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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改造促成会发起宣言〔1〕(一九二○年六月十四日)






  自张敬尧〔2〕到湘,极铲括淫杀之能事,湘民冤痛惨怛,无可告语。此次驱张运动,竭各方之力,尽多日之功,得南北主张正义人道者之同情,至于今日,始有将就驱除之望。然吾人尚未可遽作乐观也。何则?一张敬尧去,百张敬尧方环伺欲来。至其时,无论吾人方不胜其驱除之苦,而“朝三暮四”、“虎头蛇尾”、“换汤不换药”,亦何如是之智短耶!湖南自人民国,三被兵灾〔3〕,遭难最多,牺牲特大,推原事始,无非“督军”恶制,为之祸根,督军一日不除,湖南乱象一日不止。无论当局者属南属北,抑其人为恶为良,由今之道,无变今之俗,湘局之无望治安,早已成不移之铁案。夫以如此绝大牺牲,尚不足稍引起其自身觉悟,则湘人脑筋,直成死寂。以如此暮气,欲适其生存于此新潮澎湃之世,戛乎其难!抑又观之现今国内问题,为种种特殊势力所牵掣,有不能速为全盘解决之势。求之实际可循途径,还在有一个地方之群众为之先倡。同人之愚,以为欲建设一理想的湖南,唯有从“根本改造”下手,而先提出一最低限度且应乎时势要求之条件,合省内外湘人之公意,铲除一切私见私利。持此宗旨,为一种合理的继续的群众运动,不达不止。论者谓湖南为东方之瑞士。吾人果能以瑞士为吾侪“理想湖南”之影相,从今日起,三千万人涤虑洗心,向前奋进,未始无实现之一日。时势明告吾侪,荒野之西伯利亚,已起风潮;己〈已〉亡之朝鲜,亦求自决〔4〕,大势所趋,莫之能遏。返观大湖以南,苍梧以北〔5〕,三湘七泽,风土雄厚,正吾人自治自决之舞台,亦举世括〈刮〉目相看之骄子,譬之青春年少,身手不差,要在其好自为之耳。吾人对于湘事,以“去张”为第一步,以“张去如此〈何〉建设”为第二步。今特将军务、财政、教育、自治、人民自由权利、交通各大端,列成条件,征求各地湘人公意。此种条件之精神,以“推倒武力”及“实行民治”为两大纲领。以废督、裁兵,达到“推倒武力”之目的;以银行民办、教育独立、自治建设及保障人民权利、便利交通,达到“实行民治”之目的。吾人宜不顾一切阻碍,持其所信,向前奋斗。盖历史上世界各国民权、人权之取得,未有不从积极之奋斗与运动而来者也。同人更有进者,湖南为全国之一部,湖南之改造即全国改造之一部,直接间接影响实多。加之援助,与以同情,掬成美之心,作桴鼓之应,此又同人等所热望于全国人士者也。敝会为同志所组合,专以促成湖南改造为宗旨。促成之办法,在于发表意见,从众人之后,加以提倡。至于实际政治的活动,希望有一班明达之人,努力为之,同人不愿加入。今当发起之始,特此宣言。会设上海民厚南里二十九号。

  湖南建设问题条件商榷

  一、军政:

  (一)废督军。

  (二)军队以一师为最高额,分驻岳阳、常德、衡阳、宝庆、洪江。省城治安,以隶属省长之警察维持之,绝对不驻兵。各县治安,以隶属县知事之警察维持之,废除警备队及镇守使名目。

  (三)军费支出总额,至多不得超过省收入总额十二分之一。

  二、财政:

  (一)湖南银行民办。银行发行纸币之准备金,由省议会监督存储,准备金额与纸币发行额之比例,由省议会议定。省议会有随时至银行查账之权。

  (二)举办遗产税、所得税,减轻盐税,废除三年来新加各苛税。

  (三)民办湖南第一纺纱厂。

  三、教育:

  (一)教育经费独立,其数定为一百万元,以后应时增加。教育经费之来源应确定。教育经费保管权,属之由省立各学校组织而成之“教育经费保管处”。

  (二)采普及义务教育方针,至迟于十五年内,完成七十五县之义务教育。

  四、自治:

  (一)筹备建设各县最小区域之真正人民自治机关。

  (二)成立并公认县、镇、乡工会。

  (三)成立并公认县、镇、乡农会。

  五、交通:

