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 李宗陶(记者)
如果不是碰上一个律师,如果这个律师不是那么“执着”,这一切也许不会发生。这场官司打赢所提示的是:行政执法除了程序合法之外,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正确适用法律,亦即“行为有据”。
零点已过,首都机场依然灯火通明。律师朱元涛乘坐的港龙航班由香港抵达北京。他取到行李箱,准备出机场。这时,一位40来岁的机场海关女关员请他停步。她先用仪器扫了一遍行李箱,随后决定开箱检查。
打开箱子,一本2000年由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延安整风运动的来龙去脉》(以下简称《红》书)赫然放在最上面。没有任何提问,也没有翻阅,女关员简短地宣布:境外出版物,依法予以没收。
这本书是朱元涛花175元港币在香港三联书店买的,刚看了三分之一。他一下子没有反应过来,问道:“这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的学术著作,请问海关按什么规定没收?”
女关员忙着检查别的旅客,没有回答。
“你要没收也行,但总得给我出个手续吧,不能说没收就没收。”
“有意见的话,明后天来找。”女关员不愿意出手续。
“没有手续凭证,我来找谁?”
女关员于是拿出了“海关代保管物品、扣留凭单”,划去了“扣留”字样,填写了《红》书名称、数量等栏目,又注明“待审”二字。
这是2002年8月5日凌晨。一个“没收”的简单动作引发了一场历时一年的行政诉讼。
“我要打官司”
10月9日,朱元涛在驱车前往首都机场的路上。在他多次与机场海关联系、要求发还《红》书之后,海关去电请他面谈。“时间不算,我得交过路费,还有油钱”,这是一种平民都有过的无奈的体验。朱元涛告诉记者,然而,一种“胸闷”的感觉让他决定:继续。
在受理科,一位审读此书的海关人员告诉他:发还此书的可能性不大,希望他接受没收《红》书的事实,不必启动更多的行政执法程序。
朱元涛不同意,要求按程序执法,出具行政文书。海关人员于是出具了《行政处罚告知单》,内容包括:因“入境时随身携带禁止进境的书刊一本,未向海关申报,被查扣”,属“走私行为”,“拟依法作没收上述书刊的行政处罚”等。海关人员还告诉他,这个决定是和北京海关商量过的。
朱元涛则递交了一份给机场海关的书面“意见”。意见中说:
是没收还是发还,有待于贵关的审读结论,有几点想法供贵关考虑:
1、《红》书是一本严肃的学术著作,据介绍,作者高华是以这一学术成果被南京大学历史系评为教授的;
2、《红》书由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出版,而非其它对我国我党存有偏见的出版单位;
3、据中央文献研究室介绍,《红》书一大特色,是所有资料均源于国内的公开出版物,没有引用任何海外资料和内部资料;
4、《红》书涉及的主要内容是延安整风,这一段党史详情既为我们所关心,又为不少人所不知;作为一个对党史有浓厚兴趣的党员,试图通过多方面阅读了解、学习党史并不为过。
5、对《红》书的鉴别,应当从总体上把握,不应局限于个别词句或段落。如有必要,不妨听取相关权威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二天,朱元涛又书面向机场海关邮送了《对〈行政处罚告知单〉的申辩》。他说,走私是一种具有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它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而他既无主观故意,也没有任何“藏匿、伪装、瞒报、伪报”的行为,何谓“走私”?
他同时提出了一些问题,包括:旅客如何判明自己携带入境的印刷品的性质?审查印刷品是否允许携带入境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对货物进出境,国家有关部门颁有一系列的《目录》,印刷品等进出境是否也有类似的《目录》?
他再次请求机场海关终止行政处罚程序,将《红》书发还。
机场海关对此没有回应。
12月17日,机场海关再次打电话请朱元涛过去,告知他:经最终研究(10月21日,首都机场海关经北京海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递交请示,同时将该书送海关总署审查。11月19日,海关总署监管司批复,同意对该书做没收处理)决定,还是要没收《红》书。按程序作了笔录以后,朱元涛拿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朱元涛不服,表示要打官司。机场海关明确表示:非常欢迎。
记者致电北京机场海关,一位工作人员说,被没收了“禁书”的人大多数都气呼呼的,嚷着要打官司,但实际上从来没人真打过。为啥?“为几十元上百元的一本书,犯得着吗?”
