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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杀(一九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我于赵女士〔1〕自杀一事,归咎于环境的逼之使然,而于“自杀”的本身,尚未置论。关于自杀一事,古今东西的伦理学者,不知有多少议论。或赞美自杀,或排斥自杀,其立脚点,则皆在于人生观,在其人对于人生观的见解怎么样。我对于自杀,是采排斥的态度,可分作几层来说。

  (一)伦理学是规定人生目的及达到人生目的的方法之科学。除开少数厌世的伦理家之外,多数伦理家都是主张人是以“生”为目的的。而其规定之词,或说“为公众福利,自由发展个人”,或说“个人及全人类的生存发达”。而泡尔生则说:“人类之体魄及精神,其势力皆发展到〔至〕高地位,而没有一毫歉仄〔2〕。”我觉得泡尔生的话,于人生目的,有具体的表示,最为可循。而此种目的,以自杀为方法,断乎不能达到。以自杀为方法,不仅是不能达到自己的体魄及精神,“其势力皆发展到至高地位而没有一毫歉仄”,竟是反对自己的体魄及精神,“其势力皆发展到至高地位,而没有一毫歉仄”。这是容易明白的道理。

  (二)关于自杀者之心理怎样,我们没有自杀的经验,不能确切断定。惟普通活人的心理,则同是排斥“死”的观念,而欢迎“生”的观念。人类最大多数的心理,既是欢迎“生”的观念,排斥“死”的观念,则少数欢迎“死”排斥“生”的人,不能不说他是例外。这种例外的人,可说是一种心理的反常。

  (三)在生理学上,一个人的身体,由于细胞所组成。一个人的总生命,就是各个细胞的生命的合体。而细胞生命的自然状态,总是向前继续,至一定年龄而后老死。自杀则是反抗此种生理的自然状态的。此生理的自然状态,为一种反常心理所支配,而被其裁决,可说是一种生理的奇变。

  (四)在生物界,各种生物自杀的很少。虽世亦有所谓义犬义兽以死自殉的传闻,但总不常见。普通都是以生为乐,体合环境,百折求生。

  总上所述,自杀在伦理学、心理学、生理学、生物学,都无位置,故各国刑法有禁止自杀的规定。而社会习惯,生则为之庆,死则为之吊,也都是立足于根本的“求生法则”上面。

  于今我们所欲研究的,就是何以社会上竟有自杀的事,且时或见之,并不十分稀罕,及吾人对于壮烈的自杀,恒表示一种尊敬感情,有时竟流露“自杀得好”的赞语,这是什么原故?

  关此两点,我的答案如下:

  (一)自杀心理的发生,其发生之前,并不是想要自杀,乃是想要求生。他的求生希望,且异常剧烈。此种异常剧烈的希望,至少须给与以相当条件,方能令他满足。设若他的环境,对他不善处置,使他的希望,尽数落空,变成失望,则未有不求死的。故犯人死刑宣告,不能在执行之前的多日告知犯人,即是此理。因此,我们晓得一个人的自杀,其动机并不是求死的,不惟不是求死,反是一种剧烈的求生。社会之所以有自杀,是社会将他的“希望”尽行夺去,而给与以“完全失望”。社会尽行夺去某一个人的希望,而给与以完全失望,则某一个人必至自杀,如赵女士自杀之类。社会尽行夺去某一团体或某一族类的希望,而给与以完全失望,则某一团体或某一族类必至自杀,如田横五百义士同时自杀〔3〕,洪、杨军十万架火自焚〔4〕,荷兰与某国开战,声言如相煎太急,则将决海自沉之类。某处的社会多给人以失望,则某处社会里多自杀的人;某处的社会少给人以失望,则某处社会里少自杀的人。

  (二)吾人所以尊敬壮烈的自杀,有下列之二个原因:一是因他敢做人不敢做的事,认他的精神,胜于我自己,我自己乃于不知不觉之间,发生其感叹及尊敬;一是因为他反抗强权的精神,认他的身体虽死,而他的志气获伸(其实未伸,不过吾人因他自杀,觉得他的志气好似伸了),压他的强权,因此不能逞意。我心快慰,乃移之以尊敬自杀者。所以非壮烈的自杀,乃奸邪为正义所征服的自杀,吾人不尊敬之。