  (一)在最短期内,促进修竣粤汉铁路之湖南线。

  (二)建筑全省各重要市镇与乡村间之汽车路。

  六、完全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之自由。

  提出者 湖南改造促成会

  根据1920年6月14日日上海《申报》刊印。

  注释

  〔1〕本文未署作者姓名。1920年6月23日,毛泽东以湖南改造促成会名义答曾毅的信中,曾说到“湘事改造,具见所刊宣言及改造条件之中”。同月30日,易礼容在给毛泽东、彭璜的信中也说到:“今天在报上看见你们答曾毅的信。……早几天读你们所发表的改造促成会宣言”。据此可知《湖南改造促成会发起宣言》是由毛泽东、彭璜等人共同拟定的。《湖南改造促成会发起宣言》有一个成稿过程。1920年3月26日,曾以《上海湖南改造促成会通启》(附有《湖南建设问题条件商榷》)的形式发出征求意见。“通启”的内容同后来发表的“宣言”的精神是一致的,有几段话也是一样的。“通启”说,上述内容“倘荷赞同,希赐斟酌修正,迅予函复”。“俟各处复齐即行联衔拍电作一种有力的共同表示”。1920年4月1日,在“通启”稿的基础上,写成《湖南改造促成会发起宣言》并附“条件商榷”,当即排印发给湖南有关方面人士。黎锦熙当时曾得到这个“宣言”稿。1920年6月14日,《湖南改造促成会发起宣言》连同附件在上海《申报》公开发表。次日,上海《民国日报》也予刊载,两报所载文字略有出入。公开发表的“宣言”稿和4月1日的文稿相同。因此,“宣言”的成稿时间是1920年4月1日。“宣言”所附《湖南建设问题条件商榷》同毛泽东1920年3月12日《致黎锦熙信》所附“条件商榷”,内容大体相同,仅有几处作了一些文字改动。本文标点为本书编者所加。

  〔2〕张敬尧,见本书第482页注〔3〕。

  〔3〕1913年至1920年间,湖南先后被北洋军阀汤芗铭、傅良佐、张敬尧统治,由此而造成南北军阀在湖南长期进行战争,给湖南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4〕1910年被日本帝国主义吞并的朝鲜,开展了为争取祖国独立的人民抗日斗争。

  〔5〕苍梧,指苍梧山,又名九嶷山,在今湖南省宁远县境内。相传舜葬于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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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教育促进会简章〔1〕(一九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湘潭教育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以促进湘潭教育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议会后街第四〔2〕号。

  第四条 本会会务如左:

  一、对于教育行政之建议。

  二、对于县教育会组织之根本研究。

  三、对于全邑教育经费整理扩充及支配之研究。

  四、对于普及教育具体计画之研究。

  五、对于本县教育临时发生事项之研究。

  六、对于教育学理之研究及新文化之传播。

  七、凡本会研究所得之结果,得编发会报或单行本。

  第五条 凡赞成本会宗旨,能服务教育事业者,由会员二人之介绍,得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凡会员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名誉者,由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会员三分二之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本会议事细则另订。

  第八条 本会设干事六〈八〉人。其职务如左:

  一、总务干事一人,执行一切会务。

  二、文牍干事二人,掌纪录及文书事项。

  三、庶务干事二〈一〉人,掌收支会计事项。

  四、交际干事四人,掌对外交际事项。

  五、编辑会报及他项印刷物时,由干事临时推定会员若干人为编辑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每人纳入会金光洋一元。如会中刊发文报或须他项特别费用时,干事会临时召集会员开会募集。

  第十条 本简章有未尽事宜,经会员三分二之同意,得修正增减之。

  根据1920年7月28日湖南《大公报》刊印。

  注释

  〔1〕本文未署作者姓名。1920年7月26日湖南《大公报》刊登的《发起湘潭教育促进会》记载:7月25日,毛泽东与在省湘潭教育界人士开会,决定成立湘潭教育促进会,会议推出筹备员龙彝、吴毓珍、马文义、毛泽东四人,担任章程起草人。同年7月28日该报在刊登此简章时,在前面加有如下一段话:7月27日湘潭教育促进会开成立会时,“由起草员宣读章程”后,即“票举干事,总务吴毓珍,文牍毛泽东、龙彝,庶务朱矫,交际马文义、宋焕达、戴星炳、黄泽霈,各干事就职。”此简章后收入1921年5月1日编印的《湘潭教育促进会会报》第一期,文字略有改动。本文标点为本书编者所加。

  〔2〕此字原缺,1921年5月1日《湘潭教育促进会会报》第一期收编的该文此处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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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建议召集人民宪法会议之大会议〔1〕(一九二○年十月九日)






