行按劳分配的政策。这两者并行不悸、相辅相成,既都是为了实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理想,又都是为了更好地建设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理直气壮地宣传共产主义思想,另方面又要坚定不移地执行按劳分配政策,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本文曾在中国中共党史学会举办的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七十周年党史优秀论文评奖活动中获一等奖,原载1985年9月出版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注释本(修订)》,收入本书时加了文内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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