  于是,我要说明“非自杀”的本题了。

  第一,从各种证明,吾人是以求生为目的,即不应反其道而求死。所以“非自杀”。

  第二,自杀的条件,是社会夺其希望。吾人于此,应主张与社会奋斗,争回所失的希望。奋斗而死,则是“被杀”,不是“自杀”。所以“非自杀”。

  第三,吾人并无尊敬“自杀”本身的感情,所以尊敬壮烈的自杀,乃是尊敬他的“难能”及“反抗强权”两点。假设除去此两点,自杀是容易的事。又世上并没强权,无所用其反抗,那么,虽有自杀,吾人亦那来尊敬的感情?吾人既并无尊敬“自杀”本身的感情,则“自杀”一事,应该反对。至于“难能”一点的尊敬,吾人应于别处求之,不应求之于惨酷的自杀。“反抗强权”一点,吾人应求之于奋斗。所以“非自杀”。

  最后,我乃归结到赵女士。自杀的总体,既已明白是不应该,赵女士是一个自杀的,所以也在不应该之列。吾计赵女士自处的方法,有下列四种:

  (一)有人格的得生;

  (二)奋斗被杀;

  (三)自杀;

  (四)屈服。

  屈服,非他所愿。有人格的得生,须自己先造新社会。赵女士无此能力及准备。假设逃亡于外,其受辱或等屈服,赵女士之所以宁不逃亡以此。自杀所以全人格,而为心理、生理、伦理、生类之变,非自然状态,即非他自然的本心。与自杀而死,宁奋斗被杀而亡。奋斗的目的,不存在“欲人杀我”,而存在“庶几有人格的得生”。及终不得,无所用力,截肠决战,玉碎而亡,则真天下之至刚勇,而悲剧之最足以印人脑府的了。故论赵女士所以保全人格,完成其自由意〔志〕,而又合乎人生的自然法则。其方法所出,品其价值,当说:

  有人格的得生第一。

  奋斗被杀第二。

  自杀第三。

  屈服第四。

  屈服,在人格及自由意志上无位置。自杀,于人生自然法则上亦无位置。奋斗被杀,其结果虽在人生自然法则上无位置,然其动机有之。有人格的得生,动机结果都好,惜非所以语于现今的中国社会及赵女士。而赵女士则竟以自杀自处了,故我对于赵女士的结论是:

  “他的自杀,只于‘人格保全’上有‘相对’的价值。”

  右文仓卒草成,写我一个人的意见。到底对不对,尚要请大家批评。而于新曼君把自杀看做“一件最快心、最可喜〔5〕的事”,颇难表示赞成之意。倘辱纠正,极表欢迎。

  根据1919年11月23日湖南《大公报》刊印。署名泽东。

  注释

  〔1〕赵女士,见本书第414页注〔1〕。

  〔2〕泡尔生,今译鲍尔生,参见本书第276页注〔1〕。语见《伦理学原理・序论》译文:“吾言道德之正鹄在至善,而至善即具足之生活。夫具足之生活者何?盖谓人类之体魄及精神,其势力皆发展至高而无所歉然之谓也。”

  〔3〕田横(?―前202),秦末狄县(今山东高青东南)人。齐国贵族。楚汉战争中自立为齐王。后为汉军所败。刘邦做皇帝后,田横与徒属五百人逃至―海岛中居住。刘邦相招,田横“恐惧,不敢奉诏。请为庶人,守海岛中。”公元前202年。刘邦强令田横赴洛阳,田不愿做刘邦的臣子,行至偃师自杀。岛上五百人闻田死。也都自杀。

  〔4〕洪、杨,指太平天国领袖洪秀全、杨秀清。从1862年6月天京被围,到1864年7月天京陷落,天京保卫战历时两年多。城破之日,湘军大肆烧杀淫掠。太平军将士,将一切财物集中,高呼“弗留半片烂布与妖享用”,然后集体自焚。参见本书第90页注〔5〕。

  〔5〕1919年11月20日湖南《大公报》在《赵女士自杀案的舆论》标题下,发表了苏润波、新曼、不平三人的“投搞”。新曼何人,不详。他在文中认为:“赵女士是个不为环境所屈的铁汉,同时是个完成自己意志的自动的牺牲者。”赵的自杀“分明是一件最快心的最可喜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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