朱元涛在胜诉第二天接受周刊记者采访时说,为什么打这个官司,主要基于三点:一是书没看完,有点窝火,这样的处理程序,他不满意;二是打这个官司有重要意义,十六大提出的“建设政治文明”,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法制建设,而其中一条重要原则就是,行政机关的所有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规定到的内容,行政机关是不允许做的。三是很明显,带书入境的人现在无从知道哪些是属“禁书”之列,“知情权不是空的”,朱元涛说。
2003年1月1日,朱元涛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首都机场海关。
三大争议焦点
2003年2月24日,有着十多年律师执业生涯的朱元涛第一次以原告身份出现在法庭上。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携书入境是否应当申报;《红》书性质如何确定;原告是否属于“走私”。
首都机场海关称:经海关审查,《红》书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的印刷品,朱元涛携带该书入境,未向海关申报,已构成《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行为。原告则认为:该书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印刷品,是否所有境外印刷品在通关时都要进行申报,海关并无明示,且海关没有受理此类申报的窗口,故携带该书入境未申报的责任不在行为人一方。
朱元涛对进出境物品(含印刷品)全部“申报”的现实性与合理性提出质疑。他说,根据公安部有关部门公布的数字,从2001年起,我国每年进出境的人次已过2亿。显然,要求每一个进出境人员申报携带物品(含印刷品)既不现实也无必要。正基于此,才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颁布。但目前,公众无法看到有关印刷品等进出境的类似《目录》。
6月19日,一审宣判。法庭认为:根据有关法规,进出境旅客对其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的义务。海关有权对入境旅客携带的印刷品作通关查验,也有权对通关旅客携带的印刷品是否属于禁止进境物品进行审定。首都机场海关在扣留朱元涛携带的《红》书后,依程序请示海关总署,在得到批复后,对该书所作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朱元涛一审败诉了。
6月25日,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注重了对首都机场海关涉案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与否的审查,但却有意回避了对首都机场海关涉案行政行为实体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审查。也就是说,他至今不明白首都机场海关究竟依据什么判断《红》书为禁止进境的印刷品。
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的富敏荣律师。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对何为国家禁止进境的印刷品有明确规定:(1)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污蔑国家现行政策;诽谤中国共产党和国家领导人;煽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颠覆破坏、制造民族分裂;鼓吹“两个中国”或“台湾独立”的;(2)具体描写性行为或淫秽色情的;(3)宣扬封建迷信或凶杀、暴力的;(4)其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列明的禁止进境物品包括“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因而,对《红》书的性质判定是本案回避不了的问题。
采访中,首都机场海关有关负责人说,他们对《红》书的定性是比较慎重的。从8月5日扣书到12月收到海关总署监管司的批复,历时3个半月,经历了审读、判断、请示的过程。仅审读,就花去一位贾姓同志11天的时间。但朱元涛认为这种封闭式、非专业的定性毫无科学性可言,而且与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根本抵触。
学者许纪霖认为,《红》书是一本严谨的学术著作,2000年3月出版后广受读者欢迎,曾得到包括杨振宁、王元化、陈方正、吴敬琏等在内的一大批学者的充分肯定。在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许多高校的图书馆里,这本书可以自由借阅。因此,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于2002年6月重印了此书。他说,南京大学历史系教授高华花了20年心血研究、写出的几十万字的学术著作,仅由一个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的海关工作人员用11天时间审读,便轻易得出了该书“否定毛泽东、否定毛泽东思想”等结论,实在有些轻率,这也与海内外学术界对该书的评价形成了巨大反差。
记者采访时,无意中被卷进此事的高华教授正在香港访问,辗转得到的他的态度是:一开始有些不安,因为牵涉到对自己作品的“定性”;当得知北京高院终审结果后,他“非常高兴”。
高院终审判决
2003年8月7日,二审开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认真的实体审查。
2003年9月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首都机场海关2002年12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记者在判决书上看到,对于一审另一个没有正面回答的“是否走私”问题,高院做出了回答:“就本案而言,朱元涛携带的《红》书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管理的范围,是确定其是否构成走私的前提。”法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而首都机场海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诉人朱元涛携带《红太阳》一书属于禁止进境的书籍,没有具体引证该书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个人携带和邮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规定》的哪种情形。因此,首都机场海关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对禁止进境事实认定的依据,其做法违背了行政执法‘行为有据’的基本原则,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的应予判决撤销的情形。”
法庭上,海关被询问:“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有关细则,海关有没有将禁止进境的书籍或音像制品的名录公之于众?”回答是:目前只有一个海关内部的网站上有这些名录,但公众无法看到,即使在海关内部也只有一部分人能查阅。
事实上,朱元涛后来又托朋友从香港顺利地带回了同样一本《红》书。
经历了一年“折腾”的朱元涛认为,究竟该请什么人审读境外出版物、如何定性、如何建立一套可行的申报制度,都是可以继续探讨的。
记者注意到,还有一行字,力透纸背地印在判决书上:“(海关)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特别是在查处具体事项中,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合法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