  日昨午前九时,提出“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案之各界建议人,假省教育会会场开全体大会,讨论进行方法及表决选举法与组织法要点〔2〕。到者甚多,首由龙兼公〔3〕君报告开会宗旨。略谓今日列席人大多数为前次已签名者,补签者甚少,宗旨可简单说明,因大多数己〈已〉了解□。此案最初提出者,为毛君泽东、彭君璜〔4〕及余三人。今既以四百余人之同意提出此案,则以后对于社会及政府两方面应如何运动进行,亟须讨论。惟今日最要点即须认定由革命政府召集人民宪法会议,但不能不予革命政府以具体办法。因拟具选举法及组织法要点各数条,提付大众表决,以便进行。然后再举出请愿代表与革命政府接洽,或全体请愿,俟众决再定。但我们最大的宗旨,即在做一步一步的进行,做一步一步的收束。愿大家对于以上各项,各抒意见云云。次公推毛君泽东主席。略谓今日应议决事项,最要者为拟定进行办法及表决选举法与组织法要点。又谓湖南自治案,本首由湘政府发起,惟仅限于省政府与省议会合同制宪,实带有包办性质,于理论上很说不通,故省议会亦知难而退。然湖南自治问题,总算政府与人民一致表示赞同,故吾等因有此次议案之提出,盖于事实上既做得到,于理论上又说得通。惟进行最宜迅速,不能过迟。今先请到会诸君,对于进行方法,发表意思云云。

  根据1920年10月9日湖南《大公报》刊印。

  注释

  〔1〕本文是1920年10月9日湖南《大公报》刊载的新闻稿《昨日建议召集人民宪法会议之大会议》的一部分。1920年10月5日和7日在长沙召开过两次讨论湖南自治进行办法的会议。10月5日的会议,由刘寿康发起。有长沙各界人士10余人出席。刘“主张完全由人民动议,人民制宪”。出席会议的龙兼公和毛泽东相继发言,表示“赞成刘君用意”,认为刘的意见“在理论上可称完满,惟在事实上恐做不到。现在湖南处此稍纵即逝的时会,应将自治宪法在最短期内成立。如刘君所主张,用意虽善,手续太繁,非一年以上不能竣事,且要一笔巨费,亦无人出,不如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宪法会议,既于理论上说得通,又于事实上做得到。一面吾侪注意于开头的组织法拟定及结尾的宪法议决,即可达到完满的目的。”10月7日的会议,是在学生联合会处召开,到会有各界代表60余人。会议“首由彭璜报告”,“次由陈家鼐、谭信一、毛泽东、杨绩荪、龙兼公诸君相继发言”。会议着重商讨了“双十节”举行市民游街会和请省政府召集人民宪法会议的有关事宜。会议同时讨论了拟呈请省政府颁发施行的宪法会议组织法和选举法要点。本文标点为本书编者所加。

  〔2〕选举法要点,指“湖南人民宪法会议选举法之要点”。内容是:(一)用直接选举法。(二)用普通选举制。选举人及被选举人均无财产纳税额及男女职业限制。(三)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一、未成年者(以十八岁为成年);二、有精神病者;三、吃食或贩卖鸦片者。(四)现任官吏及现任军人当选为本会议代表时,当解除原职。(五)用记名投名法。(六)选举人应亲自莅场投票。(七)选举日期由革命政府决定,各县同日举行。(八)选举期限至多不得过两个月。 组织法要点,指“湖南人民宪法会议组织法要点”。内容是:(一)湖南人民宪法会议,以湖南各县人民所选举之代表组织之。(二)各县选出代表之名额,依县之大小分配,大县八名,中县六名,小县四名。(三)省会应特别选出代表。其名额与大县同。(四)代表自行集会。(五)代表制宪以三个月为限。(六)代表往来旅费由公家分别远近给发。(七)代表不给薪俸。每次出席给予出席费一元。

  〔3〕龙兼公,见本书第415页注〔2〕。

  〔4〕彭璜,见本书第427页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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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以建设“新湖南”之建议〔1〕(一九二○年十月五日、六日)






  建议者:龙兼公、杨绩荪、张慎庵、王亦僧、成森、程一中、匡日休、朱剑帆、陶毅、马续常、罗教铎、魏俊明、刘驭皆、毛泽东、吴大猷、郭开第、何叔衡、王宗训、彭璜、唐耀章、李锡纯等三百七十七人(名多不及具载)。

  我们认定:湖南人民的“自治运动”,在此际一定要开始进行了。此际是一个顶好的机会,是一个千载一时的机会。这个机会一逸过,以后再要寻出这样的一个机会,就很难了。

  “湖南应否自治”的问题,在此际己〈已〉经不成问题了。“湖南应该自治”。假如是一个湖南人,而不至于全无心肝,大概会人人肯定。故在此际“湖南应否自治”不成问题,问题全在“怎样将湖南自治实现”。

  关于湖南自治根本法的起草悻这一个月来,有人主张由省政府起草,有人主张由省议会起草,有人主张由省政府省议会合同起草,有人主张由省政府省议会以及省教育会省农会省工会省商会湖南律师公会湖南学生联合会湖南报界联合会等合同起草,有人主张由个人动议提出草案邀赞成的人连署成为一种若干人同意的草案。

  上面这几种主张,我们都不能赞成。理由如下:

  (一)湖南自治根本法,就是湖南宪法。在此际提出湖南宪法,是不承认中华民国约法〔2〕及根据约法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和命令的了。省政府省议会省教育会省农会省工会省商会湖南律师公会等,都是根据从前的约法或其他的法律或命令组成的机关,只“能有”反对湖南宪法的权力,而“不能有”提议或起草湖南宪法的权力,并且只“应该”用其权力反对湖南宪法,而“不应该”用其权力提议或起草湖南宪法。以此理由,故前四种主张,在理论上不能成立。

  (二)由个人动议提案,本是很好的了,可以避去前四种的难点,并且其根据最为结实有力。然我们仍不能赞成者,第一,此际的时机,是不能容我们从容坐论的时机。一个人动议提案,充其量,三千万人可以提出三千万个案来,俟河之清,什么日子才有湖南宪法出现?什么日子才可以建设新的湖南?第二,现在人民程度这么样低,以前并没有坚强的人民团体或政党,即令由人民动议提案,假如人民的意思与现时政府的意思相左,人民有什么力量可与相抗?

  (三)前五种主张,单言起草,起草以前的上文和起草以后的下文,全未虑及,实在是可笑的事。我们认定第一步发动,第二步起草,并议决,并公布,第三步施行。这三步在形式上是有统系有连贯的关系的,在实质则三事各别,全然不可混淆。前五种主张,除个人动议起草一种有相当的理由外,余四种都是不明手续关系。未寻得发动的根据,便要遽然起草,这道理从何处说起?我们觉得在现在这么紧迫的时机,有两点不可不加注意,(1)要在理论上讲得通,(2)要在事实上做得到。我们认定前四种主张在理论上讲不通,后一种主张在事实上做不到,所以我们都不赞成。

  然则我们的主张怎么样呢?

  我们的主张是:

  “由湖南革命政府召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制定湖南宪法,以建设新湖南。”

  我们觉得这种主张,是于理论上讲得通,又于事实上做得到的。今申述于左:

  第一,湖南革命政府

  现在湖南以谭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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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自治运动请愿书〔1〕(一九二○年十月十一日)






  呈为请愿事:

  窃以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载在约法〔2〕,已历九年。市民等于此九年之中,虽在约法上应享受种种自由之特权,而在实际上则几被少数官僚军阀剥夺至于净尽。此固由于一国之根本大法未能成立,亦实由于地方自治尚未实施有以致之。湘省连年政变迭兴,祸乱相寻。无论湘人治湘或湘人被治,要皆为一种官治之良否区别,而于民治无与。故当兵连祸结之下,市民等惟□〔3〕相率忍痛茹苦,别无救生出死之道。兹幸湘局底定,群情望治。黄金世界之赞美,民治乐土之属望,中外舆望,殆成一致。市民等鉴既往之大艰,知来日之不易。审慎集议,至再至三,窃谓非从速举行地方自治,决无以济湘局于郅盛;非从速召集人民宪法会议,决无以期自治于完善。而人民宪法会议之组织法及选举法,市民等尤认为至重至大。综其主要之点有六:(一)宪法会议代表,依县之大小分配产出;(二)制宪期以三个月为限;(三)用直接选举法;(四)用普通选举法;(五)代表不得兼官吏与军职;(六)选举期限至多不得逾两个月。本以上六主要点,产出人民宪法会议,必能博采大多数之意见,制成完善之宪法,以增进湘人幸福,树立全国模范。再吾湘现处特别地位,应采革命精神,趄断从前一切葛藤,以湖南一省完全自决自主,不仰赖中央,不依傍各省,铲除旧习,创建新邦。至此后制治精神,宜采取民治主义及社会主义,以解决政治上及经济上之特别难点,而免日后再有流血革命之惨。又依湖南现在情形,宜采取湖南们罗主义,湘人完全自治,不干涉外省,亦不受外省干涉。

  市民等谨以大多数之意见,提出于总司令〔4〕之前,敬仰采纳施行。此呈

  湖南总司令谭

  湖南省城全体市民谨呈

  根据1920年10月11日湖南《大公报》刊印。

  注释

  〔1〕本文未署名。1920年10月14日上海《民国日报》所刊的《湘各界促进自治大会》中说,这次大会“推毛泽东,龙兼公为请愿书起草员”。另王无为1920年著《湖南自治运动史》中亦提到,“请愿书起草问题,讨论良久,乃推定龙叔彝(即龙兼公――编者注)、毛泽东为起草员。”可知本文为毛、龙二人起草。1920年10月11日湖南《大公报》在题为《国庆日的游街活动》的新闻稿中刊录此请愿书的同时,还提到长沙近万人于10月10日冒雨在省教育会坪召开自治运动大会,会上宣读了《请愿书》,会后游行。当游行队伍行进到总司令部时,将《请愿书》当面交给了谭延